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Z9 的看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執政黨立委做點正事好嗎 #不然又要喊2024再投一次 寄生台灣 晚上陸委會指血友病童是中華民國籍、持有身分證,且其母親也已取得中華民國籍、持有身分證。 血友病或小明的故事讓許多人驚奇發現,為什麼能有父母小孩全家都不是台灣人,也不住在台灣,卻可以使用台灣健保給付高額費用,在中國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23 20: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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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政黨立委做點正事好嗎

    #不然又要喊2024再投一次

    寄生台灣

    晚上陸委會指血友病童是中華民國籍、持有身分證,且其母親也已取得中華民國籍、持有身分證。

    血友病或小明的故事讓許多人驚奇發現,為什麼能有父母小孩全家都不是台灣人,也不住在台灣,卻可以使用台灣健保給付高額費用,在中國就醫一樣可以給付。是可能的。

    首先是跟台灣人結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可申請長期居留,子女並可以依規定在台灣入學。子女並沒有規定需要台灣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在台灣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居留滿6個月者,就能參加全民健保。即使離婚或是台灣人已領中國身分證,父母已經不再是台灣人,並不會影響健保權益,因為有居住證明所以一家台灣健保一樣繼續使用。有許多台灣人,為了經商工作方便在中國已經領有中國籍,依照台灣的法規應該要放棄台灣身分,但因為兩岸微妙的關係,台灣無從查核。

    具中華民國籍台灣身分證也不代表可證無中國籍有合法台灣身分。台灣有些特殊的統戰政黨團體入黨需驗中國身分證,可以做為證實其成員具中國籍卻沒向台灣單位通報取消台灣身分。更糟的是跟你樣可以選舉。http://www.ntdtv.com.tw/b5/20180910/video/229613.html

    https://www.facebook.com/710966136/posts/10157407169496137/?d=n

    至於《憲法》《兵役法》也規定台灣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也就是因為這樣,只是因為父母有一人是(或曾是)台灣人。全家就因為取得居住證明享有台灣健保。但因為兵役關係不願意把小孩設台灣籍。

    健保並不是商業保險,是國家挹注一年三分之一總預算支持的社會福利,其虧損全民負擔,社會福利應保障自己公民為主。這種後門鼓勵不需盡台灣的義務卻共享用台灣珍貴的醫療資源,也鼓勵子女放棄台灣籍,如果長年不在台灣也不會有台灣的納稅義務。

    防疫如同戰爭,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已經疲於奔命,還要前往疫區大打文宣要台灣照顧這類案例。台灣應該要好好的利用數據回溯清查類似案例,到底一年花多少錢在這種事情上,並把相關的法規漏洞補上。

    台灣不毒也不法西斯:
    https://www.facebook.com/710966136/posts/10157389002616137/?d=n

    鄉民討論: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2400657.A.2B5.html

    鄉民起底:
    https://www.facebook.com/710966136/posts/10157357122116137/?d=n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23 19: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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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生台灣

    晚上陸委會指血友病童是中華民國籍、持有身分證,且其母親也已取得中華民國籍、持有身分證。

    血友病或小明的故事讓許多人驚奇發現,為什麼能有父母小孩全家都不是台灣人,也不住在台灣,卻可以使用台灣健保給付高額費用,在中國就醫一樣可以給付。是可能的。

    首先是跟台灣人結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可申請長期居留,子女並可以依規定在台灣入學。子女並沒有規定需要台灣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在台灣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居留滿6個月者,就能參加全民健保。即使離婚或是台灣人已領中國身分證,父母已經不再是台灣人,並不會影響健保權益,因為有居住證明所以一家台灣健保一樣繼續使用。有許多台灣人,為了經商工作方便在中國已經領有中國籍,依照台灣的法規應該要放棄台灣身分,但因為兩岸微妙的關係,台灣無從查核。

    具中華民國籍台灣身分證也不代表可證無中國籍有合法台灣身分。台灣有些特殊的統戰政黨團體入黨需驗中國身分證,可以做為證實其成員具中國籍卻沒向台灣單位通報取消台灣身分。更糟的是跟你樣可以選舉。http://www.ntdtv.com.tw/b5/20180910/video/229613.html

    https://www.facebook.com/710966136/posts/10157407169496137/?d=n

    至於《憲法》《兵役法》也規定台灣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也就是因為這樣,只是因為父母有一人是(或曾是)台灣人。全家就因為取得居住證明享有台灣健保。但因為兵役關係不願意把小孩設台灣籍。

    健保並不是商業保險,是國家挹注一年三分之一總預算支持的社會福利,其虧損全民負擔,社會福利應保障自己公民為主。這種後門鼓勵不需盡台灣的義務卻共享用台灣珍貴的醫療資源,也鼓勵子女放棄台灣籍,如果長年不在台灣也不會有台灣的納稅義務。

    防疫如同戰爭,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已經疲於奔命,還要前往疫區大打文宣要台灣照顧這類案例。台灣應該要好好的利用數據回溯清查類似案例,到底一年花多少錢在這種事情上,並把相關的法規漏洞補上。

    台灣不毒也不法西斯:
    https://www.facebook.com/710966136/posts/10157389002616137/?d=n

    鄉民討論: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2400657.A.2B5.html

    鄉民起底:
    https://www.facebook.com/710966136/posts/10157357122116137/?d=n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在 黃子哲政治職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31 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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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 政府中的派系分贓及政治酬庸橫生,在政府單位、政府捐助法人、或政府投資事業中安插一堆缺乏專業、尸位素餐的肥貓及小英男孩或女孩們。他(她)們一個個「吃的肥肥、穿的水水、等領薪水」,卻讓基層庶民或年輕朋友,只能眼巴巴的流著口水。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的規定,作為 #台灣媳婦 的婚姻移民,必須要在台灣居留 #6個月以上 才能參加 #全民健保。但許多來自東南亞與中國大陸的婚姻移民,來台時就已經懷了「#台灣之子」;也有人來台不久後就懷孕。這時無論是「#產檢」或是「#生產」,都需要醫療照護。如果不能參加健保,那花費極高,會使得他們的家庭經濟負擔加重,甚至影響到母子健康。「#中國大陸孕婦」和「#未納保的懷孕陸配」,前者和國人沒有婚姻關係,後者則為「#新台灣人」,將兩者混為一談形同造謠。

    #韓國瑜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國民大會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3-25 21:11:01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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