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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假處分差別 在 洪仲清臨床心理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家長霸凌小孩也會造成悲慘的後果,就跟被同儕霸凌一樣。
諸多研究皆發現:
●體罰會增加攻擊性行為。遭到體罰的孩子比較可能透過暴力來解決問題。
●體罰會使行為問題惡化。雖然體罰或許可以短期見效,但研究顯示時間一久就會失效。當孩子遭到體罰時,其行為問題會愈來愈嚴重。
●體罰與較低智商有關聯。愈常被打的小孩,他們的發展愈遲緩。即使是不那麼常被打的兒童,也很可能智商較低。
●嚴厲處罰可能提高罹患精神疾病的風險。遭到體罰的孩童較可能罹患情感疾患、焦慮疾患、人格疾患以及產生物質濫用問題,影響範圍會從兒童時期延續至成人階段。
取自《告別玻璃心的家長強心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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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早安:
昨天我們直播的時候,談到愛一個人的方式。在我們的傳統上,也常把處罰孩子美化成一種愛,但這篇摘文顯然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https://www.facebook.com/Psychologist.Hung/videos/285938239315233/
其實,我們談「正向教養」的時候,大概也都談到這篇摘文裡的重點了。我能理解,很多家長之所以無法停止處罰,甚至是體罰,是因為家長不知道拿掉處罰之後,還可以怎麼教孩子。
關於拿掉處罰之後,可以怎麼教育孩子,下一篇會有更具體的做法。這一篇主要就是談處罰會造成的困境—其實這些困境我們也都重複談過好幾次了。
拿掉處罰,意味著我們要花相當多的時間,學習如何用其他方式教育孩子。所以除了下一篇之外,我會再另外找一本書,從正向教養的觀點,再談如何具體地跟孩子討論界線,但同時又能傳達愛。
祝願您,別心想著要孩子變好,卻使用霸凌孩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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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歡迎參與贈書活動
https://www.facebook.com/Psychologist.Hung/videos/112625443109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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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混淆管教與處罰
【文/ 艾美・莫林】
傑夫與海蒂帶他們十一歲的兒子狄倫來接受治療,因為他們對兒子的行為已經束手無策了。雖然狄倫一直都難以管教,但他愈大變得愈愛反抗,現在什麼話都聽不進去,而且似乎完全不在乎自己被處罰。
傑夫和海蒂迫不及待地舉出狄倫有哪些不良行為,兩個人甚至搶起話來了。他們表示,狄倫拒絕做家事、對上床時間討價還價,而且一直和他的弟弟打架。海蒂說:「今天稍早也是。他把葡萄汁打翻在客廳的地毯上,他根本不應該在那喝果汁的。結果他不但沒有請我們幫忙清理,反而用椅子把汙漬蓋住。」
她話才講完,傑夫馬上插嘴:「昨天我叫他沒寫完回家作業不能離開書桌,結果我才離開一分鐘,他就跑去弟弟的房間,想要拿他的掌上型電玩,結果他在偷拿到之前就被我抓到了。」
每當他有偏差的行為,他們就會拿走一樣他喜歡的東西,跟他說只要他當個「乖孩子」就可以拿回去。但他乖乖聽話的時間都沒有久到可以把東西領回去,所以他漸漸失去所有福利。傑夫解釋:「他的房間現在只有一張床和幾件被子,其他什麼都沒有了,我們不得不把其他東西都拿走。」狄倫不准使用任何電子產品,還被禁足在家,除了在學校以外,都不能跟朋友見面。
海蒂說:「我們之前會打他屁股,但他長大了,繼續打屁股實在不太恰當,現在我們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傑夫附和道:「我爸爸以前會用皮帶打我。我一直跟狄倫說,他很幸運,我沒拿皮帶抽他。但他的行為舉止再不改善的話,我可能真的會這麼做。」
爸媽講話的整個過程中,狄倫只是靜靜地盯著地板。為了讓他加入對話,我問他在學校有沒有遇上什麼麻煩,他說:「不算有。」海蒂表示,他有時會因為上課說話被老師叫去談話,有幾次則是因為功課沒寫完,下課必須留在教室,但他從未受到任何重大的違紀處分。我問海蒂和傑夫,他們覺得為什麼狄倫在學校表現這麼好,海蒂說:「可能他喜歡學校,為了老師才乖乖表現。」
經過詳細的評估後,我向傑夫和海蒂說明,狄倫沒有憂鬱症、焦慮症、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或任何其他心理健康問題。一開始他們很失望,本來希望我的治療可以找出他素行不良背後的潛在問題或「根本原因」。但我向他們解釋,好消息是只要稍稍改變他們的教養方式,應該就能導正他的行為。他們已經絕望到什麼都願意嘗試了,因此立刻點頭答應。
他在學校表現良好,證明他具備在有秩序的環境中控制自己行為的技巧。我制定的計畫是讓狄倫無需接受治療也能做出改變。畢竟,我不想負責說服他遵守爸媽訂的規矩,但我可以為他爸媽提供協助,想辦法讓他在家也會想好好表現。
我要協助解決的主要問題有二:
1. 狄倫沒有遵守規矩的動機。他的父母沒收了他的所有東西,又沒說清楚狄倫要怎麼做才能把東西拿回來,所以他乾脆直接放棄。
2. 海蒂和傑夫對狄倫已有偏見,因此影響了他們的教育方式。他們認定他是「壞孩子」,總認為他不會乖乖聽話。
我建議他們透過下列三種方式來處理這兩個問題:
1. 花時間與狄倫好好相處。起初,他們堅持不要和狄倫玩遊戲或做好玩的事,因為他們覺得他不會變好。但我建議他們和狄倫建立一些正面的時光,讓他有動機改變自己。每天只要花十五分鐘,全心全意地陪他玩接球遊戲或桌遊,就能改善他的行為。
2. 注意狄倫的好表現。我鼓勵他們每次看到狄倫表現良好就讚美他,不管是多小的事都好。接下來,為了進一步強化狄倫的良好表現,他們應該在狄倫聽得到的時候,多向彼此、奶奶或是其他人說狄倫的好話。如果他能夠聽到爸媽讚美他乖乖聽話,他就會更有動力保持下去。
3. 每天給狄倫重新開始的機會。為了增加狄倫的動機,他必須知道自己每天都有機會獲得福利。如果他在學校表現良好,就可以看電視;或是回家作業寫好了,就能有玩電腦的時間。
海蒂和傑夫以為需要用更嚴厲的處罰,才能「讓狄倫學到教訓」。然而,唯有改變他們和狄倫的互動方式,並善用管教而非處罰,才能修正他的行為。
傑夫認為他們給予狄倫的正面關注,是所有介入方法中最有效的一個。狄倫的許多行為問題都是源自於想要獲得爸媽的注意力,即使是負面的關注也不打緊。從他們每天都花一定時間陪伴他後,他的失控行為就少了很多。
海蒂和傑夫也漸漸相信狄倫有能力做出更正確的選擇。而當他們開始相信他能夠守規矩後,狄倫對自己也更有信心了。
…………
為什麼父母會把管教與處罰混為一談
海蒂和傑夫以為必須要執行嚴格的處罰,才能讓狄倫的表現有所改善。因此他的行為愈脫序,他們就處罰得愈兇,結果演變成難以打破的惡性循環。
孩子違規要承受的後果,哪種具有教育性質,哪種只是加以懲處,兩者間的差異十分微妙。但如果你無法分辨不同之處,就可能會讓情況變得更糟。
▍家長相信處罰有效
我幾乎每天都會聽到家長說「現在都不能管教小孩了」,或是「這就是當今社會的問題所在,連懲罰小孩都會惹禍上身」。或許你聽過類似的話,甚或你自己也曾說過。我同意,現在許多小朋友沒有受到足夠的約束,但我不認為加重懲罰是解決之道,孩子需要的是適度管教。
處罰和管教之間有很大的差異:管教是為了訓練、教育孩子為未來做好準備;處罰則是讓犯錯的人接受會使他感到痛苦的罰則。
處罰強調的是錯誤,讓孩子對自己的不當行為心生愧疚,而管教則可以告訴孩子下次要做得更好。
處罰可能是體罰,像是掌摑、打屁股或用棍子揍;但也可能是言語上的,例如吼叫、詛咒或辱罵。
在公開場合羞辱孩子或使其感到丟臉都屬於處罰的一種。為了讓孩子感到難堪,在臉書上說他成績單上沒一科及格,也算是處罰的一種。
▍處罰有時是出自於絕望
二○一六年春天,華特迪士尼世界的海灘發生一起兩歲男童被鱷魚咬走的事故,全世界的人開始爭相討論男孩的父母是不是「失職家長」。這對父母在這起可怕的意外中失去了孩子,還要被一群聲稱自己絕不會如此「疏忽大意」的人安上壞人的罪名。這則新聞報導播出不久前,還有另一起小朋友在辛辛那提動物園裡,掉到大猩猩圍欄內的不幸意外。令人惋惜的是,動物園飼養員怕小孩子被殺死,只好開槍射殺大猩猩。那名孩童在意外中沒受到嚴重的傷害,順利脫身。
該起意外的影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社群媒體被無數留言灌爆,批評該對父母「教養失敗」。雖然大家對意外發生前幾分鐘的狀況一無所知—像是家長距離小孩子有多遠,或是小孩子怎麼掉下去的—但還是大力要求追訴家長的刑事責任。即便調查人員已經宣布,他們不會被控告危及兒童安全或其他罪名,但輿論還是認定他們有罪。
這類新聞報導清楚說明我們現在的社會風氣。網際網路對某些人來說,就像在邀請他們在公開場合對當家長的人品頭論足一樣。這類批評言論讓父母覺得自己的一舉一動都被放大檢視。如果孩子在超市裡鬧脾氣,別人會怎麼看待你的教養方式?或是你在他比棒球時想要給他一些建議,但他卻出言不遜,其他家長會怎麼看你?相較於花時間教孩子自制,當爸媽的有時難免狗急跳牆,不惜採取他們想到的一切必要手段來管好小孩。
▍處罰立即見效
處罰帶來的恐懼和痛苦短期內可以立即見效,不過可惜的是,也會造成長期的後遺症。但對只想要孩子馬上聽話或立刻安靜的父母來說,處罰確實是有效的手段。
以下舉例說明家長偏好處罰而非管教的常見原因:
●處罰比較不需要家長花太多心力。小孩不乖打屁股大概只會用掉你二十秒的時間,但沒收電子產品二十四小時則表示你要面對百無聊賴的孩子一整天。
●處罰讓某些家長感覺自己擁有主控權。如果用一個恐嚇的眼神或打兩下就能讓孩子守規矩,你可能會覺得自己大權在握。
●處罰會讓家長心裡好受一點。因為孩子不肯安靜讓你忍不住對他吼叫,或是因為他在超市讓你丟臉,所以你打了他,這些行為或許可以稍稍發洩你內心壓抑的情緒。
▍混淆管教和處罰會損及孩子的自我價值
自從海蒂和傑夫用更嚴厲的方式處罰狄倫起,他們的關係就開始惡化,狄倫也不再想試著遵守他們訂的規矩。他的叛逆行徑讓他們灰心喪氣、心生挫敗,但不斷施加處罰只會讓他的行為更加乖張而已。
我遇過很多像狄倫父母的個案,這些家長用盡手段想要逼孩子乖乖聽話。但我也發現,有些家長對不是很重大的違規行為也會施以嚴厲的處罰,即便這些處罰不常發生,但還是會對孩子造成傷害。
▍體罰會造成反效果
瑞典在一九七九年成為第一個禁止對孩童體罰的國家。起初,反對派認為這會讓整個國家陷入一片混亂,因為小孩子將無法學到何謂適當的行為。但第一代不受體罰的小孩長大成人後,全國的犯罪率並沒有升高,而且偷竊罪與毒品相關犯罪甚至還有下降的趨勢,飲酒問題和青少年自殺率也有所下滑。
緊接在瑞典之後,許多國家也明文禁止了對兒童體罰。然而在美國,打小孩屁股還是合法的。事實上,美國有十九州允許學校管理人員用戒尺處罰行為不當的孩童,而在其他州內,用木製品打小孩則被視為虐待兒童。然而,我們很難在體罰和身體虐待之間劃出一條明確的界線。媽媽的男朋友可以打她小孩的屁股嗎?你可以用皮帶打小孩嗎?可以在孩子身上留下傷痕嗎?美國的某些州明文規定了哪些是不允許的行為,但其他州則仍留有解釋空間。
文化和宗教上的諸多差異在在影響著家長要不要打小孩的決定,但我想大多數的專家都會同意,因為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而打小孩,絕非可以接受的行為。
反對體罰兒童的重要組織機構眾多,美國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美國兒童與青少年精神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iatry)以及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是其中幾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一項為期五十年的研究及其他諸多研究皆發現:
●體罰會增加攻擊性行為。遭到體罰的孩子比較可能透過暴力來解決問題。
●體罰會使行為問題惡化。雖然體罰或許可以短期見效,但研究顯示時間一久就會失效。當孩子遭到體罰時,其行為問題會愈來愈嚴重。
●體罰與較低智商有關聯。愈常被打的小孩,他們的發展愈遲緩。即使是不那麼常被打的兒童,也很可能智商較低。
●嚴厲處罰可能提高罹患精神疾病的風險。遭到體罰的孩童較可能罹患情感疾患、焦慮疾患、人格疾患以及產生物質濫用問題,影響範圍會從兒童時期延續至成人階段。
針對體罰進行的所有研究,幾乎都沒發現體罰有任何好處。不過,二○○五年發表在《臨床兒童和家庭心理學評論》(Clinical Child and Family Psychology Review)上的一項研究確實發現,二到六歲的兒童如果拒絕去旁邊暫時隔離冷靜,偶爾用打屁股的方式處罰他們,效果遠勝於其他管教策略;該研究也發現,把孩童強制放在隔離的空間一下下也有同樣效果。然而,有效不代表小孩不會因此受到體罰的長遠後果影響。
▍大吼大叫同樣有害
有些家長會很自豪地說:「我從不打孩子。」但這些家長有的會吼叫、咒罵孩子。
研究顯示,包括咒罵、吼叫、辱罵等嚴厲的口頭管教,其造成的傷害可能跟體罰一樣。匹茲堡大學(University of Pittsburgh)二○一三年的一項研究追蹤了九百六十七名中學生兩年,發現遭到嚴厲口頭管教的孩童,比較可能會有行為問題和心理健康問題。
除此之外,研究人員發現吼叫沒有任何效果,受試兒童的問題行為並沒改善。即使他們的家庭大部分的時候都是溫暖有愛的,但難聽的話語會讓孩子失去守規矩的動機。
▍管教過當讓孩子成為高明騙子
一位惱火的媽媽對我表示:「她動不動就在說謊,連她自己都搞不清楚她什麼時候在說真話了。」她說她十歲的女兒奧麗薇亞無時無刻不在說謊:「她會說『沒有,我沒有吃杯子蛋糕』,但明明滿嘴都沾滿了糖霜。」上星期她的爸媽質問她為什麼房間這麼亂,她居然說,她上學前已經整理乾淨了,一定是有小偷闖進家裡把房間翻得亂七八糟。她爸爸大聲說:「你能相信嗎?」
奧麗薇亞實在太奸詐狡猾又滿嘴謊言,導致她爸媽再也不相信她說的任何話,也實在不知該拿她如何是好。
不過當我了解他們的管教策略後,奧麗薇亞不說真話的原因就不證自明了。她爸媽的脾氣不好,一生氣就大吼大叫,之前只要她不乖,他們就會打她屁股。
而且,他們的管教策略也前後不一,一下是不給她看電視,一下是叫她做額外的家務。有次奧麗薇亞說她在打掃房間,但實際上是在看電影,爸爸發現後,氣到把她房間的門整個拆下來,而且再也沒有裝回去。
難怪奧麗薇亞要撒謊,如果爸爸一生氣就拆門,誰會想老實說:「嘿,我今天做錯事了。」奧麗薇亞知道說實話和說謊話的差別,但誠實只會害她重重受罰而已,所以她學會了避開爸媽怒火的最好辦法就是撒謊。
麥基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二○一一年的一項研究發現,相較於一般的孩子,受到嚴厲管教的孩子更常說謊,而且他們的撒謊技巧會變得異常高明。到三或四歲時,這些孩子為了避開麻煩,還能夠編織出縝密的謊言。也就是說,嚴峻的處罰導致孩童更不會對自己的不良行為負起責任,因為他們不會把心思花在修正自己的行為,反而會想辦法避免被抓包。
▍公開羞辱會導致孩子自我觀感變差
為了讓孩子乖乖聽話,家長圈最近出現一個令人有些擔憂的趨勢,也就是利用羞恥感讓孩子服從。並且有許多家長轉而透過社群媒體來執行公開羞辱策略,為的是讓孩子記取教訓。
加州的一位媽媽為了處罰她十一歲的女兒,逼她拿著一張告示牌站在街角,上頭寫著「我在學校舞蹈表演上跳電臀舞,絲毫不尊重我的爸媽」。另外有一位科羅拉多的媽媽,她發現十三歲的女兒在臉書上假裝自己已經十九歲,因此拍下了自己質問女兒的片段,並在影片中逼女兒承認她還會看迪士尼頻道,然後把影片張貼在社群媒體上。
還有一些家長開始用髮型來讓孩子感到丟臉。喬治亞州甚至有一位理髮師設計了一款名為「班傑明巴頓特別造型」的髮型,專門用來懲罰不乖的小朋友,讓他們理完後看起來像小老頭一樣。
值得玩味的是,許多父母擔心霸凌會對孩子造成傷害,結果自己卻成了惡霸。家長霸凌小孩也會造成悲慘的後果,就跟被同儕霸凌一樣。
當然,這些都是比較極端的案例。但許多父母或多或少都做過類似的事,像是在Instagram上張貼小孩凌亂的房間照片,或是在臉書上公開孩子的偏差行為。在YouTube上搜尋「兒童羞辱」(child shaming)就會跑出超過十四萬筆影片結果,裡面都是家長逼小孩拿著標語說「我是惡霸」這類的話語。
公開羞辱兒童會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甚至會讓行為問題更加惡化。試想一下,兩個小朋友同時有機會接觸到毒品,其中一個覺得自己很好,另一個覺得自己是壞小孩,你覺得誰比較可能為了自己好向毒品說不?
不用說,讓孩子難堪也會傷害你們的關係。你的孩子會把你當作邪惡的怪物,專門帶來痛苦和折磨。與其這樣,難道你不會希望有個尊重你意見的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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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假處分差別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親愛媒體朋友們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總統府陳情新聞稿「請總統關注屏東大問題」
採訪通知時間:108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1:30集合地點:
台北凱達格蘭大道羅斯福路交叉口 進二八公園靠近北一女總統府左側停車場景觀台。
陳情訴求:
1.少子化的屏東高工.擬擴校強制徵收人民土地,請還地於民
2.屏東市公勇路,光復路,建民路,因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法 ,迫拆原住戶, 搞到家破人亡, 剝奪私有財產權與生存權,違反憲法第二章第15條。憲法第15條建議政府先使用公有地。
3.屏東縣長治3間化製廠.居民難忍臭惡。鹽埔鄉財夯公司堆肥場收受果菜殘渣 製作堆肥.過程散發臭味.請政府嚴厲督促.維護當地環境
4.樂樂養雞場,103年設立 ,至今5年多,發出惡臭,屏東縣枋寮人 ,已經忍無可忍,雞場共飼養了30多萬隻雞 ,在地層下陷區,無法有足夠的水清洗, 造成環境汙染 ,請政府嚴厲查辦 ,是否有違反 ? 請廢 停養。違反憲法22條惡臭妨礙人民的自由。
5.101年屏東縣內埔鄉東勢村農地規劃.1甲地要奉獻15%,地上農作物百分之百補償,但只有拿到30%的農作物補償金丶其餘70%等規劃後,有剩餘會再補償70%,可是到如今接到公文説不補助,其餘(剩1,5億)經費要使用到別處使用,勿剝奪農民的血汗錢。
6.屏東市建國路332巷及44弄道路是乙種工業區,107年就被封路.造成附近工廠的貨車.,無法正常進入.建議政府徴收道路.
7..屏東市復興公園改建親水公園表達不滿,破壞了原公園生態,剝奪運動者的權益。7月7日清晨全部封路,暑假期間孩子沒有地方可以溜冰和打籃球。 1億9仟萬經費建議把戶外運動場地都蓋成室內運動場。
8.台中黎明幼兒園 自辦重劃都市更新 迫拆原住戶 家破人亡 ,剝奪私有財產權建議廢除自辦重劃條款
聯絡人: 蔣月惠0936812315.李永騰0903103193
地址: 屏東市和生路一段851巷17號
說明:
1.少子化的屏東高工.擬擴校強制徵收人民土地,請還地於民108年 7月10號下午2點20分出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有關屏東高工徵收建國路自助餐。受災戶訴說30多歲就單親,養三個小孩。法官說這是民事庭與內容無關 。屏東高工訴求拆屋還地。受災戶訴求已經少子化了,不需要再徵收請撤回。7月24日要宣判不知道法官怎麼下手?
※依教育部所頒定之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3條前段明定:「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600人以下者,其學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2公頃。學校人數逾600人者,每增加1名學生,至少應增10平方公尺。」屏東高工現有校地總面積已達87,596平方公尺,依99年度之學生的人數正多之時來計算,其使用面積如為32,490平方公尺,就已符合用地標準。況依屏東高工徵收土地使用計畫書,其中程計畫為自77學年度至81學年度增設資訊科與自動控制科,惟至今並無增設上開科系;且其計畫增加班級為69班,至101年止也只有53班。況學校之學生人數,於81年徵收後至100年比較,日校生減少384人,夜校生減少541人,日夜校生都呈現減少之情形,現今學校仍有許多校舍閒置,更將其出租營業穫取收入。故學校用地於客觀上判斷,應足以認定已無需再使用系爭土地之必要。
事由:強搶民地 事件:強制徵收民地 施行爆政者:國立屏東高級高職工業學校 ,配合強行徵收者亦即共謀者:屏東縣政府 當初土地代表中央政府主持土地拹調委員會之省議會員代表者:台灣省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幾位重量級省議員 受害者:原始地號899,899-1 性名:陳王孟淑,陳炳榮,陳裕元,陳鵬弘,陳麗蓉•••••等10位。 敘述過程:民國42年間我爺爺陳山茶,亦即屏東高工創校人當初康慨免費捐贈土地2.6267公傾及捐贈大量金錢,及協助暮捐興建學校及校舍,在當時的屏東高工還只是初中學校,在爺爺多方奔走用其關係之下把學校升格為高中職學校,再讓其為縣立再升級為省立學校,之後廢省之後才改為現今的國立學校,對學校是出土地出錢又出力,並擔任其家長會長達5年之久,爺爺在民國49年過世,學校竟在爺爺過世後沒幾年竟將祖厝(家)規劃為學校機關用地,祖厝就在學校旁邊,一但被預定於學校機關用地之後你的房子即不得動或蓋,然後在民國55年及民國70年間我伯父陳炳榮又康慨的讓其廉價徵收0.3776公傾土地,讓其興建 校長宿舍及其學校活動中心,在民國72年3月間當時的校長宋國元先生,為感念爺爺及伯父為學校所做的貢獻特立了一塊石碑將其石碑嵌立在學校的活動中心的大石柱上,為了做為學校其由來過程之歷史上的紀念,然在民國79年學校竟與縣政府的配合下在3天之內,把我家分割為2塊地,從地號899變為多一個899-1(因繼承的關係)然後強制過戶到屏東高工合併為校地,亦既強制徵收,也未曾經過我們家的同意“實屬匪類惡質”然後丟2筆土地補償費,一筆是2百91萬多,另一筆是3百萬多一點,然而2筆錢我們家族皆未去領,一筆已歸國庫充公,另一筆則先凍結在縣府公庫,試問在屏東市中心將近一分的建地,竟丟了6百多一點萬就將其強制徵收而且還是在無人點頭同意之下的做為,3百萬在全臺灣最鄉下的屏東市連1間公寓都買不起啊!在那此時共有51筆土地在相連接地段同時被強制徵收,最後大約都在101年都幾呼撤消徵收或還給原地主土地,因為當時風波鬧很大,在壓力下縣政府不得不用都更通盤檢討去變更為住宅區將其土地歸還他人 ,有的甚至打行政訴訟打贏了,縣政府也不得不撤消徵收,所有徵收戶幾近全開放撤消徵收,只有剩下我們家屏東高工死咬著不放是何道理天理何在?出地,出錢,出力卻連根也要將你拔起,枉費了教育之不忘本之大綱,如此典範實為教育之恥,而且爺爺那面在學校活動中心的紀念碑,被現任校長鄒春選到任後沒多久即被其抹滅,在此強制徵收其間家族長輩 也到處陳情,最後由當時的台灣省議會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多名重量級的省議員所主持的協調會,最後歷經4次的協調,終於在民國83年6月14日完成最終協調, 其協調內容即是以地換地,將復興路建國段地號938.942.943之3筆土地分配給我們家 族,在學校履行諾言給予我們家族土地後,則我們家族在1個月內無條件搬離讓出土地,全部過程縣政府,屏東高工,還有當時組成的土地保留委員會成員,所有關係人均到場在省議員主持下圓滿達成結論,然而在民過84年間這悔約無品無天良背信棄義的屏東高工,卻告我們要拆屋還地真是可惡至極,當初所做之承諾未履行憑什麼我們要拆屋還地,他憑藉著當初強制過戶土地已是學校名字,硬是告到討到底,1審法官竟判學校勝訴(真是官官相護),我們上訴到高等法院遇到了一個同理心有良心在審案的法官,不護短,判決我們勝訴,學校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這最高法院ㄧ樣(官官相護)的直接裁決駁回原判決發回更審,這ㄧ來ㄧ往已來到了民國87年又好幾個月了,但這次駁回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卻突然宣布停止訴頌,這ㄧ停卻20年又過幾個月,108年10月左右又喧佈開始繼續訴頌,我們家族當然抗告,然而卻遭最高法院裁決抗告駁回,訴訟繼續進行且因纏訟多年換了好幾任法官,這次換到ㄧ位女法官接任,卻ㄧ直急於結案要直接了當的判決我們敗訴,真是天無對我家族開眼啊!可悲!人民哪來的保護傘(官護官)才是真啊!最後在縣政府與學校間推來推去,騙來騙去之下我們決定了不再相信縣政府,決心要走行政訴訟這條路才能有機會要回我們家族現所居住的土地及房子,因為我們也被縣政府騙了3年又5年的繼續騙,到現在什麼都是空,本來滿心期代縣政府說要用通盤檢討把我們的土地納入公供設施ㄧ併處理,最後再以土地太小用不了這ㄧ小塊的土地來做公供設施,再將其歸還於原地主,結果幾年騙過幾年,最後一次說的是107年5月31日的通盤檢討就會還地於我們,結果等來的卻是無聲無息,白白浪費了我們幾年打 行政訴訟的時間,早若不相信縣政府能真好心會幫助人民的話,就不會被拖住打行政訴訟的寶貴的時間早把土地要回來了,可恨屏東高工,當初協調要將地號938.942.943要與之換地予我們卻失信,而且也永遠不可能兌現承諾,因那3筆土地最後應是給我們,但卻是最後歸還原地主,且原地主已逝,土地由其子嗣繼承,繼承之後又已將這3筆土地快速賣給第3人,這是經過省議會公開表決的案件竟然能無視於他的存在,這是具有法律效用的調處結論耶!最後會被這些不公不義的機關及肖想著要我們 土地的機關,竟然可以用牽強的法律來解釋為私權爭議來解釋,還要我們自行打官司要賠償,真是可笑至極,最後我要說的是,我們不要附代條件裡的那3筆土地,因為你屏東高工已無法履約,更重要的事是你已少子化到可憐的地步了,你學校的土地已大到以學生做比率來講,在學校最興盛時期3,4千名學生時也只要32000多平方公尺就夠了!更何況你學校此時面積已達87000多平方公尺以上,而此時全校學生才將近1700不到,這學期呢?更少!試問你學校永遠不須要會再擴校了!為何不撤消告訴 ,上表申請書給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消徵收還地於民呢!很多學校都已併校,甚至關校倒了,校長做個活生生不忘本的典範給你學校的學子看吧!也可替自己積些陰德替你後代子孫積些公德福慧雙修是你難得的機緣啊!
※當初復興路建過段因為我們家要參與土地分配,所以縣政府將其此徵收路段從16米縱深為19米,就是因為要讓我們參與土地分配而做此動做,然而無兌現承諾變成圖利他人。
2.訴求: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與財產權 政府先使用公有地勿強迫徵收民地.迫使迫遷。
說明:
1.108年7月4號下午3點半,警察來公勇路現勘,近日要封路拆除民宅,縣政府說話不算話,承諾公勇路拆除等法院判決之後再做下一步的動作。但是縣政府說行政訴訟規行政訴訟。徵收程序都完成了。近日要封路拆屋擴路民宅不如雞舍,樂樂養雞場污染枋寮鄉5年多。 縣政府不動如山。漠視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與財產權。22條惡臭妨礙人民的自由。
2.迫拆公勇路抗議黑箱作業未過三分之一同意戶就公告地價強制徵收拆除民宅.同時旁邊以 有寬12公尺替代道路無需拆民宅有兩房是日治眷舍.(政府送中央計畫爭經費:公勇路都市計畫內東起台27線西迄建民路計畫長度約800公尺寬12公尺主要配合105年6月屏北鐵路 高架化計畫 配和市公所與美化造街 提供公共運輸便利性.計畫用地取得及工程總經費計 3.2 億元預計107年4月完工通車)
3.A.迫拆建民路.光復路民宅當停車場.壓迫底層百姓生計這地域都是系屬建國市場.很多底層社會的百姓在這裡做小生意賴以為生.這裡獨居老人居多.況且生活一切都在地域慣了. 若改個地方 重新適應生活.會有很多的不方便.也有骨刺開刀過. 怕新的工作無法勝任.舊 疾復發.生活無所依靠而孤獨老死.。B.復興路.重慶路.建民路.和平路.已有四條平行道路 交通流量已疏散.不應再擴充建民路和光復路.並任意更改道路.將造成車禍連連(政府送中 央計畫爭經費:光復路東起台27線西迄柳州街計畫長度約800公尺寬18公尺配和市公所與 美化造街 提供公共運輸便利性.計畫用地取得及工程總經費計 1.27 億元 .107年6月底完工通車)
3.訴求:「政府硬起來.維護當地環境權」
說明:
1.全台僅7間化製廠,其中3家就集中在屏東縣長治鄉繁華 地區一帶,加上附近的鹽埔鄉也有1家堆肥場,空氣中瀰 漫的臭味,讓居民們忍無可忍,多年來,這些化製廠大約 下午3點開始燒,臭味就飄散到凌晨,長治、鹽埔鄉多個 村落都聞得到,「居民真的很可憐」,孩子出生就聞臭味, 氣管一直不好;還有村民嘆「長期忍受屍臭味、煙臭味, 卻無任何改善,難道老百姓連呼吸的基本人權都要被剝 奪?」
2.財夯公司堆肥場從外縣市收受果菜殘渣製作堆肥. 過程 散發臭味.總量5000公噸是500萬公斤.除以3.5噸 一輛 車來回總共是 2800車次 .造成社區沉重的負擔。
3.財夯公司沒有設立放流口.故無法檢測COD.BOD.SS的 標準值.公司直接將廢水.流放大水溝.河流.土地上。
4.憲法第22條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 權利.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都受到憲法的保障 .私有公 司污染當地的河川.發出惡臭.致使當地.土地.地價下 跌.甚至滅村 .這家公司更便宜併吞當地的土地 .自己 大財這有帶來當地的經濟效益嗎?
4.訴求:請縣府勇敢面對事實,說出真話。
說明:
1. 抗議了五年多的屏東枋寮樂樂養雞場事件,雖然居民向環保局檢舉了307次,比五年前餿水油事件的老農多了六十倍,環保局也有幾次下來實際偵測臭味,但是都無法讓養雞場關門大吉。
2. 樂樂養雞場除了臭味問題之外,其實還牽涉到好幾個問題,這其中包括了養雞用水違反規定、五場合併計算,及違建設施等問題。
3. 用水違反規定部份,當初這五個養雞場提出申請時,是位在地層下陷區,按規定是不可以抽取地下水養雞,正常狀況是會被打回票的,但縣政府在104年行文鄉公所,有先提到這個規定,可是縣政府回覆,養雞所需要水量不多,養雞場只要買到合法的水,縣政府就可以同意,不過它加了一個但書,只要業者沒有乖乖買水,被縣政府查明確實,縣府就“立即”撤銷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畜牧登記證書,這一點在縣府後來發給養雞場的畜牧登記證書上也有明確載明,業者當然也很清楚。 結果臭味的問題爆發之後,民眾抗議,鄉公所開始調查,沒想到竟然掌握到明確的證據,證明養雞場沒有乖乖買水,於是發公文給屏東縣政府,請屏東縣政府查明確定之後,撤銷養雞場的畜牧登記,而縣政府也真的開始進行調查,調查完後,縣政府說,養雞場業者坦承確實沒有乖乖買水,但是關於處分,縣政府反而沒有照一開始所說的,對養雞場撤照,反而改口說,如果因為業者沒有買水,就把他們的畜牧登記撤銷,這樣的處分太重了,而且現在業者都已經乖乖接自來水管,不會再有違反規定的狀況,因此考量到業者的權益,最後決定,不撤銷畜牧登記,改每一個養雞場罰五萬,五場共25萬,然後就結案了。
4. 憑什麼條件縣政府用專案的方式,同意養雞場可以用買水的方式來養雞,而且是從這個案子才開始的,因此特別加了這個但書,「倘未提報並查核不實或查獲有鑿井抽地下水即廢止原核准使用同意書及畜牧場登記證書」,也就是只要發現沒有按規定買自來水,經查核確實,就立刻撤銷畜牧登記,完全沒有轉寰或做其他解釋的空間,但是最後縣政府卻改變自己原本的立場,沒有撤銷畜牧登記。
5. 養雞場五場或一場認定的問題。 我們現在一直講的樂樂養雞場,其實總共有五個養雞場,當初在申請設立時,總共有五塊土地,雖然土地緊鄰,但是是以五個養雞場的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畜牧登記,因此總共有五個場的負責人,後來周碧雲則擔任其中2個養雞場的負責人。 不過在核准設立之後,這五個養雞場卻沒有經過政府許可,直接用一個圍籬把五家養雞場圍在一起,共用同一個出入口,也共用同樣的排水口,但是這樣的做法除了涉及違建之外,更牽涉到五家養雞場認定的問題,也就是,這樣到底算是五場呢?或者是一場呢?
6. 算五場或者算一場有什麼差別呢?當然是有的,因為根據法令規定,不一樣的養雞數量,廢水處理設施的標準和規模也就不一樣,如果合併計算,就需要投入更多的經費在廢水處理設施上,也會增加飼養成本,但是如果可以拆成五場,相對會少很多,因此到底算五場或算一場,對養雞業者來說,是有很大差別的。 而針對這個問題,畜牧法第四條則有明確的規定,「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 (牆)內者,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 意思就是,雖然你分成五個養雞場,有五個負責人,但是因為都養在同一個圍牆之內,有共同的排水口,因此在養雞數量的計算上,就必須全部加在一起,一切也就必須重來,重新提出一場畜牧場(五棟雞舍)的經營計劃書,先送鄉公所初審,初審通過之後,再送縣政府複審,複審通過之後,拿到畜牧登記證,才可以繼續養雞因此針對這個問題,鄉公所在查報之後,也發文給縣政府,請縣政府進一步查明處理,而縣政府針對這個問題,也確實有進行調查,前後共進行了三次會勘,而且除了自己查之外,甚至還請中央的農委會下來共同會勘認定,而農委會會勘完之後,是怎麼認定的呢?根據105年12月19日農委會給縣政府的公文,農委會明確認定,這五場的養雞數量必須合併計算,也就是,這五場必須合併成一場。 那麼屏東縣政府有認同農委會這個結論嗎? 有做出裁定,發文給業者,要求業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嗎? 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沒有。
7. 屏東縣政府做這樣的裁定,要求養雞業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一切從零開始,那麼在申請階段,枋寮鄉公所是很有可能會以行政裁量權,拒絕養雞場在這裡申請設立,那麼養雞場也會就此無寂而終。
8. 106年6月28日第三次的會勘,更發生了養雞場業者拒絕縣府農業處人員入內,並以粗口辱罵公務員的狀況,雖然縣府事後有罰了錢,而業者也被民眾舉發法辦判刑,但是之後也就不了了之,沒有再排任何會勘,也沒有做出任何結論,因此到目前為止,除了104年裁罰每場5萬元之外,屏東縣政府始終沒有針對樂樂養雞場五場併一場一案,再對業者做出任何處分,所以養雞場照樣繼續存在,枋寮鄉民的惡夢也繼續存在。
9. 縣政府在懶人包提到的,樂樂養雞場問題一直沒有辦法解決。
10. 原因鄉公所十次拒絕縣政府要求的“初審”,以致縣府無法進一步複審,既不能開罰,更不能撤照等等,而縣政府所講的初審,到底是指什麼呢? 話說枋寮鄉公所調查樂樂養雞場,除了發現圍籬引發的場數計算問題之外,在105年經過農委會、縣政府及鄉公所三方的會勘,發現養雞場違規增建了未申請的除臭室、地磅等設施之外,還有疑似違規使用的員工宿舍,因此鄉公所也曾發文給縣政府,要求縣政府進一步查明並做處分,而會勘之後,雖然農委會在場次認定部份結論明確,但是縣政府並沒有認同並做出處分,而對那些違建,則是要求鄉公所應該對業者提出的變更申請,進行「初審」,但是這部分的審查,由於並不是所有養雞場全部從零開始,重新審查,並不會危及業者的存在與否,而如果同意審查,恐怕也等於同意業者就地合法,更根本的問題反而沒有得到解決,同樣於事無補,再加上養雞場還有用水合理性及防疫大門佔用鄰地等情事還沒有得到縣政府的釐清,因此暫緩進行養雞場容許變更的審查。 因此,總結上述狀況,我們要探討的,要問屏東縣政府的,有以下幾個問題,也希望縣政府能明確回應。 一、屏東縣政府明明白白表示,只要業者違規使用水源,就撤銷畜牧登記,為什麼最後沒有,只輕罰結案? 二、針對場數的認定,農委會明確認定應該合併計算,請問屏東縣政府是否認同?如果認同,為何一直沒有對業者做任何處份?如果不認同,為什麼? 三、第三次會勘,縣府遭到業者阻擋,無法入內,為何後續不再辦理會勘,做出結論? 四、縣府要求鄉公所進行初審,請問究竟要審什麼? 五、針對樂樂養雞場的問題,縣府現在究竟決定要如何處理?
5.訴求:勿剝奪農民的血汗錢
1.訴求者是土生土長的農夫,一生為台灣的農業奉獻丶但 沒有想到,101年東勢村農地規劃,內容:1甲地要奉獻 15%,地上農作物百分之百補償,但只有拿到30%的農 作物補償金丶其餘70%等規劃後,有剩餘會再補償70 %,可是到如今接到公文説不補助,其餘(剩1,5億) 經費要使用到別處使用,不符合當初約定。
2.依據107年10月4日召開之屏東縣內埔鄉新東勢農地重 劃區協進會第17次會議決議內容︰「有關重劃區地上物 補償費提高補助額度係將剩餘之7成農林作物補償費補 足,以達全額補助。」縣府目前僅發3成地上徵收物補償
費給地主,後續卻以各項理由搪塞,遲遲不發,影響地主 權益甚大。
6.訴求:屏東市建國路332巷及44弄道路是乙種工業區,107年就被封路至今,政府是否擬徴收?
說明:
1.屏東市建國路332巷及44弄道路是乙種工業區,一般工業 用地道路出入最小8米寬。
2.訴求者68年在建國路332巷及44弄附近蓋工廠,之前都 可通行,但107年卻被地主封路。目前44弄也從中間被封 鎖,造成大型工廠無法正常出入,期間抗議多次,還是沒 有辦法出入。
3.建國路44弄目前出入的廠商,每月需付地主12,000元通行 費,才可進出入工廠。
4.訴求者質問縣府團隊為什麼可以放肆這樣封路,工場老闆 證明政府有發執照,但工業區沒有道路可以通行,也造成 出入口不便與危險。
7訴求:屏東市復興公園改建親水公園表達不滿。
說明:
1. 居民的運動權益
復興公園是一座每天有數百人次運動的公園,周遭有五個里、數千民的居民,老年人的社交聚會、爺爺遛孫子的活動場所,都使用著這塊綠地。
2. 居民的意願
經過訪談,周遭大部分的居民都質疑公園改建的必要性,而縣政府公聽會並沒有接納居民的心聲,也沒有與人民溝通的意願,草率的便執行了改建工程,實則有違以民為本的民主國家該有的行事原則
3. 滯洪池存在之必要性
公園附近幾乎是不淹水的地區,改建計畫引取萬年溪之河水,作為公園內水池水源,但萬年溪水面與公園地平面落差甚大,且以萬年公園面積對於屏東地區滯洪治水效果而言,更可為杯水車薪。
在政府提倡國人健康與環保的基礎上,為此等考慮不周的設計,必須要犧牲掉一個標準競速溜冰場與眾多有人使用的公園綠地,以換取效益不明的滯洪效果與划船的娛樂功能,是否不太合理?
4. 滯洪池的安全性
公園旁有托兒所,公園的兒童遊戲區更是許多學齡前的孩童追逐玩樂的場所,而在此處設置大面積水池,以安全為考量是否該配置救生員,若真發生意外那責任又該由誰擔待。
公園本是重大災害的防災公園,縮小其能使用的面積,在面臨重大災害威脅時,居民的安危是否也少了一分的保障。
5. 場地的維護
水池的設計易孳生病媒蚊,處理不當更容易發生惡臭,大雨過後也需清淤整頓,不僅場地的維護困難,周遭的衛生環境也堪憂,為此種弊多利少的改建工程而用掉國家1.9億的經費,實難杜眾人悠悠之口。
如果我們法律禁止人民盜賣自己的土地,而政府卻用其他名目挖地造池,那未來如何讓人民再信任政府呢。
聯絡人: 蔣月惠0936812315.李永騰0903103193
地址: 屏東市和生路一段851巷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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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憲解析】執行死刑怎麼回事?-10個QA說明台灣槍斃程序
(方才網站因為流量過載暫時無法使用,因此另外上傳照片方便閱讀,目前網站已經恢復正常,造成不便尚祈見諒)
在昨天我們清楚知道台灣的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但是你知道在台灣,死刑是如何執刑的嗎?死刑執行的程序又是怎麼規範的嗎?10個QA讓你了解。
#鄭捷 #死刑 #正當法律程序 #羅瑩雪 #法務部
文/蔡晴羽律師
Q1:判決死刑,怎麼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只有第462條規定死刑應該在「監獄內」執行。
死刑具體如何執行,法律依據在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1項,死刑採用「藥劑注射或槍斃」。但是我國實務基本上就是用「槍斃」的方式。
同法條授權法務部可以訂定執行規則,因此法務部另訂有「執行死刑規則」。
因此,針對槍斃的方式,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又更具體,執行槍斃時,應令受刑人背向行刑人,其射擊部位定為心部,行刑人應於受刑人背後偏左定其目標。但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時,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而執行死刑規則第4條則規範,行刑人應選「技術精熟者」任之,執行時「得」先用麻醉劑;也就是要不要用麻醉劑,是國家權力可以決定。
Q2:什麼時候死刑犯會知道自己要被槍斃?誰會知道?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1條規定,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也就是死刑犯本人也必須到「行刑當天」才會知道自己將被執行,在此之前就只有等待。
再搭配執行死刑規則第7條規定,行刑應嚴守秘密,非經檢察官或典獄長許可,不得入行刑場內。實務操作的結果,就是除了媒體可能會預先得知將執行死刑外,無論是死者親屬或是已經選任辯護人大概就沒有辦法知道受刑人將被執行死刑。
至於受刑人如果有遺囑,依執行死刑規則第8條,由在場書記官,在執行後三天內送達。
Q3:哪天槍斃都可以嗎?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如果遇到國定例假日、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內、或「其他認為必要時」,不執行死刑。但什麼情況屬於「其他認為必要」時,就是留給國家權力有解釋的空間。
Q4:判決定讞後立刻就可以槍斃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所以,如果單純依法律規定,案件確定後應該案卷要先移交法務部,法務部令准後,於三日內執行之。
關鍵就在於法務部如何決定令准?對此,法律既然也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參考法務部自己依照職權所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Q5:「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又是什麼?
這並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只是法務部自己制定給自己用的行政規則。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全文其實只有4點,而第1點揭示的立法目的是:「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
第2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以下事項:
1、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
2、 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3、 審核確認無赦免法之事由
4、 審核確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
本條也明文指出具備下列「任一種」情況下,最高法院檢察署都「不可以」陳報該死刑案件給法務部:
第一種,被告或他的辯護人收受判決書還沒有超過10天;或
第二種,被告等人對於這個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程序還在進行中的情形。
第3點規定,「法務部」在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所陳報之死刑案件後,必須「第二度」審酌上面事項,再來決定是不是要核准死刑執行。
第4點則是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就應該立刻以法務部函將決定送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再轉送給相關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在3天內依法執行死刑。此時如果「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的確有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情況的話,可以在3天已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然認為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話,執行檢察官應該立即依法執行死刑。因此,執行檢察官理應「第三度」審酌有沒有非常救濟的機會,再執行死刑。
簡單來說,死刑判決定讞後,「理論上」要經過「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這些人通通都審查「同意」槍斃,就會執行。
Q6:再審、非常上訴又是什麼?
法院判決確定後,只是「通常審理程序」終結,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受判決人理應都還可以循「非常救濟」管道尋求救濟,所謂的非常救濟管道,就是指「再審」或「非常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可由「被告及所選任辯護人」、「管轄法院之檢察官」、「被告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再審。
再審之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六種事由。包括:1、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2、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3、被證明其被誣告;4、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5、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6、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影響原判決,只要符合上述任一種情況,都可聲請再審,經由法院判斷是否需要開啟再審重新審判。
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如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442規定「檢察官」發現有違背法令,也可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Q7:赦免又是什麼?
依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我國的「赦免法」全文只有8條,唯一規範如何決定是否赦免程序是第6條,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也就是「總統」依法理應可以決定是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是否為赦免之研議,再來決定要不要赦免。
Q8: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或婦女懷胎生產前,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命令停止執行。
Q9:為什麼鄭捷被槍斃,程序上有爭議?
我們先觀察鄭捷被槍斃整個時序如下:
103.05.21 案發
103.07.21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公布起訴書全文
104.03.06 台灣地方法院宣判
104.10.30 台灣高等法院宣判
105.01.27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前準備開庭
105.04.07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
105.04.22 最高法院宣判並發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
105.04.26 最高法院發新聞稿說明已將全案卷證檢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執行,同時副知法務部檢察司;當日聯合報19:58即時報導:「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已收到鄭捷判決卷證,若檢察官未發現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將在三到五天內呈報法務部」
105.05.10 當日晚間20:47執行死刑槍決;同日蘋果21:29即時新聞:「簽署死刑槍決是法務部職權,馬總統事前並不知道是今晚執行槍決」
由這個時間表來看,可以發現這次執行槍決的程序有幾個爭議:
1. 最高法院檢察署有沒有等被告或他的辯護人收到判決10天之後才將案件送給法務部?
根據了解,鄭捷的辯護人應該是在4月26日以後才收到判決書,也就是4月26日最高法院檢察署拿到全案案卷之時,應起算至少10天才可以將案件陳報給法務部(請參考Q5),然後法務部才能再決定要不要核准死刑執行。但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卻說「可能三到五日內」就會把鄭捷的案件陳報給法務部,就有爭議。
2. 在十一個上班日當中,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有沒有確實審核案件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至少應「三度」審核確認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但前後只花15天(從4月26日起算至5月10日),如果扣除四天行政機關例假,只有11天,另外還不論移送卷證的交通時間,這是否已經足以「三度」確實審核確認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也存有爭議。更何況,據鄭捷委任辯護人所發聲明已指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同意扶助鄭捷進行非常救濟程序,因此在這個案子裡有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很明顯並不是沒有討論餘地的。
3. 依規定是不是應該讓總統看過或知道這個案子確定沒有特赦的理由呢?
另外,審核事由既然也包括特赦,現行法制特赦只能由總統發動,那麼有沒有特赦的事由至少也應該經過總統。但從新聞報導來看,總統貌似也不知情,因此這裡可能也有爭議。
Q10:槍斃程序上有爭議,又如何?
我們在這邊先不討論為什麼不是用法律,而是由負責槍斃的機關自己訂定規則來處理怎樣用國家權力槍斃一個人。但如果為了槍斃某個人,可以無視程序規定,可以無視刑事訴訟制度,可以差別待遇,那麼國家執行槍斃,所要捍衛的那種法治秩序是不是值得追求的,自然會令人存疑。
暫不論死刑存廢的爭議,本案在外界眼中,或許是罪證確鑿;但當每個案件都可能有冤的情況下,這種草率的做法,就可能會枉送一條人命。正當法律程序,就是為了從制度上避免一切可能因為人性所產生的錯誤。
為了避免錯誤,每次的處理都應該照著制度去走,才能真正證明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
尤其,在舉槍奪走一個人生命的那一刻,不是更該如此?
*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鄭捷律師團聲明:
http://ppt.cc/toMAE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鄭捷死刑執行之新聞稿
http://www.taedp.org.tw/story/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