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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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01 09: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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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週閃閱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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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時報 第100期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 #裁判時報 第99期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 #裁判時報 第94期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詹森林
     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林鈺雄、王士帆
    ◎ #月旦法學雜誌 第299期
     商業事件審理之翻轉/蔡惠如
     共同訴訟人互為訴訟代理人委任之效力/吳明軒
    ◎ #月旦法學雜誌 第306期
     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陳忠五
     大法官釋字第770號併購正當程序與權利救濟解釋的檢討──以資訊揭露、利害迴避、現金逐出門檻與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劉連煜
    ◎ #月旦法學雜誌 第309期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陳忠五
     從返還訴權到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陳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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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時效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10 15: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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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8年1至5月參考裁判要旨:民法部分>

    各位好,我是賴川。以下是最高法院 1 至 5 月具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這些都是實務上常見的的問題,並且也非常具有出題價值,建議大家仔細閱讀。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 (不當得利)

    按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 179 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01 號 (越界建築)

    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 1 項但書(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及第 2 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價購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規定準用之,此觀 98 年 1 月 23 日增訂之民法第 796 條之 1 規定自明。揆其立法意旨,在於:對不符合第 796 條規定,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有時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乃賦予法院裁量權,斟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及雙方當事人之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然基於相鄰關係而受限制,係所有權內容所受之法律上限制,並非受限制者之相對人因而取得獨立的限制物權,是土地所有人免除移去越界房屋返還土地,要係法院衡酌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之結果,始要求鄰地所有人容忍不予拆除請求返還越界之土地,尚非謂土地所有人就越界之土地取得占用之正當權源。為平衡彌補鄰地所有人越界土地之權益受損,立法者賦予鄰地所有人有價購請求權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償金請求權。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98 號 (名譽權侵害)

    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又網路使用者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將之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縱非以直接轉述之形態為之,然其行為既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網路使用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07 年度台上字第 769 號(與有過失與次承攬契約)

    在次承攬之場合,已完成之工作物通常轉交原定作人使用。倘次承攬人提供之工作物有瑕疵致生損害,而原定作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原定作人向原承攬人(即次定作人)請求賠償,原承攬人得抗辯原定作人與有過失,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但次定作人向次承攬 人請求賠償時,倘次承攬人不能抗辯原定作人之與有過失,而按損害全額賠償,恐將負擔超額之賠償責任。原定作人雖與次承攬人無直接契約關係,亦非次定作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惟次定作人將工作物交由原定作人管理使用,其本身與有過失之風險降低,原定作人之風險增高。原定作人倘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依公平原則,亦應有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次承攬人亦得抗辯原定作人之與有過失,俾使承攬關係與次承攬關係之風險取得平衡,並簡化三者間之求償關係。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54 號 (與有過失及勞保申報)

    按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必須其行為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其過失行為並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之行為者,始屬相當。又勞保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為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而勞工月投保薪資之申報係屬有關勞工保險之事務,應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覈實辦理,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勞工之月投保薪資,係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並無事先知會勞工之必要,亦無與勞工合意不據實申報之餘地,此觀同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意旨自明。是投保單位縱與勞工合意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仍應依法據實申報月投保薪資額,無從憑以解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倘未據實申報,致勞工受有損害,因勞工對損失發生原因之月投保薪資之不實申報,並無從助成其發生或損害之擴大,其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求償時,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9-22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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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用民法概要(19版)
    【作 者】劉振鯤│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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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內容除就民法作重點闡述外,並將相關之法律名詞,以法律小辭典之方式,附註於旁,更將有爭議之法律問題,於適當章節,列為專欄加以研究分析。

    💯在各章節之後,又列有基礎習題與應用習題;另就某一法律問題深入研究之論文,亦並在相關處所註明。此均非一般民法概要書所能及。
     
    【章節簡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導讀
      第一節 民法的意義與體例
      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民法的效力
      第四節 民法的解釋
      第五節 權利與義務之概念

    🔸第二章 總則概說

    🔸第三章 法例
      第一節 民事法規適用之順序
      第二節 使用文字的原則
      第三節 確定數量的原則

    🔸第四章 權利主體-人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三節 法人

    🔸第五章 權利客體-物
      第一節 物的意義
      第二節 物的種類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目的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要件概說
      第五節 法律行為要件之一(當事人)
      第六節 法律行為要件之二(標的)
      第七節 法律行為要件之三(意思表示)
      第八節 法律行為之附款(條件與期限)
      第九節 代理
      第十節 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十一節 期日與期間
      第十二節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一節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的原則
      第二節 權利的自力救濟
     
    🔺第二編 債
     壹、債編總論
    🔸第一章 導讀
      第一節 債之意義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

    🔸第二章 債之發生
      第一節 契約
      第二節 無因管理
      第三節 不當得利
      第四節 侵權行為

    🔸第三章 債之標的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種類之債
      第三節 貨幣之債
      第四節 利息之債
      第五節 選擇之債
      第六節 損害賠償之債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一節 給付
      第二節 遲延
      第三節 保全
      第四節 契約

    🔸第五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一節 可分之債
      第二節 連帶之債
      第三節 不可分之債

    🔸第六章 債之移轉

    🔸第七章 債之消滅

     貳、債編各論(各種之債)
     第一章 財產契約
     第二章 勞務契約
     第三章 信用契約
     第四章 商業活動輔助人契約
     第五章 保管契約
     第六章 合作契約
     第七章 射倖契約
     第八章 和解契約
     第九章 證券發行行為
     
    🔺第三編 物權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物權之意義與原則
      第二節 物權的效力
      第三節 物權的變動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第四節 共有

    🔸第三章 地上權
      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
      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

    🔸第四章 農育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農育權之效力
      第三節 農育權之消滅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第三節 不動產役權之取得
      第四節 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之消滅

    🔸第六章 典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典權之發生
      第三節 典權之期限
      第四節 典權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節 出典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節 典權的消滅

    🔸第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

    🔸第八章 質權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動產質權
      第三節 權利質權
      第四節 最高限額質權
      第五節 營業質

    🔸第九章 留置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留置權的發生
      第三節 留置權的效力
      第四節 留置權的消滅

    🔸第十章 占有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占有的種類
      第三節 占有的取得
      第四節 占有的效力
      第五節 占有的保護
      第六節 占有的消滅
      第七節 準占有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導讀

    🔸第二章 通則
      第一節 血親
      第二節 姻親

    🔸第三章 婚姻
      第一節 婚約
      第二節 結婚
      第三節 婚姻的效力
      第四節 離婚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一節 子女
      第二節 養子女
      第三節 親權
      第四節 監護與扶養
      第五節 家與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導讀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人
      第二節 代位繼承
      第三節 應繼分
      第四節 繼承權之喪失
      第五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

    🔸第三章 遺產的繼承
      第一節 繼承的效力
      第二節 繼承的種類

    🔸第四章 遺囑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遺囑的方式
      第三節 特留分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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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書籍】
    📒民法概要│陳聰富
     http://qr.angle.tw/2h7
    📒民法總則│李淑明
     http://qr.angle.tw/x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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