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優先劃定更新地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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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優先劃定更新地區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1-03 0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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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法令救老屋,愈救愈危險!】

    【違章法令救老屋,愈救愈危險!】

    反對倉促立法,回歸都市計畫!

    105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會火速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其立法速度之快,內容之草率,和這個社會中各種不管法令規定,任意快速搭建的違章建築如出一徹。

    本條例草案倉促立法,以危險建物夾帶老舊建物,為產權單純的個別建物另闢蹊徑,不僅對特定對象送上大量容積,不顧既有都市環境公共設施不足的問題。在備受爭議的「容積放送」之外,更明定突破既有建築與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中的計畫規範,「違章條例」再加一條,都市計畫精神與實質蕩然無存!

    「容積獎勵」已經成為都市更新作為的萬靈丹,以公共利益為名,提高了個別基地的開發強度,卻不見整體公共環境改善之實。試問私宅更新、私宅重建增加何種公共利益?為何本條例中,建物獎勵容積更踰越各縣市都市計劃施行細則限制,直接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3倍或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1.15倍?這些年地方政府面對爭議,逐漸透過都市計畫機制進行容積獎勵的規範性作為,例如高度管制、開發量管制等,在本條例當中一次解禁,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劃法、甚至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築物之基本規範,皆可排除,完全不顧提升都市生活環境的社會共識,簡直走回頭路!

    歸納都市更新推動不易的人都知道,住戶整合才是都更過程中最困難的因素之一,本條例適用的前提是住戶要「百分百同意」,以新北市的「簡易都更」經驗來看,成功數量有限,說穿了也只有某些產權單純者才可用到加碼容積好處。另在現實中,因為在資訊嚴重不對稱情況下,大部分更新利益仍然會被更新事業實施者攫取,地主之獲益仍需仰賴更新事業實施者的施捨。

    適用本條例的「老舊建築」重建只需依《建築法》請領執照。反觀一般都市更新案,卻須經冗長的審議程序,兩相對照,顯欠整體都市更新體制的整體考量。更擔心的是,本條例一出,將再次亂發容積奬勵,將當前己經缺乏整體更新規劃的「孤島式更新」推向極致,將加重既有社會對於「都市更新」相關工作的負面觀感,再次汙名化都市急迫需要進行的「都市更新」工作!

    更嚴重者,適用本條例之重建案,在第六條條文「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的解禁下,任由都市狹窄巷弄內竄出近四、五十米高的大樓,嚴重破壞了建築法令長期控制居住環境日照權及消防安全之管制門檻。此重建條例名之為要救危險老舊建築,卻完全不顧都市巷弄公共設施已極為不足的現實情形,再度疊加上大量容積奬勵,提高小塊基地的開發強度,強烈衝擊周邊環境之公共安全,造成老舊建物地區愈救愈危險,愈救愈不安全。這是何等荒謬的搶救老舊建築重建條例啊?!

    與此同時,本條例作為特別法中的特別法,排除了各類為保護文化景觀而訂定的建築高度管制,讓城市中見證文明深度的重要古蹟及文化景觀,受到極嚴重的都市景觀衝擊。我們的城市將從此不可能偉大,我們的城市將因這個短視近利的搶救老舊建築重建法令,永遠排名於世界最醜陋城市的第一名。

    都市更新本是都市發展的常態,我們需要的是一套可以協助都市進行常態性轉型的永續機制。因此我們強烈建議行政院停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的提案。我們提出具體訴求如下:

    1. 建立都市更新與建築改建多樣管道的推動機制
    不再以30年做為老舊建物需要改建的基準,請務實地進行全面的都市防災安全因應對策,系統性地進行老屋健檢以及建築性能評估調查,據以擬定都市再生作為,應用各種手段來進行都市再造的任務。

    2. 整體修法,針對問題,協助當下整合不易狀況
    修法在於務實的面對問題,以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而不是為了少數特定對象而開門開路。目前《都市更新條例》已針對足以妨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虞者、年代久遠有傾頹朽壞者,得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可在此條例基礎上,加以調整推動。

    3.回歸整體配套之空間規劃,避免造成下一波更嚴重的都市公共安全問題
    應嘗試結合公部門之土地及相關資源,依〈都市更新條例〉所訂定的「都市更新計畫」之指導,於危險建物集中區,進行整體都市再生規劃,以確實獲得防災通路、避難空間……等屬於重大公共利益之公共設施,以避免本條例缺乏整體規劃只是零散片斷之住宅重建,造成下一波更嚴重的都市公共安全問題。

    都市計畫為百年大計,我們要求不應一再訂立「違章式」的專法,需要的是有助於全面適用的務實法令,都市計畫法如有不足,也應整體考量下的修法,無需再重蹈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紊亂作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