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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生效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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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生效要件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049 號民事判決
📍如果讓與的債權是「附停止條件」之將來債權,那債權讓與應於何時生效呢?
👉法院怎麼說:
(一)按債權讓與契約,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其標的,債權存在為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要件,並非成立要件,自非不得以將來債權為讓與之標的。
(二)惟將來債權附有停止條件者,於債權讓與契約成立時尚未存在,其停止條件是否成就並不確定,該債權讓與是否確定發生,既非債務人所得知悉,自應於停止條件成就,並讓與人或受讓人將條件成就之債權讓與另行通知債務人,始對之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三)又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為民法第299條第1項所明定,此乃因債權讓與僅變更債之主體,不影響債之同一性,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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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契約法講義II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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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繼「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系列的第二本論著。
✔在第一章「債之關係總論」,除從債權與物權之不同說明債權之本質外,尚特別強調債編通則法定之債以外其他規定最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
✔在第二、第三章關於契約內容的部分,除探討契約關係內容的形成及其義務群,與債權的類型外,也從契約類型論的觀點,將債編各種之債紛然雜陳的契約,耙梳釐清其輪廓,架構其體系,並針對若干交易上重要的有名契約,敘述其基本法律關係與核心問題,期使讀者不僅能對債權的內容,也能對契約類型特徵與基本的契約內容有所認識。
✔第四章除債編通則規定的債權讓與及債務承擔外,更兼及契約關係主體的變更。
✔第五章「債之消滅」,對清償、代物清償、間接給付、債之更改契約的法律性質論,提出不少與通說不同的看法。
【章節簡介】
🔺第一章:債之關係總論
I、債之關係之概念
一、債之關係之相對性
二、對人關係
三、法律上特別結合關係
II、債權
一、債權為給付請求權
二、債權與物權之不同
三、債權之實現
四、債權為財產權
III、債務與責任
一、責任之概念
二、自然債務
IV、以契約為中心的債總體系
一、約定債之關係
二、其他債之關係
三、債編通則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
🔺第二章:契約之內容
I、契約內容之形成
一、約定之內容與法律規定
二、契約內容之確定
三、契約之解釋及漏洞之填補
II、契約關係之義務群及權能
一、主給付義務
二、主給付義務以外之其他義務
三、其他構成要素
四、契約關係之整體性與有機體性
III、債權典型之內容
一、債權內容之類型化
二、種類之債
三、選擇之債
四、金錢之債
🔺第三章:契約之類型
I、有名契約與有償契約
一、有名契約與典型契約類型
二、有償契約為有名契約規定的重心
三、交換契約與非交換契約
II、以終局移轉財產權為內容之有名契約
一、物之買賣
二、互易
三、贈與
III、法定租借契約
一、總說
二、租賃
三、有償消費借貸
四、無償借貸契約
IV、勞務契約
一、總說
二、僱傭
三、承攬
四、委任(事務處理契約)
V、其他有名契約類型
VI、廣義非典型契約類型
一、定性理論
二、傳統大陸法系之非典型契約
三、現代契約類型
🔺第四章:債之移轉與契約承擔
I、總說
一、物權之變更與契約之變更
二、債之變更與債之移轉
三、契約主體之變更
II、債權讓與
一、總說
二、有效債權讓與之要件
三、債權讓與之效力
四、債務人之保護
III、免責債務承擔
一、總說
二、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三、效力
IV、契約承擔
一、約定契約承擔
二、買賣不破租賃
🔺第五章:債之消滅
I、總說
II、清償
一、清償之概念與法律性質
二、依債務本旨為清償
三、代物清償與間接給付
四、清償之抵充
III、其他債務消滅原因
一、提存
二、抵銷
三、免除
四、混同
五、更改
事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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