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停止條件解除條件行政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停止條件解除條件行政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hjean (斯莫布魯)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問題]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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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22:09:53
上週五(110年8月20日),大法官做出一號關於性別平等的大法官解釋(807號),以下來簡單介紹這號解釋的內容。 一、案例事實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銘言:
: 如提 小弟目前是行政法新手
: 目前讀到行政處分附款 切結書 行政契約的3個部分有點混淆了
: 一:附款
: 首先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中
: 附款的種類共5個 其中有2種我很常搞混
: 1.負擔
: 負擔的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 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
: 2.條件:有2種
: 停止條件:達成時 發生效力
: 解除條件:達成時 解除效力
: 二:行政契約: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結的關係契約
: 在實務見解上
: 釋字348號: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達成行政目的.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
: ,並使受給付者附合理的["負擔"]或其他對待給付的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
: 一開始只學到行政處分的附款覺得還好
: 後面學了行政契約
: 結果2個全部打結在一起了
: ------------------------------問題來了------------------------------
: 問題1.根據前面行政契約 釋字348的解釋 行政契約 跟 附款的負擔 有可能會重疊嗎?
: 這樣問可能怪怪的 我用實例題來表示我想問的問題
: 如:公費生與政府締結契約,政府於公費生就讀醫學院期間學費全免
: 但畢業後去偏遠地區服務2年
: 這是行政契約的一種
: 疑問點:
: 這是標準的行政契約
: 但我想問 他能不能也算是一種授益處分--學費全免
: +上負擔的附款--偏遠地區服務2年
: 問題2:約定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的免稅照繳回撤銷,
: 如屆期不能找回撤銷,原告願遵守規定,辦理補稅
: 他也是行政契約
: 疑問點:為何他不是附款中的"條件"
: 處分---要辦理補稅
: 若找到免稅照--達成解除條件---------繳稅處分失效
: 小弟一直沒辦法把行政契約跟附款的觀念釐清得非常清楚
: 如果只是單純考 何謂附款 行政契約還ok
: 可是只要實例題目一出來就常常分不清楚了
: 希望能有大大可以幫小弟釐清觀念
: 感謝各位
針對問題1:
(以下引述自陳敏大法官<行政法總論>8版)
一、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基本差異: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階係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法規制手段。
惟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而行政契約則由行政機關與人民以雙方協議作成。
二、行政契約與須同意行政處分之區別:
行政處分中,需由當事人同意始能合法作成者,是為"須同意之行政處分",
當事人之同意,通常"由其向主管機關提出"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為之。。。
須同意之行政處分,本質上人為行政機關之"單方決定",
當事人之同意,為該行政處分合法及有效之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行政機關雖未經人民同意,仍可作成行政處分,惟該行政處分因欠缺同意而違法,
並可能因之而無效或撤銷。
反之,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同意為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
如無人民同意,則根本不成立行政契約
結論:
行政處分可不須人民同意而作成,
行政契約須經由人民同意始生效力,未經人民同意則無效
(另參行政程序法139:應以書面為之。)
簡單來說,如果該醫學公費生如果不滿意契約內容而不簽約,則該行政契約根本不生效力
且該行政契約更無成為行政處分的可能。
(因為行政機關無權要求公費生一定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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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問題2:
詳見吳庚大法官<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2版P428)
吳庚大法官書中有詳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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