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5/29-06/04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大邱自行洽購疫苗疑遭騙 韓中央不買單
韓國大邱市長權泳臻2日公開表示,由當地醫療機構所組成的medicity大邱協會正與德國物流公司洽談,有望取得三千萬人份的輝瑞疫苗,解決國內疫苗取得的困難。
不料事隔一...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5/29-06/04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大邱自行洽購疫苗疑遭騙 韓中央不買單
韓國大邱市長權泳臻2日公開表示,由當地醫療機構所組成的medicity大邱協會正與德國物流公司洽談,有望取得三千萬人份的輝瑞疫苗,解決國內疫苗取得的困難。
不料事隔一天不到中央就出面澄清,應急處置本部官員孫映萊表示,由於懷疑大邱取得的輝瑞疫苗不可靠,因此決定不予採購。
孫映萊強調,輝瑞藥廠僅供應各國中央政府與國際組織疫苗,不會透過其他途徑供貨,大邱市府也非循正規管道取得疫苗,屆時將無法正常供貨,不排除有被騙的可能。
事實上這一年來由於國際的疫情荒,有許多不法機構謊稱有管道取得疫苗而趁勢詐騙,國際刑警組織和世衛組織均曾出面示警,這次若非中央政府的把關,大邱恐怕也會上當。
可見地方政府出面買疫苗一事,不僅難以成功,更有遭到詐騙的風險,不得不慎思!
❷ 俄國政府力挺白俄羅斯 商談俄白聯盟及經貿合作
5月23日,白俄羅斯政府迫使載著白俄反對派人士Roman Protasevich的班機迫降於白俄領土後,面臨了西方排山倒海的譴責以及制裁。
身為白俄盟友的俄國外交部在事件發生後隨即發表聲明力挺白俄。聲明稿中寫道,白俄在這次的事件中的作為完全符合國際標準,並指出Protasevich被白俄列為極端主義者。
聲明稿中也譴責西方國家及國際組織(歐盟、北約及歐安組織)對此事件做出的制裁決定,並以2013年美國強迫史諾登的班機迫降維也納為例指控西方國家雙重標準,呼籲西方世界實事求是地重新評估局勢並與白俄合作。
事件發生至今,普丁已與白俄總統盧卡申科進行2次會晤討論擱置已久的俄白聯盟、經貿合作及組織空中交通等議題。而俄國於2日亦決定要貸款予白俄50億美金。
❸ 拜登簽署行政命令 增列川普時期中企投資黑名單
拜登於6月3日簽署行政命令,延續川普時期對中強硬政策,擴大禁止美商及在美企業投資具中國軍方背景相關企業名單,其中包括華為、海康威視及晶片製造商中芯國際等59家企業。
此禁令規定不得投資上述名單內公司之股票及債券,並設有緩衝期兩個月的時間,制裁將於8月2日生效。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於3日即表示將會對美國此舉措進行反擊。
拜登亦將對香港、新疆維吾爾人鎮壓之相關企業納入此次禁止投資黑名單,並表示將會視情況滾動修正,同時對中關稅仍維持不變,中美之間角力仍在持續。此次禁投資令制裁能否有效,以及後續中國的反擊措施為何,都是未定之數,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經時事
❶ 總統要求央行降息!土耳其里拉急貶創歷史新低
土耳其總統厄多安堅持降息立場,1日再度向央行喊話要求啟動降息措施,消息一出,土耳其里拉隔日應聲急貶,匯率盤中一度貶逾2%,以8.762兌1美元創下歷史新低。
土耳其已連續三年通膨率維持在兩位數,今年五月的通能年增率也達17.1%,分析師普遍指出土耳其必須維持高利率才能防止通膨繼續竄升。然而厄多安的立場卻與市場分析背道而馳,他強調降息有助於緩解投資壓力。
土耳其里拉從今年累計至今已貶逾15%,而厄多安數度施壓央行,也嚴重影響央行決策的獨立性。
❷ 中國進入三胎化!生育補助有解決問題嗎?
據上月最新人口普查結果,中國去年新生兒數量史上最低,平均每位女性只生1.3個孩子,名列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國家。
為維持中國勞動力人口,中國於5月31日宣佈,每對夫婦最多可生三個孩子,期望改善中國的人口結構、減緩出生率下降速度,並維持中國經濟與人力資源優勢。
然而在數十年的一胎化政策下,中國家庭已然習慣了一個孩子,且中國缺少公立幼兒園、小孩補習大多都是「補好補滿」,一二線城市的生活壓力也讓一般家庭無暇考慮多生孩子。
除此之外,現在中國的青壯年人口都是一胎化政策的產物。作為獨生子女,在父母退休時他們已然是唯一的照顧者。相對於都市人口,專家認為三胎化可能在農村更有成效,跟政府的扶貧政策有所衝突。
中國生育控制政策可追溯至1980年,中共首度實施「一胎化」政策以支撐剛起步的經濟。2013年中共意識到人口高齡化的經濟影響,開始逐漸放寬一胎化政策,直到2016年時才全面開放二胎。然而這四年來,出生率年年下降,在在顯示「開放二胎」的政策毫無作用。
❸ 日本力求外商設廠!半導體發展成「國家級戰略」
日本經濟產業省4日宣布國家級半導體及數位產業基礎強化的全新戰略,力求吸引國外晶圓代工廠到日本設廠,明訂將採取「超越一般產業政策的特例措施」給予支援。
據《彭博》報導,日本在全球半導體銷售額的市佔自1988年的50%,到2019年僅剩10%。目前其雖然有全球最多的84間晶片廠,但缺乏先進製程的技術,因此半導體有64%是仰賴進口。
日本經濟產業大臣梶山弘志表示,日本已經檢討在半導體發展「失落的三十年」,考量到當前地緣政治變化,會在政策上做改變。
他強調日本政府會以「國家事業的格局」來努力,支持在國內建立半導體生產基地、並與海外晶圓代工企業設立合資工廠。
尤其國內對於自動駕駛、智能工廠與AI用途的晶片需求持續攀升,日本將全力研發半導體製造技術。預算方面將把重點擺在半導體、資料中心、雲端服務上。
交通事件裁決所 在 udn發燒車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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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裁決所 在 李建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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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交通事件裁決所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開車騎車是不能玩手機的,年末將近,到處都在警察大執法抓各種交通違規,還有檢舉達人也都蠢蠢欲動,不管再急,請停車在使用手機好嗎?維護用路人(包括自己)的安全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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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近有則新聞是這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90號判決
有位機車騎士在停紅燈的車叢中,從包包中拿出手機看有沒有未接來電,警察北北要求她到旁邊停車接受稽查遭拒,因此警方認定拒絕停車稽查逃逸,開單舉發,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違反處罰條例,裁罰新台幣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機車騎士很森氣就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贏了喔!
法官的見解大概是,雖然機車騎士在駕駛機車停紅燈的時候用手機,但是那是在車輛靜止的時候短暫查看電話內資訊(不到10秒),和一般宣導不能用手機的違規行為不太一樣,有沒有妨礙駕駛安全還不好說,再來,攔檢逃逸的逃逸應該是像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出示證件,或不提供可查知行為人確實身分之文件或資料而離去現場等,因此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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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機車騎士贏了,但大家還是不要隨便用手機啦!真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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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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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機車 #逃逸 #交通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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