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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務人員均俸計算產品中有3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841的網紅朱哲成,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請幫忙分享,感謝大家) 防疫就是集思廣益,大家一起描繪出最完善的版本,政院版的紓困條例若有七八十分的水準,那剩下的二三十分就是民間和在野黨一起幫忙,希望照顧到社會上每一個人。 民眾黨的修正建議在昨天黨團協商被納入了監督機制這條,感謝其他黨團的支持。 而另外我們也提出民眾黨版第二條、第...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林佳龍指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黃榮村辭職及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絕食事件,正是因為銓敘部沒有負起該負之責任,林佳龍呼籲銓敘部及教育部,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職員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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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均俸計算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3-05-09 14:22:31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林佳龍指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黃榮村辭職及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絕食事件,正是因為銓敘部沒有負起該負之責任,林佳龍呼籲銓敘部及教育部,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職員雙薪問題!
林佳龍補充說明,提案的內容明載,若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應暫停其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待離職後月退休金再次計算。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原本修法,未來退休教育人員轉任私校,月退俸和私校薪水只能二擇一,後來教育部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整為轉任私校可支領4成的月退俸,林佳龍指出,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因為依照原先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就已經規定了,公務人員退休後至政府捐助達20%的財團法人任職,月退俸本來就不能領取,私立學校應該要比照辦理。
林佳龍說明,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職務,卻能領雙薪的問題,已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他說明,之所提此修正草案的原因,除了因為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部分私立教職員領雙薪的問題勢必要面對外,很多碩博士生畢業後很難進入大學任教,但全國卻有諸多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嚴重排擠了年輕人爭取教職的機會。
另外,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政府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或數千萬元以上,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類似之處,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專職,不僅排擠青年儲備教師工作機會,不利青年發展,且月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在私立學校再任專職或高薪工作之退休人員,並無同時領取月退休金之必要,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前之業務如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
公務人員均俸計算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3-05-08 17:45:40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指出,此時此刻,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而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正在立法院門口進行絕食的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正是因此事而起,由於本周四將於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條文協商,他呼籲教育部長蔣偉寧,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師雙薪問題!
如今,私校教師雙薪議題演變至今,黃榮村請辭、全教總劉欽旭理事長至今仍在絕食,林佳龍認為,是因為教育部長做得不夠多,他強調,今年在審102年度總預算時,朝野通過了主決議,針對退休公務員至私校領雙薪的問題,教育部應儘速積極提案修法,,這顯示出不分朝野,都認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必須要解決。
林佳龍強調,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職務,卻能領雙薪的問題,已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本周四的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他說明,之所五提此修正草案的原因,除了因為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部分私立教職員領雙薪的問題勢必要面對外,很多碩博士生畢業後很難進入大學任教,但全國卻有諸多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嚴重排擠了年輕人爭取教職的機會。
另外,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政府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或數千萬元以上,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類似之處,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專職,不僅排擠青年儲備教師工作機會,不利青年發展,且月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在私立學校再任專職或高薪工作之退休人員,並無同時領取月退休金之必要,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前之業務如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林佳龍補充說明,提案的內容明載,若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應暫停其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待離職後月退休金再次計算。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原本修法,未來退休教育人員轉任私校,月退俸和私校薪水只能二擇一,後來教育部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整為轉任私校可支領4成的月退俸,但草案提到行政院後,教育部的規劃卻遭刪除;林佳龍呼籲,週四審查法案時,蔣偉寧能支持林佳龍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公務人員均俸計算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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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就是集思廣益,大家一起描繪出最完善的版本,政院版的紓困條例若有七八十分的水準,那剩下的二三十分就是民間和在野黨一起幫忙,希望照顧到社會上每一個人。
民眾黨的修正建議在昨天黨團協商被納入了監督機制這條,感謝其他黨團的支持。
而另外我們也提出民眾黨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的修正建議,在今天二讀表決被民進黨全盤封殺。
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卻開始出現大量網軍用錯誤資訊抹黑,實在可惡。
民進黨的版本有「防疫隔離假」及「防疫補償」,但在「防疫照顧假」上,只列出「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而民眾黨補上其不足,清楚定義出「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這是在原政院本條件外再增列12歲以下兒童,是幫助政院師施政更周詳的立法,另外,民眾黨版清楚說明請防疫照顧假者得領取生活津貼,而政院版僅有防疫補償,是指被隔離者請領的,這一點民眾黨版本也有。
最重要的第六條,立法保障勞工不用前往疫區工作,關乎成千上萬人的健康。條文明訂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這條政院版完全沒有,也是我們最擔心的一條,因為實際上勞工被強迫的狀況正在發生。
民進黨的網軍斷章取義,扭曲事實不可取,請大家幫忙多多把本篇正確的資訊分享出去,一起為台灣人民發聲。
附上今日表決條文:
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 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
第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依第二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前項之防疫物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每週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其僱用之勞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地區工作之人數。
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從屬公司,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時,其控制公司應並受處罰。
本條規定於雇主為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亦適用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至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工作,或受檢疫或隔離處置,而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獎金,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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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分享,感謝大家)
防疫就是集思廣益,大家一起描繪出最完善的版本,政院版的紓困條例若有七八十分的水準,那剩下的二三十分就是民間和在野黨一起幫忙,希望照顧到社會上每一個人。
民眾黨的修正建議在昨天黨團協商被納入了監督機制這條,感謝其他黨團的支持。
而另外我們也提出民眾黨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的修正建議,在今天二讀表決被民進黨全盤封殺。
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卻開始出現大量網軍用錯誤資訊抹黑,實在可惡。
民進黨的版本有「防疫隔離假」及「防疫補償」,但在「防疫照顧假」上,只列出「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而民眾黨補上其不足,清楚定義出「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這是在原政院本條件外再增列12歲以下兒童,是幫助政院師施政更周詳的立法,另外,民眾黨版清楚說明請防疫照顧假者得領取生活津貼,而政院版僅有防疫補償,是指被隔離者請領的,這一點民眾黨版本也有。
最重要的第六條,立法保障勞工不用前往疫區工作,關乎成千上萬人的健康。條文明訂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這條政院版完全沒有,也是我們最擔心的一條,因為實際上勞工被強迫的狀況正在發生。
民進黨的網軍斷章取義,扭曲事實不可取,請大家幫忙多多把本篇正確的資訊分享出去,一起為台灣人民發聲。
附上今日表決條文:
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 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
第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依第二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前項之防疫物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每週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其僱用之勞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地區工作之人數。
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從屬公司,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時,其控制公司應並受處罰。
本條規定於雇主為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亦適用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至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工作,或受檢疫或隔離處置,而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獎金,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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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表決紓困條例結果:
民眾黨團版第2條: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民進黨封殺。」
民眾黨團版第5條:期間未受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民進黨封殺。」
民眾黨團版第6條: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指揮勞工前往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立院解讀為同時代力量黨團版增列第4條之1,勞工退避權行使,與本黨版本有差異。)
「民進黨封殺。」
黨不給的,人民不能要。
無論是民眾黨或時力,哪一條不是對人民好的?
————————————
民眾黨提案條例修正內容:
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 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
第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依第二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前項之防疫物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每週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其僱用之勞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地區工作之人數。
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從屬公司,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時,其控制公司應並受處罰。
本條規定於雇主為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亦適用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至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工作,或受檢疫或隔離處置,而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獎金,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誰還敢相信黨
#勞工權利民眾黨來顧
#權力使人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