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內線交易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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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罪 在 腦洞大開|商業時事X 議題分析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16:37:33

【9/13-9/19 腦洞一週商業大事】#腦洞商業時事 #9月⠀ ⠀ ❶ OpenSea 爆 NFT 內線交易⠀ ⠀ OpenSea 是現在 NFT 最大的二級市場交易平台,也就是一個販賣數位藝術品的平台。創作者在發行 NFT 、一般大眾在不同的官網鑄造(mint)NFT 後,都可以上架到這個平台去...

  • 內線交易罪 在 工商時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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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評論】
    多數人都聽過內線交易,一旦內線交易罪構成,最低將被判7年以上的刑期,但法庭究竟以什麼標準裁定內線交易…

    https://view.ctee.com.tw/legal/32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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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線交易罪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9 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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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所得/薛智仁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摘要:
    對於實務上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的計算難題,刑事大法庭透過併用實際所得法與擬制所得法,提供了一個務實的解決方案。本文從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是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的觀點出發,認為關聯所得法最符合此一犯罪所得概念,卻存在難以克服的操作困難。刑事大法庭為了避免此一困難,轉向其他兩種計算方式。但是,實際所得法不符此一犯罪所得概念,擬制所得法雖然符合此一犯罪所得概念,但是欠缺法律根據,逾越法院事實認定的界限。因此,本文建議應由立法者介入制定內線消息公開對股價影響的擬制公式,解決關聯所得法的困境。
     
     
    ✏關鍵詞:內線交易、犯罪所得、關聯所得法、實際所得法、擬制所得法

      
    🗒本文完整請參閱:
    再論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所得
    ──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
    薛智仁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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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線交易罪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2 1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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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8期 📌內線交易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連煜老師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所選任之專家學者,分析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包含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本文分析本號大法庭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對於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計算,有完整的分析論述。
     
    ✏關鍵詞:內線交易、不法所得之計算、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關聯所得法
     
    ✏摘要:
    為解決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5月19日最終裁判認為,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希望能藉此齊一見解,解決長久之紛擾。作者為本案大法庭選任之專家學者,曾以書面及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法律意見。本文以下分析本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衷心企盼臺灣資本市場更加健全、更加公平。
      
    ✏試讀
    🟧內線犯罪不法所得應如何計算
     
    在司法實務上,過去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以「實際所得法」或「擬制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的判決,或者認為於法並無不合,或者指示高等法院應採「關聯所得法」或是「特殊獲利機會說」,不一而足。而在台開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3月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15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107年3月20日)直指:因為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最高法院近來多數見解已不採「關聯所得法」,認為應依個案事實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較符合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原則及操作可能性原則。綜上說明,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關於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應依個案事實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應依「實際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非於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則應依「擬制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
    惟其後最高法院又再撤銷前述台開案臺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判決,本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所持理由是:「立法者係以明文揭示重大消息在公開18小時後,該重大消息已為證券市場之投資人所吸收而反映於股價,若於此時買賣股票,即無資訊不平等之問題,亦不致影響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基於上述立法旨趣,為解決前述關於『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替代價值換算問題,在實務操作上似可以『該重大消息公開前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與該重大消息公開18小時後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之差額』,推定為該重大消息對於該公司股票每股價格影響程度之具體表徵。質言之,依上述基準所計算之每股價差,即相當於上述重大消息所造成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每股之換算價額。
     
    🗒全文請見:內線交易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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