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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營所稅計算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有限合夥事業可採「穿透式課稅」,不課其營所稅,而向合夥人課所得稅,以免雙重課稅。天使投資人每年最高可減除300萬元之稅額。
為獎勵新創、研發、留才,新修「產創條例」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天使投資人、學術機構創作人多種租稅優惠。
除將新興的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產創條例」,適用研發支出之投資最高抵減30%稅額以外,若是設立於2017年至2019年間的有限合夥新創事業,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35%或3億元者,可採「穿透」課稅;亦即有限合夥事業本身不課營所稅,在收益歸於合夥人後,才對合夥人課所得稅,若合夥人為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所得免稅,避免對新創事業雙重課稅。優惠長達10年,可申請延長5年。
為鼓勵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只要是投資成立未滿2年、經核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者,投資額達100萬元、持股滿2年,就能自個人年度所得扣減50%的投資額,每年最高可扣減300萬元。
此外,若國內學術或研究機構以「技術作價入股」所取得之股票,分配給創作人,創作人可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所得,直到實際轉讓股票日,再按照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
公司分紅給員工之股票,在500萬元的限額內,也將從現行最長「延緩繳稅」5年,改為「緩課」,直到員工實際轉讓股票日,再按照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且不管是創作人或員工,都能規劃分年轉讓,藉以降低各年度綜所稅適用稅率。相關租稅優惠均自新修條文公布日起,施行至2019年底。
其實,《產創條例》的修正並非單純給予研發之租稅優惠。本次修正之重㸃在於鼓勵研發並鼓勵本國人或本國企業之研發成果投入市場、商品化,以發揮經濟效益。也藉此創造個人、企業、社會及國家多赢的局面!
產業持續創新是台灣經濟永續發展的根基,鼓勵研發更是推動產業創新的重要動力。期冀藉由本次《產創條例》的修正,帶動台灣研發的動能;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台灣創造再一次的經濟奇蹟!
# 產業創新條例 修正4大重點:
1. 活化產業用地
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閒置工業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未於2年期限內處
理,政府可採先罰後賣的方式處理土地。
2. 產學合作
個人技術入股、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技轉股票及員工獲得的獎酬股票,
可免計入當年度課稅範圍,待移轉時再課稅。
3. 促進產業投資
a.個人投資一家成立未滿2年的新創公司達100萬元,且持有股份2年,
投資金額50%可自個人所得額中減除,每年上限300萬元。
b.依有限合夥設立達門檻,可免徵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
4. 強化國營事業投入研發創新
國營事業預算一定比例投入研發;辦理研發研究的採購,可採限制性
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