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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員懲戒流程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萬的網紅報導者 The Repor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讀者投書【從石明謹當球評遭罰到政府為麟洋代言「解套」,「公務員禁止兼職」法規有什麼問題?】 奪下台灣首面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後,王齊麟與李洋一言一行都成為鎂光燈焦點,日前王齊麟在直播時說想代言啤酒,意外讓「公務員身分不可兼職」議題浮出檯面。對此,財政部為此火速研議解套方案,只待銓敘部函釋確認就可執行...
公務員懲戒流程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讀者投書【從石明謹當球評遭罰到政府為麟洋代言「解套」,「公務員禁止兼職」法規有什麼問題?】
奪下台灣首面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後,王齊麟與李洋一言一行都成為鎂光燈焦點,日前王齊麟在直播時說想代言啤酒,意外讓「公務員身分不可兼職」議題浮出檯面。對此,財政部為此火速研議解套方案,只待銓敘部函釋確認就可執行;而日前推出麟洋配紀念套卡的悠遊卡公司則是透過肖像授權方式合作,試圖避開可能的違法風險。
只是,與其根據個案、對麟洋配代言「法外開恩」,更值得我們思考的或許是,目前針對公務員兼職的種種限制函釋及懲戒流程,合理嗎?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從民國28年立法至今,對於公務員非上班時間「業外收入」相關函釋有87項,從上班前送報到下班後當Uber司機都有規定。
本文從王齊麟與李洋的案例與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在愛爾達電視台擔任球評、被判違法兼職的判例,指出《公務員服務法》「提供長官濫權空間」、「欠缺合理審查管制機制」等問題,並以國際文官制度提出修法建言。https://bit.ly/2UouORf
#王齊麟 #李洋 #左盃 #奧運 #代言 #公務員 #報導者 #悠遊卡
公務員懲戒流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 https://bit.ly/32a3gQA
#斬手騙票案 新北警6名員警為了爭取警政署「斬手專案」的績效表現成績,不約而同以偽造、不實的文書,向新北地檢署數名檢察官騙得拘票,不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並起訴,
新北地院於今年1月判決6人全數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
其中2人因認罪獲得緩刑而未上訴,另外4人上訴,高等法院於今年6月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判決維持有罪判決。
6名被告中,先行確定有罪的2名海山分局員警部分,據日前媒體報導「海山分局仍認違失情節重大,移付懲戒」,由新北市政府移送,而移送機關代表人為警察出身的新北市長侯友宜,判決理由欄並清楚載明被懲戒員警的犯罪原因是「為達成專案績效」,以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行使之手段,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損及檢警之信賴關係及人民之司法觀感。
有趣的是,對照2019年2月「斬手騙票案」六名員警經起訴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為違法護航、攻擊檢方的?
該警局無視執法者首先要守法,竟無視違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嚴重問題,對著媒體宣稱「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不知名姓的)學者及多位律師均認為「與檢方法律見解不同」,大張旗鼓為違法護航,並且誤導許多基層員警。
因此,作者身為當初發現並簽分本案的承辦檢察官,忠實的揭發了這件案件偵辦過程中,警方與檢方高層的「交頭接耳」以及卑劣的干預手段。
而這些還是一部分的內容,更精采的一言難盡,我們會在之後的書裡娓娓道來。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a3gQA
本文大綱:
警方高層於偵查期間的干擾與放話
起訴後警方「力挺違法」
判決後的慌忙「切割」
是法律見解不同,還是為了官位不知羞恥?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a3g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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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上午,檢察官偕同檢事官親自前往六個分局調取卷宗資料。然而就在我們到達各分局後約半小時至一小時間,我收到來自不同地檢署服務的檢察官同事、來自全國不同警察單位的訊息,告知全國(包含中南部與離島等地區)警察群組都收到了這樣的一封訊息:
(內容詳見本文:https://bit.ly/32a3gQA )
在這則通傳訊息中,還列出承辦檢察官姓名,並且在訊息之後附上「以上供各單位參考」等字眼。於是,這個消息便在全國警察群組一傳十、十傳百,傳得人盡皆知。
就在檢察官忙著調查證據的時候,新北警高層宛如熱鍋上的螞蟻,因為這件案件被警界與媒體認為是「衝擊警方績效制度」的案件,因此他們找上檢方高層表達「是不是可以讓我們警方自行發新聞稿」的訴求。而地檢署為了展現出「協助警方止血」的高度,也很「大器」的表示不主動發新聞。
然而,地檢署展現高度,給了三分顏色,卻讓新北警高層開起染坊,當日12時許開始陸續出現的新聞內容,與上開警方群組通傳的內容大致相同。此外,還有報導宣稱「新北警察局『自清自檢』,靖紀小組今天會同新北地檢署……約談、搜索,釐清績效造假涉及偽造文書行徑」,指這件案件是警方自行清理的,還把事情嚴重化使民眾以為警局遭到「搜索」,而該報導中也指出消息來源為「警方透露」。
同日下午接連幾日,各媒體開始出現各類為違法護航的報導,警方群組內也出現大量似是而非的歪理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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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則「檢警不同調」新聞除了將程序合法的焦點模糊,轉移成「檢警關係問題」外,更出現了一段耐人尋味的內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層已前往地檢署向檢察官解釋辦案流程」。這段「高層向檢察官解釋」到底是什麼意思?......
事實上,警方高層也確實是有找檢察官「解釋」,因為在這件案件經媒體爆出後,許多警察改革團體便以此案來抨擊警方扭曲的專案績效制度,因此警政高層非常害怕這件案件會「打擊績效制度」,因此分外關切。
他們「找檢察官解釋」的方式是,在那段期間,警方高層頻頻出現各種動作,甚至還有一些警官直接找上我、發送訊息、打電話給我,還有無厘頭指責:「檢察官妳辦這件案件太過衝動,請妳冷靜想清楚。」而這些內容,悉數被我記錄進辦案進行單、公務電話紀錄中附卷存查,並在起訴時一併送去讓法院欣賞新北警高層「向檢察官解釋」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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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新北警高層臉不紅氣不喘地把歪理講得振振有詞,不檢討追逼績效政策的問題,反而為違法護航之後,這件案件於2020年1月底一審判決六名員警全部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該案中,僅有兩名員警從偵查到一審審理中自白犯罪,獲得緩刑的寬典。其餘四名不知是否是在高層的護航下助長了「違法確信」,提出各種五花八門的荒唐抗辯,一審法院的數十頁判決書有一半的篇幅都在駁斥他們的奇葩抗辯。
不幸的是,在他們被判刑確定後,新北警高層一改一年前「力挺」的態度,也不再說什麼「法律見解不同」的詭辯,反而切割得一乾二淨,認為他們「違失情節重大」,將他們提報到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這兩名員警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書面答辯中,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對於他們的犯罪動機,他們則是這樣陳述的:
(內容詳見本文:https://bit.ly/32a3g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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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當國家的官員可以為了官位而拋棄應有的風骨,便是國恥;而人民還傻傻被政府官員操弄的數字遊戲欺騙,任由基層員警鋌而走險,「法治國原則」一再被踐踏,便是國殤了。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2a3gQA
公務員懲戒流程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16129
王漢志於任職金門縣衛生局局長期間,於108年9月6日赴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探望因高燒赴急診就醫之家屬,王漢志認為醫院照護流程太慢,且不滿值班醫師對病情之解釋,隨即對醫師與保全人員為肢體推拉,並語出不遜,妨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致相關人等心生恐懼,言行失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嚴重損害機關信譽,監察院於今(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林雅鋒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全數通過,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張武修、林雅鋒認為,王漢志違失情節重大,重創政府之形象與名譽,違法失職之事實如下:
一、王漢志於急診內科診間請求急診值班醫師陳醫師解釋病況,陳醫師表示檢驗報告尚未回覆,且尚待其他醫師會診,王漢志突然拍打陳醫師肩膀指責:「你講話的態度讓人不舒服!」後來王漢志走出診間講電話後返回內科診間,王漢志說:「我的親人在這裡,我就問你他現在狀況怎樣,你跟我解釋!」陳醫師起身回答說:「我們到外面解釋」,王漢志突然動手推陳醫師胸口,使陳醫師向後踉蹌。
二、王漢志暴力行為猶不止於此,其同樣對前來關切保全人員有肢體推拉與言語恐嚇,並將保全人員用強硬手段從急診室內科診間拖拉至病人留置觀察區,且大聲喝斥:「幹」、「三小」及髒話三字經等語。
三、在錄影畫面中,王漢志與友人電話時不斷脫口咆哮髒話三字經,更嫌急診室醫師太年輕,是「鳥醫師」。
四、王漢志除對陳醫師與保全人員言語與肢體暴力外,亦對現場相關人等造成危害與驚嚇,若設定急診室工作人員遭受壓力指數以1至10分為評比基準,相關人等於監察院詢問時分別表示:陳醫師感覺到有6-7分;保全人員感覺到10分且認為陳醫師可能有相同壓力指數;楊○○護理師亦感覺到約5分;傅○○護理師達8分。據上,足證王漢志對金門醫院急診室工作人員均有不當行為。甚以,本案發生迄今,王漢志並未對陳醫師以外相關人等表示道歉。
監察委員張武修、林雅鋒表示,王漢志係具有醫師身分之公務員,明知良好的醫病關係建立在彼此信任與醫師專業上。其理應熟稔醫院流程處置,從病人到院、檢傷分類、檢查、診治到手術、住院、留院觀察需經一定標準程序,卻發生言行失當行為,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危及醫病安全,並造成相關人等身心受創。查王漢志任職於金門縣衛生局局長期間,肩負綜理局務及督導所屬人員之責,負責主管金門縣政府地方醫療事務,依法可對轄內醫院督導,其身為縣級政府之主管且為醫師身分,理應共同維護醫護人員工作安全,然竟不知嚴守醫院規定,施加言語或肢體暴力於醫護人員身上,致相關人員等心生恐懼,損及公務人員形象與聲譽,已明顯逾越醫院暴力零容忍之界線,除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項之違法行為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