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債權人權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債權人權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債權人權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債權人權利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Phew!好險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一名鄭姓婦女的兒子生前 向銀行申請消費借貸未按時還款 卻不幸在2013年2月死亡 當下還欠銀行24.7萬元及利息 鄭婦隨後向國稅局申報兒子遺產 隔(2014)年4月向勞動部請領兒子的勞退金25.6萬元 銀行認為鄭婦故意隱匿債務人遺產 要求法院取消鄭婦限定繼承利益 不過卻因2個原因被法院駁回 看更多...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萬的網紅百靈果New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尚比亞成為自疫情爆發以來,第一個停止支付債權人利息的非洲國家 華為試圖要和加拿大擔保,保證華為的5G設備的技術不會開後門不會監控。 #下一次投資就知道 選擇#穩住未來的投資 讓下一次交給國泰智能投資,把生活還給自己 ✅理性克服人性😙 ✅國泰智能投資🌳 ✅科技理財 ✅2020/12/31前免管理費...

債權人權利 在 劉耀鴻律師-劉哥的律師日記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1:05:49

阿義為了購買賓士而向高進借了300萬元, 但高進因為一直視阿義為弟弟, 所以都沒有向阿義要求還錢, 就這樣過了20年, 高進在輸給仇笑痴之後身無分文, 想起阿義還欠自己300萬元, 於是向阿義索討, 阿義也向高進承認這300萬元的債務, 但他現在沒錢不想還, 高進不得已只能提告, 在法庭上阿義主...

債權人權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12:07

【欠錢,原來真的可以不用還?】  小 A 經營了一個小攤販賣涼粉,他的國小同學小 B ,仗著與小 A 交情不錯,每天都來吃一回,但有時吃了兩碗只給一碗的錢,有時甚至沒給錢。  之後小 B 莫名消失了三年後,突然衣錦還鄉,小 A 便請小 B 把之前涼粉的錢付一付,沒想到小 B 就賴皮了起來,說...

債權人權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12:08

【欠錢可以不用還嗎?】  A 和 B 是大學死黨,B 為了創業,向 A 借 50 萬當創業基金。  15 年後,B 藉著這筆資金如願賺到了錢,但他覺得反正兩人是好哥們所以從來沒打算還。  有趣的是,A 也傻傻地沒跑去跟 B 要。  那麼,B 真的可以不還錢嗎? A 的權利會不會「過期...

  • 債權人權利 在 Phew!好險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3 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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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鄭姓婦女的兒子生前
    向銀行申請消費借貸未按時還款
    卻不幸在2013年2月死亡
    當下還欠銀行24.7萬元及利息
    鄭婦隨後向國稅局申報兒子遺產
    隔(2014)年4月向勞動部請領兒子的勞退金25.6萬元
    銀行認為鄭婦故意隱匿債務人遺產
    要求法院取消鄭婦限定繼承利益
    不過卻因2個原因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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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債 #勞退 #遺產 #銀行

  • 債權人權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17 08: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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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之解釋

    民法第1163條所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非僅以繼承人有該等客觀事實存在為已足,尚須其明知被繼承人有該遺產,且主觀上有隱匿遺產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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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權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2-27 15: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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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替一個當事人爭取他的權益,事情大致是這樣子的:
     
    當事人是債權人,對方欠錢不願意還錢,因此一狀告上了法院。訴訟過程還算順利,證據足夠也清楚,很快的法院便下了我們這一方的勝訴判決。只不過,在調查財產時發現對方幾乎沒有什麼財產可以執行來填補我方的損失,只能先領著債權憑證,等著日後再去執行。
     
    最近當事人來找我,說他發現對方名下似乎有房子,初步調查之後我們便再去進行一次強制執行程序。原本執行署那邊也準備開始執行,沒想到卻在過程中來了通知,告訴我們那棟房子被信託出去了,因此他們無法執行。
     
    碰到這種「藉由信託來脫產」而不想還錢的行為,倒也不是束手無策,可以從信託法來處理:
     
    🎸依據信託法第6條,「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明明就有債務在身,卻還將財產信託(移轉)出去,這樣將損及債權人利益,在古早以前也是債務人愛用的脫產手段之一。
     
    信託法做為民法的特別規定,好就好在不需要證明「債務人有惡意」。就算債務人不是惡意讓你拿不到錢,而是不小心把財產信託出去,一樣可以訴請法院來撤銷債務人的信託行為。
     
    因此,在這個案件中就可以依照這一條規定去訴請法院「撤銷」那位債務人的信託行為,並且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來「回復原狀」,讓房產上的登記名義人回歸債務人,這時候再去執行,登記上寫的白紙黑字,對方想哭窮也沒有用。
     
    🎸有些人可能會想:蛤?這麼麻煩?對方惡意脫產還要告這麼多東西,能不能叫對方出這筆律師費?
     
    目前實務上似乎是沒有一個定論,有嘗試的空間。
    先前有司法院解釋認為可以請求,但實務上,部分高等法院認為可以,其他則是不行,尤其是在第一審法院比較容易碰壁,可能需要上訴到二審比較有機會被准許。在之前我寫過一篇文【律師費能不能向對方請求】,也把連結分享給大家:
    https://goo.gl/uwICsU
     
    最後,面對這種情形,就得由當事人自己衡量訴訟費用支出與可以回收的債權,或著就是「不想讓對方賴帳」的一口氣,去比較值不值得訴訟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