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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外洩案,消保會應出面為消費者求償! 發佈日期/ 2004.06.02



發佈日期930602

個人資料外洩案,消保會應出面為消費者求償!

近日爆出逾兩千萬筆個人資料外洩的案件,資料外洩的單位包括政府機關、電信事業以及
金融事業單位等。 截至今(2)日上午消保會舉辦的記者會,業者願意提出的補償措施仍
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泛亞電信、遠傳電信、和信電訊、東信電信等六家行動電話
業者,個人資料遭洩漏補償方案內容大致相同,受害消費者可免費換號,並減免一至三個
月的月租費;而中華電信、東信還可減免一至三個月通話費。

經換算,這六家所提出的賠償方案,以一般消費者每月使用的200元費率計,不過是600元
,而且電信業者大多提供可抵通話費用,因此,以賠償方案來看,對消費者並無實質賠償
意義,對業界更無懲罰精神,消基會對這些罔顧消費者權益的政府機關及企業單位所提出
不痛不癢的「賠償」措施提出嚴厲的譴責。

事實上,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五月三十一日新聞稿即指出:

一、客戶資料外洩一事,電信業者有絕對的責任,並認為本案凸顯部分電信業者並未落實
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的工作,以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

二、依據消保法第十條規定,交通部應就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之電信服務,立即採取必要之
處理,或停止該項服務。

三、交通部應立即主動要求洩漏個人資料之電信業者應向消費者表示道歉。

四、業者應立即主動通知已遭資料外洩之消費者,再以電話語音式之警語,特別提醒消費
者注意來路不明之電話詐欺情事。

五、應在日內擬具展現具體誠意以取得消費大眾之諒解之補償與賠償計畫。

消保會對於此次電信公司將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之行為,應亦屬於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等相關規定之行為。依據前述規定:

一、 受害消費者亦得向涉嫌洩露個人資料之電信公司,請求最高新台幣十萬元之損害賠償。

二、 若能證明所受損害,高於前述法定賠償金額者,則不在此限。

然而,從個人資料外洩事件爆發至今,到底有多少人的資料遭外洩?消費者是否能夠查詢
資料已遭洩漏?檢警單位均皆未有一套積極做法,而且似有厚此薄彼之做法。檢警單位的
表現,不僅與廣大消費者和消基會之期待,有很大落差,且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標,背
道而馳。

實際上,法務部為資料外洩業務主管機關,並且是檢察業務主管機關,以檢察官為偵查主
體,法務部迄今竟束手無策,任令刑事警察局避重就輕,任令偵查不公開損害被害人權益


據業者宣稱,由於所有扣押的資料,都在刑事警察局,所以業者也不清楚究竟其公司的客
戶資料,有多少遭外洩,哪些客戶的資料,遭到外洩。刑事警察局如果不公佈各家業者遭
外洩的個人資料相關訊息,業者如何做任何的補救措施?消費者如何自保?難道消費者的
個人資料在不幸遭外洩後,消費者知的權利,還必須要遭受刑事警察局的二度踐踏嗎?

消基會在此嚴正呼籲,為了保障消費者獲知自己的個人資料有否外洩的基本權益,以及維
持刑事警察局的公正地位,刑事警察局理應立即公佈各家業者的客戶資料有多少已遭到外
洩以及相關資訊,應該不要再有嚴重傷害自身公正性的厚此薄彼行為!

另外,消基會呼籲交通部電信總局及金融局公佈過去檢查各家業者的結果及其改善的情形
。除此之外,亦應立即公佈各家業者客戶資料外洩的數目,以為消費者選擇業者的重要參
考依據,藉由市場機制及消費者之選擇,來督促業者注意消費者個人資料之保障。

對於最不應出錯的刑事警察局與海巡署等政府單位,利用職務之便,公然洩漏個人資料,
「執法者變成侵權者」之行徑,政府除了要嚴懲不肖公務人員外,針對管控不實之部分應
馬上補正,對於民眾的損失,應該協助受害者辦理國家賠償,或採團體訴訟。

對於近日的客戶資料外洩案件,目前僅看到各個單位將「球」丟來丟去,卻無任何具體措
施,對於受害消費者亦無任何單位願意出面負責告知或為消費者求償,一切尚屬於渾沌未
明狀況!

為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確保消費者不再因個人資料外洩,還要面對不斷的詐騙、恐嚇
電話,消基會強烈主張:

政府單位---
一、主管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最高政府機關---行政院消保會應立即站出來,整合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積極處理消費者的求償工作,且至少應落實為個人資料遭外洩之消費者爭取每人至少10萬元的賠償。

二、消保會還應責成交通部電信總局:

(一)、應立即公佈過去對於各家電信業者的檢查結果,以及改善情形。

(二)、對於本次涉及客戶資料外洩的電信業者,電信總局應以符合比例原則的精神依疏失
程度對違規業者開出罰單。

(三)、各家業者應立即公布遭資料外洩的數目,以便於業者主動通知資料遭外洩的民眾,
採取補救措施。

三、消保會應責成法務部立即公布個資外洩的調查結果,並立即告知受害消費者,且應研
擬更具嚇阻性的個資外洩處罰條款,以避免個資外洩事件一再重複發生。

四、消保會還應責成刑事警察局必須立刻公佈所有資料遭外洩業者的外洩資料數目及相關
資訊,否則未來消費者若因此一事件而受害,刑事警察局應負完全的法律責任。

五、請行政院確實督導所屬各單位(如刑事警察局、金融局、電信總局等)落實消保會對
於處理本案的原則與方法,並應立即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如個資法的受害者必須以告訴
乃論,今遭犯罪為常業之集團洩漏個人資料,因人數眾多,建議改採公訴罪。

六、消基會主張除賠償金外,消費者可依個人資料遭外洩的最高二千萬賠償金額,提出三
倍,相當於60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業界---

一、對於因管理不善,已確定將消費者資料外洩的業者,應立即對消費大眾公開道歉,並
迅速通知消費者,且合理賠償。

消費者

一、 若確定資料已遭外洩,建議立即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直撥1950)、消
保官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電話: 02-2886-3210、2886-3220、2886-3230)申
訴求償。

二、 消基會將站在監督立場要求政府各單位如消保會負起責任,主動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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