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共場所隱私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共場所隱私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共場所隱私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共場所隱私權產品中有4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次凱莉出張嘴的單元我們想來討論防疫與隱私權,到底是不是無法相交的平行線呢? 現在世界上的疫情越來越嚴重,全球確診人數已經超過百萬人了,許多國家都在檢討跟修正自己的防疫措施。但是這種人傳人的傳染病防治,要追蹤確診病患過去跟未來的接觸對象,都會牽涉到隱私權的問題。尤其是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紀錄人跟...

  • 公共場所隱私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1 1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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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聖偉老師本文延續先前曾經撰文描述之GPS判決,延伸出更多值得討論之論點。分析在106台上3788號判決中,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行蹤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窺探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其中必須釐清的問題包含:此時是否存有「非公開之活動」?透過GPS追蹤器製作行蹤紀錄是否該當「竊錄」要素?逐一闡釋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對於GPS與妨害秘密罪之關聯,執得一讀。
     
    ✏關鍵詞: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摘要: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試讀
    🟧非公開活動的認定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定的行為客體(竊錄對象)為「非公開之活動」,而在認定其中作為形容詞的「非公開」要素時,基於文法上的理由,必然要從屬於其所修飾的「活動」要素。因此,必須先確定審查對象為何,亦即要先確認是針對哪個活動後,才能夠有意義地回答是否該當「非公開」要素。實務上歷來與此相關的判決都沒有先交代清楚活動要素的涵攝對象,隨而在認定非公開要素時就很容易會發生移花接木的論證瑕疵。
     
    🟧非公開要素的判斷
     
    基於人民的行動自由(特別是新聞自由)以及比例原則的考量,法律適用者在認定本罪時,斟酌主觀隱私期待的合理性絕對有其必要;亦即,個人主觀上不欲受到侵擾的願望,必須奠基於社會的認可之上。然而,本罪的構成要件並非「侵犯他人隱私」,而「非公開」與「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二者在語意上亦不相同,由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法律適用者只能在「非公開」要素的最大語意範圍內進行斟酌被害人的隱私期待,而不能直接以之取代、替換既有的成文要素。前開實務上的慣常推論,逸脫法律解釋的容許空間,本質上已屬刑法禁止的類推適用。本案的第三審判決雖然也意識到這種作法的不妥,但卻只有輕描淡寫地指出「原判決以公共場所亦有隱私權,進而用『隱私受侵害』取代『非公開』構成要件要素之涵攝,固有微疵,但不影響本件判決本旨」等語,同樣令人感到無法理解。
     
    🗒全文請見: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蔡聖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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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場所隱私權 在 中時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1 1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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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以為的8億簡訊實聯制,結果其實是大內宣?(#麻花編)

    #簡訊實聯制 #預算 #8億 #疫調 #朱凱翔 #疫情 #三級警戒

  • 公共場所隱私權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25 16:26:55
    有 2,572 人按讚

    行政院日前推出簡訊實聯制,希望於第一時間掌握染疫者的足跡,避免疫情擴散。但經過1個多月的實施後,卻屢屢爆出「濫用個資」的情況,包括警方 #利用實聯制資料查案 、 #用實聯制簡訊聲請搜索票,通通都是簡訊實聯制制度上的不足之處。追根究底,簡訊實聯制對於民眾個資的收集、保存與銷毀等相關規定並沒有訂定清楚,才會造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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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聯制指引規定不清,民眾資安遭竊恐成國安危機

    目前執政黨推出的「實聯制措施指引」只是建議性指引目前並無完整的規範性做法,大量民眾個資如何保存、銷毀,都造成機關、商家管理人員極大壓力。

    而且人民的隱私權受到憲法保障,如今民眾願意暫時犧牲憲法權利,只為協助政府抗疫成功。卻陸續爆出警方利用實聯制資訊聲請搜索票、查案,顯示政府各機關對於保護民眾個資保護認知不足。若民眾個資、足跡遭竊,小則民眾權益受到侵害,大則被利用於統戰或資訊戰,形成國安危機,主管機關應明文禁止使用實聯制資訊作為偵查手段,才能讓民眾相信政府保護資安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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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聯制、社交距離APP是輔助型工具,政府應參考國外抗疫成功經驗

    台灣的簡訊實聯制、社交距離APP都屬輔助型工具,仰賴當事人主動登記通報。相比之下,新加坡推出的「TraceTogether」,不僅每天公布14天內確診者足跡,而且要求所有人到公共場所都必須登記,且個人行蹤資料會在25天後自動從手機移除,民眾個資安全、政府精準防疫面面俱到,政府應參考國外成功經驗,迅速修正簡訊實聯制、社交距離APP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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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黨團研議相關法制,保障民眾個資安全

    民眾黨團在紓困4.0預算刪減5億元預算,同時要求衛福部、NCC,針對侵害民眾權益的情況進行管理及宣導。

    此外民眾黨團也呼應民間司改團體提出的4點訴求,包括「修法保障人民隱私及個資」、「明確排除簡訊實聯制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外」、「通訊監察、犯罪偵防排除疫調簡訊」、「法官於裁判中明文禁止調取疫調簡訊」,未來將會研議相關法制,督促行政機關落實實聯制專用於疫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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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人員土法煉鋼,精準疫調才是王道

    目前即使民眾使用簡訊實聯制登記,但在確診後卻仍需要透過衛生局人員使用土法煉鋼的方式,包括電訪、調閱監視器的方式進行疫調,如此一來既不精準又沒有效率。

    政府推出簡訊實聯制的目的就為了精準疫調,如今卻沒有平台或相關數據可以提供給各地方政府使用,我們不希望簡訊實聯制在無法做到精準疫調的情況下,卻又被其他單位移作他用,甚至被當作警方辦案的依據,要民眾如何信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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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相信執政黨推出簡訊實聯制是立意良善決心抗疫,但相關法律授權、配套措施及法律效果模糊不清都是事實,導致有心人士可能會利用漏洞竊取民眾個資,期望政府對於簡訊實聯制的相關規範、約束及配套措施儘速亡羊補牢,民眾才有信心配合政府防疫政策。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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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場所隱私權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4-13 13:34:44

    這次凱莉出張嘴的單元我們想來討論防疫與隱私權,到底是不是無法相交的平行線呢?
     
    現在世界上的疫情越來越嚴重,全球確診人數已經超過百萬人了,許多國家都在檢討跟修正自己的防疫措施。但是這種人傳人的傳染病防治,要追蹤確診病患過去跟未來的接觸對象,都會牽涉到隱私權的問題。尤其是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紀錄人跟人之間的往來歷史越來越容易,而現在對於國民監控最嚴密的就是中國了
     
    姑且先不論好壞的話,對人民的監控本來就是中國政府的老本行,追蹤跟記錄人民行動的軟硬體設施本身就很完善。它們在二月中的時候配合微信跟支付寶推出的「健康碼」,系統會追蹤記錄你到過哪些地方,有沒有跟高風險的人長時間待在一起,然後系統會自動把你分類到健康或是有傳染風險的類別裡。
     
    這個系統會產生一組只屬於你的 QR Code,然後用不同顏色來代表你是屬於哪個類別,比如說綠色就是安全的好棒棒,黃色是需要隔離7天,紅色就是得需要隔離14天。你不管是去公共場所、搭大眾運輸或是去巷口便利商店買東西,都要出示這個 QR Code,如果你的顏色顯示是紅色,你就是哪裡都去不了,只能乖乖待在家隔離。
     
    第二名大概就是南韓了吧。韓國也一樣是用手機。確診病患的手機GPS會被記錄下來,再加上監視攝影機跟信用卡的交易紀錄會畫出你整個活動的足跡,就像是一個病毒地圖。大家一看就知道哪裡是比較危險的地方。確診地圖上只會有一個代號標明你的性別和年齡範圍。不過的確就是只要確診就有可能被知道你在哪裡活動過。
     
    還有就是新加坡。但是新加坡的就不是強制的了。新加坡是有一家公司也是推出了一個防疫用的app,這個app就是你只要下載到手機裡,系統就會自動用藍芽幫你跟附近的其他手機配對,就一直配對一直配對,然後把配對的加密紀錄上傳到後台,如果你確診了,政府就可以去跟公司的後台撈你的配對紀錄,就會知道有誰曾經跟你接觸過。
     
    雖然說這不是強制的,不過它們公司的官網說,在新加坡它們已經有超過一百萬的使用者,已經是將近所有國民的五分之一了,而且當然數量越多追蹤的工作就越輕鬆。
     
    剛剛講的例子有中國、韓國、新加坡。這都是最近西方媒體不斷在呼籲要學習的對象。但西方國家嘴上這樣說,如果真的照著做就會出現很多爭議,畢竟有政府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義大利已經有類似的系統會追蹤國民移動的距離了,光是這個也是引起一些爭議。何況是像英國、美國、德國這些國家就沒辦法說做就做。
     
    而且西方國家的人對隱私權本來就比較敏感,美國911之後通過的愛國者法案,就是為了防範恐怖分子,擴張了美國政府種種搜索人民個人資料及活動紀錄的權利。結果2013年時就有一位叫愛德華·史諾登跳出來爆料說,美國政府根本就在無上限全面蒐集跟監控所有人民幾乎全部的電子訊息資料,很多跟反恐完全無關,只是被拿來維護美國政府自己的利益。弄到現在大家都對「政府可以蒐集人民資料」這件事情很感冒。
     
    雖然追蹤民眾對政府來說可以更直接的調查到接觸史,之後要檢測要隔離要治療都可以第一時間就有動作。但這就是隱私權跟生命安全的取捨啊。也是要看到底嚴格是嚴格到什麼程度。而到底在嚴重的傳染病防治上,政府應該可以掌握多少權力,人民又應該保護自己的權益到什麼程度,需要我們每一個人拿出理性與智慧來判斷。
     
    東西方世界在個人與群體之間,優先權的程度上有著根本的差異,相同的做法也不見得能夠直接搬來使用。世界各國能不能盡快打破現在的困境,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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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場所隱私權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1-17 22:00:06

    最近台鐵豐原站建置了一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能夠掃描乘客臉部特徵、辨識身分,不過卻被質疑侵犯個人隱私跟人權,讓鐵道局只好緊急喊卡!

    其實這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有非常多功能,不僅有被取消的人臉辨識,還包含了電扶梯逆向行進偵測、跨越月台警示偵測、月台上遺留物偵測、火警偵測等等。

    不過人臉辨識系統卻是充滿爭議,因為在資料蒐集過程中,並沒有交代使用動機跟目的是什麼?攝影鏡頭放在哪?密度多大、範圍多大?是秘錄還是有告知?蒐集到的敏感性個資如何保存、如何使用?保存期間多長?是否也有建立安全機制?如果其他政府部門要取用的話,標準跟限制又是如何?

    雖然人臉辨識技術成熟,確實可以提高識別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在現實中還有驗證、支付等等各種豐富的使用方法,市場空間很大,但用的好不好就是雙面刃。

    法界人士普遍認為,監控的地點雖然是屬於公共場合,不過台鐵有沒有侵犯到隱私權或個資,一切還是要看是否符合適當的「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一般人在公共場所走動沒有隱私問題,但監視器拍民眾『單純走動』跟蒐集民眾『行蹤、位置跟停留時間』完全不同,如果沒有經過人民同意,再搭配上其他個人資料,拼出一個人的生活習慣,明顯就是過度侵犯隱私了。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説:『你又沒犯法,是在怕什麼?』

    但即使資料蒐集過程是合法的,可是總不能因為有人在車站停留超過五十分鐘,就『合理懷疑』這個人行為異常吧?就像是警方如果想對一個人盤查或是搜身,還是要符合相關行使規範的。

    而且這樣大規模對安檢是否也違反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因為所有人都被推定為對公共安全具有危險,必須沒有例外的接受越來越嚴格的安檢?確實現在技術高度發展,但技術倫理跟法律邊界卻都還跟不上人工智慧腳步,如何使用、處理和銷毀信息,都沒有被寫進現有法律。

    不僅如此人呢,會因為知道自己受到監視,而改變行為模式,對於自身言論舉止將會有更高的自我審查,當一切都變得不再自由,也更容易被標籤化,可能今天看的報紙、穿著等行為都可能會被誤認為是恐怖分子,所以千萬不可以小看這個問題啊!

    科技一定有好用途和壞用途,但也必須透過社會共識來決定哪些技術可用。

    你贊成公共場合建置『人臉辨識監控功能』嗎?
    當自我隱私遇上社會安全,你的選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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