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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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在 新竹水牛曾資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1-20 22: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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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107.1.18三讀通過)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本府民政處。
    第三條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四條 本市市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第五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本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為本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第六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本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區別裝訂成冊。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本市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本市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第八條 本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應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人數不足前條規定者。
    三、提案不合第六條規定者。
    四、提案有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本府對於前項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行政院認定,經認定結果,認其不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者,本府應予駁回。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經本府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時,市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第十條 提案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本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本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新竹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第十一條 選委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公民投票案於選委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前項撤回之提案,自撤回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第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委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選委會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四條 選委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未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 連署人不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 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 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 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選委會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選委會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十五條 選委會應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或辯論會,供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前項電視時段由選委會洽商電視臺或指定本市有線電視臺提供;其實施程序,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選委會之網站。
    第十六條 辦理本市公民投票之經費,由本府依法編列預算。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在 賈文青德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1-18 16: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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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研究各種選舉與公投的發表會或辯論會規定。

    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公民投票其實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去年底搞得大家焦頭爛額的都是全國性公民投票,地方性公民投票目前辦過五次,其中有四次是博奕公投,另有一次是高雄市的小班制公投。
    全國性公投的發表會與辯論會進行程序規範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裡,但地方性公投就很複雜,是由每個地方政府自己去修訂自治條例來規範。
    簡單先查了六都的公投自治條例裡關於發表會與辯論會進行程序的規定,結果如下:

    臺北市:其實施程序,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新北市:其實施辦法由選委會定之。
    桃園市:前項實施程序,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臺中市:其實施程序,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臺南市:其實施程序,由審委會決定,或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高雄市:其實施程序,由審議會決定,或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可以看到,只有新北市是沒有明文準用全國性公投的實施辦法,而得由新北市選委會自己訂實施辦法。
    但是在網路上搜尋不到這個實施辦法到底長怎樣,所以我剛剛直接打電話到新北市選委會去問。

    答:喔喔,那個還沒有訂。
    問:咦咦?不是地方法規明文授權新北市選委會要訂嗎?
    答:現在也還沒有案子,如果有案子的時候我們也都會照中央的程序來做,不會改太多,不用擔心啦!

    嗯我不是擔心你改不改,而是你沒有法源啊…是打算有案子來才要訂嗎…?

    話又說回來,當初新北市議會在通過自治條例的時候如果像其他縣市一樣先寫清楚準用中央法規,選委會也就沒有訂實施辦法的責任了,這樣也搞不清楚是哪邊的問題比較大呢…?

  •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1-03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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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反方是怎麼來的?
     
    依照「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3條,不同類型的公投案有不同的決定方式。
    例如行政院提出的公投案,就是由行政院當正方,持不同意見的立院黨團當反方。而年底的公投案是「人民提出的公投案」,依法正方由提案領銜人當代表;反方就是由立法院、行政院或是「反對辦事處」。
     
    🎸什麼叫反對辦事處?
     
    依照公民投票法第20條,提案人或持反對意見者,可以申請許可來設立「辦事處」,進行意見宣傳,並且可以募資。
    但問題是:公投法、辯論會實施辦法與公投辦事處設置辦法,都沒有去定義「怎樣叫反方」以及處理人民提出公投案有「複數反方團體」的情況。
     
    例如A、B去申請成立反對辦事處,但要怎麼證明A、B都是持反對意見?
    又例如說A、B都是反對者,但反對的理由不一樣,這時候誰來代表?要共同設立還是分別設立辦事處?
     
    立法者似乎是以為反方只會有一個團體,導致目前法律上唯一的處理機制,只有中選會的「設立許可」。
    然而,中選會對這個許可的態度,似乎是採取「形式審查」的方式,也就是只要你辦事處的地點合法、志工人數合法、繳交名冊,就可以成立辦事處,不用去審查「你到底是不是真的反方」,因此,假反方就這麼跑出來了。
     
    🎸法律上有什麼解決的辦法?
     
    公投法處理不公正的公投,必須要等到「公投結果出爐」才能去打訴訟。
    例如,公投過程中有選舉、賄賂,或是覺得中選會、地方政府辦理投票有違法之虞,等到公投結果出來以後可以去打公投法第48條的「投票無效訴訟」。
    因此,這一類的「奧步」在法律上很難處理,畢竟選舉結果還沒出爐,更別說這個手段會不會實質影響到選舉結果。
     
    🎸雖然有假反方跑出來,但我不覺得中選會失職
     
    有不少人斥責中選會失職、擺爛,但我覺得在這次事件中法律設計上或是中選會的態度都是正確的。舉例來說,我不覺得讓中選會來審查「反方」是一件好事。
     
    怎樣叫反方?從1歲開始支持同婚才叫反方?從沒參加過教會活動者才是反方?反方這件事,並不容易定義。
    如果在法律上讓中選會有機會去審查正、反方,反而會變相侵害了人民的參政權。例如,中選會就有判斷錯誤,或是排除特定團體在公投案中的辯論權利。如果今天被排除的是真正的反方,是不是也不對?
    中選會採取形式審查,或許才是保障真正反對者與各種聲音的好辦法。
     
    我也想過保證金、團體互選這些選舉上常用的機制,但這些也並不是好辦法。像是選舉保證金就一直被人詬病,讓選舉變成有錢人玩的遊戲;團體互選的話,會讓多數暴力更容易發生,在這次事件中或許對真反方的傷害更大。
     
    當然,我也覺得中選會能做得更好。除了要求假反方簽毫無效果的「切結書」以外,中選會也許能夠用「增加場次」的方式來壓迫假反方,畢竟法律說「最少開五場」,加開場次也是合法的。例如讓每一團體都能獲得5場的辯論資格,如果假反方真的要來亂,沒關係,真反方還是有5場的辯論機會;如果假反方放棄,就讓真反方拿走原定的時間,等於總計15場的宣傳機會,一利一弊下讓團體去選擇戰略方式。
     
    還好這次的事件安然落幕,兩個假反方團體知難而退,自願棄權。
    或許這類的事件,比起用法律處理,「輿論」與「投票權」才是最合適與正確的,讓吃相難看的假反方暴露,我想這次的事件只是讓更多人看清什麼叫信仰,什麼叫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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