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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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乃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意旨參照)。次按受益人 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信託法第17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其之立法理由以:「信託...

  •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1-28 16: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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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乃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意旨參照)。次按受益人 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信託法第17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其之立法理由以:「信託之受益人有別於民法上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毋庸為享受利益之意思表示,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外,於信託成立時,即當然享有信託利益」。所謂信託利益,包括「信託財產本身」及「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信託法第63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所稱「受益權」,係指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有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此一權利,依學者通說認兼具對受託人給付請求權之債權性質,及對信託財產有物權性質之權利,而為財產權 之一種(信託法第20條立法理由參照)。又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對於受益人所得享之受益權,可對之強制執行。蓋受益權因已脫離信託 目的之拘束,對其執行並不違反信託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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