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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中選組織法明文規定中選會「掌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但公投法主管機關是行政院,選罷法是內政部,中選會成為內政部與行政院的委辦機關,完全沒有獨立行使職權,中選會委員就如同行政院的傀儡。 2.中選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中選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侵權行為法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24 17:19:29
《疫情下的最大贏家--串流媒體》 投稿人|林宏廷 校正|沈子晴 ❙串流媒體是什麼? 串流媒體英文翻譯為stream media,是配合現代人們網路播送收看的需求而設計。顧名思義此技術是將多媒體資料壓縮後,透過網際網路使資料分組如水流一般,分批傳送至用戶端。有別於傳統的傳輸方式,不須在使用前下載整...
侵權行為法 在 法學迷因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09:47:24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構成竊盜罪,客觀上即便有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這還不夠,主觀上也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才能成罪。 「使用竊盜」客觀上確實有一竊取行為無誤,但行為人自始卻並...
侵權行為法 在 瓶顆旅居日本中|東京生活 & 私房打卡景點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24 09: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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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1-02 17:46:331.中選組織法明文規定中選會「掌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但公投法主管機關是行政院,選罷法是內政部,中選會成為內政部與行政院的委辦機關,完全沒有獨立行使職權,中選會委員就如同行政院的傀儡。
2.中選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中選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但卻有委員曾倡議「不要參與公投」,還有人替馬英九主編「治國」一書,令人質疑這些被提名委員的公正性。
3.四位被提名人的專業背景分別為,劉宗德專長為行政法、潘維大則是侵權行為法、陳國祥是資深媒體人、仉桂美為地方制度,發表的論文也都和選罷法無關,專業資格也難以說服國人。
侵權行為法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兩年制LLM?
印第安納大學摩利爾法學院推出「兩年制法學碩士(2-Year LLM)」,目標應該是海外的法律人。
我猜想,這樣的學程,應該會增加美國法律的基礎課程(民事訴訟程序、契約法、侵權行為法……),並且提供學生暑期赴律師事務所實習的機會,以提升學生畢業後在美國的就業率。如果如此,應該是蠻有吸引力的。
不過,剛剛看了網頁內容,這個學程主要是吸引英語不是那麼流利的外國法律人;第一年的課程主要在加強外國法律人的法學英語能力,那就沒有什麼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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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gram is designed for applicants who do not yet meet the English language requirements to enroll directly in the school's traditional, one-year 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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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很有趣,特別是這段:
「... 關於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舉證責任倒置放在產權所有人上,有意思。
非限於工地或工作物(中華民國民法第191條),中國大陸方面擴大到社區。
另外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對於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成立的論證邏輯差異(合理懷疑vs 超越合理懷疑)此案也是一個不錯教案。
而從法律經濟分析看侵權行為這塊來說,這也可成為經典案例。
如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知名法官R. Posner研究指出,侵權行為法在過失責任上的判例有「以阻止事件發生成本最小假設」之傾向。
在本案中法官似乎暗中採納類似邏輯,雖然本案難以提出證明何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損害,但以「該社區有人居住」戶數為整體損害賠償主體,有助於該社區未來對危險物品之自我管理;反之,該社區未善盡危險物品之自我管理,也可以在廣義上構成某種「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
這邊可以注意,本案法官排除了「確實未有人居住戶」的所有權人責任。此點暗合我前述的法律經濟分析邏輯。
https://chinaqna.com/a/11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