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公務人員離職規定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務人員離職規定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kyoun (skyoun)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辭職問題時間Mo...
※ 引述《reDQ6 (reDQ6)》之銘言:
: 好幾年前有提問過
: 歷經這幾年變遷
: 加上家庭經濟考量
: 已經決定要辭職,新工作也談好
: 我的問題是
: 月底丟辭呈,預計9月底走
: 如果上頭批12月才准走
: 請問9月底走的了嗎?還是要到12月?
公務人員保障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20001
第12-1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
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所以,您7月底以書面提出辭呈,預計9月底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46.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31714976.A.F54.html
轉貼其立法理由:
.....
憲法明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亦應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之權利。為避免公務人員
受限機關首長領導統御權,無法依其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之權利,爰
於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為給予機關長官或上級機關相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運
作。又為免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逾期未為決定,致影響公務人員之辭職權利,爰
應予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另公務人員簽提辭職書日期,與
其擬辭職生效日期,相隔如逾三十日者,以該日期為生效日期以為周全,爰於第二
項明定辭職之辦理程序及生效日期。
.....
這樣應該算清楚吧
※ 編輯: skyoun (211.72.46.66), 07/16/2018 13:14:00
保訓會的說明,看起來就沒有堅持立場
至少也可以把話講清楚,不但「玩模糊」,還建議多溝通.....(比較像是調解委員?)
單就法規面來說,長官批「再議」,並沒有「准」,也沒有「駁」,也沒說日期不能提前
而30日的期限也還沒到,所以沒有第12之1條第2項的適用 (不過,時間到了就適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