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債權憑證時效5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債權憑證時效5年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債權憑證時效5年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債權憑證時效5年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欠錢不用還?把握時效,永遠等得到!』 朋友問我:『他的姐姐遇人不淑,之前姊夫拋家棄子不說,為了離婚,在法院和解時說得很好聽,每個月要給小孩3萬元扶養費,以及200萬元的錢給姐姐,但是簽完離婚協議書後,他就避不見面,調查他名下竟然都沒有財產,曾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只查到幾萬元,但是他的父母親都很有...

  • 債權憑證時效5年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21 19: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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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錢不用還?把握時效,永遠等得到!』

    朋友問我:『他的姐姐遇人不淑,之前姊夫拋家棄子不說,為了離婚,在法院和解時說得很好聽,每個月要給小孩3萬元扶養費,以及200萬元的錢給姐姐,但是簽完離婚協議書後,他就避不見面,調查他名下竟然都沒有財產,曾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只查到幾萬元,但是他的父母親都很有錢,拿他沒輒嗎?….. 最後只收到法院給的一張公文(債權憑證),當作壁紙嗎?現在姐姐以及家人覺得對法律很灰心,而且聽說欠錢15年就不用還,是真的嗎?』

    我跟他分享說,其實只要你『按時』去查封他的財產,債權憑證就不會失效, 法律雖說有一個叫做消滅時效制度,也就是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今天你在一定時間「沒有」去行使你的權利,對方就可以主張說你的請求權已經因為時效而不能強制行使了。
    如果,我們在時效內有主張權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算是沒有扣到錢,法律就認為你已經行使這個權利,債務人就不能主張時效消滅。

    一般來說跟他人借款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但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跟撫養費的部分,時效就只有「5年」。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要在5年內去請求,或者拿到法院和解筆錄後,必須要在5年內去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今天強制執行查封不到對方財產的話,也沒有關係,我們在這次執行後5年內,再去聲請強制執行,如此進行下去,這樣債權憑證就會「永遠」有效,直到查扣到財產為止。

    從另外一方面來想,等到未來對方真的有財產的時候,不但可以執行到原本對方應該支付的金額。如果執行名義上記載對方要支付利息或違約金的話,還有利息可以拿。

    我們可以說不幸中的大幸是,前姊夫的父母是很有錢的,然而越有錢的人跟一般人一樣會面臨到財富傳承的問題,換句話說,他的父母親如果上天堂,財產就會被他的孩子繼承,如果他們沒有事先規劃好的話,就可以查封前姐夫繼承他父母的財產。

    現在,還要特別注意他們家裡是否發生繼承的事實,如果發生了話要密切的注意財產動態,並且隨時準備好聲請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好保障好你的權利了。

    『把握時效,永遠等得到!』

    這張照片是今天在華視地下室化妝間拍的(化妝前),便當蠻好吃的!

  • 債權憑證時效5年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11 18: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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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道交條例65條之逾期未繳納罰鍰或繳交駕照,易處吊銷駕照註銷駕照(通稱易處處分),未為送達有違正當裁處程序
    (一)行政罰法第44條(課本4-234)
    (二)未送達之效力(課本3-79)
    (二)未為送達乃有瑕疵,根本不生效力。
    二、參看課本4-147頁(此題去年高考二級、司法官已經出過二次),上課再三強調了。
    三、上課時講行政契約時談到軍校竟然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債權憑證的荒唐事件:去年行政執行官也考過
    (一)行政法院如何處理
    1、此非公法事件應裁定駁回
    2、不可歸究於債權人,且雙方有協議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應以該協議為執行名義(採此說)。
    (二)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債權人得以該協議為執行名義。
    (三)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請求權時效,該執行時效亦同時消滅,如債權人未提出中斷時效之事由,行政法院應裁定駁回。
    四、遲到的行政處分之續行訴願,這題去年書記官三等考過(已經考6次了),參看課本5-26頁。

  • 債權憑證時效5年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0-15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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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 】 債權憑證

    作者:劉康身律師

    債權憑證來自於強制執行法第27條,為法院製發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簡單來說,由於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在強制執行程序經過後,由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紙憑證,日後等到債務人有財產時,債權人可以拿著這張憑證再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拿到債權憑證後應該注意消滅時效的規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也就是說,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原債權的消滅時效短於5年的,便改為5年;原債權的消滅時效多於5年的,仍依原來的時效;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要件時,例如本票裁定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則消滅時效無法延長為5年。在前述各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應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以重行計算時效期間。

    對經過法定程序到最後卻只拿到一張紙的債權人來說,這種結果無疑是令人惆悵的。所以,為了確保日後債權受到清償,抵押、設質、保證、假扣押或其他安排,都該預先準備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