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監察權,立法院會不會過大?】
上週我們談到:現在的監察院處境有些尷尬,不僅不屬於「國會」,其他如糾正、彈劾等職權的行使,都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因此,有些立委提案「廢監察院」。
但這麼做,孫中山先生可能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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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權回歸立法院,國會獨裁?
孫中山認為,監察權在中華民國一定要...
【有了監察權,立法院會不會過大?】
上週我們談到:現在的監察院處境有些尷尬,不僅不屬於「國會」,其他如糾正、彈劾等職權的行使,都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因此,有些立委提案「廢監察院」。
但這麼做,孫中山先生可能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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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權回歸立法院,國會獨裁?
孫中山認為,監察權在中華民國一定要獨立出來。因為許多立憲國家的國會雖然有監督權限,但由於沒有獨立,產生了弊病。
例如在美國,國會往往濫用監察權挾制行政機關,使總統不得不聽命,形成「議會專制」。只有像林肯、羅斯福等少數有「雄才大略」的總統,才有辦法擺脫。
他覺得,如果「裁判人民」的機關(司法)已經獨立,那麼「裁判官吏」的機關不獨立,是說不過去的。
不過,從現況來說,即使監察院肩負監督官員的任務,裁判官吏的機關也不是監察院,而是司法院下的懲戒法院。
但我們又該如何避免「議會專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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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是怎麼做的?
立委的提案中提到,我們可以仿造世界各國慣行的「國會監察使」制度,設立「監察公署」,隸屬於立法院。
什麼是監察使?
國會監察使是瑞典在 1809 年首先發明的制度。隨後,芬蘭、丹麥、挪威、紐西蘭,甚至歐盟都相繼仿效。
在這個制度下,國會先任命一名或數名監察使,專門受理並調查人民申訴的案件,對政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採取一些措施,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監察使既然是行使監察權、輔助立法權,自然要定期向國會提出報告,受到國會的監督。
即使如此,監察使仍然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到國會的直接指揮,職位也會受到某程度的保障,保留了一定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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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不能留嗎?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既然要讓監察使保留獨立性,為什麼不乾脆保留監察院呢?這樣不是最獨立嗎?
其實,各國的監察使制度都不太一樣,也有極少數國家將監察權完全獨立於三權外,如巴布亞紐幾內亞(簡稱巴紐)。
但由於巴紐採行的是內閣制,權力融合程度高,其監察使的任命,是由總理、最高法官、國會,甚至反對黨領袖一起共享,很難當作模仿的對象。
在那些監察使有較高獨立性的國家,如以色列「審計長」兼「公共申訴督察長」,也仍然是由國會選出,必須向國會負責。
總而言之,監察權歸屬於國會,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
我們該保留監察院嗎?還是設監察使呢?
上週許多人人留言說這樣國會權力會過大,看完這篇你也會這樣覺得嗎?
留言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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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隸屬 在 魏嘉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校長不適任事件|
報載花蓮特殊教育學校宋秉錕校長,遭控以防疫為由於上課時間,要求師生製作、包裝防疫手工皂,做為個人公關品贈送上級單位,導致學生累積36節課程未按表定課程進行,嚴重侵犯學生受教育之權利。
另事件爆發後,該校校長於請假期間行為脫序,寄送喪禮花圈照片至家長群組等事,近日引起各大媒體熱議,花蓮縣議會不分黨派之議員亦皆十分關心,惟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隸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職權花蓮縣議會無法組織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要求校長赴議會接受質詢等。
故嘉彥今日已行文函請中華民國監察院,盼監察委員們能針對此事件與校長不適任等案件依法進行調查,並對事件單位、負責人進行懲處,依法該糾正、彈劾與移送懲戒法院(*原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部分只要監委們認為有需要,嘉彥認為一個都不能少,期盼監察院早日針對此事件妥處,以維護學生及教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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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生沒上課36小時製皂送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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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特教校長 被控叫師生做皂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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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花蓮校長拗特教生做防疫手工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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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特教校長言行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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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特教學校家長抗議 控校長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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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隸屬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8
📝專技人員懲戒委員會及複審委員會決定之性質📝
🔎重點整理🔎
一、律師(J378)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同法第四十三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關於懲戒事件之審理,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採彈劾主義,亦即懲戒程序之發動,係由懲戒委員會以外之機關或律師公會移送。又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律師懲戒規則,在組織結構上將上述懲戒委員會分別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成員於行使職權時實質上亦與各該法院法官享有同等之獨立性。此外,有關人員迴避,案件分配,證據調查(並得囑託法院予以調查),筆錄製作,作成評議及書類等,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與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之程序類同,各該委員會性質上屬於法院所設之職業懲戒法庭,與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有別。雖各該懲戒委員會之成員除法官及檢察官外,尚有律師或學者,此乃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於其行使職業懲戒權法庭之特性並無影響。受懲戒之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二、會計師(J295)
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無須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依上開說明,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考題觀摩📌
A醫師因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經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A予以停業三個月之處分,A不服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遂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亦遭到駁回。請問:
(一)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A主張醫師懲戒委員會未依醫師法第25條之2第2項規定,給予其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此一程序瑕疵對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何影響?(102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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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隸屬 在 李晏榕 Yen-jong Le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性別盲的司法院職務法庭,傷害的是司法的尊嚴
2018/03/13 李晏榕律師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3120324-1.aspx
一 嚴重輕忽程序正義,玩弄人民權益
本件司法院職務法庭准許再審的理由,竟然是曾參與前次自律委員會人事評議「蓋章」的廳長同時也是原審的陪席法官,如此重要涉及法官身份保障的案件卻出現如此明顯的疏失錯誤,若非法官界不重視法官人事評議的程序保障,就是輕忽被害人甚至整體人民的權益,實令人感到萬分驚訝。
二 實質理由性別盲,法官你馬幫幫忙
綜觀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成立與不成立懲戒事由之事實,只能說職務法庭成員對於性騷擾的本質與行為人的意識形態根本沒有理解,而且連一般審判實務所在意之「斟酌全辯論意旨」都未顧及:
(一)職務法庭不認定成立懲戒事由首先,性騷擾的類型基本可以分為兩類:「敵意工作環境(包含過度追求)」與「交換式性騷擾」,然而職務法庭認定不成立懲戒事由的五件事件中(在辦公室內短暫之擁抱,購物時代女助理付帳,買相機送女助理,邀請女助理上山照相被拒,在女助理續聘會議上掩飾女助理之疏失),依據司法院新聞稿中簡略的資訊,似乎均可歸類為過度追求或交換式性騷擾,惟職務法庭之認定理由(起碼於新聞稿中並未加以說明)中竟全未說明不成立懲戒事由之理由,更未論述前開五件事件中所涉及之性別權力關係,如果這不是性別盲,還有什麼事情能叫做性別盲?
(二)至於職務法庭認定成立懲戒事由之三件事實的論理過程,更是令人啼笑皆非,而且完全將個別性騷擾事件割裂觀察,做出脫離性別與職務雙重權力關係脈絡的解釋,且處處充滿官官相護的色彩,而認定陳鴻斌的行為「尚屬輕微,且與審判無關,不應輕責任而受重懲戒」,追根究底其實正是台灣社會對於男人的性行為過度寬容、將男人在性方面的強迫行為列為私領域而不應受公評的歧視性觀點,令人不禁懷疑若是行為人與被害人性別顛倒,行為人是否會得到相同之待遇?
(三)最後,職務法庭認定陳鴻斌素行尚佳與深具悔意的理由,幾乎可以稱為本判決的「經典」。素行尚佳部份再度重現了(二)所點出的「性方面的強迫行為=私領域」而不應列為評價某人的專業素養,而「深具悔意」的論據竟然陳鴻斌均事後有要介紹「美國Berkly JD畢業,加州執業律師2年」的英文老師讓其認識云云,此一論點再度突顯職務法庭在做出此一判決時,顯然全未注意到上司下屬間/男性與女性間的權力關係。稍有一點性別意識之人,可以認知或理解為一名性騷擾被害人介紹男友的行為,其實就是企圖將原本隸屬於自己、受自己管控的被害人交予另一個可能與自己立於同一地位、有能力管控被害人的男性的嘗試而已。以此為由認定陳鴻斌深具悔意,不禁令人對於法官性別意識的缺乏感到心驚膽戰。
性別盲的司法院職務法庭,傷害的不只是女性被害人或全台灣的女性,而是台灣司法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