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回合經濟談
〔#有錢還買不到疫苗?#疫苗管制必要嗎?〕
經濟學家常常說市場經濟才是最有效率的,那為什麼藥廠卻只賣疫苗給中央政府、政府才有權利分配疫苗?
雖然八百不是公衛專家,但還是想跟大家聊聊經濟學裡的疫苗市場。為什麼政府要介入?政府介入又有什麼選擇?
▌ 你知道嗎...
#八百回合經濟談
〔#有錢還買不到疫苗?#疫苗管制必要嗎?〕
經濟學家常常說市場經濟才是最有效率的,那為什麼藥廠卻只賣疫苗給中央政府、政府才有權利分配疫苗?
雖然八百不是公衛專家,但還是想跟大家聊聊經濟學裡的疫苗市場。為什麼政府要介入?政府介入又有什麼選擇?
▌ 你知道嗎?早在前期研發時,政府就介入了
有一派經濟學家認為「政府減少管制」才能讓市場更有效率地運作。
這樣的論述是基於買家會自行衡量、承擔風險,且最需要(也付得起)疫苗的人能最快接種疫苗、極大化經濟效益,部分企業考慮為員工施打疫苗也應證了這點。
那,新冠疫苗的研發是自由市場的功勞嗎?或許不然,如果政府不介入的話,有些藥廠可能不會投入新冠疫苗研發。
以一般藥物的研發進程來說,國家的醫療體系只需要確保能幫納稅人篩選出安全有效的藥物、鼓勵研究。
藥廠與投資者自己需要承擔研發失敗、競爭與銷售風險,在經濟面上(撇除技術困境),這就造成許多疾病是沒有大藥廠投入研發其疫苗的。
但新冠疫情嚴重衝擊各國經濟,疫苗研發有其急迫性,讓各國的中央政府紛紛扶持疫苗發展,在還不知道結果時就投入資金、預先下單、替藥廠承受成本壓力。
這顯示了新冠疫苗研發並非單純市場經濟下大型藥廠的功勞,其本身就已是政府介入下的產品!
▌ 藥廠賣給中央有什麼好處?
雖然前期的政府下單,基本上就會造成後續「公賣」的結果,我們還是可以從經濟的邏輯來思考疫苗政策。
首先是藥廠的商業考量。
即使沒有管制,藥廠也有動機想與中央政府合作、降低商業風險。尤其藥廠本就常面臨因為不良反應而起的集體訴訟案,這些並非依循正式管道上市的新冠疫苗有更高的法律風險。
而透過「緊急使用授權(EUA)」的規範,並讓中央政府負責去配給,藥廠享有「訴訟豁免」的權力,也能更好地杜絕黑市疫苗問題。
▌ 從理論來看,政府為什麼會考慮介入?
我們可以想像,公共政策的目標常是極大化社會福祉(social welfare)。
以經濟學來說,社會福祉的公式不只是包含低死亡數,還要考量群體免疫、最小的經濟損失(GDP)等等,就上述衡量政策手段。
首先,「外部性」的觀點支持政府介入。因為新冠疫苗能降低傳染率,所以它並不是純私有財──「施打疫苗」是典型的具正外部性的行為。
一個人去施打疫苗不只是他個人得到保護力、連帶也產生了社會利益。
更有趣的是,施打疫苗的正外部性來自於消除掉「不打疫苗」的負外部性(傳染給他人)。
一個理性的市民在分析風險效益的時候,並不會考慮(內部化)這種正外部性,因為個人的預期私人效益沒那麼高、就容易施打不足(Brito et al., 1991)進而讓社會較難達成群體免疫。
所以說疫苗的本質其實就是政府介入市場、管制分配的一大理由(就算跟其他也有正外部性的產品比),要避免能出高價搶先施打的人並非社會最適的優先施打對象。
▌ 交給市場會怎樣?
然而,不管是市場經濟或是政府介入,都不是非黑即白的。
如果政府不介入,藥廠真的會將疫苗直接賣給最有錢的人嗎?而政府介入就等於能辨認出誰才是社會最適的優先施打對象嗎?這些問題都備受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討論。
與社會福祉相連的還有公平性(equity)。
市場經濟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在追求效率之時,犧牲了公平性。如果新冠疫苗以市場機制交易,短期內價格有可能高居不下、造成有錢才能最快有疫苗。
尤其以疫苗市場來說,因為藥廠需要龐大的資金與多年累積的技術與經驗,才能有效率地研發疫苗,造就了疫苗市場高度寡頭壟斷(oligopoly)的格局,新的廠商難以加入競爭就無法壓低價格。
同時,因為不打疫苗的負外部性,若特定群體在自由市場下拿不到疫苗,就可能壓縮社會利益。
如此公平性的問題可以窺視「各國競爭採購疫苗」市場的例子,許多國家確實都是透過大筆訂單、早期投資、過量購買來確保能優先得到疫苗;
同時,部分國家成為市場經濟的弱勢,卻也因為全球供應鏈緊密性的威脅全球性的社會利益。
▌ 政府介入的手段怎麼選?
綜合以上,政府是有很好的理由來介入疫苗市場。但政府介入市場的手段有很多,如藥品也分處方籤與否,為什麼疫苗必須要走全然的配給、提供公費施打?
行政與採購效率或許也是一個原因。歷史證明了在緊急狀況下,全面管制可能對政府而言是最快速也最能掌握安全性的方式。
如果採取其他措施(如開放私部門採購)也必須增加追蹤疫苗分配、審核與行政程序,可能造成更大的效益損失。
而另一個在經濟學上可以討論的是,政府提供免費疫苗是否有最大化效益?
如我們所提到的,政府介入是要讓原本沒有動機施打的人都去打疫苗 — 比如透過補助來降低施打疫苗的成本(內部化) — 以此提升社會效益。
全面免費施打的經濟問題在於,有一部分的人其實就「施打疫苗」的預期效益是正的,他們本來就會自掏腰包去打疫苗、並不需要公費的支援。
就此而言,補助這些人施打疫苗就沒有達到資源的有效分配。
不過,實際要能夠辨認「真正需要補助才會去施打」的族群卻很困難、耗費成本,在經濟上也能成為全面補助施打的理由。
(小結放留言
公共選擇理論行政學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
🔻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
🔻法官這樣說🔻
🔹
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
「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
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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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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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時事 #行政判決 #行政訴訟
#疫苗 #死亡 #ADEM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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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回合經濟談
〔#有錢還買不到疫苗?#疫苗管制必要嗎?〕
經濟學家常常說市場經濟才是最有效率的,那為什麼藥廠卻只賣疫苗給中央政府、政府才有權利分配疫苗?
雖然八百不是公衛專家,但還是想跟大家聊聊經濟學裡的疫苗市場。為什麼政府要介入?政府介入又有什麼選擇?
▌ 你知道嗎?早在前期研發時,政府就介入了
有一派經濟學家認為「政府減少管制」才能讓市場更有效率地運作。
這樣的論述是基於買家會自行衡量、承擔風險,且最需要(也付得起)疫苗的人能最快接種疫苗、極大化經濟效益,部分企業考慮為員工施打疫苗也應證了這點。
那,新冠疫苗的研發是自由市場的功勞嗎?或許不然,如果政府不介入的話,有些藥廠可能不會投入新冠疫苗研發。
以一般藥物的研發進程來說,國家的醫療體系只需要確保能幫納稅人篩選出安全有效的藥物、鼓勵研究。
藥廠與投資者自己需要承擔研發失敗、競爭與銷售風險,在經濟面上(撇除技術困境),這就造成許多疾病是沒有大藥廠投入研發其疫苗的。
但新冠疫情嚴重衝擊各國經濟,疫苗研發有其急迫性,讓各國的中央政府紛紛扶持疫苗發展,在還不知道結果時就投入資金、預先下單、替藥廠承受成本壓力。
這顯示了新冠疫苗研發並非單純市場經濟下大型藥廠的功勞,其本身就已是政府介入下的產品!
▌ 藥廠賣給中央有什麼好處?
雖然前期的政府下單,基本上就會造成後續「公賣」的結果,我們還是可以從經濟的邏輯來思考疫苗政策。
首先是藥廠的商業考量。
即使沒有管制,藥廠也有動機想與中央政府合作、降低商業風險。尤其藥廠本就常面臨因為不良反應而起的集體訴訟案,這些並非依循正式管道上市的新冠疫苗有更高的法律風險。
而透過「緊急使用授權(EUA)」的規範,並讓中央政府負責去配給,藥廠享有「訴訟豁免」的權力,也能更好地杜絕黑市疫苗問題。
▌ 從理論來看,政府為什麼會考慮介入?
我們可以想像,公共政策的目標常是極大化社會福祉(social welfare)。
以經濟學來說,社會福祉的公式不只是包含低死亡數,還要考量群體免疫、最小的經濟損失(GDP)等等,就上述衡量政策手段。
首先,「外部性」的觀點支持政府介入。因為新冠疫苗能降低傳染率,所以它並不是純私有財──「施打疫苗」是典型的具正外部性的行為。
一個人去施打疫苗不只是他個人得到保護力、連帶也產生了社會利益。
更有趣的是,施打疫苗的正外部性來自於消除掉「不打疫苗」的負外部性(傳染給他人)。
一個理性的市民在分析風險效益的時候,並不會考慮(內部化)這種正外部性,因為個人的預期私人效益沒那麼高、就容易施打不足(Brito et al., 1991)進而讓社會較難達成群體免疫。
所以說疫苗的本質其實就是政府介入市場、管制分配的一大理由(就算跟其他也有正外部性的產品比),要避免能出高價搶先施打的人並非社會最適的優先施打對象。
▌ 交給市場會怎樣?
然而,不管是市場經濟或是政府介入,都不是非黑即白的。
如果政府不介入,藥廠真的會將疫苗直接賣給最有錢的人嗎?而政府介入就等於能辨認出誰才是社會最適的優先施打對象嗎?這些問題都備受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討論。
與社會福祉相連的還有公平性(equity)。
市場經濟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在追求效率之時,犧牲了公平性。如果新冠疫苗以市場機制交易,短期內價格有可能高居不下、造成有錢才能最快有疫苗。
尤其以疫苗市場來說,因為藥廠需要龐大的資金與多年累積的技術與經驗,才能有效率地研發疫苗,造就了疫苗市場高度寡頭壟斷(oligopoly)的格局,新的廠商難以加入競爭就無法壓低價格。
同時,因為不打疫苗的負外部性,若特定群體在自由市場下拿不到疫苗,就可能壓縮社會利益。
如此公平性的問題可以窺視「各國競爭採購疫苗」市場的例子,許多國家確實都是透過大筆訂單、早期投資、過量購買來確保能優先得到疫苗;
同時,部分國家成為市場經濟的弱勢,卻也因為全球供應鏈緊密性的威脅全球性的社會利益。
▌ 政府介入的手段怎麼選?
綜合以上,政府是有很好的理由來介入疫苗市場。但政府介入市場的手段有很多,如藥品也分處方籤與否,為什麼疫苗必須要走全然的配給、提供公費施打?
行政與採購效率或許也是一個原因。歷史證明了在緊急狀況下,全面管制可能對政府而言是最快速也最能掌握安全性的方式。
如果採取其他措施(如開放私部門採購)也必須增加追蹤疫苗分配、審核與行政程序,可能造成更大的效益損失。
而另一個在經濟學上可以討論的是,政府提供免費疫苗是否有最大化效益?
如我們所提到的,政府介入是要讓原本沒有動機施打的人都去打疫苗 — 比如透過補助來降低施打疫苗的成本(內部化) — 以此提升社會效益。
全面免費施打的經濟問題在於,有一部分的人其實就「施打疫苗」的預期效益是正的,他們本來就會自掏腰包去打疫苗、並不需要公費的支援。
就此而言,補助這些人施打疫苗就沒有達到資源的有效分配。
不過,實際要能夠辨認「真正需要補助才會去施打」的族群卻很困難、耗費成本,在經濟上也能成為全面補助施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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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的自負造就了自以為是的毀滅結果
北部一名醫師與護理師女友確診為本土案例後,前衛生署長楊志良上節目表示染疫醫師沒有按照醫療SOP,如果他是院長,一定將其開除,而此話一出立即引起醫界的一陣撻伐,就連總統蔡英文都發文表示
「此時此刻,我們不需要政治口水,不需要急著譴責醫護人員,更不需要用開除醫師這樣的風涼話來打擊前線士氣。」
而衛服部部長陳時中聽聞後也輕嘆一口氣,表示無言以對,到底這位前署長的發言為何引起激烈討論,更在網路上交鋒相當猛烈。
我們可以先從楊志良的背景開始認識,根據WIKI上頭的資料顯示
楊志良(1946年3月12日-)是出生於臺灣臺北市的公共衛生學者與政治人物,曾任行政院衛生署署長、臺北市廉政委員。
2009年8月6日,因前衛生署長葉金川參選花蓮縣長,而出任衛生署長,是衛生署第2位由純公共衛生出身,非醫師背景者出任的署長(首位是陳建仁,亦為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目前為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兼任教授、亞洲大學教授。由於施政風格,產生不少爭議。
2015年4月22日,楊志良對外宣布參選中國國民黨2016總統大選提名初選,後由洪秀柱出線。
可以發現楊志良是公共衛生出身,並不是醫師背景者,在專業領域中隔行如隔山,我們在書中閱讀再多的理論數據,都不如走到前線實際體驗一次,這也是為何他認為的醫師專業,與實際執行的「醫師們」有嚴重的落差。
我們都明白,百密也總有一疏,在醫學的領域中許多時刻都是幾秒鐘就關乎到人命關天,你事前可以都按照流程與教課書上走,但你會越來越發現,這必須要依靠經驗的累積與自身的判斷力才做決定。
以這次的醫生染疫為例,楊志良第一時間就認為這是醫師並未參照SOP執行而染疫,卻疏忽實際狀況所產生的結果,如果世界都按照他的這種模式來運作,最終會變成甚麼樣貌?
如果我是警察署長,犯人沒抓到我就將警察開除。
如果我是學校校長,學生考不好我就將老師開除。
如果我是火車站長,列車有誤點我就將司機開除。
如果我是律師所長,輸掉了官司我就將律師開除。
我們都清楚,這一切的事情都不可能發生,在最前線的醫護人員每天扛著生理與心理的壓力在前線奮戰,一不小心受了傷後還得要面對來自後方的質疑。
我只能說如果我是戰場指揮官,這樣的言論我一率當作叛亂來嚴懲。
我們千萬要記得,當台灣辛苦的守下全球肆虐的疫情時,是哪一些人不但不開心,還不斷希望製造台灣防疫的破口,打擊醫護人員的信心,甚至希望台灣人應該以「中國」為優先,要提升它們的經濟,將口罩給讓給他們優先使用。
如果你發現他們都是同一批人時,請記得這群人的言行都不可信。
我在此呼籲,如果這樣前署長楊志良不希望落得晚節不保,那就請他先搞清楚理論與現實的差異後,好好地向這些醫護人員道歉,而不是受到撻伐後還一副死不認錯,要用各種方式來硬凹,甚至用一種自己是專業權威的假象,來消彌這些對其質疑的聲音。
這不只是公關危機,更是讓人看破手腳的一種選擇。
「國道ETC收歸國有,由民眾自主選擇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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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開始日更的IG : Awater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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