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憲法ABC系列三:「監察院廢不廢?廢!」 在全球民主化的浪潮下,憲政改革的工程已蔚為風潮,而監察權的存廢,也成了各界關注的憲改問題。近來監察院爭議不斷,除了身為監察院院長的王建煊公開拋出「監院關門論」,另外,對於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案、涉及九月政爭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彈劾案未通過,監察院無異於成為「政...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 在 李俊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05-20 18: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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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ABC系列三:「監察院廢不廢?廢!」

    在全球民主化的浪潮下,憲政改革的工程已蔚為風潮,而監察權的存廢,也成了各界關注的憲改問題。近來監察院爭議不斷,除了身為監察院院長的王建煊公開拋出「監院關門論」,另外,對於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案、涉及九月政爭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彈劾案未通過,監察院無異於成為「政治打手」之惡名,成為政黨遮羞布。

    當代民主國家多採三權分立制度,考試隸屬於行政權,監察則屬立法權,而我國五權憲法是孫文所創,另外獨立考試、監察二權,是全球唯一,但卻造成監察權、司法權以及國會監督權三者混淆不清。公務員遭監察院彈劾後,仍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司法權),而對於行政機關之監督,本即屬於國會,大法官會議在2004年作出第585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已肯認立法權應包含調查權,以利制衡行政機關,調查權已不專屬監察院,所以其存在已屬疊床架屋,監察院根本無存在之必要!我也在2013年正式提出廢除監察院的憲法修正案,只是被國民黨杯葛,現在仍躺在程序委員會的冷凍庫中。

    趁此台灣憲政時刻的到來,大家不妨靜心想一想監察院存在的必要性,大聲拒絕「監察院」!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 在 吳秉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4-05-14 17: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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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機關不應再掩護郭冠英

    吳秉叡委員今日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表示,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司法院,其所作成的決定叫做議決書,等同於判決書的效力。一但經撤職後之人員,需在限制期間滿後,重新經過召募應徵才可繼續當公務人員,且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郭冠英98年遭撤職之議決書內記載,判決之理由為「郭冠英對自己服務之國家另起異心,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其祖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央政府,並提醒對岸政府需以武力解放台灣,且解放後更需做好思想改造等高壓統治。郭冠英汙辱中華民國之尊嚴及國格,並已威脅到台灣民眾之生命,傷害台灣住民感情,嚴重違反國家忠誠之義務,顯已不適任中華民國之公務員,予以撤職。」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省政府除業務必須留任之人員外,採遇缺不補之方式處理。」郭冠英為省政府創設新職務任用之新人員,不符合精省精神,為何要特別為他開這個缺,省政府應該要越來越虛級化,現在卻朝相反方向實行,縱使現在省政府適用地方自治法,也應遵守精簡的精神,人事行政總處應盡到監督的職責。
    假設郭冠英已遭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其對國家之忠誠有問題,各機關是否還應該任用他?是否應漠視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已遭撤職要重新任用是否應該公開徵選?其徵選過程是否有瑕疵?
    人事行政總處只看程序,未看任用之人員是否適任,面對一個對中華民國忠誠有嚴重瑕疵的人,為何政府機關要為其維護狡辯。希望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能再次檢視詳查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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