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債務不履行存證信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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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債務不履行存證信函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8的網紅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近日陸續接獲二十多位年輕男性陳情,遭多家婚友社訪問推銷,#未提供合約審閱期、#未明確告知而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疑似安排女槍手相親、#想解約卻索賠高額違約金。 以本案 #戀愛生活館 為例,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如欲解約: *入會七天內:違約金50%,只退費50% *入會兩個月內:違約金80%,...

  • 債務不履行存證信函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4 18: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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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陸續接獲二十多位年輕男性陳情,遭多家婚友社訪問推銷,#未提供合約審閱期、#未明確告知而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疑似安排女槍手相親、#想解約卻索賠高額違約金。

    以本案 #戀愛生活館 為例,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如欲解約:
    *入會七天內:違約金50%,只退費50%
    *入會兩個月內:違約金80%,只退費20%
    *入會三個月內:違約金90%,只退費10%
    *入會超過三個月:無法退費

    昨日陪同豐原鄉親出席消保官協商,本案繳交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入會不到兩個月只安排兩次相親,提出解約,卻遭業者要求賠付80%違約金即四萬元,僅願退費一萬元,我們主張,提前終止繼續性服務契約,應依比例退費(入會費兩年五萬元,等同一個月兩千餘元,本案加入不到兩個月解約,依比例應付費四千餘元而退費四萬餘元始合理),不同於一次性買賣契約,無法接受業者索賠過高違約金,雙方落差高達三萬元,最終消保官協商不成立。

    因多家婚友社均存在過高違約金問題,故,我們決定提告,#交由法院來認定:坊間婚友社普遍存在解約索賠高額違約金,究竟是否合理❓
    昨日消保官協商不成立,今日旋陪同豐原鄉親至法院遞狀,提告業者及配合分期貸款之資融公司。期盼杜絕爭議,為在不同婚友社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違約金之眾多消費者,爭取解套,解除經濟負擔。

    ♦️ #違約金酌減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亦即,雖有約定違約金,仍可向法院爭取酌減,並非只要違約,就一定要依照約定之數額,給付違約金。而法院通常係依據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債務已一部履行等為衡量標準,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而債權人須證明確實受有所約定違約金額之損害。

    ♦️再次呼籲❗如遇訪問推銷加入婚友社,簽約前,務必先將契約攜回家審閱,詳細確認契約全部條款、是否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以及是否簽署本票,切勿匆促決定、當場簽約,以免入會後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不合理違約金,而任憑宰割。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私訊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包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解約、陪同出席消保官申訴及消費爭議調解、協助提告解約退費等。

    #交友媒合服務糾紛
    #婚友社糾紛

    #如曾在任一婚友社擔任過女槍手者,歡迎私訊我,全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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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友社糾紛相關案例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80603398625485&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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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 債務不履行存證信函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02 22: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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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消滅時效之重要裁判>

    各位好,我是賴川。以下分享兩則近期最高法院關於消滅時效之重要裁判。第一則是 107 年台上字第 2321 號判決,涉及行為人如何中斷消滅時效之問題,第二則為 108 年台上字第 26 號判決,與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有關。如各位欲充分了解此二則裁判,建議除閱讀下述(一)裁判要旨的部分,更應與(二)事實部分一併參照理解。我並於兩則判決最末以括號附上幾句簡短摘要,以供各位參考。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21 號民事判決

    (一)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所稱請求,並無需何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二)查系爭存證信函既載明:「(上訴人)在精神上遭受莫大的痛苦幾乎瀕臨崩潰,心理創傷難以撫平,導致厭食症及憂鬱症。台端(被上訴人)行為完全藐視善良風俗及公平正義,且嚴重踐踏本人人格尊嚴,侵害本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及人格法益權利。....特予函知台端於文到7 日內主動與本人協調解決方案,若未蒙置理,本人絕對依法提告」等語;被上訴人接獲該存證信函後,復以系爭LINE與上訴人對話:「你(上訴人)要談賠償和解......你反正就是拿120 萬和解」,並陳稱:我們就在LINE裡講到要給他(上訴人)多少錢,是他要求伊在幾月幾號之前給他錢,然後簽和解書,這件事就結束等語,則能否謂上訴人無請求被上訴人履行金錢賠償債務之意思,而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尚滋疑義,非無再事研酌之餘地。原審未遑詳查探究上訴人意思表示之真意,即遽為其不利之判決,未免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範之請求並無方式限制,只需債權人對債務人為請求履行之意思即可,至債權人有無請求之意思,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而依誠信原則解釋,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一)按民法第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 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

    (二)原審係認系爭遺產於82年7月26 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予上訴人,嗣經判決確定,上訴人非李泮池之子女,無繼承李泮池遺產之權利,上訴人於94年8 月15日出售系爭遺產獲得價金603萬756元,則如無法律上障礙,被上訴人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應自82年7月26 日起算消滅時效。原審見未及此,謂應自94年8月15 日起算被上訴人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不當得利之受益人處分其利益而使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因其利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故請求權人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

  • 債務不履行存證信函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21 23: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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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證信函」是做什麼用的呢❓

    大家是否曾疑惑存證信函和一般信件有何差別呢?

    是否曾在收到存證信函後,感到不知所措呢?

    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用來「存證用」的信函。

    存證信函寄出後,郵局會留存一份信件副本。

    對方收到信後,我方還會收到回執證明。

    透過此方法,將來可證明我們曾在何時,通知對方信件內所述的內容。

    那為什麼通知對方事情,還需要存證呢?

    因為在法律上很多時候都需要透過通知對方特定事情,來主張、保障自身權益。

    但對方可能會在訴訟中否認曾收受通知,此時就會需要存證信函佐證。

    💬例如:
    🔹買到漏水屋的買方,在發現瑕疵後,依法需立即通知賣方,否則將會影響請求減價或解約的權利。此時買方就可透過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一事,避免賣方將來耍賴說買方沒有通知。

    🔹借貸雙方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以透過存證信函,訂出還款期限並通知債務人,為還款期限留下證據。

    🔹租房子如遇到房屋需要修繕時,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原則上依法應由房東負責修。房客此時即可利用存證信函,依法訂定一個相當期限,催促房東修繕。
    (📎如果房東在期限內不修繕,房客將可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後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直接從租金中扣。)

    🔹當契約一方有權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時,也可透過存證信函向對方表達解除、終止,並藉此存證。

    因為存證信函可以證明曾通知對方特定事情,所以除如上述主張、保障權利用途外,也經常被用來表明現在立場、意向,催促對方出面協商、處理爭議、配合辦理。

    💬例如:
    🔹通知對方行為已違反契約約定。

    🔹通知對方行為已違法侵害我方權利。

    🔹通知對方需履行合約內容,或履行法律義務,或停止違法行為,否則將依法提告。

    藉此給對方一個警告,先禮後兵,也算是在給彼此一個協商、改正的機會,避免訴訟紛擾。畢竟訴訟常是傷神費力,且沒人能百分百肯定訴訟最終的結果。

    那存證信函可以自己寫嗎?

    這就要看案情複雜度及個人能力而定了。不過如果希望謹慎、小心一點,可考慮直接找律師協助正確、精準主張權利,一方面可省下不少時間,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掉入法律文字陷阱,傷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