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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共選擇理論案例產品中有3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子迂的蠹酸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對摩天樓有種無可救藥的癡迷。如同歷史上許多知名的建築師,他們都認為摩天樓是人類戰勝自然環境的一種象徵。一座拔地而起的摩天樓,不但令人感嘆文明的偉大,更是有種人定勝天的成就感。會選擇讀這本《世界是垂直的》,有相當原因是我對高樓有種癡迷,更因為對當代都市的地下建設感到十分興趣。 圖文版:https:...
公共選擇理論案例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對摩天樓有種無可救藥的癡迷。如同歷史上許多知名的建築師,他們都認為摩天樓是人類戰勝自然環境的一種象徵。一座拔地而起的摩天樓,不但令人感嘆文明的偉大,更是有種人定勝天的成就感。會選擇讀這本《世界是垂直的》,有相當原因是我對高樓有種癡迷,更因為對當代都市的地下建設感到十分興趣。
圖文版:https://reurl.cc/Enj8A0
作者寫道,都市規劃已經成為一門當代的重要學問,百多年來不知有多少學者針對都市進行設計及提出相關理想,但這些終究是屬於都市地圖上的平面思維,關於立體思維的都市規劃及思考理論,卻鮮少出現在主流媒體視角中,甚至經常被大眾所忽視。也因這緣故,他創作了《世界是垂直的》,希望能讓讀者們理解當代都市已經由平面變成了立體。
本書涉獵的範圍甚廣,從天上的人造衛星、轟炸機、無人機,到地上的電梯、摩天樓、棚戶貧民窟、豪宅到地下的地窖、碉堡及地下道,都在本書範圍之中。
不過也因為涉獵的範圍過廣,讀者若無相應領域的知識,讀起來的片段感很重。如衛星、轟炸機、無人機等篇章,牽涉到大量軍事戰略相關的知識。雖然這些篇章最重要的,便是衛星科技帶來GOOGLE MAP等科技軟體,替人類文明掀起從未有過的革命性思維。但這畢竟是人們普遍能認知到的改變。相對於轟炸機、無人機等軍事器械,常人能有所感觸的甚少。這篇章讀了除了感到自身不足之外,便是領會到原來這些飛行器已然成為都市規畫的一部分。
地下篇章,相對來說有趣得多。書中當然沒有忘記得到,曾經的冷戰時期,各國都因應核戰爭的可能爆發,於當時興建了眾多深埋於地底的設施,只為了能在核戰爆發時躲過一劫。但於當代早已沒有核戰威脅的社會來說,地下建設的誘因已然改變。書中以倫敦為例,指倫敦因為地價過高,加上挖掘技術的普及化,大批既有建築申請開挖地下室,最大的原因便是地下室的單位空間成本,遠低於土地購置或另興建高樓。此外關於各國大肆開發地下設施,還有一個重要原因,便是航太技術的發展,導致衛星變得普及,因應保密及情資安全的需求,地下設施的開發變得勢在必行。地下篇章對我來說雖然有趣得多,但與我期待的內容稍有落差,我最為期待的是作者多談論關於交通、水電管線及地下聚落的內容。
真正讓我最滿意的,便是地上的高樓篇章。本書將高樓分作三個次類,分別為摩天樓、高樓住宅和電梯。本書提及摩天樓的發展,仰賴於營造技術及混凝土材質的創新。摩天樓的發展,除仰賴於19世紀礦業開採的金源之外,更與礦業使用的液壓升降機及相關機械相關。
事實上,就齋主我個人認識。摩天樓之所以被人類發明並持續發展,更重要的原因是交通科技的創新,導致通勤時間下降。倘若人類今天有足夠的科技水平能建造高樓,但這些高樓內的空間終究是必須要用於經濟生產。人人都知道摩天樓的發展最早始於芝加哥,建於1885年的《家庭保險大樓》,樓高42公尺,10層樓。這樣一棟辦公大樓,若都市沒有足夠的人口密度,或交通設施不夠完善,很難維持其全速運作,畢竟辦公室裡總要有人上班,上班族也不可能住在公司隔壁,若沒有足夠完善的都市建設,很難達成摩天樓的經濟條件。芝加哥當時能夠興建這大樓,有相當原因是1870年代時曾多次因為木造建築發生大火,才促成以新材質建設大樓的契機。
摩天樓,早期讓許多建築師和社會學家,認知這是解決都會區土地不足,並能有效提供市民住房的解方。說到這事情便覺得有趣,早期學者們認為摩天樓的出現,將導致都市人口密度大幅上升。這是個很好理解的思考邏輯,畢竟以前1層樓住3個人,現在10層樓不是能住30個人嗎? 結果並不全然如此。地價高的土地並未因為空間的解放而導致地價下跌,反而因為地點絕佳之故,地價上漲。而住宅人口的空間密度也並未因此降低,高價住宅內有著經濟實力更雄厚的人,購買大量空間個人使用。地價高的地段,人口密度反而變低。而地價便宜的低總價高樓內,確實如學者所說的擠滿了人,單位空間密度上升。
於是便有聲浪表示,如果摩天樓確實能解決住房問題,政府更應該要興建足夠多的高樓社會住宅,提供給相應的弱勢或青年居住。初期這方案被實行,直到人們發現其惡果,這些高樓社會住宅隨即成為都市毒瘤。最大的原因便是高樓建築的維護成本極高,高樓層的區域需要比低樓層用更高的消防及安檢規定維護,而這些維護的成本並非是弱勢或青年得以負擔,多數政府也不願負擔這些高昂的成本。其實這在台灣就有案例,台北市的西寧國宅,早期便是政府為了經濟弱勢而興建,但最後的結果便是維護成本不足,導致外部髒亂不堪,內部管理不佳,甚至變成台灣著名的靈異地點。
書中提及即便是世界最高樓「哈里發塔」內的住戶,也不見得願意負擔其住宅公共設施的鉅額維護成本。哈里發塔內有千戶公寓住戶,以2013年算,擁有一戶100萬英鎊的住戶來說,每年要付出的管理費高達15萬英鎊,而這些費用大部分用於維護健身房、休閒中心等設施。
自政府認知到高樓社會住宅可能無法應付鉅額的維護成本以後,施政思維便轉向為興建高度較低的社會住宅了。這點其實台北市也是如此,除了幾個較為高級的社會住宅之外,那些提供給弱勢者居住的社會住宅,大部分是樓層高度較低的建築。
書中真正讓我驚豔的是電梯篇章。台灣關於電梯的叢書甚少,很少有書籍專門討論電梯發展,即便是營造業相關的書籍,也對台灣電梯的普及甚少提及,但齋主我對電梯有種無可救藥的迷戀。
我們都將電梯視為大樓的設施之一,鮮少將其當作都市的交通建設一環。這概念是好多年前曾在某個建築紀錄片中學到的。如所有人知道的一般,超高樓層建築的電梯肯定需要分流分層,很多重要的樓層被當作轉乘站。既然如此,為何不能將單一電梯視作單一地鐵路線,而轉乘樓層視作轉運站? 哈里發塔擁有57部電梯,常駐人數數萬,用水量巨大。其實比很多小型都市的機能還要充足,電梯也當然能被視作交通建設。
過去,我曾認為電梯應該是無所不能的。假設人類建設出了數千公尺的建築,也應該能建設出相應高度的電梯。但本書作者對電梯的認識,卻打碎這現實。當代電梯發展的瓶頸,在於電梯井和鋼纜兩個要素。一具用於400公尺電梯的鋼纜,重量高達18650公斤,就算將材質替換為碳纖維,也需要1135公斤。這中間需要考量因素甚多,包含機電系統的負重及負荷、鋼纜的體積、電梯井於樓層內的面積占比等,都限制電梯的無限延長。
《世界是垂直的》一書內容眾多。我替自己的所知過少,導致部分篇章的內容只能單純吸收,而感到遺憾。但本書就算只是單一篇章,讀起來也足夠過癮。何況對我這個科幻迷來說,更是如此。如果你跟我一樣,對高樓建築、地下設施或科幻題材感興趣,我想即便本書不是每個篇章都能讀通,針對特定篇章也能獲得足夠多的知識。
公共選擇理論案例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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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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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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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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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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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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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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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的自負造就了自以為是的毀滅結果
北部一名醫師與護理師女友確診為本土案例後,前衛生署長楊志良上節目表示染疫醫師沒有按照醫療SOP,如果他是院長,一定將其開除,而此話一出立即引起醫界的一陣撻伐,就連總統蔡英文都發文表示
「此時此刻,我們不需要政治口水,不需要急著譴責醫護人員,更不需要用開除醫師這樣的風涼話來打擊前線士氣。」
而衛服部部長陳時中聽聞後也輕嘆一口氣,表示無言以對,到底這位前署長的發言為何引起激烈討論,更在網路上交鋒相當猛烈。
我們可以先從楊志良的背景開始認識,根據WIKI上頭的資料顯示
楊志良(1946年3月12日-)是出生於臺灣臺北市的公共衛生學者與政治人物,曾任行政院衛生署署長、臺北市廉政委員。
2009年8月6日,因前衛生署長葉金川參選花蓮縣長,而出任衛生署長,是衛生署第2位由純公共衛生出身,非醫師背景者出任的署長(首位是陳建仁,亦為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目前為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兼任教授、亞洲大學教授。由於施政風格,產生不少爭議。
2015年4月22日,楊志良對外宣布參選中國國民黨2016總統大選提名初選,後由洪秀柱出線。
可以發現楊志良是公共衛生出身,並不是醫師背景者,在專業領域中隔行如隔山,我們在書中閱讀再多的理論數據,都不如走到前線實際體驗一次,這也是為何他認為的醫師專業,與實際執行的「醫師們」有嚴重的落差。
我們都明白,百密也總有一疏,在醫學的領域中許多時刻都是幾秒鐘就關乎到人命關天,你事前可以都按照流程與教課書上走,但你會越來越發現,這必須要依靠經驗的累積與自身的判斷力才做決定。
以這次的醫生染疫為例,楊志良第一時間就認為這是醫師並未參照SOP執行而染疫,卻疏忽實際狀況所產生的結果,如果世界都按照他的這種模式來運作,最終會變成甚麼樣貌?
如果我是警察署長,犯人沒抓到我就將警察開除。
如果我是學校校長,學生考不好我就將老師開除。
如果我是火車站長,列車有誤點我就將司機開除。
如果我是律師所長,輸掉了官司我就將律師開除。
我們都清楚,這一切的事情都不可能發生,在最前線的醫護人員每天扛著生理與心理的壓力在前線奮戰,一不小心受了傷後還得要面對來自後方的質疑。
我只能說如果我是戰場指揮官,這樣的言論我一率當作叛亂來嚴懲。
我們千萬要記得,當台灣辛苦的守下全球肆虐的疫情時,是哪一些人不但不開心,還不斷希望製造台灣防疫的破口,打擊醫護人員的信心,甚至希望台灣人應該以「中國」為優先,要提升它們的經濟,將口罩給讓給他們優先使用。
如果你發現他們都是同一批人時,請記得這群人的言行都不可信。
我在此呼籲,如果這樣前署長楊志良不希望落得晚節不保,那就請他先搞清楚理論與現實的差異後,好好地向這些醫護人員道歉,而不是受到撻伐後還一副死不認錯,要用各種方式來硬凹,甚至用一種自己是專業權威的假象,來消彌這些對其質疑的聲音。
這不只是公關危機,更是讓人看破手腳的一種選擇。
「國道ETC收歸國有,由民眾自主選擇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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