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c (kc)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債權憑證過期
時間Thu Apr 21 19:45:57 2016
民國95年4月27日
甲女 訴請法院離婚附帶民事賠償
法院判決後 強制執行 因為查無財產
故發債權憑證給甲女
民國100年4月18日
我將債權憑證拿去執行 又查無財產
今天4月21日 剛滿五年又三天
等於說沒滿5年就跑了程序 所以應該是4月18號重新計算
請問這債權能否行使權利或是換發新的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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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ry1120: 要看當時離婚判賠金錢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04/21 19:48
→ kery1120: 可以換發,但不影響對方主張時效消滅喔 04/21 19:48
→ Ulster: 時效重行起算是以債權憑證註記發還的日期(程序終結)為準喔 04/21 19:53
→ Ulster: 可以再確認一下 04/21 19:53
→ kimc: 上面顯示損害賠償,可能是精神損害賠償,可是這是不是不能了 04/21 20:00
→ kimc: 新的那張還發日期是4月20日 04/21 20:01
→ kimc: 如果換發了也是五年時效嘛 那這樣可以一直下去嗎 04/21 20:04
→ KKyosuke: 可以啊 但是你這張(以及之後的每一張)對方都可以主張時 04/21 22:08
→ KKyosuke: 效抗辯... 04/21 22:08
→ kery1120: 少於五年的短期時效~會因為取得確定判決而延長為五年 04/22 08:35
→ kery1120: 所以你每五年得換一次債證~如果有其中一次延遲了~對方 04/22 08:36
→ kery1120: 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不過那也是要對方主張 04/22 08:36
→ kery1120: 如果對方不主張而被你強制執行並收取金錢了~也不能再請 04/22 08:37
→ kery1120: 求還回來~這樣 04/22 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