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何謂隱私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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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何謂隱私權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科技偵查法出爐 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可針對通訊軟體施以監聽聲音,甚至監看文字,引發在野黨與法界人士高度質疑。國民黨團與人權協會、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等團體今(16)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嚴正指出過去社會普遍擔憂的科技監聽、GPS跟監、手機與個人通...

  • 何謂隱私權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16 13: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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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偵查法出爐 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可針對通訊軟體施以監聽聲音,甚至監看文字,引發在野黨與法界人士高度質疑。國民黨團與人權協會、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等團體今(16)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嚴正指出過去社會普遍擔憂的科技監聽、GPS跟監、手機與個人通訊APP軟體監看等作為都將入法,不但對人權、隱私是一大威脅,有違憲違法的爭議,更讓人質疑,真人實境版的全民公敵是否就將在台灣上演?國民黨團呼籲法務部必須傾聽社會廣泛意見,重新研議該法可從《通信保障及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修法,避免「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侵害人民自由、造成以民主法治之名,行權威復辟、戕害人權之實。

    書記長林奕華表示,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放寬檢調對人民科技監聽規範,已經成為「科技東廠法」,威權復辟將造成人權大倒退,林奕華點名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不是說希望有院際協商權,要不要考慮跟行政院協商這個法案違反人權?林奕華進一步表示,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宣稱要要落實開放透明政府,行政院曾在2016年9月5日發函給各政府單位,要求所有法令修改要公告60天,並沒急迫性的「科技偵查法」卻只公告5天,是在怕什麼?還是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不演了?

    司法法制召委李貴敏指出,《科技偵查法》表面上是規範政府科技偵查,事實上,卻擬摧毁《憲法》保障的隱私權。把個人行動與足跡透過科技工具「全都露」,民眾一舉一動與言論將任其窺伺而無法擋,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遑論保障。

    她並質疑,通保法明明嚴格限制,只有在有事實證明在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與案件有關」、又「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等,才可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法務部為何在草案中卻打算用「科技偵查」為名排除相關限制?

    李貴敏也說,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只要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監看、拍照、錄音、錄影;對於與案件無關的人,竟也可以用「實施調查時,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之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亦得為之」無限擴充範圍!這還能談人權嗎?

    李貴敏抨擊,如果民進黨可以挾持立法院多數讓這部無視人民基本人權的《科技偵查法》三讀通過,那一天「刑求取供」的專制違法行為會不會也合法化?為保障民眾隱私與人權,國民黨必須反對到底!

    藍委吳怡玎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內中,根本是繞過現行《通保法》,讓政府可在民眾手機植入木馬,除監看通訊軟體,網路銀行個資等也全被掌握,以民主法治之名,行威權獨裁國家之實;更何況現在民進黨政府本身還有嚴重資安問題,民眾被蒐集的資料最後恐又遭外洩。吳怡玎質疑,現在全世界通訊軟體普及,但除德國因恐怖份子到處放炸彈修法規範,就連與我國政經發展歷程類似的韓國,都沒有以科技為名義推動類似科技偵查法等法案立法監控,為何台灣要走在前面,是要讓政府成合法駭客?

    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科技偵查法將網路變成一個沒有穩私權的空間,相關通訊軟體群組及集會結社都無法受到保障,本法草案更將實體空間狗仔作為合法化將使民眾的隱私權完全喪失。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中明定檢察官若認為有必要,可透過定位系統及設備調查,他質疑何謂「有必要」?且草案中是否必要單由檢察官決定,2個月內不需經法官同意,將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另外,草案允許在非隱私空間進行錄音、錄影等行為,在隱私空間經法院許可也可從外部進行監看、錄音、錄影,同樣影響言論自由與居住自由。他認為相關調查手段應回歸或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即可;數位證據的保存則可修正刑事訴訟法,不需另立新法。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說明表示,「科技偵查法」並非類似政治偵防、毫無限制的偵查手段,而且會視對基本權干預的程度不同,做層級化的保留,像是對手機內容的獲取,就必須是3年以上重罪,且要無其他偵查方法,且要法官同意。他並強調,這部法律的制定是必要的,對於各界的意見,法務部會虛心接受,內容也都可以討論,而不是整個否定。

  • 何謂隱私權 在 Tiffany Chen T妹 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4 13: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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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在臉書的朋友動態看到,發生在他自己女兒身上,沒錯 虐童無所不在,幼稚園老師是這樣顧的呀?
    一句沒有監視器,什麼叫侵犯隱私?!!這是「公開場所、不是廁所、更衣室ㄟ!!」
    台灣學校虐童案有澳洲、美國、日本等地嚴重嗎?!!你知道那些先進國家對打小孩是多嚴厲處置嗎?台灣打認為是教小孩,外國父母打小孩是刑事責任,就可以被起訴開庭與面臨坐牢,虐童在許多國家是多嚴重的事!
    台灣到處虐童案在你我身邊,全球前幾名No1 虐童,你告訴我裝監視器是國際笑話⋯ 到底出自哪些腦不知裝什麼說的。
    還有為什麼台灣監視器這麼密集?這其實是好事,也確實減少犯罪率!為什麼我澳洲的家敢買House,平常也沒有在鎖門,附近也沒有監視器,因為犯罪率沒有台灣高,也就代表 政府認為不需要。
    那什麼中華幼兒教育協會、及全國幼兒園暨教保人員聯盟總會,你們的腦思維真的很棒!不知小的時候都是吃了什麼東西長大的,台灣無法進步、無法保護我們的孩童,就是你們這麼食古不化的成年人。
    一群沒有國際觀,想抄襲國外 卻不看國情不同!還笑裝監視器是國際笑話⋯
    我自己就曾經在托嬰中心看到,老師暴打2歲幼兒,只因為他尿到衣服上!我不是當事人父母,我看了都超痛超心碎!
    那什麼一堆鬼協會可以廢了!你們沒有資格保護孩童,有能力的人拼命把小孩送走,沒能力的孩童在台灣乖乖上學被霸凌死,天天在上演!再次強調 那是公開場合,並沒有所謂隱私權。
    再來公開場所也沒有肖像權,那是除非你在公開場合拍某人,並用在商業模式上,才有肖像權問題,或拿對方照片刻意醜化詆毀 這才有可能,而且出於必要理由,如公共爭議事件具有重要關聯,是可以拍攝⋯ 反正跟腦包講這麼多,也聽不懂真正肖像權的定義⋯ 而在乎的人,可以不要做幼兒園導師,況且監視器不是給家長隨意24小時觀看,這是備用於虐童案發生時,警察司法機關可以調閱用,何來造成老師心理壓力,不被尊重⋯ 傻眼極致。
    所以店家在合理的範圍裝監視器,都是侵犯人權嗎?到底誰基本法律常識沒有讀好?!
    多少虐童案,小孩去學校摔到癱,再一句 沒有監視器,那些父母抱著癱瘓小朋友養一輩子,活該倒楣!!何謂同理心⋯
    說裝監視器是國際笑話的人,我到要看看誰的言論才是國際笑話。
    還一句 裝監視器是破壞親師信任關係,聽在那些受虐兒的家長耳裡⋯ 真的很諷刺。

    今天你我不關心虐童議題,不要鐵齒下一個悲劇,不會發生在你的小孩,你的親友下一代身上,這是非常嚴肅的問題!且不是個案。

  • 何謂隱私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05 20: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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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內難道沒有隱私嗎?可以竊錄車內對話或影像嗎?】
    最近一起藝人的出軌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爆發點是計程車的行車紀錄器。
    車內難道沒有隱私嗎?司機擅自錄下車內影像沒有違法嗎?
     
    🎸違法竊錄非公開活動構成妨害秘密罪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構成妨害秘密罪。
     
    什麼叫做「非公開活動」?
     
    實務上,法院通常遵循一個邏輯:「合理隱私期待」。
    也就是說,我們判斷你有沒有隱私、別人可不可以錄,不只看你的意願(想不想被別人知道)或是活動場所(公共場所或私密場所),還要「合理」才能主張隱私權。
     
    簡單來說,你主觀上不想讓別人知道,客觀上也採取必要措施來保密,法院才會覺得你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承認你的活動是「非公開活動」,這時候別人擅自錄下你的非公開活動就算是違法。
     
    主觀想法很好理解,但也很難證明(畢竟誰知道你心裡在想什麼),因此實務上重要的往往是客觀上有沒有必要措施保密,例如你活動的場所是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還是在一個有門有鎖的小房間;你是在一個透明玻璃後面辦事,還是在一個窗簾或是牆壁後面舉辦活動。
     
    不僅如此,即便是在「公共場合」,也還是能主張最低限度的隱私權,也就是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騷擾行為。
    (參考大法官釋字第689號)
    簡單來說,即便在公共場所,別人也不能一直跟拍、攝影,這也是侵害隱私權的一種行為。
     
    🎸車內活動可能屬於非公開活動
     
    實務上,有些判決就認為「車內」也算是客觀上的保密措施,因此車內的人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如果他人擅自竊錄車內活動就構成妨害秘密罪。
     
    舉例來說,在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3311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找了徵信社去跟拍自己的配偶,仔細拍下了配偶在計程車內的各種活動。法官認為,即便搭乘計程車算是一種公共場所,但人民也有最低限度的隱私權,況且計程車車窗貼有遮蔽效果的隔熱紙,因此當事人仍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被告與徵信社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另外也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1096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懷疑配偶外遇,擅自複製了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以取得配偶在車內活動的畫面,法官也認為,車內活動屬於一種非公開活動,配偶仍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判決被告違法(本案是用無故取得電磁紀錄去判,但承認車內活動的隱私性)
     
    🎸隱私權已經是公認的權利,比較麻煩的是,到底該怎麼判斷「何謂隱私」?這件事情才是真正困難的地方,例如本案的車內就讓不少網友疑惑是公共空間還是私人空間。
     
    台灣的實務給出的標準是主觀、客觀綜合判斷,不僅當事人要不願被他人知道,客觀上也要有相當條件(例如場所或保密手段),才有可能主張隱私權。
     
    現代人過於習慣記錄下美好的一刻,但律師也要提醒,假如那美好的一刻不屬於你,或許讓它映入眼簾就好,不要貪圖一時之快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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