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優先承購權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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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優先承購權效力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

  • 優先承購權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6 0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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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 優先承購權效力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01 23: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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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最新大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OMG這真的感覺世界無敵霹靂重要,涉及優先承買權、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RRR,考生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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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本案法律爭議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得否依 #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本件裁定主文: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裁定理由摘要:

    (一) 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之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並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故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之通知義務,#純屬共有人間之內部關係,共有人未踐行該條所定通知義務,逕出售其應有部分予他人並辦畢移轉登記,對他共有人僅生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不影響其出售、處分之效力。且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旨在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與利用,行使優先承購權之人及對象限於共有人。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全部,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共有關係於標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消滅,原共有人亦均喪失共有人身分。縱為出售、處分者違反通知義務,#然未受通知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已無從再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且為出售、處分者亦無與之訂立買賣契約之意願,渠等間自未成立買賣契約,該未受通知者 #即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二) 惟出賣之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致未受通知之他共有人無從行使優先承購權,倘構成侵權行為致該共有人因此受有損害,自 #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出賣之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已無從與他共有人成立買賣契約。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自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司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34214-9710d-1.html

    另外,每次裁定或是大法官解釋出來,不同意見總是也很值得一看!這次也不例外!

    👉林恩山法官的不同意見:
    https://tps.judicial.gov.tw/tw/dl-59448-76112ea3d70b4a5bbc780e6ef698329e.html

    👉鄭傑夫法官、盧彥如法官的不同意見:
    https://tps.judicial.gov.tw/tw/dl-59449-ae40a7664c8147a4ac57432d5b0ab215.html

  • 優先承購權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13 09: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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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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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並提供都市生活必要之基礎設施,都市計畫之擬定與實施在現代社會之法制建設上誠屬不可或缺。然而,從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到相關實施,相關司法審查之作用如何?對於指定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者,又當如何改正?此等法律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甚至都市更新等互動,為當代法律人所不可不知。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廖義男前大法官、陳立夫教授、陳明燦教授與陳清秀教授,分別針對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司法審查、相關釋字779號解釋疑義與相關審查訴訟等議題,鉅細靡遺地為本刊讀者進行深度的分析與法制檢討。

    📍針對人工智慧時代之來臨,在相關科技法律議題部分,本期也特別企劃了關於人工智慧科技發展相關省思、應用與法制設計之嶄新討論。本刊很榮幸邀請了陳家駿律師針對人工智慧於商標法之相關適用、陳柏良研究員針對人工智慧時代的分裂社會與民主議題、以及何之行教授針對人工智慧與個資運用之實際案例等,均提出了全面縝密的分析與檢討。

    📍在新近法學論述議題上,本期則有謝在全前大法官與謝明諺律師針對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優先承購權議題、吳用教授針對國際私法上衝突規範之競合、以及丁朋超教授針對中國互聯網法院庭審制度,均有完整的回顧與反思。此外,孫迺翊教授針對社會給付之競合議題,從我國相關實務見解進行了精彩的闡述與分析,而林炫秋教授亦針對我國相關實務,討論勞工保險因雇主違法解僱後之退保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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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企劃】#都市計畫審查規範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範之評析/廖義男

    🔳都市計畫司法審查相關法律議題/陳立夫

    🔳釋字第779號解釋延伸法律問題之分析/陳明燦

    🔳都市計畫之審查訴訟問題探討/陳清秀 教授
     
    【#本月企劃】#AI時代法制
    🔳AI 人工智慧應用於商標及其對商標法律原則適用之衝擊與影響/陳家駿

    🔳AI 時代的分裂社會與民主--以美國法之表意自由與觀念市場自由競爭理論為中心/陳柏良

    🔳AI 個資爭議在英國與歐盟之經驗:以Google DeepMind一案為例/何之行、廖貞

    【#法學論述】
    🔳不動產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之優先效力/謝在全、謝明諺

    🔳論衝突規範的競合/吳用

    🔳中國大陸互聯網法院庭審制度之理念選擇與制度完善/丁朋超
     
    【#專題講座】
    🔳社會給付之競合: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2號判決關於就業保險法與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競合為例/孫迺翊
     
    【#判解評析】
    🔳勞工保險因雇主違法解僱而退保後之效力—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林炫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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