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 獲得國人高達九成的滿意度,但也面臨極大的財務危機。也許,前陣子你常聽到這樣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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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買機票,沒錢繳保費?哪有這種事!」
:「海外辛苦打拚賺回外匯的台灣人也是人啊!」
:「黃安們其實不是造成健保虧損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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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 #武漢肺炎 疫情蔓延,醫療資源和人力變得更加吃緊...
#全民健保 獲得國人高達九成的滿意度,但也面臨極大的財務危機。也許,前陣子你常聽到這樣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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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買機票,沒錢繳保費?哪有這種事!」
:「海外辛苦打拚賺回外匯的台灣人也是人啊!」
:「黃安們其實不是造成健保虧損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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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 #武漢肺炎 疫情蔓延,醫療資源和人力變得更加吃緊。平常被質疑濫用健保資源的人們,因此被懷疑會隨著疫情來台,將帶給台灣健保體系更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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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是台灣健保實施25週年。3月11日時立委林俊憲提出對現有的《#健保法》進行修法,更明言這是 #黃安條款。希望可以藉由多新增一類的保險人,有效避免這些人濫用健保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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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進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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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全民健保根據現行 #全民健康保險法 規定,是一種強制的 #社會保險。它將每一個擁有國籍且領有戶籍(持續居住滿6個月)的人,納入全民健保這個醫療保護傘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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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都在同一套制度下,但根據保險人的身分不同,又被分為6類。每個類別的保費都有不同的計算方式,但都享有一樣的醫療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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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有少數的海外工作者,由於工作收入來自國外,在台灣繳的稅和其本身實際收入不符一般台灣人負擔的比例,甚至有極少數人在台灣登記成「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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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時常被提及的藝人 #黃安,他常自誇年收入破千萬,卻不符比例的只負擔每月749元的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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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修改健保法規的人覺得:
1. 海外人士所得通常比一般台灣人高,卻只負擔了不符比例的保費,應該要實施更嚴格的管制,以避免特定人士鑽漏洞。
2. 大部分國家並沒有 #海外醫療給付 的保障,讓很多醫療資源花費在不常留在台灣的人身上,長久來說對整個醫療體系是不小的負擔。
3. 觀察其他國家的做法,幾乎沒有這種讓海外國人保了又停、停了又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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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次修法有疑慮的人覺得:
1. 除了鑽法律漏洞的人,許多海外國民都有正常繳納保費。而這次修法卻將所有海外國人批評成鑽法律漏洞的人,是一種 #汙名化。
2. 海外國人對整體健保體系的負擔真的很大嗎?國內有些繳交低保費,卻經常到醫院診所報到的人,是不是造成健保資源濫用的更大原因?
3.《健保法》本身或許沒有太大問題,而是停保復保等執行上的規定。修法可能只是 #治標不治本,甚至會造成社會的對立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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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你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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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在海外生活的人繳的是國外的稅,讓台灣的政府無法有效掌握這些人的實際收入,便無法確實計算出適當的保費。而停保和復保的措施,讓部分有心人士在回台灣看病時,只需繳納復保期間的少量費用,便可再次使用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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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可以思考的是:
透過這樣的修法內容(黃安條例)是否就能杜絕此現象呢?
長期在海外的國人申請停保和復保,是否合理呢?
而保費的計算應該建立在個人收入上,還是依據實際使用醫療資源的次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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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請你試著跟身邊的人聊聊看這些想法。
期待在過程中,我們有機會一步一步找到讓台灣的高品質健保還有第二個、第三個 25 年的作法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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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25歲生日快樂
#為台灣的醫護人員致上最高敬意和感謝👨⚕️👩⚕️
#健保 #台灣健保的好你在海外才會明瞭
#台灣健保好 #健康很重要 #台灣no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 在 Yen. 妍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老闆低報勞工薪資
為的就是節稅👿👿👿
#現在可能覺得低報交的保費較少
#But老來領的勞保費也少
#老闆短報投保勞健保會受罰! 😯
依照規定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責任及義務,勞工投保薪資是要按照他的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薪資);如果員工的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來填報投保薪資。勞工受雇的公司行號如果投保時將員工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除了會被勞保局按照短報薪資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員工如因勞保事故發生而少領到勞保給付,雇主還要負賠償責任。除了這樣之外,身為雇主的老闆還會涉及刑事責任會被判刑的喔!
日前發生在台南地區的某間公司的負責人老闆及會計兼人資課長,二個人都知道僱用勞工之後,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在勞工到職時為他投保勞保,並且要按照勞工的全月薪資總額的工資為準,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來填報保險的薪資;另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也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僱的勞工是要用他的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但是這間公司老闆及會計二個人竟然為了節省公司負擔的保險費支出,將公司許姓員工每月薪45,000元的總薪資,在申辦投保勞保及健保時,短報為只有33,300元,以這樣不實的投保薪資金額,登載在他們公司業務上作成的人事資料 ,再將這樣的資料拿到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後來被法院認定這間公司老闆跟會計共同犯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月。
投保薪資是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各項現金給付的依據,申報投保薪資的高低影響員工權益很大,因此勞工保險條例明文規定雇主要按照事實領到的薪資總額來申報投保薪資,以保障員工保險的權益;如果公司老闆及會計人員短報,可能受罰的種類就有:一、以多報少的行政罰,勞保局一經查到一定會按照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二、以多報少之刑事責任,雇主將勞工的勞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會構成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的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還有因為勞保局、健保局誤認勞工投保薪資金額是較低的金額,據以核算勞工勞保、健保保險費,就減少雇主的勞、健保費用的支出,雇主因而獲取財產上不法的利益,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三、最後是在民事方面,以多報少,勞工也可以請求雇主賠償,並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這樣一來三箭齊發的損失還真是得不償失,生意經營生財有道,當老闆的還是誠信經營,以免受官司纏身。(參照台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第1662號及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會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邦繡提供)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經過半年開會討論與質詢,
衛福部終於在審查預算的時候,
願意先公告兼任教師不適用週工時12小時的函釋。
也就是說,自103年2月1日起,不管兼任教師的時數,
學校都應替兼任教師加保健保,肩負起雇主的責任。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明確規範雇主有責任替受僱者加保健保,
卻因為衛福部擅自劃定週工時達12小時標準,
雇主才需替受雇者加保健保,
導致部分受雇者必須自行負擔健保費。
縱使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已優先排除兼任教師
,但仍無法迴避該函釋違反母法的事實。
排除兼任教師適用違法函釋只是開始,
我會繼續努力爭取兼任受雇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