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債權讓與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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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債權讓與意思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新實務見解,分享!】 🎯債權讓與的各種細節,是不是常常搞混、暈頭轉向呢? 但偏偏,債權讓與,真的就是國考常客!沒有在客氣的那種😭 這個判決講的很清楚,透過實務見解來幫大家複習重要觀念!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判決! 📍在債權讓與中,債務人是否有拒絕的權利? 📍債務人雖得以其...

債權讓與意思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00:17:25

你能想像在台灣還有人未曾被報戶口,過著毫無身份、沒有讀書、沒有健保的日子長達13年嗎? -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令我非常鼻酸😢,有位爸爸因14年前積欠近百萬卡債無法償還,之後生了一個女兒,擔心獨生女須繼承這些卡債,就跟妻子商量決定不幫女兒報戶口,因此女兒在台灣沒有任何身分成了 #黑戶。 - 女童未曾就...

  • 債權讓與意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5 18:20:14
    有 254 人按讚

    【最新實務見解,分享!】

    🎯債權讓與的各種細節,是不是常常搞混、暈頭轉向呢?
    但偏偏,債權讓與,真的就是國考常客!沒有在客氣的那種😭
    這個判決講的很清楚,透過實務見解來幫大家複習重要觀念!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判決!

    📍在債權讓與中,債務人是否有拒絕的權利?
    📍債務人雖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事由對抗讓與人,但善惡意是否效果有別?

    👉法院怎麼說?
    ----------
    (一) 債權之讓與,於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合致時即成立,其無須債務人之參與,
    且債務人亦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其陷於不利之地位,
    乃使讓與人或受讓人負通知義務,並明定其經通知債務人後,即對之發生效力。
    (二) 至該讓與如有不成立、無效或效力未定等情事,究屬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法律關係認定之問題,
    債務人並無審查義務。因此,倘讓與人已為讓與之通知,或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
    債務人自得以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不因其為善意或惡意有別,俾保護債務人之利益。

    連結這裡看: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9%2C%E5%8F%B0%E4%B8%8A%2C2974%2C20210623%2C1&fbclid=IwAR2pPD4SE3Pgmjt7mLADa8iewHLcGae8eUn6hkIbPiru5ECOs1OMhA7ySw4

  • 債權讓與意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18 21:03:57
    有 250 人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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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籍圖示來自讀享

  • 債權讓與意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1 17:31:05
    有 19 人按讚

    欠了十幾年的電話費,被催收公司通知要還錢?
    小花十幾年前向貓咪電信辦理手機門號,並私下將該電信門號給朋友使用,豈料朋友未繳納電信費,導致欠費的本金加利息高達幾萬元。
    欠費過程中,電信公司十幾年都沒有來要錢,卻在上個月突然出現債務催收公司通知電信公司已經將債權轉讓了,並請小花出面協商...都過了十幾年了,催收公司還可以向小花要錢嗎?
    針對這個問題,就讓告狀俠用Q&A來替各位回答這個問題吧!

    Q:電信公司可以未經小花同意把債權轉讓給債務催收公司嗎?
    A:可以,債權讓與第三人並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即貓咪電信轉讓債權給債務催收公司不需要經過小花同意。
    但為了避免債務人把錢還錯人,在債權人或受讓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已轉讓」前,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給受讓人。
    但要注意!!!這並不影響債權讓與的生效,也就是貓咪電信跟債務催收公司的債權讓與契約還是有效的喔!

    Q:小花不是實際使用該門號的使用者,這筆債務還是可以向小花追討嗎?
    A:可以,由於貓咪電信是和小花成立的電信商品的消費契約,小花把門號給朋友使用與貓咪電信無涉,並不影響貓咪電信可以向小花追討這筆債務的權利。
    至於小花沒有使用門號產生的債務,小花可以另外向朋友請求。

    Q:都過了十幾年了,電信公司的請求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嗎?
    A:請求權的時效消滅不是時間一到就自動生效而消滅,而是債務人能以債權人的請求權罹逾時效,而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有關電信門號使用費的請求權,大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應該適用2年的短期時效,所以催收公司如果向小花請求這筆費用,小花是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的。

    Q:催收公司找小花協商並說價錢可以再談,協商時催收公司同意以對半價格清償債務,小花也同意了催收公司的條件,但要做分期清償,小花之後反悔再做時效抗辯有效嗎?
    A:因小花已經知道這筆債務已經十幾年都沒有來跟小花追討,但還與對方協商並「承認」了這筆債務,此時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縱原本已罹逾時效,該時效也會因為小花的承認,實務上會認為這屬於拋棄時效利益的默示意思表示,即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因此小花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而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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