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個人支票用途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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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個人支票用途產品中有3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僅限防疫目的,不得為目的外利用」的 #簡訊實聯制,可以用來鎖定嫌犯行蹤嗎? 不久前,一位法官投書指出,他在審核搜索票時,竟然發現警方偵辦案件時,竟使用簡訊實聯制的內容來 #鎖定嫌犯行蹤。這樣的行為,等於破壞了「僅限防疫目的使用」的規定,不僅侵害人民隱私,若民眾因此擔心個資遭挪用而不再信任實聯制...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50的網紅香港喵喵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官網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tc/downloadable.htm 下載文件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pdf/CSS001A.pdf 申請須知 https://www.wfsfaa.go...

個人支票用途 在 Teddy / 為媽媽-食·玩習作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8-22 06:39:38

#正向學習 #當小一生背後的動力 #教功課不再理智線斷一地 #長文分享 默默地為b 就當上小一生, 在這艱難的一年上了4個月的K3生更直上小一,幼稚園還未來得及實習小一課程已經提早暑假, 升小論情緒, 思維,學習及同學都有所不同, 小朋友要適應,作為家長的我又何嘗不是努力地學習,如何去幫助為b 過...

  • 個人支票用途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24 17:34:03
    有 949 人按讚

    「僅限防疫目的,不得為目的外利用」的 #簡訊實聯制,可以用來鎖定嫌犯行蹤嗎?
     
    不久前,一位法官投書指出,他在審核搜索票時,竟然發現警方偵辦案件時,竟使用簡訊實聯制的內容來 #鎖定嫌犯行蹤。這樣的行為,等於破壞了「僅限防疫目的使用」的規定,不僅侵害人民隱私,若民眾因此擔心個資遭挪用而不再信任實聯制,恐為日後疫調工作帶來隱憂、釀成防疫漏洞。
     
    目前簡訊實聯制的運作機制,是民眾發送含有場所代碼的簡訊至1922,相關的紀錄都僅有電信公司留存,指揮中心承諾,這些資料「僅限防疫目的,且不得為目的外利用」。
     
    但是,我們就想問,指揮中心作此承諾的法律定性及授權依據為何?#法制面空缺 的問題,很快就浮上了檯面。
     
    雖然指揮中心做出了承諾,但卻忽略了偵查實務上,警方根據《通訊監察保障法》向電信業者合法調取的電信資料,本來就涵蓋通信紀錄、位址、簡訊等內容;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電信業者依據例外條款「依據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將資料提供給檢警作為目的外使用。
     
    也就是說,法院、檢警取得資料是合法的,電信業者把資訊提供給檢警也是合法的,但是指揮中心卻做不到在設計制度之初所保證的承諾,也破壞了人民的信任。
     
    歸根究柢,其實原因就在於,政府承諾簡訊實聯制僅用於防疫,但卻沒有建立足夠的規範去處理疫情期間疫調資料,以及怎麼限制「目的外使用」的爭議;無論是之前的紙本實聯制,還是現在的簡訊實聯制,疫情指揮中心均僅透過公布《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或透過記者會一再保證「僅限防疫目的,且不得為目的外利用」的承諾。
     
    然而,這份《實聯制措施指引》,法律授權基礎及法律定性卻都不清楚,而且,目前這個指引甚至跟原先《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監察保障法》等規範互相衝突。
     
    究竟哪部規範應優先適用,又由哪個單位擁有解釋權限?指揮中心召開記者會所作出的各種口頭保證,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
     
    除此之外,即便法制完善了,但目前仍欠缺中立的專責個資保護機構,來負責審核及確保個資使用範圍,指揮中心到底要如何確保實聯制資料,能夠確實排除目的外利用呢?
     
    時至今日,指揮中心對以上的問題,都沒有說明清楚,只在日前的記者會中再次承諾,「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主動不使用因通訊監察獲得的簡訊實聯制內容,避免造成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但「主動不使用」的意思是什麼?如果是要求電信業者不得提供實聯制簡訊內容,仍必須說明清楚,這個措施的法律依據為何,為何指揮中心能據此介入司法偵查?若是排除作為刑事證據使用,則指揮中心又因據什麼樣的法律依據,去干涉法院對於證據能力的評價?
     
    其實,簡訊實聯制的問題,只是凸顯了政府整整一年來,#忽視疫情期間法律基礎建設 的冰山一角;若指揮中心真要達成承諾,簡訊實聯制一開始就必須具備完整的法律規範基礎,並且明確排除其他目的的使用。
     
    因此,我們也要在此呼籲,指揮中心應儘速完善法制、另訂規範,並且也應與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各單位協調,將簡訊實聯制的相關資訊排除於通信紀錄外,明令偵查機關不得調取疫調簡訊,而且,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時,也應主動指示不得調取「疫調簡訊」,才能達成只用在防疫用途的承諾。

    請儘速以實際作為來亡羊補牢,而不是喊出一張「僅限防疫目的」的空白支票,卻讓人無所適從!

  • 個人支票用途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16 07: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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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個人支票用途 在 龔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9 12:00:01
    有 176 人按讚

    《80後百萬富翁》
    【思維篇--善良的金錢】

    前文已說過「潛意識將會影響結果」,因此你對金錢的看法,將影響你能否致富。若你認為金錢是污穢的、不潔的,貪錢的都不是好人,無商不奸,有錢人沒
    有真朋友……種種對金錢負面的思想,都會直接影響你的財富及賺錢能力,阻礙了你成為有錢人,令你難以致富。

    其實原因很簡單,當我們心底不喜歡某東西,自然不想去擁有,錢亦是一樣。因此,我們要利用潛意識,跟自己說:「金錢是我的好朋友」,自然能「吸引」更多錢到來。須注意的是,喜歡金錢並不代表要成為金錢的奴隸,反而是要做金錢的主人,懂得善用金錢,享受金錢帶給我們的快樂,及用金錢去帶給他人快樂。

    筆者從不介意對身邊的人說自己很喜歡錢,但筆者更喜歡的是賺錢、玩金錢遊戲、儲錢,也喜歡看自己的財富不斷增值;不過,決不會為錢而做一些出賣自己
    的事,例如違法的事、騙人的事、不喜歡的工作。

    錢本身並沒有正面或負面,只在乎擁有者如何運用,當我們對金錢有正面評價時,就能提升我們賺錢的理由,自然更積極、快樂地賺錢及擁有金錢。若只懂嫉妒那些有錢人,視他們如吸血鬼,那倒不如多了解他們是如何致富,向他們學習。

    另外,很多有錢人都有做善事的習慣。香港首富李嘉誠多年來向醫學、教育等領域捐款。蓋茨捐出巨款項幫助愛滋病人,他自己更是身體力行,親身參與慈善工作。

    而《福布斯》2012年世界富豪榜第三位,有股神之稱的華倫‧巴菲特(Warren Buffett),於數年前宣佈將個人資產的85%捐給蓋茨的慈善基金會,款項逾3,000億港元,打破美國的捐款記錄!此外,他更游說其他富豪捐出一半身家,而他自己亦將餘下的數百億捐到家族的慈善基金,意味他會把絕大部分身家捐出。

    他曾表示:「我始終認為,錢財是一張張應該還給社會的『支票』,我對世襲財富不感興趣,尤其是看到60億人的生活遠比我們貧窮,他們有機會從這些錢受益。」

    巴菲特一生非常節儉,又把所賺到的作慈善用途,的確很值得我們每個人學習。筆者希望各位能賺到心中渴望的財富之餘,亦不要忘記回饋社會。

    --------------------------------------------

    《80後百萬富翁》分享我如何用一套恆之有效的理財創富方法,令月入萬多元的我在5年間合理地累積到$100萬,而這套方法應用在任何人都同樣有效的。

    這書由起手到出版花了兩年時間,雖然我不敢說這書對你是否有作用,但我敢說這書是花了我不少心機而寫成的。

    若你認為此書好看,對你有幫助,可到各大小書店,如三聯商務誠品等購買,多謝支持!

  • 個人支票用途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1-21 11:31:20

    官網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tc/downloadable.htm

    下載文件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pdf/CSS001A.pdf

    申請須知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pdf/CSS100A.pdf

    【#關愛共享計劃 】#一片三分鐘學識 攞政府 $4000!
    #$4000
    #CSS100A(1/2019) 1

    2. 申請資格
    2.1 任何人士如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符合 以 下資 格,可 根據 本 計劃申領 4,000
    元-
    (a) 年 滿 18 歲;
    (b) 持香港身份 證(包 括新來港人士,但不包括來港工作、求學或接受培
    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 1
    及其 受養 人,也不 包 括以 訪 客身 分來 港 的人
    士);
    (c) 通常居住在香港 (包括暫時離開香港而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香
    港居住的人士,例如因出差、留學或求醫而離港的香港居民,但不
    包括已移居海外的人士 );
    (d) 沒有受惠於 2018-19 年度《財政預算案》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長
    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
    (e) 無需 繳 交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以及
    (f) 在香港沒有物業。
    2.2 任何人士如符合上文第 2.1 段 (a)至(e)項 的資格,但在香港只擁有一所
    物業作自住用途,而所得的 2018-19 年度差餉寬減額少於 4,000 元,可
    申領 4,000 元 扣減 差餉寬減額後的餘額。任何人士如在香港擁有一所物
    業而該物業並非用作自住用途,或在香港擁有超過一所物業,則不符合
    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3. 申請期
    3.1 本計劃於 2019 年 2 月 1 日 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期間接受申請。逾 期 遞交
    的申請一般將不獲受理。
    乙、申請方法及處理程序
    4. 申請程序
    4.1 填 寫 申 請 表 格及 提交 證 明 文 件
    4.1.1 申請人於填 寫 「申請表格 」(CSS001A(1/2019))前應細閱《填寫申請
    表格 參考樣本 》(CSS101A(1/2019) )。除了 已 填妥的「申請表格」,申
    4.1.2 如申請人因身體或精神健康狀況而無法提交申請及/或領取款額,其
    合法監護人 、 受委人或 受託人 (即其親 屬 ) 可 代 申請人提出申請及 /
    或 領取款額。申請詳情請參閱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精神健康
    不宜的申請 人 》及《 行動 不 便而 須 由受託人代為領取款額的申請人》的申
    請表格及載於表格內的「額外指引」〪 申請人的合法監護人 、 受委人或
    受託 人( 即 其親 屬)可於 網 頁 css.gov.hk 下載適用於這些類別申請人
    的專用表格或致電本計劃 二十四小時熱線 3897 1088 就索取有關表格
    與本 處 聯絡。

    2 例如夫婦的收入以合併評稅方式計算薪俸稅, 而 只有其中一方 需 繳交薪俸稅,並享有薪俸稅 稅 款
    寬 減 額 。 在這情況下,無 需 繳交薪俸稅的一方若符合 本 計劃的其他資格,可提出申請。另一方的
    稅 款 寬 減額如少於 4,000 元,並符合 本 計劃的其他資格,亦可提出申請,獲發放的最高款額為
    4,000 元 扣 減 稅 款 寬 減 額 後 的 餘 額。實 際 發 放 款 額 視 乎 相 關 個 案 是 否 需 要 再 扣 減 申請人的差餉寬減
    額 。
    請人亦 需提交適用 的證明文件,所需證明文件載於第 10 段。
    CSS100A(1/2019) 3
    4.2 遞 交 申 請
    4.2.1 申請人可把填妥的「申請表格」(CSS001A(1/2019))及 證明文件放入專
    用 或自備的信封,並貼上足夠郵票﹙郵費不足的申請文件可能不能寄
    達本 處﹚, 郵寄至 旺角郵政局郵箱 2600 號。 申請人亦可將申請文件投
    遞至 本 計劃投遞箱 ,投遞箱地點 載於 丁部 。
    4.2.2 本處不接受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遞交申請。

    (a) 社會福利署 ,以確定申請人並非 已受惠於 2018-19 年度《財政預算
    案》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
    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
    (b) 入境事務處,以確定申請人並非來港工作、求學或接受培訓的香港
    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或以訪客身分來港的人士;
    (c) 土地註冊處 ,以核對申請人擁有 的物業資料 ;及
    (d) 稅務局 ,以 核 對申請人是否需 繳 交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若
    是,申請人就該課稅年 度所獲得的薪俸稅稅款寬減額資料。
    5.7 本處或會覆檢部分成功的申請 , 以查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確 。 在
    查證時,本處職員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澄清申請資料或提供進一步資料。
    5.5 本處在有需要時會就申請聯絡有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機構 ﹙ 包括但不
    限於社會福利署、入境事務處 、 土地註冊處、稅務局 、 差餉物業估價署
    及銀行﹚,透露、查詢及核對有關資料。
    5.6 本處會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資料核對程 序 ,以處理申請、核實資料、及
    確定申請資格 。這些政府部門包括:
    CSS100A(1/2019) 4
    5.8 申請 人 須注意,根據香港法例第 201 章《 防 止 賄賂 條 例》,任何 人 向本 處
    僱員提供任何利益﹙例如金錢或饋贈等﹚,作為該人員協助或加速處理申
    請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
    6. 申請結果及發放款額
    6.1 本處在完成處理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 〪如申請
    不成功或獲發放的款額少於 4,000 元,「申 請 結果 通 知書 」會 列出 理 由。
    6.2 如申 請 成功 ,款額 一般 會在「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後 7 日 內存 入 申請
    人 在申請表格陳述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本地銀行帳戶 。 本處不會在發放
    款額 後再作通知,申請人應確保填報的銀行名稱及戶口號碼正確無誤。
    6.3 如申請人未有以 其 本 人名義開立本地銀行帳戶 ,須親 身前往本處領取現
    金支票 。本處會聯絡申請人另作安排 。
    7. 上訴機制
    7.1 如申請人不滿申請結果,並能提供充分理據,可於「申請結果通知書」
    發出後 4星 期 內, 以書面 提出上訴申請。
    8. 發放/討回款額差額
    8.1 如 上訴結果顯示申請人應得的 款 額較已領取的 款 額 為高,本處會將有關
    的差額發放給申請人。但 若 在本處處理上訴期間 , 或在其他情況下,發
    現申請人已領取的 款 額多於合資格領取的 款 額,申請人則 須 把多收取的
    款額 即 時悉 數 退還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9. 個人資料
    9.1 申請人有責任真確地填妥申請表格及提交所 需 證明文件。申請人向本處
    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如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和正確的資料,本處將
    無法處理相關申請。申請人故意作出虛假陳述、虛報或隱瞞任何資料以
    騙取款額,均屬刑事罪行,除可導致申請 人 喪失領取 款 額 的資格外,亦
    可能因觸犯 香港法例第 210 章 《盜竊罪條例 》而被檢控,一經定罪,最
    高可被判處監禁 14 年。
    9.2 在遞 交 申請 後,申請 人如 需 要補充或更改資料(例如更改 住址或 其 他個 人
    資料 ),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處。來信必須由申請人簽署及註明申請編號
    及 香港身份證號碼,並詳列 需 要補充 / 更改的事項及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副本。
    9.3 本處及獲本處授權的代理 / 機構將使用申請人在這項申請提供的個人資
    料作《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書》中所臚列 的 用 途 。 本處會要求這些代理/
    機構必須遵 守 任何適用的私隱或資料保護法例,包括香港法例第 486 章
    《個人資料 (私 隱 )條例》及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相關 指
    引。
    CSS100A(1/2019) 5
    丙、證明文件
    10. 需提交的證明文件
    10.1 申 請 人 需 提 交以 下文 件 :
    香港身份證副本 3

    (b) 在提交申請日期前 3 個月內發出/生效的住址證明文件副本,例如
    水費單、徵收差餉通知書 、 電費單、煤氣費單 、 銀行月結單、信用
    卡帳 單 或電話費帳單等 ; 及
    (c) 顯示申請人為 帳 戶持有人及列有 帳 戶號碼的銀行存摺首頁、提款卡
    或銀行 月結單等的副本 4
    。該帳戶必須為申請人的個人本地儲蓄或支
    票戶口。帳 戶持有人姓名須與申請人姓名相同。

    3 申請人可選擇親臨本處,提供其香港身份證 正本供 本處職員核對,以代替提交香港身份證副本 〪申
    身份證副本 〪
    4 如申請人未有以其本人名義開立本地銀行 帳 戶,則無 需 提交有關帳戶 證明, 申請人須親身 前 往 本 處
    領取現金支票,詳情 請參閱第 6 段 。
    (a)
    請人如持有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亦可提交該收據副本,但必須於提出申請後 30 天內提供其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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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喵喵俠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catcatcatman/

  • 個人支票用途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1-05 14:06:47

    官網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tc/downloadable.htm

    【關愛共享計劃】符合六項條件明年2月起可申領$4000!一文睇晒點申請

    申請人需於2018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資格:

    1.年滿18歲

    2.持香港身份證(包括新來港人士,但不包括來港工作、求學、接受培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也不包括以訪客身分來港的人士)

    3.通常居住在香港(包括暫時離開香港而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香港居住的人士,例如出差、留學、求醫,但不包括移居海外人士)

    4.沒有受惠於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

    5.無須繳交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

    6.在香港沒有物業

    備注事項:

    1. 至於符合1至4項資格,但須繳交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者,如在香港沒有物業,而所得的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退稅額少於4,000元,可申領4, 000元扣除薪俸稅退稅後的餘額。

    2. 如果市民符合上述第1至第5項資格,但在香港只擁有一所物業作自住用途,同時所得的2018-19年度差餉寬減額少於$4000,就可以申領扣除差餉寬減的餘額。不過,如果市民在香港擁有一所物業而該物業並非用作自住用途,或在香港擁有超過一所物業,則不符合該計劃的申請資格。

    索取申請表格:

    1.按此下載(於2019年1月21日開始可供下載)

    2.於以下地點索取:

    i)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

    九龍觀塘海濱道181號9樓
    ii)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助處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2樓
    九龍旺角道1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12樓
    九龍啟德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5樓
    iii) 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諮詢中心

    申請表格須聯同以下證明文件一併遞交:

    1.香港身份證副本

    2.在提交申請日期前3個月內發出/生效的住址證明文件副本,例如水費單、徵收差餉通知單、電費單、煤氣費單、銀行月結單、信用卡帳單或電話費帳單等

    3.顯示申請人為帳戶持有人及列有帳戶號碼的銀行存摺首頁、提款卡或銀行月結單等的副本 。該帳戶必須為申請人的個人本地儲蓄或支票戶口。帳戶持有人姓名須與申請人姓名相同。

    遞交申請:

    1.郵寄至以下地址(記得貼上足夠郵票,並於信封背面寫上回郵地址,按此可計算郵費):

    旺角郵政局郵箱2600號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

    財政預算案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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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台 逢星期一 08:00PM 未定 10.00喵登熱話
    直播台 逢星期二 08:00PM 魔靈召喚 10.00喵登熱話
    直播台 逢星期三 08:00PM 遊戲王 10.00喵登熱話
    直播台 逢星期四 08:00PM 交鋒聯盟 10.00喵登熱話
    直播台 逢星期五 JAPHK 8:30PM 魔靈召喚

    以上節目全由youtube直播
    不停期請假,敬讀原諒

  • 個人支票用途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08-14 08:00:00

    聖保祿樂靜院的使命是福傳,讓人在靜中探索,整合信仰、更新自我,達到與主與人修和。
    本院屬沙爾德聖保祿女修會。可提供靜修環境予個人或團體舉辦:
    • 信仰生活營
    • 研討營
    • 團體講座
    • 個人或團體退省
    (本院可提供駐院神師)
    靜院位於上水金錢村低密度地區。環境優美,有花園、聖母巖、荷花池,配以雅緻房舍。內有靜修小聖堂、會議室、活動室、圖書室,舒適的單人及雙人套房,全部冷氣設備,寬敞的飯廳及優雅的客廳。設有:
    神師房一間 ;單人套房42間;雙人套房4間
    申請方法
    1. 本院每年四月接受該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申請,九月接受下年度一月至六月之申請。
    2. 可上網下載申請表格,傳真至本院,並致電本院確認。月底將獲通知申請是否被接納。獲接納的團體,須於指定日期內繳交費用之半數作為訂金,訂金繳交後將不獲退還。入營前兩星期繳付餘款。支票抬頭「聖保祿樂靜院」或「St. Paul’s House of Prayer」。
    3. 若超過一個團體申請同一日期,則以退省靈修用途及人數較多者獲優先批核為原則。首批申請者獲批覆後,其後申請的團體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為批核原則。
    4. 本院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不外借予非天主教徒人仕。
    5. 日營
    6. 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7. 包括:演講室、午餐
    8. 成人每位$170.00
    學生每位$140.00
    9. 宿營
    10. 當天下午四時至翌日下午三時
    11. 包括:演講室、住宿及早、午、晚三餐
    12. 成人每位$360.00
    非天主教徒$410.00
    學生一律(中一至中七)$250.00
    13. 其他
    14. 於指定離營時間之逾時收費
    15. 演講室
    16. 每小時$120.00
    如果乘火車,到上水火車站,乘的士,告訴司機去「金錢喇沙」便可。本院就在喇沙中學旁。
    或於上水廣場小巴站乘50A、50K或51K綠色小巴,告訴司機金錢落車。
    上水廣場(Landmark North)為香港北區的大型商場,位於港鐵上水站對面。商場樓高5層,其中2樓至5樓為購物樓層,設99間商舖;6樓至22樓為辦公大樓。發展商為新鴻基地產,於1995年正式開幕。由於上水廣場頂部外型設計獨特,也是區內最大型的購物商場,而地面層則爲新的上水巴士總站所在地,自落成之日起便成爲上水和北區的新地標,但時至今日上水廣場已成為招呼自由行旅客為主,商場內有多間金鋪,以金行一條街作為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