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侮辱公署罪告訴乃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侮辱公署罪告訴乃論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侮辱公署罪告訴乃論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侮辱公署罪告訴乃論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剛剛結束新聞龍捲風錄影,稍後21:55在52台中天新聞播出,討論楊蕙如網軍逼死外交官案。 韓國瑜很謙卑,稱感謝北檢查出真相,但其實還有更深的真相,恐怕將永遠落在楊蕙如這個停損點。相較兩年前1219對新黨青年軍的搜索事件,當時我們還只是證人,竟遭三票齊發、搜索扣押、全家被強迫帶走訊問,楊蕙如則是事先...

  • 侮辱公署罪告訴乃論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04 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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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結束新聞龍捲風錄影,稍後21:55在52台中天新聞播出,討論楊蕙如網軍逼死外交官案。

    韓國瑜很謙卑,稱感謝北檢查出真相,但其實還有更深的真相,恐怕將永遠落在楊蕙如這個停損點。相較兩年前1219對新黨青年軍的搜索事件,當時我們還只是證人,竟遭三票齊發、搜索扣押、全家被強迫帶走訊問,楊蕙如則是事先通知「請」去訊問,一句「手機沒帶」就脫身,電腦、手機都沒扣,已可見北檢有意放水。

    楊蕙如背後當然還有上線,甚至長期由謝系護航接受政府補助餵養,乃至相關網軍IP被發現來自我駐日機構及立法院。但目前我們確實無法可管,小小「侮辱公署罪」不過罰錢了事,更無法源依據可以追查整個組織。因此新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陳麗玲律師和我,已在研議「反網路組織霸凌法」草案(🔥歡迎大家提供更多立法內容的建議)一旦明年進入立法院,就立刻優先推動。

    蔡英文曾經說過,境外勢力會透過收買粉專、網軍來介入台灣選舉;蔡政府底下的警調單位,更時不時將一般網友小民以「妨害社會秩序」之名法辦。楊蕙如案告訴我們,事實上是民進黨長年嫻熟此套運作,利用網軍控制多個帳號,在關鍵時刻散布似是而非的「影射」消息,達到眾口鑠金、曾參殺人的效果。這種作法才是真正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與組織犯罪其實無異。

    新黨版「反網路組織霸凌法」,將特別規範公職人員或利用公部門資源違法者,必須加重其刑。加害對象如有心理承受能力較低的未成年者,也應該加重處罰。今天各種網路假新聞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民進黨自己告訴我們的;請民進黨不要「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請一起與新黨推動「反網路組織霸凌法」立法,先把「境內網路霸凌組織」查清楚,相信這應該是上天給民進黨自我除垢的機會!🤢

  • 侮辱公署罪告訴乃論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25 14: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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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戴安全帽,咬警、罵警妨害公務竟無罪?為甚麼?
    https://tw.news.yahoo.com/%E5%95%A5%E7%B1%B3%EF%BC%81%E6%9C%AA%E6%88%B4%E5%AE%89%E5%85%A8%E5%B8%BD%E6%8B%92%E6%AA%A2%E5%92%AC%E4%BA%BA%E9%82%84%E8%AD%99%E8%AD%A6-%E7%94%B7%E5%88%A4%E7%84%A1%E7%BD%AA-230821026.html
    據新聞即判決內容指出,警方兩位證人證稱,被告「因未戴安全帽」,「警察懷疑其有酒駕或為通緝犯便將其攔停」,但因「其車速緩慢,故告知沒有要開紅單」,「接近被告時,並無發現被告身上有酒氣或其他有喝酒的情狀,也沒有其他犯罪嫌疑。」
    此時警察要查證被告身分時,被告表示要上樓拿證件,為警員所反對,且遭警員以身體擋住去路,因無法查證被告身分,所以警方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使用強制力將被告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被告情緒漸激動,且質疑警員查證其身分之依據,直至警員以手搭上被告左肩、手部後,被告始為劇烈之肢體反抗、咬人、謾罵等情。

    這樣的情況為甚麼一審法院給予無罪呢?理由是甚麼?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

    Q: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
    A:
    一、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
    舊法「警察勤務條例臨檢規定」中對於警察對於人民查證身分時,為影響、干預人民自由權的行使,已涉及有行為法的性質,法律明文規定做規範,以符合法治國家的法律保留原則,且應有其必要性與符合比例原則,而也因此催生了這次要討論的法律之一「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警察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的法源依據來自「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罰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行政罰法第34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
    上述情況都是屬於警察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的情況。
    而本次新聞中提到警方盤查被告的理由,是警職法中的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Q:警察於查證人民身分時,要告知人民法源依據嗎?
    A:是的,如前述,警察對於人民的身分查證,是屬於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的一種,所以像是警察對你開紅單、攔檢等等,請你接受身分查證,都是須要告訴人民為甚麼要這樣行使他的職權,並不能甚麼都不告知直接行使職權,而如果警察未告知行使職權的目的、或是行使職權實際上於法無據,人民都是有拒絕的權利。
    (如果有像是貓助理因為趕時間紅燈右轉或其他違規經驗的朋友們,應該有喚起你們的印象,警察都會問:「你剛剛是不是紅燈右轉?」、「這樣是違規」....等等等的情況,記得下次不要再犯嘿!)

    Q:那為甚麼被告咬、謾罵警察了,地方法院會判決被告妨害公務無罪呢?
    A:本次被告涉犯的起訴法條,是我國刑法妨害公務篇章第第135條第1項、與140條第1項,也就是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與侮辱公務員、公署罪,而兩者之構成要件上皆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而依據地方法院判決認為:
    警方當時證稱,「因為被告行車速度緩慢,認為沒有立即危害」,所以並沒有要依據交通道路安全管理條例做開罰,於此也就不符合行政罰法中對行為人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又查閱錄影畫面與警方證稱後發現,「警方接近被告時並沒有酒氣,且客觀上也沒有其他犯罪嫌疑」,故地方法院認為警方當時要查證人民身分時,並沒有法源依據,自非合法依法執行職務,也就不符起訴法條中「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的構成要件,因而判決妨害公務部分無罪。
    而網友另外提問既然不是執行職務時,那傷害、 辱罵警察為甚麼無罪?
    這部分法院並沒有判決無罪,因傷害與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如警方認為本案有涉及傷害或公然侮辱,可以另外提起告訴。

    #各位如果有想了解的法律問題
    #歡迎私訊粉絲專業喔

  • 侮辱公署罪告訴乃論 在 徐國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1-18 18: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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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有關院區遭闖入 政院表示遺憾與譴責

    針對今(18)日下午行政院遭9名國民黨黨工闖入院區破壞一事,行政院表示譴責。正逢寒冬歲末之際,政院嚴正呼籲國民黨應善盡照顧員工之責,切勿犧牲黨工權益,進行政治操弄。

    由於行政院建築屬於國定古蹟,闖入院區對古蹟進行噴漆等破壞行為,已涉及毀損古蹟及侮辱公署,皆屬公訴罪,因此警方在訊問完畢後將移送地檢署。至於屬於告訴乃論的侵入及毀損罪,行政院決定不予追究。

    行政院指出,事件發生後,行政院陳美伶秘書長立即針對相關事件及處置情形進行了解,並責成相關單位未來強化安全維護機制。相關單位皆依照標準作業程序通報並進行緊急處理,首長也在第一時間知悉相關情況。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由於闖入人士之一為國民黨青年軍現為洪秀柱主席任命的黨務主管,竟假借勞工權益為訴求,混淆視聽。行政院強調,處理不當黨產是轉型正義的重要工作,也是全國民眾的期盼。對於國民黨黨工的權益,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有特別關注並妥善處理。行政院促請國民黨不要將黨務與勞工權益夾雜不清、混為一談,也同時呼籲國民黨應負起責任,善盡照顧為國民黨服務黨員的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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