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以疫情為由禁止人民出國嗎?
#新型冠狀病毒 的病例,今日攀升到108例。今天公布有個案被同班同學傳染,全校停課,更讓大家人心惶惶😷
因此,繼醫護、師生陸續受到#出國禁令,也有許多聲音開始討論是否該#全面禁止 人民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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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想跟大家聊聊#全面禁止人民出國 在法律上是否可行?以及該如...
#國家能以疫情為由禁止人民出國嗎?
#新型冠狀病毒 的病例,今日攀升到108例。今天公布有個案被同班同學傳染,全校停課,更讓大家人心惶惶😷
因此,繼醫護、師生陸續受到#出國禁令,也有許多聲音開始討論是否該#全面禁止 人民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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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想跟大家聊聊#全面禁止人民出國 在法律上是否可行?以及該如何執行呢?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基本權利,其中禁止人民出國,是限制了人民在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的基本權利。
然而憲法上人民的權利並非無限上綱,基於公益目的、及符合一定法律上要求(ex: #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的前提下,依然可以透過#法律 來限制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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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今是否存在一個法規範,得以正當的限制人民權利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雖然行政院曾表示,上週剛通過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得以作為#法源依據。
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似乎授權了指揮官可以為「必要處置」。 然而,何謂「必要之應變措施或處置」?指揮官其得以實施的#具體內容範圍 為何?有無救濟配套?是否包含限制出國?
這個法規的內容未能明確,恐讓人民難以預見,甚至造成國家機器恣意的風險,基於違反了#法律明確性 、 #授權明確性 的理由,若以此法為依據,禁止人民出國,⚠️恐有#違憲 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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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武漢肺炎那麼嚴重,難道沒有任何辦法限制人民出國嗎?
⭕️以下兩個方法可能可行:
1. 制定#新法:最好的方法當然是制定一個明確的法律,三讀通過也有堅實的民意基礎!然而可能會因為議決流程花費較久,面對變化多端的疫情較不利。
2.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 為避免緊急危難,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因此,如果疫情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法時,總統也可以利用緊急命令來宣布禁止人民出國!(但必須要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同意,否則立刻#失效 )
面對疫情升溫,禁止出國的手段,雖然可能成為未來不可避免的非常手段,但畢竟#民主國家 的可貴就是在於我們的#法律程序 。
為了防止國家隨便侵害我們的權利,在現階段沒有適當法源依據的情形下,全面限制人民出境,絕非最好的作法!
縱使疫情緊張,我們仍應該積極監督國家做好事先的法律程序,才能保障我們的權益💪
#武漢肺炎 #立法院 #三讀 #新法 #律師 #國考 #法律 #停課 #出國 #出境
何謂違反比例原則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保障嚴重藥害民眾救濟權益 陳時中部長同意檢討排除條款!
藥害救濟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產生嚴重藥害的民眾,獲得及時救濟。政府向藥廠以銷售額徵收千分之0.5的徵收金(去年年度收入8千萬,基金規模為4億多),救濟範圍限於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然而,看似立意良善的制度,實務上卻有阻確嚴重藥害民眾獲得救濟的限制。主因藥害救濟法排除申請條件,其中一項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何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衛福部以函釋說明,爰引國際標準只要發生機率大於等於1%,就算是嚴重藥害也予以排除。但這樣合情、合理嗎?
#國際標準作為救濟標準的合理性
依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審定結果不予救濟理由分析,與藥品無相關共551件,第二個就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總共334件。但何謂「常見且可預期」?縱使藥物本來就具有一定可預期的風險,但實務上,民眾有辦法在事先就全面了解藥物的風險且能預見其後果嗎?而這嚴重藥害的後果(死亡、障礙與嚴重疾病)是民眾能獨自承擔的嗎?
曾有因使用含有Amikacin成分的抗生素 「愛黴素」(Amikin)治療,而導致雙耳聽力喪失,被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的藥害民眾欲申請藥害救濟卻被拒絕。民眾決定釋憲,主張法律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該標準牴觸憲法保障民眾健康權等。
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宣告衛福部的標準合憲。但也提及社會政策立法,本來就應審酌於國家資源,決定給付範圍與條件。耙梳擴大藥害救濟制度討論,反對理由是擔憂藥害基金財務無法負擔!
#藥廠多負擔一點徵收金,#以擴大藥害救濟範圍。
但我們檢視近期藥害救濟金的收入與支出,一般行政支出多於藥害救濟給付支出;藥害救濟給付的預算,以103年為基準,110年減幅達38.15%、108年減幅更高達58.92%。而以目前的徵收金費率,以108年收入總額與藥廠家數,平均一家藥廠負擔新台幣12.2萬元。平心而論,這樣的徵收金對於藥廠而言根本是九牛一毛。
我今天針對上述問題就教陳時中部長,要求衛福部應檢討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標準,國際標準不應成為嚴重藥害者申請救濟的障礙;同時應檢討徵收金額,以支應擴大藥害救濟的需求。
何謂違反比例原則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長期關注環境議題,今年更追查多起事業廢棄物填埋污染案,從#台南後壁玉米田鉻污染、#學甲爐碴亂填埋、#屏東枋寮鍇霖事廢填魚塭,到 #雲林西螺國有地污染,這些環境污染案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管理漏洞有關,惡質業者假藉再利用和資源化名義牟利,行廢棄之實,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危害環境、食安和健康。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日召開記者會,要求環保署對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資源化應嚴加管理,無論是品質、流向、數量或是最終使用,均應明訂規範,勿讓業者有鑽漏洞的空間,同時也提出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呼籲環保署一個月內提出對案版本,本會期送進立法院併案審查,儘速補全當前廢棄物管理法規不足之處。
#再利用認定 不明確、有問題
關於再利用的認定,是事業廢棄物的爭點,目前再利用產品和資源化產品的品質規範過於寬鬆,才會讓惡質業者將爐碴填埋到農地、魚塭,環保單位卻一再視為再利用產品不當錯置,僅要求清除,並輕罰6000元和72000元,與不法利得動輒上億元不成比例,完全無法達成遏止效果。由於再利用或資源化產品的認定上有漏洞,填埋數公尺深爐碴,環保局竟稱可作為鋪面;用玻璃纖維樹脂粉料填魚塭,卻稱資源化產品。以上違反再利用用途並違法填埋恐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影響農安、食安,情節重大,但環保單位卻不願認定為廢棄物,無法以廢清法第 46 條對違法者求刑,顯見廢清法疏漏之處。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第 2-1 條增列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視為廢棄物、增加回填與掩埋也視為廢棄物之條文,以及#第46條增訂再利用產品用途為鋪面時,填埋厚度不得超過30公分,超出則視為回填,補起「假再利用、真廢棄」而無法處以刑責的漏洞。而資源化產品也應明訂規格,明確規範何謂合格的認定方式,且不應超過判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的TCLP標準。
#不當再利用納入刑罰 #大幅提高罰鍰上限至二億元
廢清法現行條文所涵蓋之犯罪行為樣態狹隘,導致檢調單位無法將惡性重大之廢棄物非法棄置、回填或假藉再利用之行為人繩之以法,廢棄物非法流竄案件頻傳。有鑑於廢清法和相關法規的不足,難以起訴惡質業者,且經常罰鍰過輕,與不當利得相差甚鉅,不符比例原則,引發環團及社會大眾不滿。因此本次廢清法提案大幅翻修第 46 條,只要任意棄置、回填、掩埋廢棄物就有刑責,且將#併科罰金提高二倍,並將未依規定的再利用也納入,並明確定義情節重大,如#收受廢棄物與許可文件或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致土地使用用途減失、#將未完成再利用程序或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供他人或自行利用等。有鑒於學甲爐碴案輕罰引發社會譁然,與環境污染、不當利得相比,嚴重不相當。同時也提出修正第 52 和 53 條,大幅提升罰鍰金額至最高 2,000 萬元與 2 億元,透過#不當再利用納入刑責、#提高罰鍰等,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法規漏洞補起來,遏止假再利用真廢棄,要讓政府對鑽漏洞的犯罪者罰得到、罰得重!
|延伸閱讀|
雲林西螺 國有地廢棄案
https://reurl.cc/ygjnky
中央地方聯手 台南學甲爐碴案
https://reurl.cc/ygjnky
何謂違反比例原則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家能以疫情為由禁止人民出國嗎?
#新型冠狀病毒 的病例,今日攀升到108例。今天公布有個案被同班同學傳染,全校停課,更讓大家人心惶惶😷
因此,繼醫護、師生陸續受到#出國禁令,也有許多聲音開始討論是否該#全面禁止 人民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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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想跟大家聊聊#全面禁止人民出國 在法律上是否可行?以及該如何執行呢?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基本權利,其中禁止人民出國,是限制了人民在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的基本權利。
然而憲法上人民的權利並非無限上綱,基於公益目的、及符合一定法律上要求(ex: #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的前提下,依然可以透過#法律 來限制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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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今是否存在一個法規範,得以正當的限制人民權利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雖然行政院曾表示,上週剛通過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得以作為#法源依據。
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似乎授權了指揮官可以為「必要處置」。 然而,何謂「必要之應變措施或處置」?指揮官其得以實施的#具體內容範圍 為何?有無救濟配套?是否包含限制出國?
這個法規的內容未能明確,恐讓人民難以預見,甚至造成國家機器恣意的風險,基於違反了#法律明確性 、 #授權明確性 的理由,若以此法為依據,禁止人民出國,⚠️恐有#違憲 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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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武漢肺炎那麼嚴重,難道沒有任何辦法限制人民出國嗎?
⭕️以下兩個方法可能可行:
1. 制定#新法:最好的方法當然是制定一個明確的法律,三讀通過也有堅實的民意基礎!然而可能會因為議決流程花費較久,面對變化多端的疫情較不利。
2.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 為避免緊急危難,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因此,如果疫情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法時,總統也可以利用緊急命令來宣布禁止人民出國!(但必須要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同意,否則立刻#失效 )
面對疫情升溫,禁止出國的手段,雖然可能成為未來不可避免的非常手段,但畢竟#民主國家 的可貴就是在於我們的#法律程序 。
為了防止國家隨便侵害我們的權利,在現階段沒有適當法源依據的情形下,全面限制人民出境,絕非最好的作法!
縱使疫情緊張,我們仍應該積極監督國家做好事先的法律程序,才能保障我們的權益💪
#武漢肺炎 #立法院 #三讀 #新法 #律師 #國考 #法律 #停課 #出國 #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