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假處分裁定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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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假處分裁定查詢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利用警察權打擊的,是「假新聞」,還是「箝制言論自由」?】 「警察作為執法人員,到底該服膺法律,還是服膺政治?」 另一個嚴肅但卻總是被政治化的法律問題--近一兩年來警察機關「突然開始」大量以「社維法」來移送批判政治的言論,癱瘓了司法能量,但換來的是一堆「不罰」的裁定。 這個嚴重的問題,近來在司法...

  • 假處分裁定查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27 19: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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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警察權打擊的,是「假新聞」,還是「箝制言論自由」?】

    「警察作為執法人員,到底該服膺法律,還是服膺政治?」

    另一個嚴肅但卻總是被政治化的法律問題--近一兩年來警察機關「突然開始」大量以「社維法」來移送批判政治的言論,癱瘓了司法能量,但換來的是一堆「不罰」的裁定。
    這個嚴重的問題,近來在司法圈與警察圈內引起內部普遍質疑與熱議,但卻礙於「政治現況」,沒有太多人願意在公眾場域對此議題提出批判性的檢討意見,難道是因為批判意見似乎不是「主流」意見?

    在此我們分享 鳴人堂 另一位專欄作者的文章
    〈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 :https://bit.ly/3o1PKqi
    (↑這篇文章「不」是本粉專作者與編輯寫的喔,各位效忠政治的網民要「出征」亂罵的話,不要再罵錯人了喔!)

    該文作者分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的相關裁判,指出 #2019年起因政治類言論而遭移送的案件大幅增加(原文內容:「當年將近150件的此類案件中,將近三分之一的法院裁定與「蔡英文」有關,與「韓國瑜」相關的雖然比較少,但也有將近五分之一」),然而「占總移送案件數量近八成的政治類案件,移送後八成五的比例是不罰」。

    接下來的問題是:
    1. 在法院不支持這種箝制言論自由的移送下,為何警察機關還是前仆後繼的移送?

    2.為什麼會有這麼高的不罰比例?真的都是「中共同路人」、「統戰」言論嗎?

    希望警職人員可以告訴我們,這些濫行移送「背後真正的原因」。
    也希望讀者們可以思考,是什麼樣的制度,讓這些員警前仆後繼地被法院打臉?真的是基層員警願意的嗎?

    (圖片擷取自〈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 :https://bit.ly/3o1PKqi ,黃色標記為本粉專編輯所繪,也是我們以上兩個提問的問題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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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 :https://bit.ly/3o1PKqi
    摘:

    「以2019年因政治類謠言遭移送的案件中,批評現執政中央政府的數量是其他的5倍以上,然被指稱是謠言的對象,如前述私菸案者,有行為人似是發文影射總統府高層知情或是包庇私菸。而同婚或性平教育的部分,有些發言者更是陳前總統任內的政務官,要說是「中共同路人」、「五毛網軍」,恐怕可能性不高。」

    「 就2012年到目前的統計,所有移送法院的社維法謠言案件,將近 #八成會做成不罰的裁定,只有二成多的案件會論罰,其中沒有一件被論以拘役,頂多就是罰鍰,與網路上所稱的「假新聞,關三天」的印象相距甚遠。若對照刑事案件、行政事件,檢察官或行政機關的高起訴科刑率、高處分維持率,警察機關移送案件,遭法院支持的比例可遠遠不及。

    理論上,在法院多數案件不支持警察機關移送書所稱的理由的現實下,警察機關應該不會大量移送民眾,避免自討沒趣。然實際上卻非如此,即使在2019年,警察機關開始爆發性移送此類案件後,仍是將近八成案件遭法院認為不罰的情況下,#2020年移送的案件總數卻是有增無減。如前所述,今年還沒過完,就已經是2019年全年的兩倍了,遑論2019年當年案件總數本來就已經超過2012年到2017年總和了。#警察機關即使面對多數案件遭法院打臉,#仍能前仆後繼,#實在令人不解。

    ......在2019年開始大量移送政治類謠言案後,非政治類案件遭移送者,有五成多會處罰,高過不罰的比例。占總移送案件數量近八成的政治類案件,移送後八成五的比例是不罰,有處罰的僅一成五。這更是讓人質疑,此類案件究竟還有沒有要移送的必要?執法與其說是在維護秩序,恐怕已經到了會遭法院認為是在箝制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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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似議題的其他報導與學者說法:
    (蘋果)【法官逆時中】警揪假訊息竟過半不罰 法官:真假難辨:https://bit.ly/36dD9dQ
    「根據《蘋果》調查,警政署至4月9日共依《社維法》移送37件假訊息案,但截至今(21日)目前全台法院審理後,有19案經法院審理完畢,結果僅7案裁罰共6萬9000元,另10案遭駁回,還有2案不受理,而法官裁定不罰的主因,大多認為民眾難以判斷訊息真偽,且發文用意只是提醒民眾小心。對此,有警員批評,查緝假訊息根本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教授江雅綺認為,打擊假訊息與箝制言論自由可能僅在一線之隔,因此在處理假訊息問題也要相當謹慎,現行狀況雖然警調單位一直抓散布假訊息者,將個案交給法官、檢察官決定是否處罰,也許不是最有效率和最好的方式,但在法治國家中,既想制止假訊息、同時維護言論自由,必須相當謹慎。」

  • 假處分裁定查詢 在 黃耀明 Anthony Wo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15 08: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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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冇嘢需要跟進!
    冇人需被起訴!
    冇人需要受罰!
    黑警冇皇管!!

    Posted @withregram • @thestandnews 【警亂作供統計】至少 21 案罪名不成立因警供詞不獲接納 官屢斥不可信、不誠實、狡辯 /#立場報道

    反修例運動至今超過一年,逾 2,000 人被落案檢控,案件陸續進入司法程序。單單在過去 4 天,先後有 7 名警員就 5 宗案件作供時,其證供被裁判官認為有問題,甚至被嚴詞批評「大話冚大話」、「砌詞狡辯」、「信口開河」,不接納其證供。《立場》統計已審結的超過 300 宗反修例運動案件,發現至少有 21 宗案件涉及警員證供有問題,今年 6 月至今幾乎一周一宗,被告最終獲判罪名不成立,口供不獲接納的原因包括被官質疑誇大供詞、目擊警員與報稱受襲的警員供詞互相矛盾、與現場影片內容不符,甚至是警員在未有合理解釋下,在庭上推翻自身證供,對事件有多個版本描述。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接受《立場》查詢時表示,警員作供有問題的情況過往時有出現,亦不只在於反修例案件,不過近日繁密的嚴厲批評則較特殊,「真係捉得好應」。他認為,裁判官或法官的評論很多時候會被傳媒報導,或留在主控官報告中,但過往從未見過警員不實作供會有任何後果,無論就住「發假誓」作起訴、紀律處分、內部譴責均未見過。

    他表示,除非是已脫罪的被告作民事索償,否則警方不會主動跟進,而即使是法官在庭上表明要求記錄在案,案件是交由警方自行調查,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告。

    《立場》已向警務處查詢,處方有沒有機制處理事件、過去有沒有警員因作供問題被處分等,暫待回覆。

    被裁判官指警員作供有問題,被告罪名不成立的 21 宗案件,案情簡述如下(日期為裁決日期,案件截至 8 月 14 日):

    2020/8/14 11.02 灣仔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罪 官指警員證供有出入及不理想
    去年 11 月 2 日港島遊行中,工程師陳俊賢被指於灣仔港鐵站外,搜出電磨機、電鑽及無線電收發器等,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三罪。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指,警員李家駿及嚴凱華對涉案的袋位置、便衣人士到場的時間等供詞有出入,並不理想,不能放心依賴警員證供,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2020/8/13 11.04 將軍澳被控襲警 官指受襲警長對關鍵時刻的描述並非完全可靠
    去年 11 月 4 日凌晨,將軍澳發生警民衝突中,文員吳日勤被指撿起水喉朝警方防線射水,被控襲警罪。裁判官屈麗雯指,警長 A 表示被告故意將原本前後左右搖擺的水喉垂低射濕他,但從呈堂片段可見,警長 A 衝向被告的關鍵時刻只是兩至三秒,是一瞬即逝之事,對關鍵時刻的描述並非完全可靠,法庭未能肯定被告是否故意射向警長,裁定罪名不成立。

    2020/8/12 8.03 旺角被控阻差辦公 警員供詞與呈堂影片不一致
    去年 8 月 3 日旺角遊行後,廚師劉偉麟被指在翌日凌晨警員驅散期間,刻意放慢腳步,其後被搜出鎅刀,被控阻差辦公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指,防暴警員 18205 供詞與呈堂影片不一致,盤問下有矛盾,控方亦未能證明被告與示威者有聯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2020/8/12 8.11 北角被控襲警 官批評兩警員大話冚大話 與呈堂片段「好似形容緊另一個平行時空」
    去年 8 月 11 日,現任東區區議員仇栩欣以社區主任身份,在北角英皇道直播時被捕,與同行男子勞澤乾被控襲警。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時指,作供警員許景耀、高級督察林景年的作供完全不合理及不符邏輯,砌詞狡辯,又不直接回答有關警員誠信等關鍵問題,經常顧左右而言他,認為兩人是「以一啲大話冚過一啲大話」,警員說法與呈堂片段比較,「好似形容緊另一個平行時空」。裁判官表示,法庭完全拒絕接納兩人證供,裁定兩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訟費獲批,又關注有警員使用不恰當武力,相信控方會記錄在案。

    2020/8/11  10.1 太子站被控襲警 官斥警員砌詞狡辯、信口開河
    運輸工人盧家業被指去年 10 月 1 日,在太子站用腳踢防暴警,被控襲警。裁判官林子勤批評,作拘捕的警員盧俊傑證供與片段不符,被指出錯誤時拒絕認錯,砌詞狡辯、信口開河,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所為,又慣性以「不清楚」、「不知道」回應,避免自己的證供與他人產生矛盾,如警員將被告制服在地時,身旁其他警員多番用棍擊打被告,動作之大令盧一度轉頭,惟盧在看完相關片段後仍堅持「睇唔到」。裁判官亦裁定被捕後的三份會面紀錄是在威逼利誘下進行,屬非自願招認,拒絕呈堂。被告最終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2020/8/3 6.12 金鐘被控襲警 目擊警員小休前後的證供有出入
    去年 6 月 12 日,男技術員莊浩峰被指於灣仔警察總部附近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余天生。裁判官黃向戎指目擊過程的警員曾偉輝的證供有所出入,指他原供稱他肯定被告當時是左轉,惟他小休後則改稱不記得被告是轉左或轉右,及不記得事主如何被襲,法庭不接納其證供。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的動作可能是出於自然反應,基於有疑點,裁定被吿襲警罪名不成立

    2020/8/3 8.13 機場被控阻差辦公 官指警員供詞充滿疑點
    去年 8 月 13 日,網民發起機場「和你飛」集會,工程師彭及鍵阻礙防暴警員追捕另一名涉掟雜物男子,遭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 假處分裁定查詢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6-25 11:22:37
    有 287 人按讚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甲於某日白天在街上行走時,因持有狹長布袋,遭警察攔查詢問身分,並經警察要求後自行打開一線布袋拉鍊,露出布袋內藏有鐵製品,警察再要求甲自行拿出後,始發現係一把西瓜刀及一支信號彈,但甲堅不說明持有該二項物品作何用途,警察乃決定將甲依法處理。請問:
    (一)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程序上應移送簡易庭或可自行裁處?理由為何?(9 分)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可能受何處分?理由為何?(8 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持有西瓜刀及信號彈可能遭受何種處分?理由為何?(8 分)
    解析:本題主要所涉及之問題乃為,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應如何處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說明,惟本題有涉及個別警察官之攜帶物品檢查之權限發動,依據學理檢查物品之類型為:1、從外部觀察攜帶物品。2、就所攜帶物品之內容,予以質問。3、要求相對人(任意地)開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4、命令相對人開示、提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5、從衣服、攜帶物品之外側,以手觸摸,實施檢查。6、將隨身攜帶以外之皮包(箱)類、包裹等攜帶物品予以扣留。7、未獲得承諾,警察官自行以手伸入所穿衣服內側或口袋或打開皮包(箱)類,取出攜帶物品,予以檢查。雖非題之重點但與本題有涉及故予以合先敘明。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對甲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之處罰機關說明如下:
    1依據本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所謂本法所謂無正當理由指的是,無法說明理由或是理由並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而所謂的殺傷力,客觀上對於人畜具有殺傷功能,例如:玩吹箭或是在公園揮擊打球或是攜帶開山刀、彈弓,故西瓜刀與信號彈屬之。須注意者是信號彈以非爆竹煙火的管制物品。
    依題所示,經警詢問甲攜帶理由而甲堅實不願意說明理由,構成無正當理由攜帶。
    2依據本法第45條之規定:第43條第1項所列之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併宣告沒入者、單獨宣告沒入者等之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甲之行為有選擇罰鍰或拘留之效果依法應歸簡易庭管轄裁罰。
    (二)甲可能受到加重處分,依據本法第24條: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甲一個攜帶行為卻構成兩個具有殺傷力的物品應據本法第24條應從重處分,故法院在選處財閥效果時,應往法定罰,額度較高之罰鍰或是拘留裁定。
    (三)依據本法第23條:1應沒入之物: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2得沒入之物: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西瓜刀與信號彈皆非違反本法所生得之物或查禁物,僅屬於供違反本法所用之物,因此,並非應沒入之物而係屬得沒入之物品。故於宣告主要裁罰拘留或是罰鍰之後可以併宣告沒入物品。

    二、警員 A 於某日夜晚的巷內道路上,發現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觀望來回徘徊,感覺可疑,乃騎警用機車超前將其攔停,查證身分。查證後發現甲係有前科紀錄的濫用藥物人,且剛出獄不足二個月。警員A 乃要求甲讓其看其所攜帶之手提包,甲不肯,詢問:「為何可以看我的手提包?」警員A 見甲不肯打開手提包,愈發懷疑甲手提包內藏有可疑物品,因此不讓甲離開,雙方在現場僵持達三小時之久。請問:
    (一)警員A 所為之攔停與查證身分行為,是否合法?理由為何?(8 分)
    (二)警員A 攔停並經查證身分後,若甲不願出示手提包內之物,警員A 應該如何處理?理由為何?(9 分)
    (三)警察是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將甲強制到案?理由為何?(8 分)
    解析:
    依題所示,本題所欲挑論之爭點:有攔停與查證身分之行為之適法性、不願出示提包之物可否強制檢查以及能否強制甲到案三大爭點,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是依據當時之事實所為的警察執法專業下的判斷,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
    依題所示,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來還徘徊觀望,形跡可疑,但此種行為並非有任何犯罪之癥候,與其說是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毋寧說是發動盤查之動機,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要件觀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合理懷疑,簡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外觀,方可以認定有合理懷疑,縣甲僅是形跡鬼祟並無犯罪之虞外觀,故應不能盤查,故管見以為身分查證行為與法似有未洽。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之規定,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之必要措施。本規定之目的在於保護執行者與週遭人員之安全,如果要強行檢查甲所攜帶之手提袋,則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手提袋內有傷害身命身體之物,依題所示甲之手提包並無任何有攜帶危險物品之外觀,故與第七條授權之要件與有未洽。因此警察僅可以在德碁同意之下請其自願性的開啟,或有論者以為此為立法漏洞,應該授權警察機關一個當事人不配合下一個強制檢查權限以免授權不足造成檢查上之困難,但本題在現行法之下,僅能得其同意否則不可以檢查手提袋。
    (三)可否強制到場
    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核發通知單定辦理。而要構成本條,前提要件需有違反社維法之違序行為,甲於查證身分時有出示證件因此不構成第六十七條拒絕或不實陳述,手提袋內是否為查禁物或是殺傷力器械,亦無可知,也無從判斷是否有違序行為,因此無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帶回。
    復依同法第67條: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2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依詢問 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但須無法得知甲之身分現甲有接受檢查因此與要件不合。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採驗尿液。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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