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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輯: Bruce Lu
腳本: Jason Liu
監製/編輯: 黃豪瑞 (Jas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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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部要解析的,我相信也是大家最期待的壓軸影集——史上最性感的反派...洛基
明顯可以看出這是終局之戰後,洛基所另外創造的時間軸.
第一個畫面,我們就看到在復仇者聯盟4中洛基拿走空間寶石偷跑的畫面
但接到下一幕的特效卻是阿斯嘉彩虹橋的特效,
接到下一幕,看到躺在沙漠中的洛基時,
他嘴巴與手上的鐐銬都不見了,更重要的是空間寶石也不見了。
接著我們看到洛基來到了TVA,也就是時間管理委員會。
時間管理委員會是由羅志祥創造的組織。
是漫威宇宙中管理多元宇宙秩序以及時間的一個組織,
他們甚至有權利可以修剪掉過於危險的多元宇宙,
但他們在時間軸上不是無敵的,之後將會出現在蟻人與黃蜂女3之中的征服者康
就是一個TVA無法處理的例子。
TVA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其中的特工都是不斷地由自己的上一代基因所製造出來的複製人,
這樣才能確保效率以及品質。
洛基可能就是因為擾亂時間線,而被這個組織逮捕,被迫幫忙出任務來贖罪。
而洛基身旁站的白髮老頭是Mobius M Mobius,
(不知道這邊Owen Wilson還會不會說他的招牌: WOW)
他是TVA的中階主管,特別想以TVA的法律將驚奇四超人繩之以法。
所以他的出現,也有可能會接到之後的驚奇四超人電影。
他們所在的電梯內可以藉由選擇不同樓層前往不同的多元宇宙。
這裡我們看到時間警察走入一個帳篷裡,
從帳篷的縫隙中可以看到外面的人穿著都十分復古,這幕可能是發生在比較古老的時間線。
這邊出現了一個穿著連帽斗篷的人,
可能是由Sophia Di Martino所飾演的女版洛基,或者是漫威最有名的斗篷人物-
驚奇四超人的大反派末日博士。
這裡洛基被帶到法庭準備受審,
後面的三個頭像可能是正義和平、正義之愛、以及正義善意,對,剛剛那三個都是人名。
都是TVA的重要成員,前兩位是探員,第三位是法庭保全。
或者,也有可能是「生命法庭」,
也就是超越一切,維護多重宇宙平衡的存在。
洛基這裡似乎是看到了自己的時間線,
他也有可能看到了在原本的多元宇宙中自己的死亡。
因此,洛基在《無限之戰》對索爾說的「老哥,太陽會再度照耀在我們身上」
可能就是因為他看到了另外一個自己還活著
這裡我們看到了時間特工們與洛基正在進攻一間大賣場,
畫面旁邊的橘色方框可能就是他們穿越多元宇宙所用的傳送門。
有趣的是這裡的招牌寫著Roxxcart,
而在漫威的主宇宙之中,Roxxon是一個著名的化學公司,
在許久之前,漫畫之中甚至設定是這個公司派人殺害了鋼鐵人的父母。
而Roxxon在這個宇宙之中可能變成了類似家樂福的大賣場公司,才會叫Roxxcart。
這裡洛基看起來受到了衝擊,
他有可能是想逃脫TVA結果失敗了,也有可能是在接受成為特工的測驗,
因為可以看到旁邊有另一個員工正在紀錄。
在這個畫面中可以看到Möbius把某個東西給了一個小女孩,
這個小女孩可能就是之後會出現的女洛基,
而後面彩繪玻璃上紅色臉孔的惡魔也神似在汪達與幻視中提到的梅非斯托。
這一幕中出現了看起來很像黑寡婦的人坐在瓦礫上,但他亦有可能是前面所提的女洛基。
你們想要黑寡婦回歸嗎? 我是覺得一直復活會讓漫威角色的死變得挺廉價的啦
這裡洛基從很明顯是毀滅後的紐約站了起來,
後面可以看到倒塌的復仇者聯盟大樓,可能是復仇者聯盟徹底失敗的一個宇宙。
飛機的這一幕致敬了有名的一個劫機事件,劫匪叫做Dan Cooper,
亦被稱為D.B. Cooper。
他於1971年11月24日狹持了一架波音727型的飛機,
並要求20萬美金的贖款,在拿到錢後穿戴降落傘跳下飛機,就此失蹤。
這裡影集讓洛基作為D.B.Cooper,並在跳下飛機時被彩虹橋接走,
不禁讓我們期待漫威會不會利用各種懸案玩出不同的花樣。
最後我們可以看到這群人身上都帶著洛基參選總統的徽章,
這也是取自於漫畫的一條分支故事,
而且可以看出他們身上的裝備質感有點像是玩具而非真正的防具。
同時也聽到洛基對索爾與海姆達爾說話,所以幾乎可以確定他們的出現。
保全權利 在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
法律是我們國家,典章制度,依法治國(Rule Of Law)的根據來源。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把法律當兒戲,踐踏法律尊嚴的人,我們法律人一定要嚴辦他們,追究到底。
這就是耶林所講的,薩孟武教授翻譯的,王澤鑑老師介紹的(法律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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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Kampf ums Recht》是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於1872年在維也納的演講紀錄。
Recht一語在德文同時有「權利」與「法律」的雙重意義。但參考內文,現代中文直譯應是《為權利而鬥爭》,簡體中文的全譯本採用此標題。薩孟武先生翻譯成中文時,採用英譯本《The Struggle for Law》的翻譯翻為《法律的鬥爭》。
本人在此折衷使用《權利的鬥爭》作為標題。
以下收錄載於《民法總則》之中的薩孟武先生的節錄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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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鬥爭
著作:魯道夫.馮.耶林
翻譯:薩孟武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悠遊自在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獲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是努力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予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二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輕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而乙國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競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鉅款,有時國家命運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佔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個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三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利感情的作用。
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自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佔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日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四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乃懸於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迴圈,出自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喜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寫猶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子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 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哈斯》(Michael Kohl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角已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法治」發生的基礎。
五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爭所難能。凡沉於安樂,怯於抗鬥,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瞭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述過,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鬥爭。有這鬥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國家聲望。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衛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徭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刊載於王澤鑒著作《民法總則》(增訂版)。
保全權利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 2020 競選政見:
司法正義,落實司法改革,提升人民信任感!
司法改革是蔡政府2016年就職演說時,受到掌聲最熱烈的改革承諾,並做出一系列的研究與方案草擬:
➡司法院花費3億5千萬的籌備及宣傳
➡歷經十個多月的「#司改國是會議」
➡2017年8月提出12項總結建議
然而,司法改革的推動速度卻相當緩慢,因此依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19年「對司法警政滿意度」調查報告中,有高達80.9%的人「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同時,司法弊端仍一一浮現,讓政府的私改及反貪腐決心,更受質疑:
❌遭判刑重犯未入監繼續逍遙法外,法務部卻渾然不知
❌背景雄厚的財經及貪污重犯入監,卻總被分配到最舒適的八德外役監
❌最離譜的是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不僅主責推動司改卻毫無建樹,在擔任國安諮詢委員期間更涉及司法關說,更讓社會質疑政府推動司法改革的決心
❌司改不斷拖延,影響司法形象,讓在第一線努力的基層司法官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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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認為,堅定推動司改,回應人民期待,才能真正改善司法效能,實現公平正義,以贏回人民信任。
📌重懲司法關說
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我們認為應該:
➖訂定「#妨害司法公正罪」
➖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
➖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
➖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
➖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政府人員,包含利用行政、立法、監察及司法權內部,對司法人員施壓或關說,成為以「權力」妨害司法獨立的漏洞,我們認為也應納入「妨害司法公正罪」規範。
時代力量會秉持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司法的精神,積極推動妨礙司法公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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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人民參與審判
➖建立陪審制,落實人民參審
➖建立人民參與檢察審查制度
「建立國民法官,實現人民參審」,是司法國是會議的首要共識。藉由跨領域代表之集體審議,促進國民參與,使國民正義意識及多元觀點融入司法審判,防止法官專制擅權。同時,將國民引進刑事案件審判,配合起訴狀一本主義,不僅有助於落實「無罪推定」,也可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將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令人遺憾的是,司改國是會議兩年多後,無論是陪審或參審,法務部始終沒有提出法案版本,讓改革推動陷入空轉。時代力量會持續推動,落實人民參審願景;而人民檢審會同樣只聞樓梯響,歷任法務部長一再宣布推動,至今依舊毫無蹤影,時代力量也會加緊努力,強化人民參與司法,重建司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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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權貴司法
➖重大經濟及貪污犯未繳回犯罪所得前,不得到外役監
➖提高貪污犯假釋門檻
➖假釋決定權改交法院,避免行政干預及黑箱審查
➖訂定棄保潛逃罪,遏止重犯逍遙法外
外役監早就成為權貴坐牢的渡假村,除了環境好、爽度高之外,還可以大幅「縮減刑期」,以第二級受刑人而言,每執行一個月,就縮短刑期十二日,幾乎等於坐半個月、算一個月。結果,魏應充、孫道存、胡景彬、葉世文等人都在外役監,根本已經成為貪官污吏與無良富賈的專屬渡假村,以八德外役監而言,「收容人數最多、比例最高者」的,就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受刑人。
因此,我們主張這些重大經濟及貪污犯尚未繳回犯罪所得前,不得到外役監服刑,更應提高貪汙犯的假釋門檻,避免權貴所承受的犯罪成本及懲罰,與鉅額的貪污所得遠遠不成比例。
我們也主張,應該由目前的法務部改為法院審查假釋申請,避免行政干預司法,同時省去當前審查過程不透明的黑箱疑慮。
此外,前央廣董事長朱婉清挪用公款,趁檢察官確定起訴前潛逃國外,直到通緝時效到期才回到台灣。這類任由貪污重犯逍遙法外的離譜行徑,除了補起防逃機制的破網,也應該強化通報機制,避免重犯一逃再逃。此外,司改國是會議要求訂定「棄保潛逃罪」,始終沒有排入議程,時代力量會回應民間社會的期待,持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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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被害人權利保障
➖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會,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
➖持續強化修復式司法,減少更多悲劇發生
立法院日前總算三讀通過,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被害人訴訟參與」,強化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地位與參與機會,而這一直是我們推動的方向。
在這次法案修正的過程當中,我們針對司法院版本的缺漏提出修正動議,擴大能參與訴訟的犯罪被害人類型與範圍,並得到司法院與其他黨團的認同,攜手努力讓犯罪被害人的參與更臻完善。
然而,還有許多重要的司法改革,需要我們的努力,包括實踐許多我們一直倡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行政院常設「犯罪被害人保護會」等事項。
針對修復式司法,日前也終於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被放入法律條文,但可惜目前還沒有相關細節規範,我們希望在司法過程中,能展開更多對話來修復傷痛,才能有助於避免更多悲劇發生。
保全權利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 2020 競選政見:
司法正義,落實司法改革,提升人民信任感!
司法改革是蔡政府2016年就職演說時,受到掌聲最熱烈的改革承諾,並做出一系列的研究與方案草擬:
➡司法院花費3億5千萬的籌備及宣傳
➡歷經十個多月的「司改國是會議」
➡2017年8月提出12項總結建議
然而,司法改革的推動速度卻相當緩慢,因此依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019年「對司法警政滿意度」調查報告中,有高達80.9%的人「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同時,司法弊端仍一一浮現,讓政府的私改及反貪腐決心,更受質疑:
❌遭判刑重犯未入監繼續逍遙法外,法務部卻渾然不知
❌背景雄厚的財經及貪污重犯入監,卻總被分配到最舒適的八德外役監
❌最離譜的是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不僅主責推動司改卻毫無建樹,在擔任國安諮詢委員期間更涉及司法關說,更讓社會質疑政府推動司法改革的決心
❌司改不斷拖延,影響司法形象,讓在第一線努力的基層司法官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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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認為,堅定推動司改,回應人民期待,才能真正改善司法效能,實現公平正義,以贏回人民信任。
📌重懲司法關說
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我們認為應該:
➖訂定「妨害司法公正罪」
➖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
➖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
➖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
➖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政府人員,包含利用行政、立法、監察及司法權內部,對司法人員施壓或關說,成為以「權力」妨害司法獨立的漏洞,我們認為也應納入「妨害司法公正罪」規範。
時代力量會秉持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司法的精神,積極推動妨礙司法公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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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人民參與審判
➖建立陪審制,落實人民參審
➖建立人民參與檢察審查制度
「建立國民法官,實現人民參審」,是司法國是會議的首要共識。藉由跨領域代表之集體審議,促進國民參與,使國民正義意識及多元觀點融入司法審判,防止法官專制擅權。同時,將國民引進刑事案件審判,配合起訴狀一本主義,不僅有助於落實「無罪推定」,也可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將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令人遺憾的是,司改國是會議兩年多後,無論是陪審或參審,法務部始終沒有提出法案版本,讓改革推動陷入空轉。時代力量會持續推動,落實人民參審願景;而人民檢審會同樣只聞樓梯響,歷任法務部長一再宣布推動,至今依舊毫無蹤影,時代力量也會加緊努力,強化人民參與司法,重建司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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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權貴司法
➖重大經濟及貪污犯未繳回犯罪所得前,不得到外役監
➖提高貪污犯假釋門檻
➖假釋決定權改交法院,避免行政干預及黑箱審查
➖訂定棄保潛逃罪,遏止重犯逍遙法外
外役監早就成為權貴坐牢的渡假村,除了環境好、爽度高之外,還可以大幅「縮減刑期」,以第二級受刑人而言,每執行一個月,就縮短刑期十二日,幾乎等於坐半個月、算一個月。結果,魏應充、孫道存、胡景彬、葉世文等人都在外役監,根本已經成為貪官污吏與無良富賈的專屬渡假村,以八德外役監而言,「收容人數最多、比例最高者」的,就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受刑人。
因此,我們主張這些重大經濟及貪污犯尚未繳回犯罪所得前,不得到外役監服刑,更應提高貪汙犯的假釋門檻,避免權貴所承受的犯罪成本及懲罰,與鉅額的貪污所得遠遠不成比例。
我們也主張,應該由目前的法務部改為法院審查假釋申請,避免行政干預司法,同時省去當前審查過程不透明的黑箱疑慮。
此外,前央廣董事長朱婉清挪用公款,趁檢察官確定起訴前潛逃國外,直到通緝時效到期才回到台灣。這類任由貪污重犯逍遙法外的離譜行徑,除了補起防逃機制的破網,也應該強化通報機制,避免重犯一逃再逃。此外,司改國是會議要求訂定「棄保潛逃罪」,始終沒有排入議程,時代力量會回應民間社會的期待,持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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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被害人權利保障
➖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會,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
➖持續強化修復式司法,減少更多悲劇發生
立法院日前總算三讀通過,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被害人訴訟參與」,強化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地位與參與機會,而這一直是我們推動的方向。
在這次法案修正的過程當中,我們針對司法院版本的缺漏提出修正動議,擴大能參與訴訟的犯罪被害人類型與範圍,並得到司法院與其他黨團的認同,攜手努力讓犯罪被害人的參與更臻完善。
然而,還有許多重要的司法改革,需要我們的努力,包括實踐許多我們一直倡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行政院常設「犯罪被害人保護會」等事項。
針對修復式司法,日前也終於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被放入法律條文,但可惜目前還沒有相關細節規範,我們希望在司法過程中,能展開更多對話來修復傷痛,才能有助於避免更多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