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傷害罪沒監視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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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傷害罪沒監視器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527的網紅時代力量新北黨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任何無助於防疫的挑釁行為都應嚴懲! - 面對日趨嚴重的疫情,台灣在5月19日已全面升級為三級警戒,但在全國疫情嚴峻的當下,連續好幾天本土案例都破百的重災區新北市,居然出現了荒唐至極,知法犯法的行為! -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市民到超商影印資料時,不但沒有將口罩配戴好,當超商店員好心勸導時,竟然出言挑釁...

  • 傷害罪沒監視器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2 1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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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無助於防疫的挑釁行為都應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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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日趨嚴重的疫情,台灣在5月19日已全面升級為三級警戒,但在全國疫情嚴峻的當下,連續好幾天本土案例都破百的重災區新北市,居然出現了荒唐至極,知法犯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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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市民到超商影印資料時,不但沒有將口罩配戴好,當超商店員好心勸導時,竟然出言挑釁,並且模仿知名電影《九品芝麻官》中的方唐鏡在衙門跳進跳出的橋段,隨後,其發出的道歉文也不知所云,令人摸不著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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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此荒謬的挑釁行為,警方已調閱監視器並移送新北市衛生局開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也宣布,這種故意要來擾亂社會的行為,要拜託全民一起來檢舉,這種行為一定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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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要嚴厲譴責這樣的行為,同時,也要告訴大家,針對這樣公然挑釁的行為,時代力量副秘書長 張衞航 律師認為,「打我阿,笨蛋」這句話屬於挑釁行為,不是真的同意旁人施暴,若真的打他,恐怕會犯傷害罪。而該挑釁者辱罵店員「笨蛋」則可能涉及公然污辱罪,提醒所有市民朋友務必不要模仿,因為這不僅無助於疫情的控制、罔顧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更可能讓自己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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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刻,全台應該要齊心抗疫,我們要不厭其煩地呼籲大家,一定要將口罩戴好戴滿,保持社交距離並且毋須恐慌,配合各項防疫措施,一起努力渡過這次的危機!

  • 傷害罪沒監視器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31 1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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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二代網軍甯祥豪犯過失傷害跟毀損罪被起訴。

    雖然當時我只是手上拿著手機,根本沒拍他,但不論檢方怎樣認定,都不會影響其犯罪事實就是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459號
    被告 寗祥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寗祥豪(涉嫌妨害名譽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陳彥文雙方因網路言論而互告,於民國109年8月12日9時35分許, 一同至本署偵查大樓3樓308偵查庭外等候開庭時,寗祥豪因不滿陳彥文持手機不斷對其拍攝,欲阻止陳彥文拍攝,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拍落陳彥文之手機2次,致其手機外觀因摔落地面而有摔裂刮痕,足以生損害於陳彥文;寗祥豪明知其出手阻止陳彥文持手機拍攝之行為,恐有傷害陳彥文之虞,且原應注意近身出手與他人產生肢體接觸時,應避免可能對他人身體之傷害,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仍徒手揮打陳彥文所持之手機,不慎造成陳彥文因而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彥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1 被告賓祥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為阻止告訴人陳彥文持手機對其拍攝,而徒手將告訴人 手機掉落地面2次之行為, 然矢口否認有毀損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將手機拍落地面時,並沒有碰到告訴人的手,告訴人的傷與其無關,而且伊是正當防衛云云。

    2 告訴人陳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將其手機拍落地面,造成手機外觀毀損及其手指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傷害之事實。

    3 告訴人受傷照片2張、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被告揮打手機之行為,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4 手機毀損照片3張
    證明告訴人之手機外觀因被告之拍落行為而有摔裂刮痕之事實。

    5 本署3樓監視器畫面光碟2片、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12 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
    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因被告出手揮打之目的係阻止告訴人持手機對其拍攝,經核應無傷害告訴人之故意甚明,而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黃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 萬元以下罰金。」

    DPP網軍甯祥豪法庭暴行實錄: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316220.A.9C5.html

  • 傷害罪沒監視器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1 19: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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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5
    ♦️面對強迫推銷之教戰守則:
    1️⃣遇到推銷,不予理會,直接走過。
    2️⃣未經同意而擋住去路,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未經同意而強抹乳液,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4️⃣強抹乳液因而造成皮膚過敏,持診斷證明,報警提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5️⃣警方到場後,業者如否認擋住去路、強抹乳液、強迫推銷,則請業者提供監視器,如業者拒不提供,則書狀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查扣監視器影片,作為提告證據。
    6️⃣萬一不慎當場付現、刷卡、簽本票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務必依照消保法訪問買賣規定,在「七日內」,「寄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副知分期貸款公司、刷卡銀行、消保官,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7️⃣如上述報警,警方不受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陪同報案並製作筆錄。
    8️⃣如不慎購買,不知如何處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消保官申訴、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撰寫民事起訴狀及陪同出庭。
    9️⃣如受害人是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等未滿二十歲學生即未成年人,因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其所為法律行為(購買、簽約、刷卡、簽本票、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分別是「無效」或「效力未定」。如為無效,則自始無效,「無庸理會」;如為效力未定,則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即家長,「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再者,此類型並不受消保法訪問買賣七日內書面通知業者之限制,「超過七日」,亦可。
    講人話就是,如果是「未滿七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無效」,完全無庸理會;如果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應向業者表示(口頭、書面均可,只要能舉證即可),拒絕承認未成年子女之購買行為,則購買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1️⃣0️⃣因為無能力討公道或討公道需要成本(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委任律師提告、裁判費等),許多受害人因此自認倒楣,而默默背負龐大債務,造成業者有恃無恐,長久以來無法杜絕。因此,為降低受害人討公道成本,提高受害人追究意願,我願意出面,「義務」協助受害人向業者追究一切責任,討回公道,這是「事後救濟」。更重要的,是「事前防範」,因而我不厭其煩發文,提醒更多人辛苦錢學生零用錢不要被騙,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讓豐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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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4
    剛才鄉親留言,前幾天還是被男店長強抹乳液,業者完全不收斂,我只好到總公司粉絲專頁給負評,並公開留言提醒所有造訪該公司粉絲專頁的人,如果還是不反省收斂,我會再有後續動作,為了保護大家尤其是學生們辛苦錢零用錢不要被騙,我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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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3
    鄉親一千多則留言,均認為是強迫推銷,但仍有兩位護航不是強迫推銷,並表示我是被網友誤導,為了實事求是,我特別大老遠親自前往,假裝路人,欲錄下我完整被強迫推銷過程,孰料本日店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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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2

    業者及自稱客人留言護航,均辯稱:
    這不是強迫推銷,這是「體驗式行銷」!
    鄉親們,您服氣嗎?
    ♦️歡迎鄉親留言表達意見:
    認為是「強迫推銷」,請留言1
    認為是「體驗式行銷」,請留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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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1

    上周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
    ♦️業者前往警局,請警方協助請我刪文
    ➡️警方以個人言論自由為由拒絕業者

    ♦️業者致電本人,要求不公開該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否則涉及侵害商標權
    ➡️本人回覆:我就是要提醒大家,路過廟東,務必小心「berji泊姿」化妝品推銷,如果不公開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那我何必po文?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公司商譽商標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移除涉及該公司人員之照片
    ➡️本人回覆:你們都跑到店外騎樓拋頭露面拉客了,公開場合毫無隱私權期待可能性。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隱私肖像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刪文,因為我的文章影響他們生意及員工生計,請我高抬貴手,給他們生路
    ➡️本人回覆:你們的強迫推銷手法,才真正影響許多受害人之生計,換我請你們高抬貴手,放過所有路過你們店面的路人,尤其是國小國中高中生。如果你們承諾不再強拉路人、強迫推銷,我立即刪文!

    ♦️業者澄清,許多受害人是自願購買,並非他們強迫,不符合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
    ➡️本人回覆:這是你的片面說詞,一切由法官認定,屆時,我會上網公開法院判決書,揭發法院認證之事實真相及法律規定。再者,這麼多被害人親身經歷留言,都是假的嗎?

    ♦️業者最後,一再要求我刪文
    ➡️本人回覆:只要你們一日不停止強迫推銷行為,我就每隔一段時間po文提醒大家注意,事前預防被騙,而且,我還會提供存證信函範本以及法院判決書,讓不幸受害者,能夠免費輕易自力救濟,在沒有成本或低成本下,才能提高被害人追究之意願!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有任何違法,歡迎提告!

    ♦️警方對於業者也很無奈與頭痛
    ➡️本人有提醒警方,雖強迫推銷,不涉及犯罪,僅消保法消費爭議,但,如果已硬擋住去路且未經同意便強行塗抹身上,則已觸犯刑法強制罪,如因而造成皮膚過敏,則又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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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

    受理豐原鄉親陳情遭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化妝品,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項處理、向消保官申訴及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主張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款。
    特別提醒,行經豐原鬧區豐源戲院至廟東騎樓,光南、屈臣氏、地球村隔壁時,如遇美容師或化妝品銷售人員上前推銷糾纏免費體驗時,請務必留意,儘速想辦法脫身離去,未經你同意而店家自行拆封產品、未事前告知產品價格,千萬不要付款或簽約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

    #上網搜尋阿蜜爾化妝品berji泊姿強迫推銷

    加上先前協助高雄友人遭其他化妝品業者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產品案例,台灣目前類似強迫推銷手法之化妝品業者,為數不少,大多全省連鎖,且選擇在鬧區、百貨公司、賣場、車站附近等人潮眾多處設櫃,並派多位美容師在店門或騎樓處,見人即上前主動推銷免費體驗並強拉入內,然後,逛個街,就莫名買了數萬至數十萬元化妝品。

    ♦️綜合友人受騙經驗、媒體報導及其他受害者網路控訴,類此店家手法大致如下:
    1️⃣、在市場、鬧區、賣場設化妝品專櫃,派多位美容師在路上,看到人就上前大喊你的毛細孔粗大,可以進來店裡體驗做臉;或是請路人幫忙填問卷,藉此留下個資;或是贈送贈品並留下個資;或是推銷做臉、按身體低價體驗課程等。
    2️⃣、當你進入店裡體驗課程後,她們就會趁你躺在美容床做臉或按身體衣衫不整時,未經你同意,便擅自拆封產品,並拿出合約,未詳細告知合約內容並讓你審閱,便急忙要你簽名,你如果不簽,她們便群起包圍翻臉宣稱,產品已經拆封,並已在產品上寫下你的姓名,你必須購買,而金額通常高達上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此時,如你現金不足或未帶信用卡,她們就會立即打給配合之分期付款融資公司,並請你電話中回答你是本人,以完成照會,如此一來,你只是單純逛街或上街買菜,你就莫名背負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分期付款債務,然後回家等著被家人責罵以及自責不已。
    3️⃣、店家通常鎖定年約二十歲至五十餘歲之女學生、OL上班族、菜籃族,或是青年學子、現役軍人或職業軍人(軍人受害者多是假日在火車站附近鬧區),經濟能力不寬裕,缺乏社會經驗與社會力,上街購物,遇到職業強迫推銷,毫無招架之力,莫名背負高額債務,無力負擔,也無力反擊。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強迫推銷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