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何謂上訴駁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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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何謂上訴駁回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53的網紅駱克刑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新裁判時報-109台抗257裁定-最高院法官為子關說案裁准再審】 #駱克OS: 以駱克經驗,這種關說、貪汙、賄選之類密行性的案件,通常都用暗語、動作表示,會這樣大喇喇地跟人家說「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實在是太罕見啦。 🎬案例事實: 本案情節大略是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

  • 何謂上訴駁回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11 16: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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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裁判時報-109台抗257裁定-最高院法官為子關說案裁准再審】

    #駱克OS:
    以駱克經驗,這種關說、貪汙、賄選之類密行性的案件,通常都用暗語、動作表示,會這樣大喇喇地跟人家說「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實在是太罕見啦。

    🎬案例事實:
    本案情節大略是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因為肇事逃逸罪,基隆地院(98交訴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蕭賢綸上訴後,高院(98交上訴169號)改判無罪。

    本案最大爭議在於高院的部分,高院審判長高明哲、受命法官高玉舜要去開審理庭的路上,高明哲向高玉舜表示被告蕭賢綸是蕭仰歸的兒子,希望可以判無罪。該案辯論終結後,高明哲、高玉舜、陪席法官林洲富在評議的時候,高玉舜先表示意見,認為該案事證明確,應該維持原審有罪判決(即有罪+緩刑2年+支付公庫)。但是高明哲卻以被告是蕭仰歸的兒子,蕭仰歸有找他。高玉舜原本表示可以將一審判決主文中緩刑宣告所附之捐款部分撤銷(即改判有罪+緩刑2年)。高明哲竟然說:「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因為2人相持不下,高玉舜於是依己意製作駁回上訴的有罪判決書。高明哲另外製作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的判決書。陪席法官林洲富選擇在改判無罪的判決書上簽名(即高明哲版本判決),所以該案以2比1評議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定案。經送達當事人之後,高檢署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高玉舜徵得高明哲同意,將其原製作之駁回上訴之判決書,訂入評議簿,作為不同意見。(人名、事實,參考自公懲會100鑑11895號議決書、 高院108交聲再11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台抗257號裁定)

    高檢署檢察官不知為何,於該案經過10年後,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108交聲再 11 號)裁定開始再審,准許再審的條文依據是「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無罪之判決確定後,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刑訴法第422條第1款)。

    蕭賢綸不服,提起抗告,主要主張為再審聲請人應該要舉證「證明」,高明哲違法失職的情節,已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結果,不得憑空臆斷或推測;高明哲之失職行為與無罪判決間,有無因果關係?

    🌞爭點:何謂「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關鍵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

    🖊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26日作成109台抗257裁定,此裁判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https://reurl.cc/vDW9YN

    相關裁判:
    👩⚖️基隆地院98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1xmrED
    👩⚖️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oLQO3D
    👨⚖️高等法院108年度交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
    https://reurl.cc/exOjoW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https://reurl.cc/V61yoY
    新聞連結:
    最高院法官蕭仰歸關說 子肇逃脫罪 10年後再審(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64888

  • 何謂上訴駁回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1-08 12: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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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11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重點整理🔎

    一、基本概念
    行政處分存續力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處分一但有效,不論其合法或違法,只要尚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喪失效力,行政處分之效力就會繼續存在。

    二、類型
    (一)形式存續力
    行政處分不能以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方式加以變更或撤銷時,產生形式存續力。形式存續力主要是涉及人民提起行政爭訟問題,亦即人民無法再以訴願或訴訟方式使行政處分喪失效力時,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
    (二)實質存續力
    行政處分生效後,不僅對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有效,原處分機關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受拘束,換言之,形式存續力僅指人民不能再依法定方式提出救濟,形式存續力並未限制原處分機關主動使行政處分喪失效力或利害關係人依法定方式提出救濟。實質存續力係基於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考量,原處分機關亦受到其所為行政處分的拘束,例如,學生申請獎學金,學校因為本身疏忽,在申請人不符合條件下,仍為獎學金的許可,許可為違法行政處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原則上不會提起救濟。事後即使行政機關知悉該處分違法,在行政處分尚未被撤銷前,其具有實質存續力,學校依然應繼續給予獎學金。學校撤銷給予獎學金之許可後,該許可喪失效力,學校始無繼續給予獎學金之義務。同意發給獎學金之行政處分是否喪失效力,涉及行政處分撤銷之問題。

    三、衍生爭議—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處分?(法務部102年8月23日法律字第10203508870號函)
    行政訴訟法第 213、216 條規定參照,倘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見解有違誤時,機關重為處分或決定時,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所示法律見解拘束;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考題觀摩✏️
    假設臺北市立A國中,以B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老師遭A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2012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2018年撤銷A國中不續聘B老師的決議。

    請問: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A國中不續聘B老師之決議是否適法(107檢事官)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存續力

  • 何謂上訴駁回 在 蜂蜜檸檬哥吳蕚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7 09: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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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守中翻盤?北市長選舉無效訴訟 今定輸贏

    身為去年台北市市長選舉的一員,又肩負了安定力量的不分區候選人的任務,今天要宣判怎可以不到場去呢?

    真的有點後悔來參選,因為我的個性真的不適合,但為了眾生能遠離病苦的重責大任,且為了遵守對夢中人的諾言,只好咬緊牙關繼續下去。

    許多人不懂蜂蜜檸檬的價值,我今天再來強調,它的強效不是你能想像的,但要「鮮榨鮮喝」,且量要足夠,何謂量足夠?一次要有一顆檸檬的量,蜂蜜也不要少,最好是喝的要讓你很順口。癌症對蜂蜜檸檬來說根本是不堪一擊,我若能到立法院去,必然要用法令來要求醫學對食物效果認證,讓人類的醫學更加的精進,讓人類真的遠離病苦。

    說到這裡,我必須出門去現場看看判決結果了。

    11:30 判決果然如一般人所料,上訴駁回,唉!嘆氣,只覺得法官說得有些心虛,先這樣了,改天再好好評論了!

    參考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cdn.ampproject.org/…/201912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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