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代理教師 改敘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代理教師 改敘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看板studyteacher標題[活動] 代理教師...
我是去年在公共政策網路平臺發起「代理教師敘薪應比照正式教師採計
職前年資」連署的發起人,當時因連署人數未達5000人,因此未獲有關單位
正式討論。今年我決定改變做法,直接挑戰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的代理教師
敘薪補充規定違憲。但我沒有22個分身到22個縣市擔任代理教師,只能針對
其中1個縣市的規定提出違憲申訴,希望所有對目前縣、市立學校代理教師
敘薪方式不滿的代理教師共襄盛舉。目標是要累積1000件再申訴案件進入教
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讓中央主管機關注意到目前各縣市敘薪違憲
的問題。且後續至少每個縣市有1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
有意願響應本活動的教師,參加方式如下:
1.收到106學年度敘薪通知後30天內(以送達日期為準,非郵戳日期),向
各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2.各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絕對不會承認自己訂定的補充規定違憲,在收
到申訴結果後一定要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3.如果再申訴未獲改敘,請務必在期限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需繳交2000元審判費),並於判決確定後繼續向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需繳交3000元審判費)。(ps.審判費依規定先由原告
繳納,勝訴後可請求被告支付費用)
4.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仍敗訴,則可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ps.不願意花錢或花時間上法院的老師可以只要完成1~2部份即可,但若未提
出行政訴訟及釋憲,未來大法官做出違憲解釋時將無法獲得改敘的機會。
申訴書寫法說明如下:
1.請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網站下載該縣市申訴書,以下提供新北市的下載網
址:
https://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07011
2.事實、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3欄可參考以下範本填寫(請務必依自己狀況
及任教縣市修改事實欄內容及所引用各縣市補充規定名稱),其他欄位請依
實際狀況書寫。
事實:
申訴人為新北市立XX學校106學年度公開甄選錄取之代理教師,具有碩士
學歷及合格教師證,並於報到時繳交曾任2年代理教師(104年8月1日~105年
7月31日任教XX學校及105年8月1日~106年7月31日任教XX學校)之聘書、敘薪
通知書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離職證明影印本。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
項第3款應提敘2級,以第22級275等敘薪。但原處分機關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年8月22日新北教人字第1051582676號函訂定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
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
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以第24級245等敘薪。
理由:
一、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理由書:「基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政府
之行政措施雖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
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
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憲法第165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
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待遇之高低,包括
其敘薪核計,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除屬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外,亦屬
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是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
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所許。」
二、依據教師法第3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9條第2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二、代理教師待遇
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代理教師敘薪為中央立法委託地方執行之委辦事項,非屬地方自
治事項,並無地方主管機關可自行訂定補充規定之空間。若地方主管機關有
自行訂定代理教師敘薪補充規定之需要,亦需符合不違反中央法規、經地方
議會通過及僅規範敘薪程序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3大要件,始符合法律保留
原則。
三、教育部於93年12月7日臺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訂定,105年8月8日
臺教人(四)字第1050107732A號函修正「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做
為代理教師敘薪依據。其中第1點:「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
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
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8成數額支給。」其比照專任教師
規定,應包括職前年資採計亦應比照辦理。「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
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
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部份因抵觸中央法規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屬無
效,本案應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應提敘2級,以第22級275等敘
薪。
希望獲得之補救:
一、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機關應以第22級275等重新核發敘薪通知。
二、建議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廢止有違憲疑慮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
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改依教師待遇條例及「中小學代理教
師待遇支給基準」做為新北市代理教師敘薪依據。
補充說明:
如果是以各縣市政府名義核發的敘薪通知,亦可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名義核發的敘薪通知是由各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
員會進行審議,縣市政府不會承認自己違憲,建議還是以申訴後再申訴比較
有機會獲得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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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000個人集體申訴學校就看不出誰是首謀
所以需要大家幫忙掩護
申評會最晚5個月內一定要做出評議結果(如果5個月仍無法結案可以直接提再申訴)
不管是駁回或不受理都可以繼續提再申訴及行政訴訟
只要取得行政訴訟第2審敗訴判決就可以取得釋憲聲請資格
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以碩士畢業245薪等大概要代理18年跳到625薪等
1年(含年終獎金13.5個月)年薪才會差到40萬元
因此大部份的案件都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無誤
※ 編輯: nari900916 (114.24.217.35), 09/24/2017 2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