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債權憑證換發法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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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債權憑證換發法院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59的網紅劉哥的律師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債權人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時, 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未來債權人查到債務人有財產時, 可再次依據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 債權憑證也是有時效的, 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屆滿前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否則可能會因為罹於時效而產生無法挽回的後果唷。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

  • 債權憑證換發法院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30 08: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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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憑證時效>

    當債權人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時,
    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未來債權人查到債務人有財產時,
    可再次依據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
    債權憑證也是有時效的,
    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屆滿前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否則可能會因為罹於時效而產生無法挽回的後果唷。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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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憑證換發法院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23 11: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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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呼你為司機大哥但少數的運匠千萬別真的把自己當大哥

    民間流傳一句話,要看一個男人好壞先看他開車。
    這代表著有些人開車後會變身,而且還不是變成百獸王戰隊的正義使者,嚴重還可能變成Trouble Maker,所以奉勸各位放下情緒,不然很可能面臨刑、民、行政責任問題,尤其是職業駕駛、計程車駕駛,由於是以駕駛為職業,更有可能影響到工作生涯的。
    為甚麼會這樣說呢?
    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吧!

    Q:作勢要打人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A:
    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
    (1)通知將施加惡害於特定人。
    這裡所指的通知並不一定要以言語、文字、圖像形式為必要,像是作勢要打人這種情況也算典型態樣。
    (2)使人心生畏懼。
    這裡所指的使人心生畏懼,除了當事人有不安、畏懼感外,是否達到足以使人畏懼的標準還是要看檢察官、與法官的心證。
    像是開庭後不斷嘴硬:「林北PUBG地頭蛇啦!拿刀拿槍的畫面我沒看過逆?謀咧驚耶啦!」,都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是否達畏懼標準的心證。

    Q:惡意逼車的行為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A:
    惡意逼車的行為視情況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如果逼車過程中有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情況,還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Q:民事求償部分,如果遇到計程車司機如果名下沒有財產又是「靠行」的怎麼辦?
    A:
    確實有許多民眾在面臨民事訴訟時,最害怕的就是執行問題。
    諸如對方破產、沒錢、脫產等等,都是民眾害怕的,尤其遇到真的沒錢的,就算判賠幾百萬,也可能無法得到想要的結果,但還是建議別放棄執行,並定期換發債權憑證,誰知道他哪天會不會有筆錢進來剛好給你等到呢?(如果你都會買樂透了,那何不期待這個可能性還高些?)
    回歸正題,許多民眾可能會擔心,如果司機是靠行的,是否就不能以司機與車行間有僱傭關係,進而主張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別怕!!!我國實務多數的見解認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民法第188條之「受僱人」,所以在靠行關係中,受靠行公司為司機名義上之僱用人,對於司機具有選任監督關係,所以在司機因執行職務致侵害他人權利時,受靠行公司與司機對被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故除非車行能證明已善盡監督義務,不然民眾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Q:假如計程車司機在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惡意逼車會影響到工作嗎?
    A: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
    而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皆屬妨害自由罪章中的一種犯罪型態,如果計程車司機於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是可能導致吃飯的傢伙也丟了。

    還是要強調任何行業多少都有「出類拔萃」之人。
    不過運匠大哥~長期開車為生活打拼,有時天氣一熱,就算心肝頭那把火上來,脾氣還是要稍微收著,不然可是會得不償失的阿。

    https://tw.news.yahoo.com/違停逼車還想打人-網怒肉搜無良運將-022521683.html

  • 債權憑證換發法院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5-28 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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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據』和『本票』都是表徵債權存在的證明,二者並沒有效力高低問題,只在法律追討程序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持有『借據』除非成功聲請到支付命令,否則都要透過訴訟程序,也就是要歷經開庭、上訴...等程序,直到獲得最終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程序較煩索。
    但『本票』執票人,只需依非訟程序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用開庭,也沒有上訴問題),等本票裁定確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執行發票人財產。且通常本票裁定繳給法院的程序費用也相對較低,所以,本票的法律追討程序較借據簡便。」

    對本發票人的追討時效是三年。所以,持有他人本票,要在到期日起三年內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以本票裁定執行後無財產,也要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