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偽造文書不起訴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偽造文書不起訴案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偽造文書不起訴案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偽造文書不起訴案例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描述的荒謬情境,並沒有隨著法院的判刑、案件的公開、書本的問世而結束(事實上,這是警察體系積弊多年的文化,和高層的升官圖綁在一起,沒有那麼簡單就可以改革,這要取決於讀者們一同了解問題、擴及周遭的公民、公民集體督促政府改革)。 台中地院109年簡字第...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6年6月到年底,當時的民政局長張乃千,和民政局副局長駱邦吉、自治行政科長、股長等三人,先後以偽造單據動用台電的「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花費19萬2000元買酒品、茶葉禮盒,謊稱要送給小港區長青團體、湖內區運動團體,但事後都未送給社福團體,而是用於其他活動送禮交際。 經過四年調查,雄檢最後認為促...

  • 偽造文書不起訴案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10 14:43:38
    有 236 人按讚

    《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描述的荒謬情境,並沒有隨著法院的判刑、案件的公開、書本的問世而結束(事實上,這是警察體系積弊多年的文化,和高層的升官圖綁在一起,沒有那麼簡單就可以改革,這要取決於讀者們一同了解問題、擴及周遭的公民、公民集體督促政府改革)。
    台中地院109年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書寫的,是員警為了「線上立破」績效鋌而走險偽造文書的故事。

    這篇作者今日在 鳴人堂 專欄新上線的文章〈「線上立破」的績效目標,是打擊犯罪還是製造犯罪?〉:http://bit.ly/3l0qPmK
    書寫的是這個故事,以及背後的原因,也算是《扭曲的正義》成書後的番外章。
    摘:
    日前一則報導指出,有名通緝犯(下稱L)主動向台中某派出所投案,受理投案的警員(下稱P),為了拿到「線上立破」的績效敘獎,竟製作一系列內容不實的公文書,謊稱是自己巡邏時查獲,最後被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識破而依法偵查起訴。

    該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由於在審判中自白犯罪,因此法院給予緩刑4年之寬典(台中地院109年簡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但因P的行為破壞警察機關製作文書及調查案件的正確性,不但構成犯罪,也嚴重損及公務人員與公務機關的職責,因此除了以上刑事有罪判決的處罰外,台中市警局報由台中市政府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以110年度清字第3號判決認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必要,而判決「降級改敘」。

    〔 事實上,因為「線上立破」績效評比而產生的公務人員違法問題,也不只本文首揭的偽造文書騙功獎案件,這個案例也不是開天闢地第一樁,而只是長期以來積弊的冰山一角而已。

    如果沒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公務人員理論上是不可能有動機在執行職務時違法的,更遑論員警與當事人素昧平生,實在沒有違法侵害當事人權利的動機。偏偏「線上立破」等越形盲目與不合理的績效評比與功獎,正是讓某些員警忘記初衷鋌而走險的「誘因」。〕

    〔 除了成為違法誘因的法律風險之外,「線上立破」的數字要求,更成為員警執法的人身安全隱憂。警方高層長期以來炒新聞、塑造各種「戰神」級的英雄,尤有甚者,除了有些地方警局「每個月」要求評比外,他們所制定的績效數字目標還一季比一季、一年比一年高。

    在這種一味追求數字、不求精緻的粗糙辦案文化下,員警只好鋌而走險地以有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方式(例如追車)來想辦法達到長官設定的標準,近年來便發生過員警追車殉職、或是波及無辜路人的不幸憾事,迭經媒體報導。然而警界高層似乎依然無動於衷,透過「小編」或「警媒合作」以各種四兩撥千金的公關運作方式轉移焦點,改革永遠遙遙無期。〕

    〔 至於那些不斷提高績效的數字要求,催逼下屬膨脹數字,好讓自己得以在數字競爭中脫穎而出升官的警官呢?他們固然可以厚著臉皮在下屬違法被檢察官發覺而起訴判刑時,揮舞著「次元切割刀」將下屬送去懲戒,對外宣稱「我們要求表現,但沒有教唆違法」來擺脫關係,接著繼續平步青雲地在畸形的官場上耀武揚威。

    然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宣示的誓詞「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其實早在初任警察官時,就已畫下了那條不能逾越的基本底線。〕

    〔親愛的台灣人,你們還要任由這些靠著下屬逾越那條界線而升官的人,繼續佔據高位、繼續制定不合理的績效要求、繼續對下屬製造間接壓力而踐踏法治國、繼續玩弄數字遊戲結合媒體愚弄大眾嗎?〕

    〈「線上立破」的績效目標,是打擊犯罪還是製造犯罪?〉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3l0qPmK

    ▍延伸閱讀:
    「警政績效之亂」更詳盡的剖析請見《#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

    第六章 群鴿亂舞
    鴿就是鴿,不要叫我進化
    歪鴿是怎麼歪的?

    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
    到底是在做專案還是集點換贈品?
    專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
    「騙票」是什麼?
    斬手專案「騙票」三大招
    盛產「騙票」的轄區
    我辦過的「騙票」

    第八章 和諧又美好的檢警關係
    什麼是檢警關係?
    是誰扭曲了檢警關係?
    不要再說「誰挺誰,誰一定要挺誰」
    「小鴿」的第一張搜索票
    我們真的那麼絕望嗎?

    聯經 | https://linkingunitas.com/L184634
    博客來 | 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金石堂 | https://linkingunitas.com/K184634
    誠品 | https://linkingunitas.com/E184634

  • 偽造文書不起訴案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05 20:00:01
    有 207 人按讚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最近桃園地方法院針對做出一個民事判決,針對濫訴、亂告人的當事人,罰了濫訴罰鍰的最高額 ─ 6萬元。亂告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亂告民事和刑事有什麼不同?


    🎸民事案件亂告有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有規定,原告所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直接駁回,且最高可罰6萬元的罰鍰。


    這次本案的原告,曾提出多次民事訴訟,但不僅不說清楚原因事實,也不表明訴求、不繳裁判費,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下去而被駁回。但駁回後又再次提告,甚至還提告駁回案件的法官,本案法官認為這已經嚴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次裁罰了6萬元。(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在判決中有一段話能看見法官的無奈,分享給大家:
    「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 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刑事案件亂告會怎樣?


    針對刑事案件,目前還沒有裁罰濫訴的規定。

    但是,刑事案件會先由檢察官把關。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或是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進一步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甚至可能還會有誣告罪的處罰。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我被亂告已經夠倒楣了,為什麼還要跑地檢署開庭?其實,到偵查庭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讓檢察官知道其實你並不成立犯罪也是很重要的,也能早日讓案件不起訴,避免後續程序又要再花時間。畢竟提告是對方訴訟的權利,但被告也有替自己說話的權利,不要輕易放棄。



    🎸別為難你的律師


    實際上看來,民事案件濫訴的罰鍰最高僅6萬元、刑事案件的誣告罪要成立也不容易,如何有效遏止濫訴、亂告的情形,律師在這當中也扮演著把關的重要角色。


    在律師法第46條以及律師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分別有規定,律師不能幫當事人提出顯無理由的訴訟行為;或是律師明知道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主要的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的話,也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任。


    確實也曾經發生過律師幫當事人濫訴多個案件最後被送懲戒的案例,請大家珍惜司法資源也千萬不要為難你的律師阿…

  • 偽造文書不起訴案例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05 14:04:20
    有 42 人按讚

    臺灣 #人權迫害 實證指標性案例,學術界公認的 #法稅228案件,法院三審判決 #無罪無稅,當事人也獲 #國家冤獄賠償,國稅局竟拿法院廢棄的起訴書以補習班名義發單追稅!(天編)

    #太極門假案 #國稅局 #偽造文書

    總統 #蔡英文 勉勵,期勉 #監察院 院長及所有委員本著 #良心、獨立、公正,有效的行使職權,尊重人權,促使臺灣人權與世界接軌,讓台灣「#人權立國」的美名在世界發光發亮。

    蔡總統督促 #人權鬥士 #陳菊 實踐「人權立國」 不再喊口號
    http://user21757.psee.io/T9X3U

  • 偽造文書不起訴案例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11-05 16:28:12

    2016年6月到年底,當時的民政局長張乃千,和民政局副局長駱邦吉、自治行政科長、股長等三人,先後以偽造單據動用台電的「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花費19萬2000元買酒品、茶葉禮盒,謊稱要送給小港區長青團體、湖內區運動團體,但事後都未送給社福團體,而是用於其他活動送禮交際。
    經過四年調查,雄檢最後認為促協金不是公款,貪瀆部分不起訴確定,僅涉及偽造文書罪。再加上張乃千等人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

    建立回饋金管理機制,刻不容緩
    張乃千等四人把手伸向台電促協金,有辦法動用台電給各地方區公所的回饋金,這不只是張乃千等人神通廣大,也顯示回饋金的使用存在很大問題。
    (一)雄檢認為台電促協金不是公款,所以就算有挪用,也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這個判例會不會形成不良示範,以後公務員「挪用回饋金」都無罪?
    (二)屬於各區公所發放、民政局有權支配的「回饋金」很多,包括中油、台電、自來水公司、工業區、廢棄物等等,都有提供回饋金。就以小港區為例,這裡就有鳳山水庫水源保育等9項回饋金,而其他區也有不同單位提供的各類回饋金?
    (三)這些回饋金都由區公所管理,請問動支流程為何?有經過議會同意嗎?還是由區公所自行決定?
    (四)以張乃千的案例,民政局似乎可以插手介入回饋金的使用,甚至用假單據就能把錢弄出來。為了不再讓回饋金變成民政局的小金庫,以後要如何建立防弊機制?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