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僱傭承攬委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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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僱傭承攬委任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

僱傭承攬委任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6 16:04:20

「我們是戀人還是朋友?」 你知道嗎?「友達以上,戀人未滿」是許多勞工心中的痛。當有一個不想要給承諾的雇主,總是說,我們的關係是………而不是……..,常常傷了勞工的心。 這兩天不停放送的新聞foodpanda與ubereat就是在吵這個問題喔! 由於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會比較有保障,因此,許多老闆...

  • 僱傭承攬委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6 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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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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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僱傭承攬委任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14 22: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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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屬性」入法,定義更明確】(分享也是鼓勵喔!感恩)

    近日一連發生兩起食物外送員交通意外死亡的事故,讓社會重新檢視這些食物外送平台跟外送員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

    主要為以下兩種關係之認定:

    1.僱傭關係: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2.承攬關係: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若為僱傭關係,僱主需替勞工保勞健保,且有職災補償等義務,但承攬則為平等之夥伴關係。

    發生事故的兩家平台堅持自己是承攬關係,今天傍晚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宣布經勞檢認定,該平台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

    其中最重要的認定方式就是勞工是否具「從屬性」,而從屬性之說明並未在《民法》或《勞動基準法》裡明定細項,目前一般判定上常是以過往判例為依據。

    如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民事判決:

    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
    (一) 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四) 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 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而本次勞動部之認定主要依據「組織從屬性」,我相當肯定勞動部的判決,符合我為勞工發聲的價值觀,但台灣既然為法治國家,哲成在此主張,「僱傭、承攬、委任」等關係之「從屬性」認定細則應入法,如此不但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也能因應時代變遷做修正,而非被動等待判決結果或函釋,如此才能作為勞工更長久穩固的保障。

    新聞連結:
    勞動部認定:Foodpanda、Uber Eats「假承攬、真雇傭」
    https://ppt.cc/fTRHQx

    #我在選立委
    #藍綠推兩邊民眾擺中間
    #勞權第一

  • 僱傭承攬委任 在 勞動黨 羅美文- 為了勞工一直在這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28 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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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先生教室EP1 #你是勞工嗎?
    #勞工在走 #權益要有 #學兩招防防身不為過

    最近有兩則勞工告公司的新聞,🚚第一則是貨櫃車司機追討加班費勝訴,第二則是🏦銀行副總爭工作權敗訴。雖然結果大相逕庭,但都牽涉到「誰算是勞工」的法律問題。今天的小教室,要跟大家分析這兩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貨運公司說跟司機是承攬關係,有工作才叫他們來跑,不用上下班打卡。但法院調查證人的證詞,發現公司叫司機跑什麼路線,他們就要跑;公司還會每天檢查日報表,核對司機的工作內容,如果司機在車上睡覺會被罰等等。因此認定公司對司機有指揮監督,應該屬於勞工。

    第二個案例,銀行說副總月薪60萬以上,年薪約2000萬,有配車、司機、高爾夫球證,上下班毋庸打卡,雙方是委任關係。法官調查發現,當事人在公司的位階是總經理之下,可以簽核公文決定業務是否進行,可以動用公司經費、決定人事晉用,在公司授權範圍內有充分裁量權限,因此屬於委任關係,不是勞工。

    在民法上,提供勞務的模式大致有三種,分別是 #僱傭、#承攬、#委任。我們問某人是不是勞工,就在判斷他跟對方是否屬於僱傭關係。是勞工才適用勞基法等法規的保障,才有加班費、工作權保護等等。而僱傭關係和其他兩種關係最大的差別,就是有沒有「從屬性」。簡單地說,#你是否聽命於人,#事事要受老闆的指揮?#還是你能自己決定工作怎麼做?

    從屬性在學說上又細分為 #人格從屬性(接受雇主之人事監督、管理、懲戒,並親自提供勞務)、#經濟從屬性(為雇主而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而提供勞務)、#組織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之一環而非獨立作業)等。實務上我們會考量的指標像是:雇主有沒有考核及懲戒權?有沒有指定工作時間地點?要不要遵守工作規則?有沒有人事任免權?能不能獨立執行業務,能不能拒絕提供勞務?

    最後要提醒大家,過去常有勞工和雇主簽了表面上是承攬、委任或其他名義的契約,雇主就不幫勞工投保勞保、計算加班費、給付資遣費等等。碰到類似情形,勞工要盡量蒐集具備從屬性指標的證據,例如契約、打卡紀錄、工作報表、雇主交辦工作的郵件或對話紀錄、工作規則、懲戒紀錄、薪資單等等。#如果能證明實質上屬於僱傭關係,#老闆是沒辦法躲掉法律責任的喔!

    #如果還是碰到問題,#請記得打勞動黨服務專線:03-6960260。

    📰新聞連結:
    無預警被解雇 貨櫃車司機要回加班費259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3626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月薪62萬執行副總北富銀不聘了 他打訴訟連敗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26006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有勞工問題找勞動黨
    工人不大,團結最大-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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