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sner5566 (波斯納)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侵權行為消滅時效起算
時間Thu Jun 2 14:10:05 2011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是以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算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假設一個例子,
某甲乘坐台北客運的公車,因為司機的過失車禍,導致某甲的受傷,但是因為某甲
不懂法律也未請教任何人,所以他只向司機主張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勝訴之後,因為司機沒有錢,所以也沒辦法實際獲得賠償。
車禍過了三年之後,才有人告訴某甲說其實你可以依民法第188條向僱主求償,想
請問說這時候某甲向僱主也就是台北客運主張民法第188條有無罹於時效,因為雖
然甲在車禍當下就知道司機的僱主是台北客運,可是他並不知道他可以向僱主求償,
也請問這時候消滅時效的起算點到底是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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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228.15
→ hoboks:時效已消滅 06/02 15:35
→ zeusean:一事不再理 都已經勝訴了 06/02 15:57
推 hoboks:184 188是不同的請求權基礎 184既判力不及188 06/02 16:14
→ hoboks:既判力若及於雇主還得了 沒出庭過竟然要賠償 06/02 16:15
→ depravity:不知道又不肯請(教)律師 請為自己行為負責 06/02 18:40
→ depravity: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 06/02 18:40
推 ChrisBear:97年律師題目 188III+276II 縱令甲不知情得請求 06/02 22:14
→ ChrisBear:倘許甲得對司機之雇主求償 雇主賠償後又可向司機求償 06/02 22:15
→ ChrisBear:也喪失當初甲獲免司機免賠償權之意思 本題在99司也考過 06/02 22:15
→ ChrisBear:另民法時效起算(128,197,514,666)係以權利人知悉時為準 06/02 22:18
→ ChrisBear:倘有事實上之障礙不知悉則不起算-->排除法律上障礙 06/02 22:19
→ ChrisBear:這是目前最高法院的見解 06/02 22:19
推 Nipperdey:樓上正解 06/02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