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保險理賠會計處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保險理賠會計處理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保險理賠會計處理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保險理賠會計處理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992的網紅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找出AI「真實力」,商業價值無限大 2020.11.03 by 劉奕成 作者簡介 若沒有充分考量商業價值及目的,所謂的AI應用,不一定能徹底解決商業問題,反而抓住重要命題,才是贏家。 微軟與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EY)於今年8月連袂發布、針對兩岸三地116家企業的《大中華區人工智慧成熟度調...

  • 保險理賠會計處理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15 17: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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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出AI「真實力」,商業價值無限大

    2020.11.03 by 劉奕成 作者簡介

    若沒有充分考量商業價值及目的,所謂的AI應用,不一定能徹底解決商業問題,反而抓住重要命題,才是贏家。

    微軟與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EY)於今年8月連袂發布、針對兩岸三地116家企業的《大中華區人工智慧成熟度調查》,顯示逾7成企業認為人工智慧是停留在高階管理層面的話題,僅有4%的企業已積極投入該技術到多個流程中,並有能力處理高階任務。而有72%的企業相信,「人工智慧將在5年內對產業產生較大,甚至是重大的影響……。」

    無庸置疑,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簡稱AI)將是企業營運的關鍵科技能力,很多人開始想試試看,還沒有能力試的,也多少想玩玩看。

    不過,所謂的AI,到底是什麼?

    普羅大眾對AI的印象,從擊敗西洋棋冠軍、IBM的Deep Blue,到戰勝圍棋世界棋王、Google DeepMind開發的AlphaGo等,這些具備強大運算效能及自動學習能力的AI,在棋藝領域陸續超越人類智慧。

    除了前述案例,更多的印象,是來自歷年電影裡鮮活有個性的機器人,看似無生命的機器或個體,卻能自己獨立思考、學習,並在功能表現上持續進化。諸如《2001太空漫遊》裡控制飛船的電腦,《魔鬼終結者》的T800,甚或《雲端情人》裡沒有形體的珊曼莎——一個擁有自我人格意識、可以發展感情的AI系統。

    無論現實世界或想像中,AI對人類帶來的威脅有增無減,而今年股價曾暴漲4倍的電動車龍頭Tesla,其創辦人馬斯克(Elon Musk)曾言:「未來的AI,會讓很多工作變得沒有意義,或許人類的最後一份工作,會是撰寫AI軟體,但最後AI會直接取而代之,自己寫自己的軟體。」

    超越人類,AI能否「真情流露」、增進服務體驗?

    當科技持續進步,例行庶務類、勞力投入、欠缺創造性的工作會逐步被機器取代。將來AI技術的最大挑戰,仍在於如何觸動人心的那分溫暖。

    說實話,現階段AI的商業應用,要完全做到「真情流露」,並非那麼容易,但若只是模仿人類語氣、在基礎互動中完成交辦業務,倒也沒這麼難。

    從AI基礎應用談起,包括語音轉文字、自然語意分析(NLP)、機器學習、光學字元辨識(OCR)、聲紋辨識、數據分析及行銷決策系統等,由演算法構築而成的「智慧」技術比比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將這些技術應用帶到商業活動裡,協助流程優化、提升客戶體驗?

    關鍵在以商業智慧(Business Intelligence, BI)為核心,從創造商業價值的角度思考,落實到客戶體驗的各個環節裡,包含AI行銷溝通、授信審核、資訊安全管控及客戶服務等。

    以FinTech(金融科技)領域為例,國際間,早已有多家銀行採用智慧客服機器人,代替行員回覆客戶詢問,或是運用聲紋辨識、核實客戶身分。

    資產管理公司(俗稱催收公司)更運用AI技術,以催收機器人致電債權人,替銀行催收帳款、降低人力成本。機器人更可依據客戶回應,語音辨識後進一步對話,亦可適當調整為更強硬或溫和一些的口吻。

    保險業則可運用AI影像識別,辨識車禍發生的真實性,同時搭配衛星定位系統(GPS)移動軌跡,釐清肇事責任,綜合評估理賠與否。

    解決商業痛點,擺脫「虛晃一招」

    近幾年,金融機構在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等領域,投入的人力成本逐年攀升,RegTech(法遵科技)也成顯學。

    如「智慧法遵分析」需求,建立法規整合資料庫,AI自動撈取監管機關或政府機構發布的法令規章,透過語意分析技術,比對金融機構的內部規範,提出調整與更新建議,降低法遵人力負擔。

    像是法遵科技新創Corlytics,能做到自動法規分類,找出與客戶業務相關的遵循法規、監管機關的公告,並運用大數據建立客戶當前或未來的監管風險模型,提醒企業合規、提供法遵的計畫建議,大幅降低法遵成本。

    未來更進一步應用發展,或許還能由AI系統直接解讀商業活動、提出法遵建議,即時判斷「規畫中的專案業務是否合規?已上線的產品或活動是否需要因應調整?」

    若沒有充分考量商業價值及目的,所謂的AI應用,可能只是虛晃一招,不一定能徹底解決商業問題。舉例來說,現今OCR辨識成功率高達97~99%,但這是就字數而言,每100個字,可辨識出97~99個字。實際應用上,更重要的命題在於:身分認證的證件比對時,每100件申請案裡,系統正確辨識成功率有多少?

    能解決真正痛點、有效地執行,才是贏家;在將來的世界,AI的發展,勢必要將基礎技術與商業智慧結合,才能創造商業價值。企業追著消費需求跑的時代已經過去,要利用AI從數據當中抓住顧客體驗,最終目標是提供超乎客戶期待的服務——客戶智慧(Customer Intelligence)。

    附圖:若沒有充分考量商業價值及目的,所謂的AI應用,可能只是虛晃一招,不一定能徹底解決商業問題。
    pixabay
    如何讓AI應用在商業活動上發揮實力?關鍵是以商業智慧為核心,從創造商業價值的角度思考,落實到客戶體驗的各個環節裡。
    needpix

    資料來源: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913/find-the-true-power-of-ai?fbclid=IwAR3Is_v4h5gDPjCahcxZCYGJF6pMpDt2FmXfYyVBPDI3cEhFiUKECrkyWbo

  • 保險理賠會計處理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1-30 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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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一直是家事法庭裡最大的迷宮,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每次遇到這類的案件都像是當起了會計師,要幫即將分手的夫妻舊帳一次算清楚。

    最近看到了一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判決,剛好牽涉到了不少夫妻財產分配的眉角,今天就用這個例子來讓大家瞭解,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究竟有什麼你不知道的小訣竅呢?

    在這個例子當中,太太(化名小玉)嫁給丈夫(阿龍)十幾年,最近丈夫阿龍過世了,因為兩個人結婚十幾年並沒有小孩,所以阿龍的繼承人就是太太小玉跟阿龍的父母親。

    依民法第1138條跟第1144條規定,小玉跟阿龍的爸媽繼承的比例,是小玉拿1/2,阿龍的爸媽則各拿1/4。
    不過,在這個地方呢,有些人可能知道,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其實除了繼承權之外,小玉對阿龍還有另外一份債權,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這個權利不是離婚才有的嗎?

    並非如此喔!

    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這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夫妻雙方改定分別財產制時,都會產生的財產分配權。
    所以呢?小玉是可以從遺產中「屬於婚後剩餘財產的部分」拿走和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財產,再和阿龍的父母分遺產。

    在這個剛出爐的家事判決裡,小玉就這麼做了,向共同繼承阿龍遺產的阿龍父母提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

    媳婦要跟公婆(還是該說前公婆呢?)對簿公堂,難免令人唏噓,在此也提醒大家提早做好身後的遺產規劃,取得家人的共識,否則身後家人們為了遺產才來打官司,也枉費了有緣成為一家人。話說回來,可能生前就已經吵翻了也說不一定。

    這個案例裡,小玉既然提告了,那麼法院就要來審理,哪些阿龍的遺產是屬於法律上的「婚後剩餘財產」?小玉可以先分走與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呢?

    一、阿龍的婚後財產應該扣除尚未繳納的房屋貸款、過世前的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這點小玉跟阿龍的父母都沒有意見。

    二、阿龍名下有幾筆婚後才買入的房地產,阿龍的父母認為那是民國88年間(阿龍結婚前)父親透過虛偽買賣的方式將一間名下房地產過給阿龍,阿龍在96年間賣掉房子,又於99年時拿這筆錢當頭期款後才買下現在這幾筆房地產,所以應該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而且是無償取得,依法不應該算入阿龍的婚後財產。(附註:到阿龍死亡時,這批不動產應該漲價了不少,依法是以鑑價後的房屋現值來計算)

    但法官認為:以買賣時間差距跟房屋貸款的狀況,已經不能認為這批房地產是阿龍父母給予給阿龍的婚前房子的變形,所以仍然應該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

    三、小玉認為阿龍在生前病重時,將名下幾筆不動產過給了自己的兄弟,顯然是為了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1條之3這幾筆不動產應該計回阿龍的婚後財產計算。
    但法官認為:小玉在訴訟中主張自己跟阿龍夫妻感情良好,而且還取得阿龍的死亡理賠金一千多萬元,可見阿龍對小玉已經有相當的身後經濟保障考量,這幾筆不動產應該不是為了減少對小玉的婚後財產分配才移轉,所以認為不用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讓小玉分配。

    四、阿龍生前的信用卡債務,法官認為應該從婚後財產扣除清償。

    五、阿龍的父母提出阿龍常常跟他們借款,這些款項應該從阿龍婚後財產扣除,但因為阿龍的父母只能提出與阿龍間的金流來往紀錄並沒有借據,所以無法證明是借款,不能主張扣除。

    六、阿龍父母主張阿龍對他們還有三十年的扶養義務,這筆扶養金額應該從阿龍的婚後財產扣除不用分配,但法官認為阿龍過世後就不是扶養義務人,應該沒有扶養義務的問題。

    七、最有趣的是這部分:民法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夫妻財產平均分配如果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當初的立法理由是夫妻一方如果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對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因此阿龍的父母主張:小玉婚後未生育子女,與阿龍感情不佳,又已領取保險給付一千多萬元,其家務付出已獲合理報償,夫妻分配額應免除方屬公允。

    但法官則認為:小玉雖然婚後未生育子女,但從阿龍生前購買相當數額保險以保障小玉日後生活,可以得知阿龍與小玉並沒有感情不佳,也就是說,阿龍本人是承認小玉對於家務付出之貢獻,自不能因為阿龍的父母不滿小玉未生育子女來質疑分配的公平性。

    最後呢?法院判決小玉可以拿到一千五百多萬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件剛出爐的法院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不過我們可以從判決裡面的爭點了解到很多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眉眉角角。

    其實啊!現代人在財產分配上,已經越來越多人不會囿於親情的枷鎖,而勇敢爭取自己的權利,但訴訟之後,究竟還能不能做一家人,我們其實都有看過,特別是在手足之爭時,更是考驗著雙方理性處理感性的天人交戰,能不能過自己心中的那把尺,或許才是糾紛得以平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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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理賠會計處理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30 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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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一直是家事法庭裡最大的迷宮,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每次遇到這類的案件都像是當起了會計師,要幫即將分手的夫妻舊帳一次算清楚。

    最近看到了一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判決,剛好牽涉到了不少夫妻財產分配的眉角,今天就用這個例子來讓大家瞭解,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究竟有什麼你不知道的小訣竅呢?

    在這個例子當中,太太(化名小玉)嫁給丈夫(阿龍)十幾年,最近丈夫阿龍過世了,因為兩個人結婚十幾年並沒有小孩,所以阿龍的繼承人就是太太小玉跟阿龍的父母親。

    依民法第1138條跟第1144條規定,小玉跟阿龍的爸媽繼承的比例,是小玉拿1/2,阿龍的爸媽則各拿1/4。
    不過,在這個地方呢,有些人可能知道,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其實除了繼承權之外,小玉對阿龍還有另外一份債權,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這個權利不是離婚才有的嗎?

    並非如此喔!

    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這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還有夫妻雙方改定分別財產制時,都會產生的財產分配權。
    所以呢?小玉是可以從遺產中「屬於婚後剩餘財產的部分」拿走和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財產,再和阿龍的父母分遺產。

    在這個剛出爐的家事判決裡,小玉就這麼做了,向共同繼承阿龍遺產的阿龍父母提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

    媳婦要跟公婆(還是該說前公婆呢?)對簿公堂,難免令人唏噓,在此也提醒大家提早做好身後的遺產規劃,取得家人的共識,否則身後家人們為了遺產才來打官司,也枉費了有緣成為一家人。話說回來,可能生前就已經吵翻了也說不一定。

    這個案例裡,小玉既然提告了,那麼法院就要來審理,哪些阿龍的遺產是屬於法律上的「婚後剩餘財產」?小玉可以先分走與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呢?

    一、阿龍的婚後財產應該扣除尚未繳納的房屋貸款、過世前的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這點小玉跟阿龍的父母都沒有意見。

    二、阿龍名下有幾筆婚後才買入的房地產,阿龍的父母認為那是民國88年間(阿龍結婚前)父親透過虛偽買賣的方式將一間名下房地產過給阿龍,阿龍在96年間賣掉房子,又於99年時拿這筆錢當頭期款後才買下現在這幾筆房地產,所以應該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而且是無償取得,依法不應該算入阿龍的婚後財產。(附註:到阿龍死亡時,這批不動產應該漲價了不少,依法是以鑑價後的房屋現值來計算)

    但法官認為:以買賣時間差距跟房屋貸款的狀況,已經不能認為這批房地產是阿龍父母給予給阿龍的婚前房子的變形,所以仍然應該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

    三、小玉認為阿龍在生前病重時,將名下幾筆不動產過給了自己的兄弟,顯然是為了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1條之3這幾筆不動產應該計回阿龍的婚後財產計算。
    但法官認為:小玉在訴訟中主張自己跟阿龍夫妻感情良好,而且還取得阿龍的死亡理賠金一千多萬元,可見阿龍對小玉已經有相當的身後經濟保障考量,這幾筆不動產應該不是為了減少對小玉的婚後財產分配才移轉,所以認為不用計入阿龍的婚後財產讓小玉分配。

    四、阿龍生前的信用卡債務,法官認為應該從婚後財產扣除清償。

    五、阿龍的父母提出阿龍常常跟他們借款,這些款項應該從阿龍婚後財產扣除,但因為阿龍的父母只能提出與阿龍間的金流來往紀錄並沒有借據,所以無法證明是借款,不能主張扣除。

    六、阿龍父母主張阿龍對他們還有三十年的扶養義務,這筆扶養金額應該從阿龍的婚後財產扣除不用分配,但法官認為阿龍過世後就不是扶養義務人,應該沒有扶養義務的問題。

    七、最有趣的是這部分:民法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夫妻財產平均分配如果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當初的立法理由是夫妻一方如果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對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因此阿龍的父母主張:小玉婚後未生育子女,與阿龍感情不佳,又已領取保險給付一千多萬元,其家務付出已獲合理報償,夫妻分配額應免除方屬公允。

    但法官則認為:小玉雖然婚後未生育子女,但從阿龍生前購買相當數額保險以保障小玉日後生活,可以得知阿龍與小玉並沒有感情不佳,也就是說,阿龍本人是承認小玉對於家務付出之貢獻,自不能因為阿龍的父母不滿小玉未生育子女來質疑分配的公平性。

    最後呢?法院判決小玉可以拿到一千五百多萬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這件剛出爐的法院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不過我們可以從判決裡面的爭點了解到很多夫妻財產差額分配的眉眉角角。

    其實啊!現代人在財產分配上,已經越來越多人不會囿於親情的枷鎖,而勇敢爭取自己的權利,但訴訟之後,究竟還能不能做一家人,我們其實都有看過,特別是在手足之爭時,更是考驗著雙方理性處理感性的天人交戰,能不能過自己心中的那把尺,或許才是糾紛得以平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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