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計畫》揭開體制背後那雙看不見的手 (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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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太長忍痛刪掉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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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常帶有濃厚社會現實主義,多半圍繞韓國歷史事件或反映種種社會議題的導演鄭智泳,在 2012 年講述韓國經歷 1980 年光州事件,民主運動人士...
《#黑計畫》揭開體制背後那雙看不見的手 (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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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太長忍痛刪掉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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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常帶有濃厚社會現實主義,多半圍繞韓國歷史事件或反映種種社會議題的導演鄭智泳,在 2012 年講述韓國經歷 1980 年光州事件,民主運動人士遭到獨裁政府刑求拷問的電影《南營洞1985》之後,相隔7年又再度把真實社會事件給搬上大螢幕,推出改編自 2003 年韓國外換銀行收購弊案的《黑計畫》,呈現人們平時不常關心,認為跟自己生活沒有太多關聯,但卻真實存在、對整個社會產生深遠影響的重要事件。
毫無疑問,《黑計畫》又再次證明了韓國電影工業的成熟與強大,總是能以韓國過去的歷史傷痕或政府弊案的真實故事為基礎,透過人們對現實的無奈拍出一部部帶有強烈批判意味,以電影激起人們思考和開始關心相關議題的作品,無論是過去幾部極度催淚的《熔爐》、《希望:為愛重生》,或者讓人省思民主意義的《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我認為他們對這類故事題材的高度掌握,都足以讓這些作品有資格被定義歸納成一個像是「黑歷史」或「反思」的新電影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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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計畫》把故事聚焦在一起因為職員偽造文書,讓銀行遭賤價售出的收購案之上,透過一位跟銀行毫無關聯的檢察官敏赫,在遭控性騷擾而試圖幫自己申冤,找出死者真正死因的調查過程中,因為意外發覺兩起案件之間若有似無的連結,驚覺自己只是被有心人士利用來模糊焦點,掩蓋背後殺人滅口的不為人知秘密,來把原本生硬複雜的金融題材來跟觀眾較為熟悉的殺人案件互相結合,光看整個劇情架構《黑計畫》就非常讓人感興趣。
看著《黑計畫》收購弊案的主線劇情,實在不難把它跟 2018 年上映,同樣以金融與國家內幕為主題,講述 1997 年韓國在亞洲金融風暴「國恥日」的《分秒幣爭》聯想在一起。雖然《黑計畫》把從 2003 年持續至 2012 年的真實「收購到售出」事件濃縮成電影中 2011 年的幾個月,跟《分秒幣爭》時間看似相差將近 14 年,但事實上兩者之間卻有著一脈相承的關聯性。
在 1997 年韓國政府破產,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尋求融資協助所簽下的協訂,讓韓國開放讓外資介入金融市場、併購本土企業,雖然改變了韓國過去封閉的經濟結構,但也因為資本主義的缺陷而造成海外資金洗錢等金融犯罪問題。因此,《黑計畫》透過偽造銀行「資本適足率,BIS」來低價收購的金融弊案,詳細呈現政府機關與金融機關官商勾結的不公不義,讓檢察官敏赫從原先的旁觀者到最後完全投身其中,奮不顧身地揭開那隱藏在體制背後的社會黑暗面。
我想這就是韓國電影厲害的地方,儘管我們已經看了這麼多相似的題材,但仍舊能被《黑計畫》輕鬆又不失深度的故事風格給深深吸引,或許電影本身並不完美,但能夠以平易近人的方式解釋艱深難懂金融術語,讓觀眾看見資本主義社會打著自由市場經濟的背後,其實在某種程度上,還是被少數權力階層的那雙「看不見的手」與那些根深蒂固的利益結構所控制,或許這都是每個人都必須清楚明白、關心,從個體聚集影響力去嘗試監督和改變的問題。
我喜歡《黑計畫》的角色塑造,完全能感受到編劇對劇本的用心與導演對劇情的掌握,讓趙震雄與李荷妮同樣具有理想的兩個人在故事中成為互相合作,但同時又能互相對比的存在,進而強化電影本身「是否能在誘惑中堅守自身正義與道德底線」的主題。我們會對片中律師娜莉面對龐大利益而無奈選擇妥協感到失望,也會被檢察官敏赫從一位原先只希望幫自己洗刷汙名的小人物,到最後因為身為一位執法者而奮力一搏的行為鼓舞,即便小蝦米終究無法敵過大鯨魚,但就像《黑計畫》這部電影一樣,達成喚醒人民且引發社會對議題關注的目的還是非常能讓人感動。
回到現實情況,Lone Star 這個 2003 年以 1.3 兆韓元低價收購外換銀行的「外資公司(?)」,因為曾在 2007 年希望以 5.9 兆售出遭到韓國金管會拒絕,雖然最後在 2012 年還是以 3.9 兆成交,但仍舊提起國際訴訟(ISD),要求韓國政府需賠償 5.3 兆韓元損失的官司直到現在還在進行當中。我想就如同《黑計畫》片尾所說,如果政府敗訴這個金額將由全體韓國人民共同承擔,我們在透過導演角度看見故事的全貌之餘,是否也該要主動關心自己身邊所發生的所有事情?我認為這都是《黑計畫》的主要核心。
整體而言,《黑計畫》利用這位總是以高亢情緒來面對所有事件,無論是自身冤屈,或者在調查弊案過程遭到施壓而憤慨不平的檢察官,來對比現今人們多半希望自己不要惹麻煩而縱容犯罪,還有這個只要有錢就好辦事的社會狀態,都不禁讓人反思自身對時事議題的冷漠。我們痛恨政府與財團的官商勾結,也對社會上不公不義感到憤怒,總是期待有個人能挺身而出,把背後隱藏的真相給公諸於世,但卻都沒想過如果自己也涉入其中,是否有勇氣揭發惡行,還是選擇跟他們同流合汙?或許片尾還是偏向煽情,但我想光是片中敏赫面對社會不公不義的態度,就讓《黑計畫》具有相當高度的意義,而且韓國電影不讓人哭就不能被稱作韓國電影了,不是嗎?
#鄭智泳 #블랙머니 #BlackMoney #정지영 #趙震雄 #조진웅 #李哈妮 #이하늬 #이경영 #강신일 #조한철 #李聖旻 #이성민 #허성태 #電影 #影評 #如履影評 @catchplay_film
偽造文書的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建立公正文化,鼓勵提出問題,而非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談談公司化以外的台鐵改革」
昨天在交通委員會備詢時,王國財交通部長不斷強調「普悠瑪是車子的問題、太魯閣是工區管理的問題」。但是,這些只是個案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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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普悠瑪事故,撞出了台鐵驗收管理和車輛維護的問題,也讓台鐵進行了總體檢。
體檢報告要求台鐵建置安全管理系統(SMS),台鐵因此在2018年設立「營運安全處」,推動建置及落實安全管理系統。
然而,今年4月的太魯閣事故,又撞出了台鐵對於工區管理的問題。
重大事故後的「總體檢」完成後,又再次發生重大事故,凸顯台鐵的問題不是個別問題,而在整體的組織與文化。
可惜的是,王部長的台鐵改革,「總路線就是公司化」,彷彿只要公司化,所有問題都會跟著解決。
事實上根本不是如此。
首先是組織的問題。
台鐵是三級機關中,具有超高密度組織法規範的特殊機關。包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和「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連餐旅服務單位都要組織條例,就可以知道機關組織的僵化和龐雜。而運務、工務、機務及電務四大分支,看似各司其職的組織分工,實則各自為政,讓人力到資訊都難以統合。
這個問題,王國材部長非常清楚。因此在上任之後,就表示將設立「分區營運中心」,整合運務、工務、機務及電務的運作。
但是,「分區營運中心」並沒有組織法上的定位(事實上,連營運安全處都是黑機關!)。這些仰賴部長授權而存在的單位,到底能多大程度「整合」台鐵,讓台鐵更安全,甚至建立「合作文化」?
可惜的是,從行政院到交通部,並不認為制度上的組織改造,應該優先於台鐵的公司化。
其次,則是文化問題。
特別是從公務機關的究責文化,走向公正文化(Just Culture)的決心。
什麼是公正文化?
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9859號文件第1版有非常清楚的定義:「一個良好報告文化之根基乃為不處罰環境,員工須了解並認可何謂可接受行為和不可接受行為。雖在一個不處罰環境下,但管理者絕不容許明知故犯或是刻意違反之行為。在特定環境下,公正文化認可需有處罰行動,並試圖去定義可接受和不可接受行動或活動之界線。」
簡單講,在承認人會犯錯的前提下,可以欣然接受小孩指出國王沒穿衣服,員工指出台鐵螺絲掉滿地。
只有在互信文化下,才能鼓勵員工主動提出重要的安全資訊。
可惜的是,過去台鐵家醜一旦外揚,台鐵最先想到的都不是「怎麼解決問題」,而是「趕快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於是,從下班後主動巡查通報斷軌的道班領班、指出列車習慣性超速趕點的司機,到普悠瑪事件後具名接受媒體採訪點出問題的技術人員,都被一一懲處。
這樣的組織文化,如何鼓勵員工主動反映問題、解決問題?
最後,在制度上,鐵路法也沒有和「民用航空法」一樣,有對主動提出問題者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保障。
民用航空法第112-1條:「對於前二條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提出者,民航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這就是希望藉由制度性的保障,建立起「公正文化」,讓員工更容易主動表達疑慮以獲得資訊,防微杜漸。
人命關天,高度強調風險管理以確保安全的航空業,對吹哨者有相關保障,同樣涉及高度風險還常常出狀況的鐵路,又怎麼能不重視?
可惜的是,部長在今天的質詢上面表示,應該只需要內部規定做就好。只是,內部規定,難以成為阻卻法律責任的事由。
台鐵近年來,建置和落實安全管理系統的嘗試,我認為要予以肯定。
不過,如果不能直面沉痾已久的組織與文化,那麼,再多SOP的建立,只怕就像軍隊中的「喝水小卡」或保15-002表格(裝備檢查及缺失改正表),除了增加行政成本和偽造了更多文書之外,也難以阻止下一個普悠瑪,下一個太魯閣事故的發生。
偽造文書的定義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領隊的責任】
之前不只震驚岳界,還突破同溫層的秀姑巒山山難事件,如今判決書出來了,綽號「虎哥」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被判過失致死和偽造文書罪。感謝洪律師畫重點造福岳界。
話說在前面,這是一個極端的個案。通常花錢跟商業隊伍登山,安全性還是有基本的保障,但當各方不利條件皆滿足的時候,悲劇仍然會發生。
■ 天氣:秀姑巒山已有下雪及積雪狀況
■ 地形:路線旁即是深谷,墜落後果嚴重
■ 人謀:登山裝備不足 (簡易冰爪) 仍照常進行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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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想畫的重點是從文化和商業方面來談~
從判決書中的見解來說,「收取費用」、「受有報酬」的商業行為也是判斷標準之一,會使商業隊伍具「較一般自行組團之登山隊更高之注意義務及看顧責任」。用簡單通俗的講法來說,就是拿了錢卻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錯,導致隊員傷亡,應該要負起更大的責任。
這一起判決雖然會有警惕同業的作用,但整體來說,我們的政府還是不知道何謂「商業隊伍」。若是往好的方面來看,至少收費之實這一點受到肯定,那些收了錢又裝作自組隊的傢伙必須要知道,如果出了事情,還是會被歸類到其中啦。
有收錢就是有收錢。在戶外大國兼高度法治國家如美國,只要有交換關係,法律上就算是商業行為。
如果將注意力擺在「預防」上面,那就比較抱歉了,商業的定義一天不出來,就無法起到足夠的懲戒效果。我們要的不只是個人受到處罰,我們要的是嚴重失職的領隊甚至是整個組織遭到連坐處分,以停權若干時間的形式,讓他們無法繼續做生意!就像被吊銷駕照或牌照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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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位虎哥,我相信他帶隊上也並非全無可取之處啦~~ 對於平安全身而退的客戶來說,他說不定還是一位好嚮導哩。但如果商業嚮導最大的責任就是平安帶隊下山,那他確實是犯了大錯。
這個觀念在以前登山社團當頭的年代中,是不言自明的常識 ── 畢竟許多前輩都以身作則,讓大家知道怎麼做才是一個好的領隊。只是彼時的領隊和隊員更像是學徒制,而不是商家和客戶的關係,所以權威大上許多,隊員不聽話可能會被慘電。
如今商業模式底下,領隊角色轉型為收錢辦事的嚮導,考慮的點也都不一樣了。他要想的可能是:如果撤退讓客戶沒有登頂拍到照,會不會他下次就不找我了?如果被客戶覺得太囉嗦,會不會讓他不滿意?
然後會發生什麼事?比起最大的安全責任,如何帶動隊伍氣氛,讓大家都留下美好回憶 (登頂照) 的優先級別升高了,甚至有時候還高過安全責任,都在嚮導的一念之間發生。或許99%的時候都不會出嚴重事故,但只要1%暴擊出來了,就會有家屬倒在登山口哭泣。
下一步,希望還是能催生出好的商業體制,不只管理好商業服務業者,也要還給身為消費者的台灣人民更全面的公開資訊。什麼山屋訂餐找哪一家,什麼登山路線上有哪些嚮導業者可以選擇,應該都要在官方網站上找到相關資訊,不要一直讓我們瞎子摸象下去了!
現在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才暫時沒有更多爭議傳出,但不要小看「悶壞了」的力量,體制的破洞一天不補好,問題就是會重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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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報導太值得看了,還去把SOGO案當時的立院公報抓出來。
2017年修法時,原本經濟部版本的公司法第九條,只是明確化公司登記時的偽造文書定義,以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為準,而五名委員要求加入SOGO條款,如果在公司登記上偽造文書,主管機關可以主動撤銷公司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撤銷公司登記。
到這邊我都可以同意,因為SOGO案的確是出現了這些問題,是當時公司法無法解決的。但是不得不說這個修法給了主管機關過大的權力,讓主管機關可以介入經營權判定,這是非常危險的,等於主管機關得到在經營權之爭時可能配合某方吃掉公司的權力,我覺得這個權力太大了,後患會很多,現在只能靠公議去牽制主管機關。
但接下來就很精采,因為修法時SOGO已經被搶走,所以委員們要求加入回溯條款,柯建銘王美花不允許回溯,徐永明就罵經濟部是徐旭東所開:「如果現在還不能用條文面對SOGO,就會退回100年前,這樣還想迎接21世紀嗎!」
因為柯建銘王美花力擋,時力改成把第九條的認定範圍從被確定有罪的偽造公司登記,擴充到緩起訴案件也可適用,那這不是給主管機關更大權力?這種修法水準就是土皇帝差不多的水準,主管機關開不開心一個公司就砍掉或給別人經營,然後我們敢有意見就是護航民進黨、護航財團、資進黨。
回溯條款過不了,時力就加一個增訂第11條之1,股東只要覺得公司執行業務使他權益遭受損害,就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判決。黃國昌主張,這是本於英美法的直接訴權概念,用以保障小股東。
事實上這條真的很沒水準,法條不知道需要構成要件嗎,目前的第11條長下面這樣,加什麼權益受損就去法院,這是胡鬧嗎,這根本沒有具體構成要件。本來你對主管機關的判決有問題就是去法院訴訟,本來就是這樣,這需要寫一個條文嗎?這不就是本國的訴訟體制嗎,你依法覺得哪一條裁定有疑義,提出訴訟,由法院裁定,這應該法學緒論等級的內容吧?沒有構成要件就說什麼事情都可以上法院,你要說你沒上過法緒誰相信,我實在不相信會有這種水準的修法。
「現在的公司法11條: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然後你們口中萬惡的柯建銘就回覆,立法院不能為個案修法,已經判決確定的案子,難道要靠修法解決一切,這是不可能的,時力版11-1就是偷渡回溯條款;「#現在大家都是拿打擊財團的口號,#在掩護對造。」
萬惡的柯建銘可能還真的說對了,這種法學緒論水準都沒有的修法,如果不是護航李恆隆,難道要承認自己法學水準很低嗎。
真是算了,手腳已經看破了,真的。大同吃了兩個跌停板,如果那個11-1過了,請問股東可不可以依照那個11-1去法院告獨董候選人呢?
報導原文,值得看:https://inanews.tw/archives/23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