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侵害著作權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侵害著作權罰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侵害著作權罰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侵害著作權罰則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276的網紅Tacps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4月1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次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審議過程中除了文化影響評估、文化預算保障比例的討論之外,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

  • 侵害著作權罰則 在 Tacps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4-29 23:21:10
    有 25 人按讚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4月1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次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審議過程中除了文化影響評估、文化預算保障比例的討論之外,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待遇問題也成為了討論焦點。針對立委質疑目前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移除了「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文字,恐讓文化基本法對於藝術工作者保障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更無法解決藝術工作者低薪問題。

    對此文化部長鄭麗君回應表示,法令明確規範藝文工作者基本保障涉及立法技術的問題,因此不贊同再更改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的文字。但是文化部長仍提出改善藝術工作者工作權利的政策方向表示「後續也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強化對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的保障」、「未來文化基本法也會規範由文化部訂定採購辦法,提出參考標準及底線」 。

    對於文化部長的回應,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認為:
    樂見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但仍需要在立法過程中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讓藝術工作者保障落實!

    ■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目前藝術工作亟需要解決的困境■

    目前,藝術工作者最需改善的就屬於工作上會遭遇的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問題。

    2018年初爆發近300名老中青藝術工作者,因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等人,假借文建會(現為文化部)辦理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文化部《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獲政府補助。全球華人藝術網遂以執行政府補助活動為由,邀約藝術家要求簽署授權文件。豈料,被告等人竟乘機夾帶與補助計畫無關之同意書,使藝術家誤信簽署資料皆為文建會活動所需文件,不疑有他而簽名之。舉凡藝術家過去、現在以及未來之創作作品,全球華人藝術網將毋須再負擔任何成本,即能取得全部權利或所有權,賺取暴利。

    全球華人藝術網藉著執行政府補助案榨取藝術工作者作品終身授權的案件,目前已進入司法調查。然而如何遏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著作權益不應補助案件遭濫用受到侵害,目前都還沒有有效的處理辦法。

    在勞動條件問題上,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在3月30日的【藝術工作要保障,創作待遇要提升—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聲明中便已舉出現有受雇藝術工作者薪資數據情形闡述目前藝術工作所面臨的低薪問題:
    「2017年7月全台灣屬於『創作及藝術表演業』職業類別的受雇員工總數為 7,884 人,平均總月薪資為 39,387元遠低於當年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 48,333元。更仔細檢視『職業類別薪資調查』結果, 更可以發現創作及藝術表演業之中,除了少數主管及監督人員可以獲得超過10萬元的高額月薪之外,其餘工作者平均月薪皆不滿4萬元,而產業內人數占4成左右的基層的工作者則長期平均月薪不滿3萬元。」

    然而除了受雇藝術工作者之外,仍有更多非典就業藝術工作者也需要保障勞動條件。依照文化部《2018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所載,2017年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就業人數便高達19,042人,扣除7,884人的受雇藝術工作者,代表著有將近6成以上的藝術工作者屬於依靠收入不穩定的非典型勞動、接案維生。面對目前低薪、非典勞動為主的藝術工作環境,或許在現行的條件下難以介入私人藝文單位營運以改善整體藝術工作者勞動條件。然而,屬於藝術工作者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同時也是政府可以掌控的藝文獎補助行為,若能透過修改相關法令加強政府獎補助規則中對於勞動權利的保障,對於改善藝術工作者勞動環境無疑可以起到領頭羊的作用。

    ■除了訂定母法《文化基本法》之外,更需要有修改子法解決藝術工作所面臨的困境■

    雖然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然而立法過程是漫長而且繁複的,在其間會有許多不可預測的政策環境變化,很可能影響到修法的進度。《文化基本法》從草案成形到進入立法階段花費3年時間;《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距最近一次修法竟隔了16年,期間有許多修正提案都未成行;而引導國家文化政策這樣重大方向的「全國文化會議」與「文化白皮書」與上一屆相隔15年。鑒於文化藝術領域立法過程緩慢曲折,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仍要求應以明確的立法決議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繼去年10月,社團法人文化法學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總體建議(以下簡稱法學會版)後,立法委員張廖萬堅等十九人也在今年3月5日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

    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33條與34條在追回補助款的條件中,對於或補單位不當行為的定義,不再侷限於挪用補助款或未能達成補助內容,而考慮近兩年爆發並有「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之稱的全球華人藝術網案,進一步將補助的撤銷與追回適用於詐欺、賄賂、脅迫等致他人受害的犯罪行為。並且規範違反法律的範圍以及不得申請補助的期限,針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案列有「致第三人權益受侵害」及「有犯罪嫌疑 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條文。有撤銷、追回獎補助款並限期不得補助的罰則,對於正在進行訴訟中的藝術家無疑是一大鼓舞。另外在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5條都有針對各類獎補助契約,鼓勵增列勞動權益保障條款、補助藝術工作者投保社會保險,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智慧財產權不受補助單位不合理限制條款。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為解決藝術工作者所面臨困境,並且基於目前已有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有助於提升藝術工作者的著作權益與勞動條件,因此呼籲立法院應明文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圖說:藝創工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與理監事會呼籲立法院保障藝術工作者權益「訂定文基法、修改文獎條例,政府動起來!」

  • 侵害著作權罰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2-17 18:00:01
    有 113 人按讚


    【法律一分鐘】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之逆向給付

    作者:鄭志玲

    一般而言,專利權人享有權利主導地位,他人須經其同意授權才能實施。所以,通常是被授權人支付權利金給專利權人,以取得實施權。然而,在藥品市場,卻可能是相反的情況,新藥專利權人(原廠藥商)與學名藥廠簽署協議,反過來由原廠藥商支付價金或提供其他優惠措施予學名藥廠,要求學名藥廠同意延遲進入藥品市場,藉此延長及維持原廠專利藥品在市場的獨占地位及藥價。這種反向的協議,便稱之為「逆向給付」協議。

    我國藥事法修正案於2018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告,其中西藥專利連結制度將由行政院公告施行之。在專利連結制度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原廠藥商,通常為新藥專利權人)須提報該新藥之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而學名藥廠申請上市許可時,應聲明學名藥與原廠藥商提報的新藥專利權之間的關係,如學名藥擬於該新藥之專利權期屆滿前上市而有專利侵權的疑慮,專利權人應於接獲學名藥廠提出申請之通知45日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同時,衛生福利部(下簡稱衛福部)將暫停12個月核發許可證,來釐清專利爭議,而首家專利挑戰原廠藥商專利或迴避成功的學名藥廠則可獲得12個月的市場銷售專屬期。為避免原廠藥商與學名藥商利用此制度相互合作延後學名藥上市而壟斷藥價,影響醫藥產業之市場及交易秩序,藥事法進一步規定,原廠藥商與學名藥商應向衛福部通報雙方簽訂涉及專利連結相關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之協議,如涉及「逆向給付」利益協議者,還應另行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簡稱公平會)。未依規定通報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專利法具排他性與獨占性,自然與主張公平自由競爭的公平交易法相牴觸。針對兩者競合問題,公平交易法第45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明文將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排除於公平交易法適用範圍之外,以例外規定方式,讓專利法保有其排他性與獨占性,同時也相應地限制此豁免規定只限於「專利法正當行使」始有適用,以為衡平。司法院釋字第548號解釋,此係用以調和智慧財產權人之保障與公平交易秩序之維護二者間所生之衝突,而主管機關認定何謂「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但須考量智慧財產權人之利益,亦須顧及自由公平競爭環境之維護與社會公益之平衡。公平會則有提供「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下稱「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用以判斷事業對他人散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之行為,有無濫用權利。

    本次藥事法修正案首度將藥商之間可能發生的「逆向給付」協議納入法律,規範雙方應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義務及罰則,透露出法律對於「逆向給付」協議內容之適法性似乎是希望由公平交易法予以檢視。目前衛福部或公平會尚未就此提出處理原則。公平交易法第45條之適用空間為何,協議內容是否屬於「專利法正當行使」而有公平交易法第45條豁免規定之適用,評價方式及標準為何,是否得依循釋字第548號之原則為之,相較於「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是否有所不同等等,值得觀察。

  • 侵害著作權罰則 在 阿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6-10 14:02:03
    有 511 人按讚


    今天我們來談談關於『關三天』。
    文長幫高調,但是你我都應該要知道,這關係到我們的網路使用權利。

    社維法全新提案修法:
    『透過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這種看似好像處理了一個社會問題的立法,其實所面臨的問題牽扯到言論自由以及執法程序。

    與濫訴現在是一樣的,例如現在很常聽到的妨害名譽是一種在網路上嘴來嘴去很容易就碰到的問題。

    台灣是一個有言論自由保障的國家(應該吧?),但是很多的情況到底有沒有違法是誰來決定的?是法官。不過在碰到法官前要不要跑程序?要。

    例如我說一碗麵很難吃,店家就告我,能不能告?能,這是人民的訴訟權。會不會成罪?原則上不會,但是你程序要不要跑?要。

    在店家找警察的時候,程序就已經開始了,為了讓這個案件能夠被調查,警察就要先找到人,所以在這個階段很有可能你的個資就因為偵查階段被對方所知道了。

    即便後來是不起訴的,你也已經花了可能數天的時間跑這個程序(警局筆錄一天,地檢署偵查庭1-2天),對方要是機車一點就拿著你的個資再告你民事或是再拿其他的罪名告一告,而在台灣誣告罪的成立是很低的。

    ---
    回頭來看這個修法,這類型的法案不是第一次了,應該也不會是最後一次。

    透過一個法規,只要有看起來模稜兩可,就可以向警察舉發,警方就要開始調查,在調查期間也許這文章還要先被下架,等到確定沒問題後才能再上傳到網路。

    這個時候就已經知道是誰上傳這個網路文章,而調查要多久呢?不知道。反正案件多慢慢查,也許數個月後調查結果沒事,但是那時候也已經沒人在關心這個網路文章了。

    有沒有跟中國的言論審查機制有點類似?
    真的是厲害了,我的藍綠兩黨。

    ---
    最早的時候是在2013年時,國民黨2013年執政時所提出的
    『新電信法第9條』及『著作權法』。
    http://disp.cc/b/163-5Rqs

    著作權法那時候是由經濟部因『境外侵權影音網站』,擬修正著作權法。

    「權利人檢舉境外網站侵權且罪證確鑿,智慧局將下令ISP業者以IP位址或DNS封鎖技術,讓民眾連不上網站。」

    而有侵權判斷標準有二:第一,該網站為專門從事網路侵權行為;第二,網站上內容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

    重大的判斷標準是由時任經濟部智財局局長王美花說的「一看就知道侵權」。

    厲害了,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直接送你自由心證,一看就知道侵權,我說你侵權就侵權,大人還不快砍了他。

    抓盜版影片,一般來說是循線找到上傳者後開罰。
    但是這個著作權法是,直接把這個網站遮蔽,讓台灣所有人連不上這個網站。

    可以,這很中國。

    大概跟微博的審查機制一樣,今天只要有人去你的網頁丟一個國外影音連結,這個網站就會被國家給BAN掉。

    電信法第9條也是,主管機關認為網路內容違法,網路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
    政黨輪替後,2017年,改由民進黨立委出招,
    先由鄭運鵬領軍讓電信法和著作權法修法捲土從來。
    http://disp.cc/b/163-agrb

    後來鄭運鵬撤案了,在FB上表示:
    「這兩天收到一些對於本人關於「著作權法」和「電信法」修正案的指教,也有其他立委來電關心,顯然困擾到他們,實在過意不去。

    我就把這兩個案子撤掉,但是我目前看到的都是理論,很多衍伸,不管是從行政、司法、技術上,好像也沒有完美的手段。

    隨著網路軟硬體技術發展,和生態演變,這些爭議也一直在質變,就再看看各方賢達有沒有更高明的政策方法了。」

    ---
    時間來到2018年5月,這次改由民進黨蘇貞昌的女兒蘇巧慧領軍蘇系立委張宏陸、呂孫綾、陳賴素美。
    https://disp.cc/b/163-aCJm

    針對「性私密照侵害專法,網路分享也將受罰」。

    其中有三點提到
    1、一般網友常在論壇中分享相關影像,專法中也會訂立罰則,希望對於湊熱鬧、起鬨的行為也有規範。
    2、經營網路平台相關業者,應負起善良管理人責任,只要業者受理被害人投訴,就要把性隱私影像下架,否則應負帶賠償責任。
    3、網路平台提供者、電信業者經被害人投訴後,24小時內應刪除、下架內容。

    24小時誰來審核這內容?只要我在八卦板爆料文的推文中放個線上看得迷片,我就檢舉這篇文章就得下架。

    這種快速下架的機制,而且都是從國內自己遮蔽開始,有問題的文章或是影音上傳到境外網站,然後是我們國內無法連上這個網站這樣,這其實非常的矛盾。

    ---
    拉回到現在,民進黨說要針對假新聞,處以拘役3日或是罰鍰。

    [新聞]散播假新聞恐遭拘留3天 學者施政鋒:太扯!根本法西斯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8524576.A.D49.html

    [新聞] 假新聞闢謠中心 7月份上路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8538847.A.369.html

    [爆卦] 沒有人理解到這條垃圾法律有多離譜喔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8548381.A.562.html

    假新聞的定義是什麼?誰來裁量這部分?怎麼能期待所有的老百姓都會盡到查證義務?

    光是長輩的LINE群,大概全台一堆長輩都可能要關三天了,轉傳一堆馬雲沒說過的話,一堆什麼農場標題「你不可不知道十種不能混在一起吃的食物」之類的。

    而且太針對網路了,怎麼會限縮在網路而已?
    電視傳媒怎麼不限制?很多的假新聞根本就來自現在的傳媒啊。

    政論節目亂嘴一通,光是柯文哲這部分就不知道可以說多少出來,500萬道具,器官移植,兩黨狗報整天亂報一通。

    怎麼不一起處理?

    ---
    其實藍綠兩黨大概都知道,網路確實是無法掌控的,

    新型態的惡意行為可以想辦法研擬,相關的配套措施,標準訂在哪裡,有沒有救濟方案,裁量單位應該要是哪個單位負責,會不會制度被惡意利用,這應該是立法委員和各領域學者要思考的,結果這個假新聞法案竟然還有律師和法官簽名聯署,憲法的言論自由、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是直接還給學校教授了是不是。

    要嘛直接遮蔽,要嘛快速下架,
    而且僅限縮在網路上,不免會覺得有著針對性。

    而民進黨這次已經是第三次了,
    畢竟他們能重回全面執政真的很大一部分是靠網路在2014、2016的時候推了他們一把。

    而如今執政包袱越來越重,傳媒慢慢失效,而新媒越來越龐大又無法控制,只好把心中的法西斯放出來,試圖影響言論自由。

    好了,寫完這篇文章,我可能要被關三天了。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