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不當得利時效起算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不當得利時效起算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owisgood (尋)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起算問題時...
甲竊取乙之物,以市價1000轉賣,三年後該物市價1500
小弟看書上說不當得利在算價額時點是以請求權成立時,
而實務見解(107台上402)侵權行為時點是起訴或請求時。
照這個邏輯
乙對甲主張不當得利的話,是依181但書請求1000元
而主張侵權行為的話(假設時效未完成),三年後起訴是請求1500元
請問這邏輯是否正確? 如果是正確的話....為什麼時點會不同(想問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72.1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6460391.A.4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