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衡量性原則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衡量性原則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chocomacha (chocomacha)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法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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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16:57:03
🔺一、經濟學原理: 1、機會成本:指從事這種事而放棄其他事情的價值。 2、成本效益原則:使所有經濟學概念的源頭。它提出唯有當行動所帶來的額外效益大於額外成本時,你才應該這樣做。 3、一價定律:當貿易開放且交易費用零時,同樣的貨物無論在何地銷售,用同一貨幣來表示貨物價格都相同。 一價定律指出。...
( A ) 下列何者非屬比例原則之內涵?
(A)衡平性原則 (B)適當性原則 (C)必要性原則 (D)目的手段的比例原則。
(99年郵升(佐晉員)18題、94年基警四14題)
請問A為什麼是錯的
google查到一些說法:
1. 衡「平」性原則:指該刑罰規定所保障的法益,必須大於其所犧牲的法益(對行為人
所造成的損害)。
2. 衡「量」性 = 狹義之比例原則:指的是手段與目的間要合乎比例。(也就是行政程序
法第7條的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
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從上述來看,衡平性好像是用在刑法關於法益保障與犧牲的比較,衡量性是行政法手段目
的間的比較,但又看到有書寫說:
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
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如以行政手段為例,即採取之
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然後又看到釋字第 521 號這樣寫:
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機關之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其所採取之行政手段
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顯失均衡。換言之,所選擇之手段對於人民所
要付出之代價與得到之公共利益價值要相當,始具有合法性。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521&s
howtype=%AC%DB%C3%F6%AA%FE%A5%F3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21.pdf)
這樣看來,衡平性和衡量性兩個詞好像混用,哪一種說法才是正確的?「衡平性」等於「
衡量性」嗎,還是它們指的是不同的東西?
請問有人可以解惑嗎
感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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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3款,可能要稱之為衡量性原則比較好,衡平性原則可能
就不太對,也許就是為何這題要選A吧
※ 編輯: chocomacha (1.174.76.227), 05/03/2018 14: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