[爆卦]公務員申訴管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務員申訴管道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務員申訴管道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務員申訴管道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069的網紅屏東縣議員 陳明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或許大家不清楚,明達除了是屏東縣議員外,還有一個身分,也是我們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義消副大隊長。 現職義消副大隊長的我,跟大家一樣從基層隊員慢慢往上爬,與大家一起受訓一起打火,跟這些弟兄姊妹交流的同時,也能深刻體會與感受到他們平時的辛勞與壓力,也特別能體會到基層消防員的辛苦與無奈,一次又一次火神的眼淚...

公務員申訴管道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3 00:44:05

#不滿警察而開口大罵會有法律責任嗎 ? 有人喝醉酒後大鬧,警察會到現場控制狀況,然而卻遭到喝醉的人因為一時情緒失控以不堪的字眼辱罵,有的還會對警察動手動腳,而這樣的行為除了有可能妨礙公務,還會有什麼問題呢? 就是我們今天要提到的 #侮辱公務員罪! 今年四月有個喝醉的男子載超商大鬧,在被警察逮捕...

  • 公務員申訴管道 在 屏東縣議員 陳明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5 11:27:49
    有 293 人按讚

    或許大家不清楚,明達除了是屏東縣議員外,還有一個身分,也是我們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義消副大隊長。

    現職義消副大隊長的我,跟大家一樣從基層隊員慢慢往上爬,與大家一起受訓一起打火,跟這些弟兄姊妹交流的同時,也能深刻體會與感受到他們平時的辛勞與壓力,也特別能體會到基層消防員的辛苦與無奈,一次又一次火神的眼淚不斷在現實生活中重複真實上映。

    超長的工時與忙碌的工作,壓的這些打火英雄快喘不過氣,當災害發生時大家都想往安全的地方跑,但有一群人二話不說卻要往最危險的地方跑,不放過任何一個角落,一心只想要完成使命完成任務將人救出。

    明達平時在跑完行程空檔,不僅只是議會質詢前夕,都會與第一線最英勇的打火弟兄姊妹們大家坐下來一起聊聊,看有什麼明達能替他們協助與爭取的。

    然而有些打火弟兄提出的建議與心聲,但礙於法規限制,許多基層消防員,無法參與到政府單位的改革,同時也造成政府在這些制度與問題中,失去了許多即時修正的機會。

    明達也知道公務人員礙於法規不能組工會,雖消防員在不合情理的地方,有相關申訴管道,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也會跟工會法來互相牴觸,但在這危險的工作環境下,風險不是任何人可以去承擔的,若消防員在行使工會權力下而不服從命令,犧牲的又會是誰?
    但這群為了維護我們的安全在第一線辛勤拼命的消防員,他們的勞動權益真的需要被重視,也唯有組了工會,勞動權益才能被保障。

    因此,#明達支持消防員組工會,希望能從地方到中央,都能正視並且重視消防制度問題,讓基層弟兄姊妹能夠參與決策來爭取他們自身權益的權利。

    在這裡也邀請各位一同響應連署,成為我們打火弟兄與姊妹最堅強的後盾。
    連署連結:https://reurl.cc/837o6R

    #明達支持消防員組工會
    #正視且重視消防制度問題

    --

    挺明達,光明ㄍ發達!
    👂鄉親服務時間及法律諮詢:每週五16:00~18:00
    ⛪️地址:里港鄉玉田村八德路277-1號
    ☎️ 電話:(08)775-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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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申訴管道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4 16:30:49
    有 702 人按讚

    【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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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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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 公務員申訴管道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2 12:24:23
    有 1,225 人按讚

    尊重著作權,甲乙都雙贏!

    從去年開始,我的辦公室即陸續接到不少創作者,無論是在參與政府徵件比賽、或是政府標案、勞務採購時,經常發生著作權被忽視甚至侵犯的案例,就在上週更出現廣播人 馬世芳 與 #原文會 的節目爭議。因此,今天我特別邀請馬世芳、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視覺藝術聯盟、新經典文化等多位藝文界朋友,並與 范雲 FAN, Yun、堅持.張廖萬堅 、賴品妤、Freddy Lim、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同召開記者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以下主張:

    #現有法規保障創作者但政府機關卻背道而馳
    其實現行的法規,對藝文創作就有保障,包括《著作權法》第 10 條,保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5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另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7 條等,本就有適度的保障藝文創作者。但現行部分政府機關的做法,卻背道而馳,反而採用對藝文創作者最不利的方式,甚至在取得全部的著作權後,卻沒有讓作品發揮相對應的用途。

    #政府應依法共擬合理方案
    我認為,著作權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更不是一塊固定的餅;相反的,用比較合理的方式讓政府與藝文創作者可以分享,而非直接全部佔有藝文創作者的著作權。因此,我們要求 文化部 與 經濟部 甚至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依各種模式(比賽徵稿、特約、採購等)與 #著作權要有條件授權 #著作人格權要創作者保留 #使用範圍與期限要訂定合理範圍 等三個原則,共同研擬列出合理方案,以保障藝文創作者,並讓公務員有遵從的規範或示範的契約範本。

    #乙方站出來國家給你靠
    最後,不管是動漫、空間設計、音樂、出版等創作者,作品都是受到法規保護的,而不是被甲方賣斷、乙方被迫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且現行的徵件標案裡皆有申訴管道,只要乙方發現不合理狀況即可提出申訴。我也呼籲,創作人要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 #乙方要團結 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國家的法規是站在你們這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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