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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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 在 陳致曉 願同弱少鬥強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21 08: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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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柯文哲市長暫停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
    (今天上午參與記者會的發言內容)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台北市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引起當地居民強烈的反對與抗爭,其中的關鍵因素之一,乃是政府要採取區段徵收手段來進行土地開發,這是非常強烈的作法,將會造成土地掠奪及強制迫遷的嚴重社會問題,恐也與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有違,因為,該手段之採用若沒有符合土地徵收所應具備之要件,則會造成基本人權的侵害,而這也就是許多國人及非政府組織重視本案的原因。本人在審視相關文件後,主張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前二次會議恐都是建立在錯誤的資訊之上、北市府應確實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及國際人權審查委員嚴重關切我國所獨有的區段徵收制度,建議北市府應暫停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不應建立在錯誤資訊之上

    1.本案區段徵收尚未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核定

    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會議紀錄,委員1表示,「有關社子島地區開發採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在內政部都審議主要計畫時,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也一併進行討論,並獲得支持。」在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委員4表示,「整個社子島的再發展,大概無法透過單一基地的新建或改建就能完成整體開發。所以基本上採區段徵收的方式可以被確認的方向,這部分也在107年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同意。」

    本人以為上述委員之敘述恐是對於現行土地徵收制度的誤解。這是因為在苗栗大埔事件發生之後,為了強化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的審議功能,內政部在100年1月18日頒佈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要求「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

    這表示107年6月13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小組只是聽取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報告案」,而非是「審議案」,因此,該會議共有四點結論,會議記錄中明白敘述:「1.請修正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內容;2.諸多陳情民眾均表示不認同市府之安置計畫規劃內容;3.本案意願調查回收率低…..,顯示市府與民眾溝通仍有不足,市府應再用心加強與當地地主溝通說明;4.目前修正之防洪計畫及二階環評審議均尚未完成核定或通過…..,應俟防洪計畫及二階環評通過後,始可函報區段徵收計畫書。」

    因此,現階段二階環評尚未通過,而臺北市政府也根本都還沒有函報區段徵收計畫書,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怎麼可以說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已經同意本案採區段徵收方式呢?這應該是很大的誤解。

    2.本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定結論恐是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違法濫權的結果

    至於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怎麼會有上述的誤解?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會議紀錄,委員2表示,「如從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結果來看,是同意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只是過程中須再充分考慮聚落紋理、韌性城市,以及拆遷安置計畫須先行辦理聽證等。」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都市發展局代表指出,「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會議審查時,還有一些居民提出『咱的社子島』的景象,希望能夠保存其紋理,不過當時會議原則同意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請問,區段徵收是屬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權責嗎?不是的。既然不是,那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怎可通過本案採取區段徵收方式呢?

    本案凸顯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長期以來違法濫權的不當行徑。其實每當社子島居民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陳情,表達他們反對區段徵收的意見時,專案小組總是採取「切割」的方式來處理,即將主要計畫與區段徵收切割,如107年1月15日第5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中,專案小組表示「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除計畫人口之陳情意見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外,有關涉及主要計畫之陳情意見,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其餘非屬主要計畫之陳情意見(如細部計畫、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防洪計畫等),請市府轉請相關機關參處。」很明顯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是將主要計畫審議與區段徵收切割,表示自己並非是權責單位。

    但是,非常矛盾的,從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第3次、第4次、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卻都出現了「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而這一段文字最後也被納入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會議審查結論,即「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然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既然已經將主要計畫與區段徵收切割,那怎麼可以決議「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這若不是違法濫權,什麼才是違法濫權?

    二、盼請柯文哲市長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並以此來建構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共識

    本案之審議為何會如此的急促及違背常理?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委員8之陳述,「本案主要計畫通過後,將細部計畫、區段徵收計畫、防洪計畫、環評等同時併行,柯市長希望本案儘快進行,所以有併行作業。」也就是說,這樣快速的行政作業程序乃是來自於柯文哲市長的指示。但是,正當的行政程序不應僅只是「跑跑程序、做作樣子」而已,它應是溝通協調並凝聚共識的重要基礎。盼請柯文哲市長能夠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及第739號解釋意旨,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及舉辦都市計畫之聽證程序,以此來辨明社子島開發之問題爭議,並由此來建構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共識。

    三、盼請柯文哲市長重視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社子島居民的基本人權

    此外,本人也要提醒柯文哲市長,第三次兩人權公約的國際審查即將到來,在三年前的第二次國際人權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就曾非常關心臺灣各處因為區段徵收而發生的人權迫害事件,國際審查委員會在106年月1月20日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分別有如下建議:

    第38點:
    審查委員會持續關切在中華民國(臺灣)正發生的驅離與剝奪土地的頻繁程度。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政策,正導致全國各地對住房與土地權的侵害。委員會也關切引發強制驅離的「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

    第39點:
    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一部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以下稱「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

    由於我國至今皆尚未制訂符合「第7號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因此恐不宜繼續實施區段徵收。

    四、結論

    本人以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及第763次會議恐都是建立在錯誤的資訊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違法濫權的決議之上,這應該趕快予以改正。再者,我國區段徵收制度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這已為國際人權審查委員嚴重關切,因此盼請柯文哲市長能夠重視正當行政程序,暫停後續764次會議,並重新釐清社子島開發議題,凝聚社子島居民的共識,及重視基本人權的保障,這應該才是正辦。

  • 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7-29 23: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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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鐵東移案還要拒絕聽證會嗎
    賴神早該向燦哥學習一下了

    驚艷!!!
    內政部地政司不要再硬撐了,土地徵收也絕對必須全部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延續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的第709號解釋文一慣法律邏輯,涉及人民居住權、財產權嚴重影響的市地重劃,司法院大法官再度以釋字第 739 號解釋認為也必須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本(105)年 7 月 29 日舉行第 1444 次會議,就【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作成釋字第 739 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略謂: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未就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規定於以土地所有權人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時,復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以及同辦法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均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不符,且超出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目的與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等,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難遽謂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 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3-04-28 11: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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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心文林苑,居住正義,前法官/大律師精闢開釋!

    台北市政府,新副市長,換了位置,不懂的地方,要請教高人啊!
    請台北記者朋友轉告ㄧ下...
    不要只會那ㄧ句:『依法行政』  只有法匠才只會那ㄧ招...

    諸法皆空行正義!


    王家歷經訴願、兩個審級之行 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屢敗屢戰。
    嗣極不容易地,其䆁憲聲請案,能獲 得大法官青睞,予以實體審理,並作 成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之宣告。

    然 卻因709號解釋設有落日條款,

    於私, 徒勞無功,只是為人作嫁。將心比 心,他人豈忍再任意指摘其係圖謀不 當私利之釘子戶嗎?

    於公,「定期失 效」之宣告,已然對法治國所宣示的 人權理念與及時有效、無瑕疵之權利 救濟法制,造成不可承受之重大傷 害!

    基此,台北市政府對文林苑之後 續作為,唯謙卑與效能兼顧,既謀公 益也保障私益,台北市人民,幸甚! 幸甚!

    文林苑釋憲案沒有嬴家!?

    剛出爐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雖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反憲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十分之一都更門檻不符民主精神,並違背憲法保障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但採「定期失效」方式,宣告違憲條文附有一年失效期間。亦即,大法官在妥當性與法定性兩相權衡下,作了令違憲狀況持續一定期間不失其效力的抉擇。

    大法官此種「定期失效」之違憲宣告方式,近來雖頗受憲法學界之嚴詞批判,有認是當今高談程序民主及程序正義之諷刺。但進一步觀察相關行政訴訟實務之發展,恐更令人遺憾。

    最高行政法院97判615判例即認:「如經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違憲,且該法規於一定期限內尚屬有效者,自無從單獨對於聲請人溯及失效。」,亦即認䆁憲聲請人並不得依大法官䆁字177號解釋文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於䆁憲文公布當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再審之訴。因而,致該號解釋之聲請人王家無法經由再審救濟。除非王家堅持台北市政府曲解法令、違法行政,並擬進而挑戰判例,否則,於最高行政法院廢止上揭判例前,未來王家勢必再次經歷曠曰廢時之行政訴訟再審及聲請䆁憲程序,而其聲請䆁憲之標的,已不是都更條例之條文,而是上開判例!

    此次䆁憲結果,在憲政秩序上容已確認台北市政府核准文林苑都更申請案之行政處分係依法行政,及其依確定終局判決所為之拆除行政執行之行為,亦無違法。蓋在「權力分立」之憲法基本原則下,台北市政府並無如司法機關得間接、直接拒絕適用法律、命令之權力(參行政訴訟法第178—1及䆁字137、216、407號解釋),而僅得於發現「命令」涉有違法之疑義時,負有向上級長官報告之義務(參公務員䏜務法第2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至於「法律」則只有服從、執行之職責。至台北巿政府於強制拆除王家之房屋前,雖曾有函詢內政部相關都更條例之條文有無違憲疑義?經內政部函復合憲之程序,毌寧是謹慎執法之行為,而非其義務之履行!

    今都更條例部分條文既被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如擬究責,該負政治責任者,當係曾在媒體前公開指責王家拆除案違反居住正義之內政部及負責立法之國會!為達都更之立法目的,內政部身為都更條例之主管機關,自應儘速參酌大法官解釋文所揭示都更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擴大民主參與精神及憲法保障財產權、居住自由之意旨,提案修法,確保都更公益之實踐及相關住戶之居住正義之維護。

    台北市政府前經由行政訴訟程序確認其係依法行政後,再經王家聲請解釋結果之背書,對文林苑案之後續善後作為,似仍應秉持尊重王家財產權、居住自由之謙抑態度外,亦應審度另外三十六家同意都更戶,因信頼法律及政府,政府卻令一座組合屋占住新家之建地,而不知何時有家可歸之損害等情狀,積極有效解決爭議,譲37戶、建商、鄰人及公眾同蒙其利。倘各方利益無法兼顧時,終必從速作出取捨之抉擇!遲來之正義,非正義!

    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謀最多數人之幸福,乃政治家所念茲在茲之首要任務:唯有政客才想面面俱到,卻一再誤國誤民。


    於后,擬附帶一提的是:上開判例是余先前代理中油公司聲請䆁憲案,經䆁字619號解釋宣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定期失效後,提再審訴訟被駁回,而由最高行政法院編成之判例。如基於辦案經過之個人「恩怨情仇」,似應鼓勵王家再次進行再審爭訟,藉以挑戰該判例合憲性?因該判例,似已悖離法律人之基本信念—法律只保護勤勉人,不保護賴惰的人;也不符社會「要獎勵努力,少回饋機運」之資源權利配置原則(德沃金)。王家歷經訴願、兩個審級之行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屢敗屢戰。嗣極不容易地,其䆁憲聲請案,能獲得大法官青睞,予以實體審理,並作成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之宣告。然卻因709號解釋設有落日條款,於私,徒勞無功,只是為人作嫁。將心比心,他人豈忍再任意指摘其係圖謀不當私利之釘子戶嗎?於公,「定期失效」之宣告,已然對法治國所宣示的人權理念與及時有效、無瑕疵之權利救濟法制,造成不可承受之重大傷害!基此,台北市政府對文林苑之後續作為,唯謙卑與效能兼顧,既謀公益也保障私益,台北市人民,幸甚!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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