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戀人還是朋友?」
你知道嗎?「友達以上,戀人未滿」是許多勞工心中的痛。當有一個不想要給承諾的雇主,總是說,我們的關係是………而不是……..,常常傷了勞工的心。
這兩天不停放送的新聞foodpanda與ubereat就是在吵這個問題喔!
由於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會比較有保障,因此,許多老闆...
「我們是戀人還是朋友?」
你知道嗎?「友達以上,戀人未滿」是許多勞工心中的痛。當有一個不想要給承諾的雇主,總是說,我們的關係是………而不是……..,常常傷了勞工的心。
這兩天不停放送的新聞foodpanda與ubereat就是在吵這個問題喔!
由於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會比較有保障,因此,許多老闆為了迴避雇主的責任,就會跟勞工簽訂委任契約或是承攬契約,表明兩者沒有勞雇關係,也就是不想要長長久久,因此「沒有勞保」、「沒有加班費」、「責任制」、「沒特休」…….,哇!真是超划算的,真的有這麼好的事,享權利卻不想盡義務嗎?
當然不是囉!
律師娘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法院的見解:「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並不相同。」 也就是說,是不是戀人….不不不….是不是勞雇關係,不是看老闆怎麼說,而是看兩人之間有沒有「繼續性」跟「從屬性」喔!
這麼說,可能還是有點抽象,那麼我們來看看昨天勞動部對兩家外送業者的外送員出事後所作的勞檢結果,依據聯合新聞網的報導,勞動部說:「2家業者要求外送員在服務期間穿著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也要在車身貼上公司logo貼紙;且隔天若無法上工,須24小時前回報公司等規定,認定外送員與業者間具『組織從屬性」,符合「雇傭關係」要件。業者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為外送員加保勞保、且在期限內給予職災補償。此外,因2位罹災者「應保、卻未保」勞工保險,勞動部指出,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予以裁罰。
其實,律師娘覺得,勞動部是有意放寬對勞雇關係的認定,這是為了保護勞工處於經濟上的弱勢,沒有充分的選擇性及談判籌碼,如果任由老闆透過簽署契約的方式來規避應有的責任,對相對弱勢的勞工是很沒有保障的。
你是勞工,你的老闆也這樣對你嗎?
你是老闆,覺得跟勞工簽了契約就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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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承攬委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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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承攬委任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屬性」入法,定義更明確】(分享也是鼓勵喔!感恩)
近日一連發生兩起食物外送員交通意外死亡的事故,讓社會重新檢視這些食物外送平台跟外送員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
主要為以下兩種關係之認定:
1.僱傭關係: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2.承攬關係: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若為僱傭關係,僱主需替勞工保勞健保,且有職災補償等義務,但承攬則為平等之夥伴關係。
發生事故的兩家平台堅持自己是承攬關係,今天傍晚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宣布經勞檢認定,該平台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
其中最重要的認定方式就是勞工是否具「從屬性」,而從屬性之說明並未在《民法》或《勞動基準法》裡明定細項,目前一般判定上常是以過往判例為依據。
如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民事判決:
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一) 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四) 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 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而本次勞動部之認定主要依據「組織從屬性」,我相當肯定勞動部的判決,符合我為勞工發聲的價值觀,但台灣既然為法治國家,哲成在此主張,「僱傭、承攬、委任」等關係之「從屬性」認定細則應入法,如此不但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也能因應時代變遷做修正,而非被動等待判決結果或函釋,如此才能作為勞工更長久穩固的保障。
新聞連結:
勞動部認定:Foodpanda、Uber Eats「假承攬、真雇傭」
https://ppt.cc/fTRHQx
#我在選立委
#藍綠推兩邊民眾擺中間
#勞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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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先生教室EP1 #你是勞工嗎?
#勞工在走 #權益要有 #學兩招防防身不為過
最近有兩則勞工告公司的新聞,🚚第一則是貨櫃車司機追討加班費勝訴,第二則是🏦銀行副總爭工作權敗訴。雖然結果大相逕庭,但都牽涉到「誰算是勞工」的法律問題。今天的小教室,要跟大家分析這兩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貨運公司說跟司機是承攬關係,有工作才叫他們來跑,不用上下班打卡。但法院調查證人的證詞,發現公司叫司機跑什麼路線,他們就要跑;公司還會每天檢查日報表,核對司機的工作內容,如果司機在車上睡覺會被罰等等。因此認定公司對司機有指揮監督,應該屬於勞工。
第二個案例,銀行說副總月薪60萬以上,年薪約2000萬,有配車、司機、高爾夫球證,上下班毋庸打卡,雙方是委任關係。法官調查發現,當事人在公司的位階是總經理之下,可以簽核公文決定業務是否進行,可以動用公司經費、決定人事晉用,在公司授權範圍內有充分裁量權限,因此屬於委任關係,不是勞工。
在民法上,提供勞務的模式大致有三種,分別是 #僱傭、#承攬、#委任。我們問某人是不是勞工,就在判斷他跟對方是否屬於僱傭關係。是勞工才適用勞基法等法規的保障,才有加班費、工作權保護等等。而僱傭關係和其他兩種關係最大的差別,就是有沒有「從屬性」。簡單地說,#你是否聽命於人,#事事要受老闆的指揮?#還是你能自己決定工作怎麼做?
從屬性在學說上又細分為 #人格從屬性(接受雇主之人事監督、管理、懲戒,並親自提供勞務)、#經濟從屬性(為雇主而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而提供勞務)、#組織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之一環而非獨立作業)等。實務上我們會考量的指標像是:雇主有沒有考核及懲戒權?有沒有指定工作時間地點?要不要遵守工作規則?有沒有人事任免權?能不能獨立執行業務,能不能拒絕提供勞務?
最後要提醒大家,過去常有勞工和雇主簽了表面上是承攬、委任或其他名義的契約,雇主就不幫勞工投保勞保、計算加班費、給付資遣費等等。碰到類似情形,勞工要盡量蒐集具備從屬性指標的證據,例如契約、打卡紀錄、工作報表、雇主交辦工作的郵件或對話紀錄、工作規則、懲戒紀錄、薪資單等等。#如果能證明實質上屬於僱傭關係,#老闆是沒辦法躲掉法律責任的喔!
#如果還是碰到問題,#請記得打勞動黨服務專線:03-6960260。
📰新聞連結:
無預警被解雇 貨櫃車司機要回加班費259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3626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月薪62萬執行副總北富銀不聘了 他打訴訟連敗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26006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有勞工問題找勞動黨
工人不大,團結最大-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