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僱傭承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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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僱傭承攬產品中有2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有話好說 PTSTal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礦業法 #藻礁 #一例一休 #勞工 #僱傭 #承攬 #派遣 #國道收費員 #外送員 #農地工廠 👤來賓: 李根政(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 潘忠政(桃園在地聯盟理事長) 陳淑綸(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林柏儀(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 💬 歡迎網友、鄉民們,週一到週四到臉書收看直播,參與線上討論,...

  • 僱傭承攬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6 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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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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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僱傭承攬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9 15:27:11
    有 202 人按讚

    【當台灣固執的用僱傭關係涵蓋所有工作者,其他國家如何應對零工經濟?】

    面對零工經濟,台灣現階段仍用僱傭關係涵蓋所有工作者,但這樣錯誤認定後要面對的,恐怕包括平台退出台灣、經濟市場瓦解、疫情嚴峻期間民眾手足無措等風險。

    新的經濟型態來得快又急,目前各國正試圖找出穩定勞雇關係的方法,雖然政策不太一樣,整體方向都是尊重零工經濟角色,並透過法規配套,逐步鋪出有利產業發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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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工經濟 #外送員 #勞動部 #僱傭 #承攬

  • 僱傭承攬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1 17:11:48
    有 3,365 人按讚

    #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
    #范雲提出立法院唯一版本

    #納入家庭看護工和幫傭
    #照護補助醫療給付升級

    最近有個振奮人心的好消息,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下星期三終要準備要排審 #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 草案,除了行政院版本外,還有我領銜與 林宜瑾 、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 莊瑞雄 委員所提出的版本,希望能在今年五一勞動節前三讀通過!

    #原本的職災保險是綁勞保
    #範圍有限 #基準不同 #給付不足

    目前台灣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險是與勞保綁在一起, #無法單獨投保。然而,勞保只有強制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為其員工納保,所有4人以下小公司、自由業者、受雇於自然人的員工,以及其他非典型勞動者,若雇主沒有為其投保勞保,這些眾多的勞工完全沒有職災保險。

    職災保險,和勞保的性質以及目的不同。

    勞保主要作為老年保障,所以以年資作為給付標準。勞保內的職災保險,明明是 #意外險 的概念,卻也以勞工年資作為失能年金、死亡的遺屬年金的計算基礎。

    因此在舊制下,年資9年以內的勞工如果因職災導致永久失能,每月只能領4000元,但他的狀態卻是終身再也沒有工作能力。

    此外,現行 #職災保險給付不足,導致職災發生後,雇主常常為了逃避責任不願認定職災,勞工又需要向雇主求償高額補償金,進而造成 #勞雇關係破裂。

    #感謝勞工團體倡議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蔡英文總統納為勞動政見
    #行政院上週提出版本

    為了完善職災保險制度,讓職業災害保護網涵蓋到更多勞工,勞工團體已經倡議多年,希望將職災保險 #單獨立法,這也是蔡英文總統競選時,主要的勞動政見之一。

    我肯定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對於職災勞工的保障有大躍進。除了將職災保險從勞保中獨立出來,並且:

    1⃣擴大納保對象:

    受僱於企業的勞工,#不論企業規模 均強制納保;受僱於自然人等其他勞工則提供 #簡便自願加保管道。

    2⃣提升給付內容及投保薪資上限。

    3⃣整合災前預防及災後重建。

    4⃣從申報制改成 #法定債:

    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職災保險的效力在勞僱關係開始的那一刻便已生效,若雇主應為勞工加保而未加,一旦發生事故,保險仍需給付,政府再向雇主索賠。

    #我提出立法院唯一版本
    #參考勞團意見
    #重點升級

    #勞工權益保障 向來是我最關注的議題之一,這次我的版本,針對行政院版本又做了一些升級,跟大家報告重點📣:

    ❶ #家庭看護工 及 #家庭幫傭 一律納保

    台灣社會以外籍家庭看護、幫傭為主要家庭內照護服務提供者。最新統計數據顯示,全台有超過23萬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

    外籍移工除了因身處異鄉、語言隔閡所以本來就屬弱勢群體之外,看護工作本身也很高的職災風險。

    雖然現行家庭類外籍勞工的勞動契約內容,規定雇主如果沒有幫勞工提供勞保或商業意外險,勞工發生意外時雇主需理賠30至50萬元,但實務上往往因其弱勢處境求償困難。

    家庭類勞工因為受僱於自然人,屬於自願加保範疇,沒有強制要納保;所以如果雇主沒有加保,他們最多只能在因為職災而失能、死亡時,領到 #慰助性質 的補助金。

    我的版本將家庭看護工和幫傭納入,雇主納保一個月的保費僅為 #41元,一年 #不到五百元,對雇主來說是小成本,卻能將23萬多名外籍類家庭勞工都納入職災保險,#雙向保障 雇主及勞工,也降低整體社會成本。

    ❷ 場所責任附加保險(工地險)

    大家都有聽聞,最常發生職災的當屬工地工人。尤其是臨時被叫去做工、缺乏經驗的工地打工仔,更容易在上工頭幾天就出事導致重殘,甚至死亡。

    營造工地等工作場所,勞工勞雇型態複雜,常同時存在僱傭、承攬、無一定僱主及自營作業者。再加上工地業務層層轉包、人員流動快速,政府監管不易,許多工作者依新制也並不是強制加保身分。

    為了確保如此高工傷風險場所沒有任何勞工成為漏網之魚,我的版本要求特定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辦理 #場所責任附加保險,俗稱 #工地險,讓所有在工地工作的勞工都有保障。

    ❸ 暫時失能期間的照護補助

    現行和行政院版提供的是職災勞工在確認永久失能後,請看護所需的照護補助。然而,許多職災勞工其實更需要職災剛發生、住院醫療時所謂 #暫時失能 期間 的照護服務。所以我的版本主張職災勞工暫時失能期間,也應能請領照護補助。

    ❹ 無證移工職災墊償制度

    還有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無證移工,既是職災風險最高的族群,又是職災保護網外的孤兒。不論無證移工存在的原因為何,台灣社會中都確實有這麼一群人。

    基於人道考量,我的團隊努力設想如何提供無證移工職災保護。他們實際上無法加保;遇上職災時,更難向雇主求償。

    為了解決這些難處,我的版本提出了針對無證移工的 #職災墊償制度。無證移工一旦遭遇職業傷病,應由其主管機關先行墊付與職災保險給付等同的給付金額,再向雇主代位求償。

    這樣的設計,一方面不會讓無證移工領得比合法移工更多,另一方面不會變相降低僱用無證移工之雇主的補償責任。

    ❺ 提升醫療給付內容

    過去,職災保險中的醫療給付僅有支付健保給付的項目。但是許多職災勞工必須的醫療開支,例如燒燙傷時所需的人工皮、住院費的自行負擔部分等,則不在保險給付範圍。

    勞動部雖然表示新制上路後,勞保局可會商健保署另行擬定職災保險支付標準,但為了確保醫療給付的 #實質升級,我也在相關法條內直接新增條文,要求職災保險應給付更多職災勞工必須的醫療費用。

    #保障勞工權益
    #職災保險專法一定要三讀通過

    職業災害是職場工作中的地雷。也許顯而易見、也許難以察覺,但任何工作場域都有職災風險,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以2019年為例,一整年來總共有超過五萬個職災傷病給付人次,平均約每10分鐘就有一件職災案件發生,每天有6名勞工因職災失能、 1.4名勞工因職災死亡。

    職災保險新制上路後,不但對勞工的保障大幅提升,對於雇主來說,每個月每個員工平均用 #銅板價 就可加保,萬一不幸出事,職災保險便可以幫忙分攤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也有助於 #穩定企業營運。

    下星期三,我和其他委員們會開始在立法院審理草案,針對還能補強之處做討論。

    最重要的是,廣大勞工期待的 #職災保險專法 一定要儘速三讀通過!職災保險新制能早一日上路,就能多惠及一日在危難風險中的勞工朋友!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僱傭承攬 在 有話好說 PTSTalk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1-16 21:40:40

    #礦業法 #藻礁 #一例一休 #勞工 #僱傭 #承攬 #派遣 #國道收費員 #外送員 #農地工廠

    👤來賓:
    李根政(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
    潘忠政(桃園在地聯盟理事長)
    陳淑綸(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林柏儀(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

    💬 歡迎網友、鄉民們,週一到週四到臉書收看直播,參與線上討論,有閒來坐!

    🚩 感謝交大陳信宏校長帶領的自然語言處理團隊,提供AI中文字幕。軟體開發初期錯誤難免,也請網友協助訂正幕錯字,提供AI字幕更多學習機會,謝謝!歡迎訂閱我們:http://bit.ly/1rE5b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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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僱傭承攬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1-19 1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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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僱傭承攬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0-19 22:00:00

    上禮拜三天內就發生兩起美食平台外送員的死亡車禍。肇事責任是一回事,這次討論度最高的其實是,這些所謂共享經濟平台跟外送員之間,到底有沒有「僱傭關係」?畢竟有沒有僱傭關係,對外送員影響很大!

    因為這些打著共享經濟招牌的新創公司,都說自己只是提供服務,讓需要彈性工作的人來承攬業務,想透過承攬制度來避開僱傭制度裡面的各種聘僱成本,像是勞工的保險費用、退休提撥、有薪年假、年資成本、車輛保養維修等支出。BUT!這些成本其實很可能就是直接轉移到這些外送員身上。

    很多人都說共享經濟的大旗已經不再光鮮亮麗了,許多問題都陸陸續續冒出來。政府法條跟不上新的經濟模式,勞工們權益受損,結果在許多國家都掀起爭議。

    美國加州到上個月就拍板定案,透過網路平台媒合的企業像是Uber、Lyft等等類似的外送平台,都必須把合作的司機或外送員視為員工,從明年一月一日起,和一般勞工一樣的帶薪病假之類的權益都不能少。

    德國則是針對新型態的經濟模式,提出「類似勞工」的定義,這種勞工是介於僱傭、承攬中間的類型,可以適用部分勞動法規內的權益保障。西班牙和義大利也都有類似這樣的制度。畢竟這些創新的經濟模式,也的確在某些面向,和傳統僱傭型公司不太一樣,在這種彈性接單的狀況下,要叫他們怎麼去算加班費?怎麼去一例一休咧?

    不過到底該怎麼保障外送員的勞動權益,政府真的該好好動起來,不要再等到出事了才亡羊補牢。到底企業跟這些外送員各自的義務權益有哪些,誰要負責保保險,越快講清楚越好!

    目前台灣的外送平台中,只有戶戶送,才有完整的保險計劃,Foodpanda則是只有全職的人,才享有勞健保和車險,兼職的員工就只能自備車險,但要特別注意的是,
    魔鬼藏在細節裡,不要以為「有保險」好像就沒事了,保什麼險也很重要。前陣子foodpanda就被抓出來說,外送員用自己的機車送貨賺錢,就會被算成是「營業用車」,所以就算那台機車有投保機車強制險或任意險,但如果外送途中發生車禍,保單還是不會理賠。因為營業用的機車險,目前只提供公司投保,個人不能投保。

    新創app叫外送很方便,但提供服務的外送員卻有許多勞動風險,你認為外送員與平台之間到底該定義為什麼關係才適合呢?政府又應該如何為勞動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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