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內線交易刑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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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線交易刑罰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2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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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08期(2021.6)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黃俊杰教授針對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稅法相關之判決詳細評析,對應憲法責罰相當原則或比例原則在刑事不法之適用情形,思考行政不法之關聯、內涵及行政裁罰之審酌因素,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部分,林誠二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涉及無因管理之判決,賜稿研究不法管理行為與不適法無因管理行為之異同及其成立要件等難題,進行深度之學理分析,論述甚具啟發性。侯英泠教授撰稿探討最近頗受矚目之最高法院大法庭有關法人侵權責任之判決,肯定最高法院在法人組織義務基礎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建構法人自己之侵權責任之結論。鄭津津教授針對最高法院之判決涉及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與工作權,暨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涉此規定之效力,深入剖析。卓俊雄教授、許世昌律師則就我國投資型保險約定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保險公司立即扣抵之規定是否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疑義,為文詳細分析。
      刑法部分,柯耀程教授則針對法人因個人之不法行為而受罰之案件數,究係以自然人個數抑或是犯罪事實個數作為依據判斷之難題,撰文釐清。
      此外,國民法官法之採行與落實是臺灣現階段司法改革最重要之課題,刻正由司法院如火如荼試辦中,裁判時報為此特開闢「月旦時論—國民法官法」專欄,邀請院檢辯學之專家,針對施行面與規範面所可能遭遇之理論與實務問題,進行對話。本期特別邀請陳瑞仁檢察官撰稿「展示性證據在法庭內之法律地位」,探討法庭攻防上重要的展示性證據之實務意義。
      在其他欄位,「智匯觀點」專欄由劉連煜教授賜稿「內線交易犯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評析一則商法上重要的大法庭裁定,「書狀講座」專欄由具有多年法官經驗的林慶郎教授分享實務上困難的「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又陳子平教授等之會議綜述「經濟刑法實務與學術交流綜合摘要」,亦具有現實社會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檢察官繼續分享相當受到讀者歡迎的法律小品文,均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目錄
     
    【裁判時報】
    🔸責罰相當與個案過苛──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2號判決/黃俊杰

    🔸不法管理行為成立要件之再探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評釋/林誠二

    🔸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第2035號民事判決/侯英泠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判決/鄭津津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催告效力──兼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87號民事判決/卓俊雄、許世昌

    🔸法人處罰及案件數判斷──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評釋/柯耀程 

    【智匯觀點】
    🔸內線交易犯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評釋/劉連煜

    【月旦時論】
    🔸展示性證據在法庭內之法律地位/陳瑞仁

    【書狀講座】
    🔸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

    【實務法學】
    🔸釋799強制治療應與刑罰之執行有明顯區隔/林鈺雄、王士帆

    【會議綜述】
    🔸經濟刑法實務與學術交流綜合摘要/周章欽、蔡聖偉、李頲翰、黃傅偉、陳子平、林鈺雄、余銘軒、劉怡婷

    【法苑、法觀】
    🔸誰來幫阿公的孫子/施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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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線交易刑罰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6 09:33:00
    有 63 人按讚

    📚新書賞閱📚
    ▍內線交易量刑的理論與實證
    【作 者】王國棟│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內容簡介】
    💯這是一本理論和實務兼備的工具書!

    📌清楚介紹內線交易法基本內容與實務運作原則

    📌挑選近10年內線交易罪確定判決30則,整理分析法官量刑現況和影響的因素

    內線交易被視為所謂的白領犯罪,我國政府為從重處罰內線交易行為,經過多次修法,逐次調高法定刑度或處以更高的罰金,但在實施重罰之後,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不夠明確,刑度提高,法院態度更趨謹慎,論罪科刑可能更曠日廢時,而且,許多案件,因在偵查中自白,繳交犯罪所得,獲得減刑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獲緩刑,故因為內線交易而入監坐牢者,比例極低,能否因此重典政策而有效嚇阻此類犯罪,尚待觀察。認定犯罪事實與刑罰裁量,是刑事審判最重要的兩大議題,也是具體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方法。量刑是否具有妥當性,更是攸關國家人權、法治水準的關鍵成效指標。而影響量刑妥當與否的量刑歧異,因各國國情、法制的差異而呈現不同狀態,但為司法上的難題,舉世皆然,也是司法改革重點,故借鏡、取法他國法制,整合我國法制、資源現況,建立本土化並禁得起科學方法檢驗的量刑準則,應為量刑改革的重要任務。

    本文係介紹內線交易與刑罰的規範目的,分析我國實務如何認定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觀察各國內線交易及量刑法制實施情形,以及我國內線交易、量刑法制實際運作現況,並從實務觀點出發,蒐集近10年來,30件內線交易罪確定判決為樣本,實際分析法官量刑現況,設定可能影響內線交易罪量刑的因素,再召開由法學教授、法官及檢察官等專家參與的座談,集思廣益,討論出內線交易罪應該主要考量的9個量刑因素,以隨機抽樣法決定次序,採連鎖方式設計、填寫問卷,以了解各該量刑因素所佔的比重,提供法官將來量刑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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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線交易刑罰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03 1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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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交法考前重點02法人內線&替代性交易】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中秋連價期間,大家有跟風到蛋黃酥之亂嗎XD吃糕點之餘有沒有好好讀書呢?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剛好是考前兩周黃金時間,我跟賴川 說好來個combo技,接力幫同學複習。上週證交主題是「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今天就來談點超愛考的內線交易。今年內線交易最火紅的爭點在於法人觸犯內線交易罪,替代性交易,偶然聽聞內線消息這三大區塊。本周焦點先放在前面二者。試以下列模擬試題來講解:
    【模擬試題】
    A上市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其中甲、乙、丙、丁為自然人、D為公司)為台灣食品業龍頭,長久以來專心經營食品事業,並無任何轉投資,但因全球病毒大流行導致市況不佳、商品滯銷,A公司乃透過竄改保存期限之方式獲取不正利益,預料此內情如暴露則A公司營收與股價將大跌,相反地,A公司之競爭對手B上市食品公司之市占率及獲利將會一躍超過A公司成為第一名,預料股價將大漲。A公司為降低上述風險,乃於2月底董事會中擬定以下三項策略因應之:(1)策略一、併購C電腦公司,透過多角化經營來降低食品事業對總體營收之影響,其併購計畫為:先乘C公司股價因疫情崩盤時,於同年3月間收購約9.99%後,再於4月份透過公開收購方式收購20%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而取得控制權;(2)策略二、購買B公司股份,預計於A公司違法行為曝光致B公司股價大漲後出售,以填補A公司之損失。(3)策略三、買入庫藏股給員工,透過限制持股轉讓兩年,以降低市場上股份流通數量,減少將來股價跌幅及降低護盤難度。
    之後,2020年3月間A公司遂按上述計畫,於市場上買入A、B、C公司之股份,同時D公司也買入B、C公司之股份,並賣出A公司之股份。同年4月,C公司股價因公開收購而大漲,D公司乃賣出C公司股份獲利。同年6月,A公司竄改保存期限之行為被媒體踢爆,A公司股價暴跌、B公司股價大漲,A公司與D公司乃賣出B公司股份獲利。試問,上述情形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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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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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性交易】係指透過買賣相關聯之持股,取代所知悉內線消息公司之持股而言。例如,竄改保存期限之事件中,A公司與B公司股價走勢剛好相反,因此A公司之內部人雖知悉的是A公司重大消息(利空),但實際上也同時知悉B公司重大消息(利多),因購買A公司股份容易被抓包內線交易,此時A公司內部人轉而購買B公司之股份,就是典型的替代性交易。

    【試題解析】
    一、針對內部人(如D)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濫用職權某取私利。<構成>
    3. 現行文義: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構成>
    4. 結論: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均可得出相同結論。

    二、針對公司本人(如A)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學說上有爭議,郭大維老師於本爭點似乎傾向採市場論,認為符合職業關係。但因內線交易有刑責,公司本身是否構成職業關係?如此認定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可以兩說併呈。筆者個人採否定說,但細部理由比較複雜,考試不用寫出來,如果想採否定說的人,只要寫出罪刑法定、避免逾越文義射程範圍即可。
    #針對筆者採否定說之理由將於稍晚公布於祁明個人專頁

    三、D買賣C (簡略版)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3款,D基於職業關係(A公司董事)而知悉重大影響C公司股價之消息卻買賣C公司股份,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四、A買賣C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企業併購之需求,採否定說<不構成>。

    五、D賣出A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1款,D基於A公司董事之身分而知悉重大影響A公司股價之消息卻出售持股,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六、A買入A庫藏股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採否定說。<不構成>

    【法人會否構成內線交易】
    一、刑罰對象之角度(基礎前提):
    1. 否定說:內線交易有刑事責任,而法人無法服自由刑,故不宜作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
    2. 肯定說:我國通說採法人實在說,依證交法§179Ⅰ ,法人亦得為內線交易之主體,只不過採「代罰」之方式,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而已,當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內線消息時,即可「推定」該法人知悉該內線交易消息。

    二、立法目的之角度:
    1. 市場論:基本上會構成,蓋因任何人有資訊優越均不應進場交易,以免破壞市場公平性。
    2. 關係論:公司於不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將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A公司買入自己庫藏股、買入B、C公司股份等均有助於A公司利益之最大化,A公司對BC亦無任何忠實義務關係);惟當公司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D公司賣出A公司之持股、買賣B、C公司股份等均違反對A公司之忠實義務)。

    【法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答題模板】
    1、 市場論:資訊平等取得&市場公平性維護。
    2、 關係論:忠實義務&公司利益最大化。
    3、 本文見解:該當現行文義①~⑤之一 + 符合文義之立法目的(兩說均符合文義時,寫其中一項即可,通常寫市場論;但有時只有關係論符合,此時就只能寫關係論)。
    4、 立法論批評:如僅關係論符合文義時,但你個人又覺得市場論比較有道理的話,可以補上立法論評析,將來應修法解決。

    #法人替代性交易相關評析稍晚在個人專頁提供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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